湖北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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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

湖北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力争用3年时间,到2020年在全省长江干流沿线39个县(市、区)沿岸(长江干流湖北段沿线两岸有堤防地段长江干堤背水侧护堤地外、临水侧护堤地一定范围内,无堤防地段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的区域),建成连续完整、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显著改善长江沿线森林景观和生态功能,提升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水平。

  39个县(市、区)为:

武汉市洪山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开发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大冶市、阳新县;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秭归县、宜都市、枝江市;鄂州市华容区、鄂城区;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公安县、监利县、江陵县、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黄冈市黄州区、团风县、浠水县、蕲春县、黄梅县、武穴市;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恩施州巴东县。

  二、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落实任务。

按照“有堤防地段长江干堤背水侧护堤地外、临水侧护堤地一定范围内;无堤防地段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的区域,建成连续完整、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对现有长江沿线林带和造林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宜造则造,宜补则补,宜封则封,并实行挂图作战,逐块销号。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责任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政府主导,合力推进。

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是绿化长江两岸的责任主体,各级发改、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各地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创新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长江两岸造林绿化;要将长江两岸造林绿化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合力推进的长江两岸造林绿化新机制。

(牵头单位:

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三)统筹资金,分类施策。

根据造林地性质和区位,统筹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精准灭荒、石漠化综合治理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项目资金,推进我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

  1.长江防护林工程。

水利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长江干堤绿化带建设由水利部门负责,水利部门管理范围之外“有堤防地段长江干堤背水侧护堤地外、临水侧护堤地一定范围内”的林带建设任务,纳入国家长江防护林项目,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景观林。

(牵头单位:

省林业厅;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2.退耕还林工程。

将武陵山、大别山、幕阜山地区长江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区域适于新一轮退耕还林条件的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纳入退耕还林范围,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改善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

省林业厅;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3.精准灭荒工程。

将武陵山、大别山、幕阜山地区长江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区域的宜林荒山优先实施精准灭荒,按照“成活是硬道理、成林是硬政绩”的要求,提高造林质量,加强造林后的管护,确保造一亩成一亩。

(牵头单位:

省林业厅;责任单位:

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4.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

将武陵山、大别山、幕阜山地区涉及长江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区域石漠化县(市、区)的石漠化、潜在石漠化地区,优先纳入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范围,坚决控制人为因素产生新的石漠化现象,遏制水土流失。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5.天然林保护工程。

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保护好现有1549万亩天然林。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逐步扩大保护范围,将剩余应保未保的690万亩天然林在2020年前纳入保护范围。

完善天然林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提高天然林保护能力和成效。

(牵头单位:

省林业厅;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造林绿化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各有关市、州、县政府也要将长江两岸绿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和协调。

  

(二)加强部门联动。

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职尽责,水利部门管理的堤防绿化由水利部门负责;石漠化综合治理任务由发改部门牵头落实;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任务由林业部门牵头落实;长江堤防沿线经过的地方和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任务。

  (三)完善投入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支持力度。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投入。

要整合国家和省级石漠化综合治理、退耕还林、精准灭荒、长江防护林、天然林保护、长江岸线修复整治等项目资金,统筹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

要创新造林机制,鼓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合力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

  (四)加强检查督办。

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进度滞后、造林质量不高的地方要约谈问责,确保按期完成造林任务。

 

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巩固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彻底摸清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立、治”等情况,全面推进“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到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完成我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提高我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清理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情况。

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并建立详细问题清单。

(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环保厅)

  

(二)集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问题。

按照“一个饮用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实行台账式销号管理。

到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完成我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环保厅)

  (三)全面推进“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划分水源保护区的责任主体,各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科学合理提出“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四)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各地要压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环保、水利、农业、住建、卫生、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参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对跨流域、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流域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上下游联动协调机制,上游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从事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分析其对下游供水的影响,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下游供水安全。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环保厅)

  三、时间安排

  

(一)清理排查(2018年1月-12月)。

彻底清理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存在的相关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按照“一源一策”的原则,分类施策,逐一销号。

  

(二)集中整治(2018年4月-12月)。

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规建设项目。

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做出调整的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督办问责(2019年1月)。

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对清理整改工作滞后的,要进行约谈并通报相关情况,对2018年底前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任务的,要向省纪委省监委移送环境问题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成“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

2019年底前,各地应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汇总后(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各地要在2018年底以前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建立部门及上下游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认真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

  (三)及时信息公开。

各地要按照“完成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的原则,将相关环境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在市(州)级媒体上进行公示3天,公示完毕后将销号报告和信息公开情况报省环保厅备案销号。

  (四)严肃执纪问责。

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负责、虚报瞒报,甚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经发现,要严肃问责追责。

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将依法实施问责。

湖北省企业非法排污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推动全省132个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加快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园区企业达标排放,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有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排查,建立问题台账。

重点清理排查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开发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复成立情况、规划环评审批等情况;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分门别类推动问题整改。

(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二)开展集中整治,推动问题整改。

加快推进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稳定运行。

认真核查园区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实行台账式销号管理,确保如期完成整改任务。

(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达标排放。

研究制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职能分工,狠抓责任落实,努力构建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园区排污企业的执法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三、时间安排

  

(一)清理排查(2月底前)。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园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彻底清理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与环保部门联网等情况;园区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及实际排污状况。

