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技术人员doc.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679553 上传时间:2022-12-3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9.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技术人员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技术人员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技术人员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技术人员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技术人员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技术人员doc.docx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技术人员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技术人员doc.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技术人员doc.docx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技术人员doc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技术人员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院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鼓励出精品力作,鼓励发明创造,鼓励成果转化,不断推进学院内涵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和艺术创作成果、获得政府科研奖励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我院教职工、柔性引进人才,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如果当年科研工作量达不到学院标准(一年完成科研工作量为110学时;在本办法内不考虑教学工作量来替补科研工作量),则不享受所有科研奖励或匹配。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奖励第三条申报人主持的教研、科研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和类别的不同给予相应奖励。

(一)一类项目国家“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西部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等。

奖励课题组5万元,其中立项当年兑现3万元,结题合格兑现2万元;奖励所属单位1万元。

以上所列各类科研项目结题等级为“优秀”的每项奖励课题组0.5万元。

(二)二类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除教育部外其他中央部委立项的重点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青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及哲学社科研究重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学科单项研究经费在30万元以上及人文社会科学单项研究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等。

奖励课题组3万元,其中立项当年兑现2万元,结题合格兑现1万元;奖励所属单位0.5万元。

以上所列各类科研项目结题等级为“优秀”的每项奖励课题组0.25万元。

(三)三类项目除第三条

(一)、

(二)款所列以外中央部委立项的其他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等。

奖励课题组2万元,其中立项当年兑现1.5万元,结题合格兑现0.5万元;奖励所属单位0.3万元。

(四)四类项目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自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自然科学学科单项研究经费在10万元以上及人文社会科学单项研究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等。

奖励课题组1万元,其中立项当年兑现0.5万元,结题合格兑现0.5万元;奖励所属单位0.2万元。

第四条以上各级各类项目延期结题者取消其结题合格奖励资格。

对各级各类自筹经费项目不予奖励。

申请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时,执行各系部“教师比例分配申报名额”制度,当年教育厅未予立项者连续三年内不能申请该项目,且从对应所属部门次年分配申报名额里减掉前一年不予立项项目数给予分配申报名额,把减掉的申报名额奖给上一年的被批准立项率最高的系部。

第五条以上所列各类科研项目,须以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且我院教职工为项目第一主持人,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六条享受奖励的各类项目,必须是经学院推荐或审核同意,并在科技处备案的项目。

第三章科研成果奖励第七条学术论文奖励类别载体奖励标准(元)自然科学权威science(科学)、Nature(自然)100000.00SCI(科学引文索引)1区刊物15000.00元SCI2区刊物12000.00元SCI3区刊物10000.00元SCI4区刊物8000.00元A级EI(工程索引)、ISTP(国际会议录索引)收录期刊5000.00元B级CSCD(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核心版4000.00元C级CSCD扩展版2000.00元类别人文科学奖励标准(元)权威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源刊期刊10000.00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新华文摘转载8000.00元A级ISSHP(社会科学和人文会议录索引)收录期刊5000.00元B级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核心版4000.00元2000.00元C级CSSCI扩展板;蒙古学研究年鉴(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内蒙古社会科学(蒙文版)、中国蒙古学(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内蒙古大学学报(蒙文版)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000.00备注1.单位合作完成成果中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而且完成人是第一作者,其奖励标准为2/3计;个人与外单位合作完成成果中我院学者担任第二完成人,其奖励标准为1/2计;2.非署名我院的成果,不享受科研奖励;调离我院人员完成的科技成果不享受科研奖励;3.本奖励办法实施主要依据中科院科技情报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个人提供的数据不予采信;4.国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照B类对待;港、澳、台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照C类对待;5.同一成果被两类检索收录,按照高一档次发放奖励;6.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宣读的论文原则上不考虑到奖励范围内,若有相关出版物,参照其出版单位级别来进行核定。

