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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常识汇编

施工生产安全常识汇编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

第二条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砸、防风以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第三条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必要时设专人进行守护。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五条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并须组织专人进行养护,保持排水通畅。

第七条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

第八条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职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生产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工作。

第九条未经许可,不得任意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挖掘机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危险半径以内。

第^一条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的安全。

传送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

第十二条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行走,严禁搭乘未经批准的各型现场施工运输车辆,乘坐正规交通工具时,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坐。

第二章高处作业

第一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高处作业。

第二条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贫血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三条高处作业要设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四条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高处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精力要集中,严禁打闹。

第六条遇有暴雨雪、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室外露天高处作业。

第七条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足的照明。

第八条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禁止抛掷。

第九条上下交叉作业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上层可能坠物范围之外。

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十条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地

面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物品堆放离作业面边沿不应小于1米,高度不得超过1米。

作业面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物件。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操作平台及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平台上的霜、雪、泥等要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

第十五条搭设的临时爬梯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10kV以下的安全距离不小于2米。

第十七条高处作业下方应设专人警戒。

第十八条上下脚手架,攀登高层建筑物,应走斜马道,不得沿绳、立杆或栏杆攀爬。

第十九条常用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检查。

安全带的挂钩,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或可靠的安全绳上,拴安全带用的安全绳,不得过长,一般不应超过3m。

安全用具,严禁作其他工具使用,并注意保管,安全带、安全帽应放在空气流通、干燥处,以免受潮。

第三章爆破作业

第一条所有涉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

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条领取雷管和炸药由专人负责,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和签字,领用人员亲送现场,不得转手。

领取人不得穿钉鞋及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第三条夜间领用时,应使用防爆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灯或明火照明。

第四条装卸爆破材料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产生摩擦、震动、撞击、抛掷、倒转、坠落。

堆放应平稳,不得散装、改装或倒放。

第五条不同性质的炸药、雷管、传爆线、导爆管等均不得在同一车辆、车箱内装运。

第六条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应遮盖、捆紧,雨雪天运输时,必须做好防雨防滑等措施。

同时必须要有熟悉爆破性能的专人押运,除押运人外,任何人不得乘坐。

第七条运输爆破材料应使用专车,不得使用自卸汽车、拖车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应有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措施。

第八条用汽车运输时,车箱应整洁,不得放有铁器,装载不得超过容许载重量的2/3,车速不许超过20公里/小时,人力装卸每人每次运输不超过25千克。

第九条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禁止接近明火、蒸汽、高温、电源、磁场以及易燃危险品。

如遇中途停车,必须离开民房、桥梁、铁路200米以上。

第十条炸药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内进行,严禁用力敲打。

第十一条当班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应及时退库,严禁私自收藏。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临时小仓库内爆破材料的贮存数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且应有专人看管。

第十三条装药前,必须检查药包直径与孔径是否匹配。

装填向下炮孔的药卷时,必须清除0.7m范围内的杂物和可能掉入药孔的石块;装填药卷时用炮棍将药卷小心送入孔中。

装填向上炮孔的药卷时,要避免药卷滑落下来;装散药时,必须在孔口设置镀锌或铝制漏斗。

第十四条装药和堵塞应使用竹、木制作的炮棍,并不得用力猛捣,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以防止捣响或者捣伤导火索脚线造成瞎炮。

第十五条采用电雷管起爆时,距离工作面30米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米以外用投光灯照明。

第十六条采用电雷管起爆时,首先检查工作面的电源,若杂散电流达到30mA以上时,禁止装炮。

应检测电爆网络的总电阻,实测电阻与计算电阻误差应控制在10%以内。

起爆前应仔细检查连接线与药包、药包与炮孔之间的连接情况。

炮区内严禁使用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第十七条进行爆破时,人员及施工设备应撤至安全地点,无法撤离的施工设施、设备,应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发现瞎炮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人员必须为原装药人员;炮孔外有传爆线的重新连线进行引爆;炸药为不防水炸药的可灌水处理;为防水炸药的可在距离炮孔60cm附近重新钻孔装药引爆;严禁在残孔上打钻。

第十九条在隧洞爆破中,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或5倍洞径距离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需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单向开挖隧洞,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少于200m。