建立问题台账,分类施策,逐一销号。

  

(二)集中整治(7月31日前)。

按照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稳定运行。

园区企业废水按照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要求,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对园区废水超标排放的,立即排查超标原因,依法处理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并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各地依法责令关闭。

  (三)执纪问责(9月30日前)。

对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对7月底前仍未完成整改的,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并通报相关情况,向省纪委省监委移送有关环境问题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长效机制(12月31日前)。

制定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以及园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办法,构建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认真抓好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应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处理处罚。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拒不改正、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

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动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执纪问责。

对在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负责、虚报瞒报,甚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追责。

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将依法追责问责。

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摸清我省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现状的基础上,对全省17个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已设入河排污口(重点是规模以上(日排放废污水300吨以上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参照执行)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管,优化长江沿线排污口布局,强化河湖岸线管理,推进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改善河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促进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和“一江清水”永续利用。

  2018年6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清理,有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整改及其所属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

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满足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目标要求。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取缔各类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

2018年6月底前,拆除7个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入河排污口。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整改时限彻底拆除。

(责任单位: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督导单位:

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

  

(二)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

2018年11月底前,按以下要求完成未办理设置同意、登记或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整改:

1.对2002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

2.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或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要按分级管理权限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经主管部门评估认定通过后,补办相关手续;对未经设置同意且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同步对所属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三)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

按国家《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明确的湖北省近期实施项目清单要求,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区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限期进行治理;对基本符合要求的,要严格监管,不断规范提升。

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对通过涵闸、泵站等方式排放废污水的,尽快实现雨污分流,综合整治污染源。

(责任单位: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四)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依据《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编制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指南,对存量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确保一口一档。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厂区外、入河湖前按要求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设立明显标志牌,安装在线计量和监控设施,确保入河排污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责任单位: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五)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要研究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相关制度办法,逐级明晰监督管理权限。

逐步建立入河排污口实时监控体系,实现监控监管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督导单位:

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

  (六)开展水功能区达标建设。

各地要组织核定重要水体纳污能力,提出限排意见,对水质未达标的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等重要水功能区内的入河排污口,依据水体纳污能力,制定水功能区达标整治方案,纳入地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实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目标要求。

具备条件的入河排污口,要采取中水回用或生态减污等措施,减少废污水直排入河。

(责任单位: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整改责任。

市、州人民政府是入河排污口整改的责任主体。

各地要切实履行责任,层层分解任务,逐项细化落实,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各项问题按期、保质整改到位。

各地要把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作为实施“河(湖)长制”的重要内容,将整改任务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把责任逐河(段)分解落实到相应河长,明确各级河(湖)长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设置审批、监测监控、监督检查、规范整治等工作中的责任。

建立健全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

逐步建立健全跨行政区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排污企业转型升级。

  

(二)深化整治方案。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和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梳理排查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监管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要根据各市、州入河排污口整改清单,逐项梳理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推进整改落实。

各市、州要形成专项整改报告和整改方案报送省水利厅。

  (三)加强督导检查。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工作专班,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适时开展联合督导,确保整改实效。

每两个月各市、州要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水利厅,报送时间为第二个月结束前3日内。

  (四)强化问责处理。

加强重点整改问题的督察督办,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依法追责问责。

各地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整改工作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我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存量和污染现状,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推进我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厘清我省固体废物非法转移产业链条,分析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污染转移”行为,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打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查,认真查漏补缺。

  1.重点区域存量排查。

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省固体废物存量排查情况督察发现的问题,以沿江、沿河、沿湖等区域为重点,包括沿岸码头等临时堆放点和沿岸废弃宕口,再次组织拉网式清查。

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侦察等科技手段,全面查漏补缺,形成点位排查清单。

(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对点位排查清单进行鉴别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点位。

对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主要成分的,监管所有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对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重量在100吨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点监管点位清单;对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生活垃圾重点监管点位清单。

(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

  2.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

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省督察发现的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整合力量,深入乡镇、社区、企业一线,对辖区内所有涉及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拉网式清查,认真核实数据,全面查漏补缺,扎实开展“回头看”,彻底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督促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1)危险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

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危险废物产源清单;负责核实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清单。

(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医疗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医院、诊所及医疗科研机构等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产源清单,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负责核实各医疗单位的申报管理、转移、处理处置等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汇总产源清单,形成医疗废物排查清单。

(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

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全面排查,按企业、按类别形成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清单及情况汇总表,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产生量、贮存、流向等情况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污泥的点位,以及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污泥产源、处置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排查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守法情况,综合经信、住建部门的排查清单,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处置排查清单。

(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4)生活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

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生活垃圾、污泥的点位,以及生活垃圾、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生活垃圾(以乡镇为单位)、污泥产源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建厅)

  3.运输排查。

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排查本辖区散杂码头装卸危险废物、水上转移危险废物以及公路运输危险废物情况;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流转移危险废物排查。

(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二)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面完成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交办问题整改。

尤其是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我省的36个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牵头建立问题、责任、整改、销号四个清单,严格落实整改方案,采取“一案一策”,实行“挂号销号”,做到整改一件、验收一件、销号一件。

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对已销号的交办件,各地要督促相关责任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整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治是否取得实效、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完善,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三)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

  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生态环境部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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