第八条学术著作、文学(艺术)作品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和文学(艺术)作品包括高等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中国经济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新华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民族出版社、外国文学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语文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学出版社和“211工程”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的学术专著和文学(艺术)作品,奖励标准为0.8万元。

(二)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和文学(艺术)作品辽宁民族出版社、各省人民出版社、各省教育出版社和各省重点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的学术专著和文学(艺术)作品,奖励标准为0.5万元。

上述学术著作和文学(艺术)作品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我院在编教师,学术著作的研究内容必须与作者本人的专业相关。

评奖专家组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对上述学术著作的学术性和文学(艺术)作品的质量进行审定后才决定是否奖励。

第九条艺术创作和电视节目作品成果内容及其奖励标准

(一)美术(包括摄影、艺术设计)作品参加文化部、中国文联和中国美协主办的届次展览;参加省级文联、美协等国家认可的专业部门主办的汇展。

(二)音乐作品参加文化部、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主办的届次调演;参加省级文联、音协等国家认可的专业部门主办的调演。

(三)美术(包括摄影、艺术设计)、音乐作品和文学作品(其出版单位必须与第八条一致)等艺术作品获自治区“索龙嘎奖”、“萨日娜奖”、“骏马奖”、“五个一工程奖”等奖项。

(四)电视节目作品参加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主办的届次展播;参加省党委宣传部、广电局、文化厅等国家认可的专业部门主办的展播。

以上艺术创作和电视节目作品成果的具体奖励标准为类别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获奖等级一二三一二三匹配奖励200﹪150﹪100﹪100﹪70﹪50﹪备注①成果奖指各级政府颁发的奖励。

②同一成果获多个奖项,取最高奖次。

第十条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一)自然科学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全国优秀科普作品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等。

(二)人文社会科学奖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全国民委系统优秀调研报告奖等。

以上自然科学奖和人文社会科学奖的具体奖励标准为类别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获奖等级一二三一二三匹配奖励200﹪150﹪100﹪100﹪70﹪50﹪备注①成果奖指各级政府颁发的奖励。

②同一成果获多个奖项,取最高奖次。

第十一条专利技术、科技产品和研究报告奖励

(一)所有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每项0.8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0.2万元。

(以上专利及专利权人所属单位必须是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二)采用新技术、新设计研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并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对提高经济效益、节能减排等有一定作用的产品,通过自治区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每项奖励1万元。

(三)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的理论性、系统性的研究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有关部委采用的奖励3万元;被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有关厅局和盟市采用的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以上所列各类科研成果、艺术成果和获得政府科研奖励成果,须以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院教职工为成果第一完成人,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全额奖金;署名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享受奖励的50;我院教职工为成果第二及以下完成人的不享受奖励。

第四章相关说明第十三条我院特聘教授、兼职教授、返聘教师及柔性引进的人才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之外获得的知识产权属于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的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学校均予以相同奖励。

第十四条SCI、EI、SSCI、CSSCI、CSCD等权威检索收录系统,以奖励年度检索到的最新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书序、书信、笔记、笔谈、会议综述或纪要、现象描述、成果介绍等非学术性成果,不论在何类刊物发表,均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检索类论文由学院统一到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确认。

第十七条同一成果符合本奖励办法多项条件,取最高奖项。

第十八条在网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五章奖励程序第十九条科研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次年的上半年集中办理,过期不补。

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奖项,由个人自愿申请。

申请者须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持立项书、成果原件、奖励材料及奖金额度等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核签字,报科技处初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确认。

应用型研究报告须提供领导批示和政府部门采纳的系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经评审确认拟奖励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艺术成果等,学院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异议期半个月。

在异议期内,对拟奖励成果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向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须申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

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异议期满,院学术委员会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复核,最后报学院领导批准,颁发文件,核发奖金。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均为税前数额。

第二十四条在科研奖励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奖励经费列入学院预算。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期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计算机软件及应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