第二十条在洞室爆破中,当洞室群几个工作面同时爆破时,应有专人指挥,确保起爆人员的安全和相邻炮区的安全准爆。

洞室爆破后,应及时撬掉危石。

第二十一条爆破器材销毁前,要编写申请报告,报告要送本单位总工程师、负责爆破工作的领导和上级后勤部门审核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销毁时应至少有两人在场,并由有经验的爆破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爆破器材用爆破法或燃烧法销毁时,应选择远离住房、交通道路、仓库及其它建筑物的安全地点,并划定警戒线和设掩蔽所。

第二十三条对已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经批准后进行销毁。

销毁工作必须遵守有关爆破安全的规定。

第四章模板作业

一、模板加工

第一条用于加工模板及支撑的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钢度和密封性,保证不漏浆,木材不得有腐朽、劈裂情况。

第二条模板尺寸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支撑材料应有足够的数量,保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钢筋不移位,模板不变形。

二、模板运输第三条搬运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通路线,以保证行人和材料顺利通行。

第四条吊运过程中,模板必须系牢后升降,保证重心平稳,上面严禁站人,下面禁止有人停留或穿行。

第五条操作人员登高必须走人行梯道,严禁利用模板支撑攀登上下,不得在高处狭窄无防护的模板面上行走。

第六条搬运模板,应放在指定的地点,码放整齐,在架子上放料要均匀摆开,不能超过负荷,保证架子安全。

第七条在多工种作业时要注意自己和他人安全。

三、模板安装

第八条支模应按工序进行,必须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措施,防止倾覆伤人。

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钢模板应边安装边校正,校正时不得用铁锤猛敲或撬棍硬撬。

第九条现场工具和连接件应放在工具袋(套)中,上下传递用绳子系牢吊送,不得投掷。

安装钢模板的电动工具,应采用低压电源,110V以上的照明和动力电线不得直接勾挂或支架在钢模上。

第十条起吊模板前,必须检查模板结构是否牢固可靠,附近不得有电线和气焊管线,起吊时必须有专人指挥。

第十一条禁止在悬吊式模板和高空独木上行走,禁止在模板拉杆和支撑上攀登。

第十二条大模板安装就位以后,要采取防止触电的保护装置,设专人将大模板串联,并同避雷网接通,防止伤人。

所有模板浇筑混凝土之前必须涂刷脱模剂。

第十三条特殊结构和受力较大的承重模板,应编制单项施工方案,拟定安全操作措施,考虑支拆方便。

第十四条滑动模板的滑升机具和操作平台应按施工设计安装,四周应有防护栏杆和安全网,设置避雷装置;操作平台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对称,严禁超载;操作平台上的洞孔应有标志明显的活动盖板;滑升过程中要经常调整水平、垂直偏差,防止平台扭转和水平移位;必须严格遵守设计规定的滑升速度与脱模时间,防止混凝土表面坍塌导致滑模平台倒塌。

第十五条钢模台车上的各层工作平台应设置防护栏杆,平台

四周应设挡板,上下爬梯应有扶手,垂直爬梯应加设护圈,在有坡度的轨道上使用时,台车应配置灵敏、可靠的制动装置,防止失控,台车行走前应将轨道上及近旁的障碍物清除,行车时应有人监护,防止人员受伤,防止电源线被压断。

四、模板拆除

第十六条模板拆除应在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拆模,拆模时必须戴安全帽,大模板拆除前,要用起重机事先吊好,要有技术人员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模板的拆除,应按拆模程序进行,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拆除非承重模板,后拆除承重模板。

拆除时不能硬撬硬砸,不能采用大面积同时撬落和拉倒的方法,应分段分层从一端退拆,统一指挥。

第十八条高层拆运模板时,应系安全带,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平稳牢靠的地方,保持自身平衡,不得猛撬,防止失稳坠落。

拆下的模板应用溜槽或绳系运下。

禁止向下投掷。

拆模板区域必须设置警戒区,两头应派专人看守,指挥过路行人。

第十九条拆除模板时,应随拆随加顶撑支牢,防止构件倾倒。

严禁站在悬臂结构上敲拆底模。

第二十条拆下的模板应及时清理干净,并运到指定的地点堆放整齐。

第二十一条滑动模板和钢模台车的拆除必须制定拆除方案,专人负责执行。

第五章施工用电

第一条各种电动机、器具的外壳及设备基座必须接地或接零,并经常保持良好可靠。

手持电动工具和机械设备必须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安设在碰不着的处所,或设安全围栏和警告标志。

第三条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

第四条电器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片)。

第五条各种电动机具必须设置单一开关,禁止一闸多用,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地面相隔时,应有保护性接地,遇有临时性停电或停工时,必须拉闸断电。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电线、电缆、电气开关要统一规划布置,禁止乱拉乱接,在未辩明线路上有无人员工作前,不得将断开的闸刀合上。

第七条高压电线必须距离地面7m以上,工地低压电线不准放在地上,不准拴在金属物上。

人工移动高压电缆时必须使用绝缘用具,地面高压电缆应拴挂或注明“高压危险”字牌,所有电线必须绝缘良好,接头包好,防止漏电伤人。

第八条在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体与带电部分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需有人监护。

表一人体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表

电压(kV)

距离(m)

6以下

0.35

10〜35

0.6

44

0.9

60〜110

1.5

第九条不得在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第十条大型机械移动时必须与高压架空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在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二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最小安

全距离(m)\

<1

10

35

11

0

22

0

33

0

50

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第^一条砼浇筑仓号等地方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十二条电焊机、电振动器、电钻、照明灯等用电必须统一由值班电工负责接线,其他工作人员不准乱接乱拉电线。

第十三条现场变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第十四条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开关时,应戴绝缘手套。

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严禁带负荷拉、合开关。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夜间照明线路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

2.5m,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

第十六条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

电气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第六章大型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作业

第一条拆装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并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等进行全面检查。

高处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带,严格执行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报告。

第二条拆装前检查作业中的辅助机械,如起重机、运输汽车等必须性能良好,技术要求能保证拆装作业需要。

检查作业现场有关情况,如作业场地、运输道路等是否已具备拆装作业条件。

第三条严禁非装拆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其区域需有明显安全标志予以隔离,严禁立体作业。

第四条在整个施工作业中,作业面施工人员之间通讯畅通,指挥人员指挥信号正确明了。

第五条在大型起重机械装拆施工过程中,首先要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装拆过程记录,全过程控制装拆施工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制定切实可行的吊装方案,并反复校核,确保方案

安全可靠

第七条吊装过程中,严格按照起重机操作规定进行,严禁超负荷起吊;吊装时,由专人统一指挥,吊物吊臂下严禁站人。

第八条起吊用吊耳焊缝应严格检查,吊具使用之前认真保养并检查无缺陷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高处作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搭投安装平台,由专职安全员检查通过后方可使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

第十条使用气割时,氧气瓶、乙炔瓶距工作场地应有足够距离(10m以上),施工场地应有消防设备。

第十一条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必要时可在具备良好的照明条件的夜间做一些拼装工作。

不得在大风和雨雪天进行。

第十二条安装与拆除架设用的钢丝绳及其连接和固定,必须符合标准和满足安装上的要求。

第十三条在进行逐件组装或部件安装之前,必须对部件各部分的完好情况、连接情况和钢丝绳穿绕情况、电气线路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四条在拆装起重臂和平衡臂时,要始终保持起重机的平衡,严禁只拆装一个臂就中断作业。

第十五条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如突然发生停电、机械故障、天气骤变等情况不能继续作业,或作业时间已到需要停休时,必须使起重机已安装、拆卸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已锁固牢靠,所有结构件已连接牢固,经过检查确认妥善后,方可停止作业。

第十六条安装时应按安全要求使用规定的螺栓、销、轴等连接件,螺栓紧固时应符合规定的预紧力,螺栓、销、轴都要有可靠的防松或保护装置。

第十七条在安装拆除时,必须将大车行走限位装置和限位器碰块安装牢固可靠。

并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护链、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

第十八条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第十九条起重机的安装拆卸施工作业风速不大于4级风。

第二十条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紧固。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轨道两端限位器未装设前,应设夹轨器,以防起重机自行滑脱。

严禁未装夹轨器而使用起重机。

第二十二条拆卸塔式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

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第二十三条塔式起重机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第二十四条塔式起重机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第二十五条用轨道校正器或千斤顶校正轨道时,应有夹具并应对正,不得偏斜,以免滑出伤人。

第二十六条桥式起重机大梁滚轮架部件吊上轨道后,必须用木方钢索将其垫稳拉紧,以防翻倒。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起重机负荷实验和试运转时,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设计的重量进行加载,并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第七章大型机械起重吊装作业

一、门座起重机

第一条司机必须身体健康,经检查合格,证明无心脏病、高血压、精神不正常等疾病,并具备高空作业的身体条件。

第二条司机须经专门技术训练,了解本机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保养规程和起重工作的信号规则,具有相当熟练的操作技能,并经国家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第三条轨道基础必须坚实可靠,栈桥要有足够的承载能力,距轨道两端3m外应设置终端限位装置。

轨道坡度不得超过1/1500,轨距偏差和同一断面的轨面高差均不得大于轨距的1/

15O0,每季度用仪器检查一次。

轨道要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Q。

轨道终端限位装置要安全可靠。

第四条新机安装或搬迁、修复后投入运转时,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五条起重机禁止吊运人员。

吊运易爆等危险物品和重要物件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司机操作,并设专人指挥。

第六条起吊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本机的额定起重量,禁止斜吊、拉吊和起吊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冻结以及被其它重物卡压的物件。

第七条必须安装力矩限制器、高度限位器。

变幅指示器应灵活准确。

第八条当气温低于-20C或遇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作业。

大风时,吊钩应升至最高位置,臂杆落至最大幅度并转至顺风方向,锁住回转制动踏板,台车行走轮用防爬器卡紧。

第九条机上严禁用明火取暖,用油料清洗零件时禁止吸烟。

废油及擦拭材料不得乱泼乱扬。

第十条机上必须配置合格的灭火装置。

电气失火时,应立即切断有关电源,用绝缘灭火器进行灭火。

第十一条各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高压开关柜前应铺设橡胶绝缘板。

电气部分发生故障,应由专职电工进行检修,维修使用的工作灯电压必须在36V以下。

各保险丝(片)的额定容量不得超过规定值,不许任意加大,不准用其他金属丝(片)代替。

第十二条夜间工作,机上及作业区域应有足够的照明,臂杆及竖塔顶部应有警戒信号灯。

二、轮式起重机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达到下列要求:

1、熟悉起重机的结构、原理和工作性能;

2、熟悉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3、熟悉起重工的工作信号及规则;

4、具有操作维护起重机的基本技能;

5、掌握各调整部位的调整方法。

第十四条每台起重机应配备专职司机和助手各一名。

助手只有在司机的指导下方可操作。

起吊重要部件(重量大、精度高)时,必须由司机操作,助手不得单独进行起吊工作。

第十五条必须保持起重机内外零、部件完整,如有丢损,应

及时补齐及修复

第十六条起重机上配备的变幅指示器,重量限制器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禁止拆封,要求保证动作灵敏可靠,不得以安全装置代替操作机构进行停机。

第十七条吊有重物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作业时,司机不得从事与操作无关的事情或与他人闲谈。

第十八条夜间作业时,机上及工作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九条遇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大雾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条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在公路上行驶时,要严格执行汽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应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操作人员都应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清洗机件时,严禁烟火;清洗完毕,要及时清理干净。

废油、擦拭后的破布、棉纱等不得乱泼、乱放。

三、塔式起重机

第二十三条司机必须身体健康,经检查合格,证明无心脏病、高血压和精神不正常等疾病,符合高处作业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四条司机须经专门技术训练,了解本机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保养规程和起重工作的信号规则,具有相当熟练的操作技能,并经国家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第二十五条每个运行台班必须配备司机1人,助手2人。

学员只有在司机的监护下,才允许进行操作。

监护时,司机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的行驶轨道,必须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

进行铺设。

轨道要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Q。

轨道

终端限位装置要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严禁将标准节作为基础节使用。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禁止吊运人员。

吊运易爆等危险物品和重要物件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司机操作。

第二十九条禁止进行斜吊、拉吊和起吊埋在地下、与地面冻结及被其它重物卡压的物件。

第三十条在气温低于-15C(如在低温地区工作,要校验塔架结构材料的低温,冲击值),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风力时,禁止作业。

大风时,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小车应移至40m幅度处,吊钩升至极限位置,大车要锁紧夹轨器。

暴风雨时应作特别处理。

第三十一条助手、学员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工作。

第三十二条机上严禁明火取暖,用油料清洗时,禁止吸烟。

废油及擦拭材料不得乱泼乱扔。

第三十三条机上必须配备灭火装置。

当电气失火时,应立即切断有关电源,用绝缘灭火器进行灭火。

第三十四条电气部分发生故障,应由专职电工进行检修。

各丝(片)的额定容量不得超过规定,不许任意加大和用其它金属丝(片)代替。

第三十五条夜间工作,机上及作业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警戒信号灯。

四、桥式起重机

第三十六条桥式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训练和安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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