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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属股东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管理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镇(街)领导班子及村(居)民委员会、理事会成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经联社、经济社两级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街)经联社、经济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经联社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经济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四)土地基金的使用;

(五)村(居)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的报酬;

(六)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出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项目投资、原值50万元以上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

(七)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济社的重大事项由各镇(街)根据实际参照确定,可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审查,亦可在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指导下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

经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审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经联社股东代表人数应占股东总人数3%左右,但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

经济社股东代表可由各户推举一名股东组成,但不得少于30人。

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讨论通过年度经济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应收款项减免等;

(四)讨论通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物业出租、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出资额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等;

(五)讨论通过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资产营运和管理,成员3-7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制订本组织的年度经济计划,财务预决算、经营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决定出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项目投资,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购建5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审批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3人。

应当挑选思想品德好,年富力强,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财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参加。

村(居)两委、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检查本组织及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

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员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

(四)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大项物业出租、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大额财产处置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五)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做好活动记录,并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回复。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

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可分别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委会、村(居)监事会实行一套人马管理,其换届可与村(居)委会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

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接受市、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地登记会计账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管会计资料,并向本单位提供有关财务公开的资料;承担本单位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参加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向上级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本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办理本单位其他会计事务。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的主要职责是:

及时、准确地核算货币资金的收支,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保管空白支票和有价证券,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自觉接受本单位会计员、监事会和上级管理部门对货币资金和出纳账册的检查监督;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参加有关资产经营管理会议;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的保管等工作提出建议;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九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存档。

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财会软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财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发出单位公章和填制人签章。

   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

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三联根收款凭证,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写,交出纳收款。

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要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

会计每月要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有关机构稽核。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季)1日前要结清上月(季)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季)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会计要对照现金、存款报告单,审核所有收支单据、清点库存现金、核对借领款单和银行对账单,并核销当期开出的所有收入单据。

核对无误后,会计、出纳要在现金、存款报告单上签名。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记账凭证必须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借贷方向、金额、日期、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由填制人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辅助账簿。

   手工记账时,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账,总分类账可用订本账或活页账,明细分类账可用活页账或卡片账。

电脑记账时,使用电脑打印账册。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定期将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每月的银行对账单附在当月会计凭证内,以便稽查。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经济收支计划。

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基建投资、经营收支、公益福利开支、股份分红等。

   计划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理事会召集有关财务人员、监事会人员参与。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计划的审查。

经镇(街)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比例要恰当。

原则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以内。

   第二十八条 市、镇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机构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

经联社实行每月分析报送制度,经济社实行每季分析报送制度,由经联社、经济社每月(季)后10日内将统计报表及分析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经镇(街)汇总后,每季后15日内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以集体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以经联社或经济社的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

拟定完毕,要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属于重大经济事项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合同正式签订后,要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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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

重要合同应当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做好鉴证。

   第三十一条 合同需变更或期满续约的,要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续约或变更条款,应当及时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中更改。

   第三十二条 要及时做好合同签订、变更及其兑现情况的登记工作。

所有合同应当由专人专柜统一保管。

原则上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合同原件,会计留存复印件。

没有档案管理员的,由会计保管合同原件。

   第三十三条 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合同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

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

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三十五条 因公事暂借款,必须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

业务终结应当及时清还,超过30天由会计入账。

出差借用款,回单位3天内结清。

原则上不得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所借出款必须明确归还日期。

   干部年内预支报酬不得超过本人上年报酬总额的60%。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

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

有价证券由出纳员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管理,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

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

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

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因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死亡,经清算后仍无法清偿而形成的坏账,经本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核销。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有关责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

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应当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八章 长期及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农田基建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要设账登记,入账价值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

干部离任应当及时将所使用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四十二条 基建工程必须进行预算。

超过5万元的基建工程,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按市、镇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在招投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

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预算外的基建工程,应当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处理。

   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根据进度支付工程款。

基建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

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

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明确义务,并督促承包者及时缴交承包金。

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承包金的,集体应当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

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经联社理事会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自用土地办证费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自取得当月起在合同或有关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出售或转让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无形资产,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七条 以集体资产或自有土地进行投资,要进行可行性分析。

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要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九章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务管理,化解不良债务,减轻集体负担。

不得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集体借款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认。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清产核资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股本,非经营性净资产计入公积金。

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面积和权属,今后改变用途时,土地收益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募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第五十一条 集体股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社区行政管理费用以及社区治安、环境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体活动、办学补贴、优抚补助等公益性支出。

   第五十二条 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分配,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

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

   第五十三条 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个人股,明晰股值。

当集体股收益能满足社区公共开支需求,且有较大盈余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和镇政府批准,可减持集体股比例,相应增加个人股比例。

条件成熟后,集体股要量化到人。

   第五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

   各镇(街)应当加强对土地流转收益款项的管理,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土地基金专户,督促其及时将收取的款项存入专户。

土地基金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存入土地基金专户的款项包括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出让、转让的收入以及一次性收取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出租收入。

 

第十章 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

   第五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确定开支审批权限。

在规定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

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不得自用自批,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由其他理事交叉审批。

   经联社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万元-5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万元以内的,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

经联社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000元-1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000元以下的,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

   经济社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由各镇(街)结合实际确定。

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单位的开支标准和审批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

   第五十七条 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

接待来宾本着热情待客,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原则上,就餐标准控制在每人100元以内。

纯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要严格控制在上年纯收入5%以内;收益不足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

确实需要超过接待费控制总额的,要向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不按规定开支,造成接待费超过限额的,超额部分的50%从当年干部报酬总额中扣除。

   第五十八条 各项支出单据要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

对不合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第十一章 收益分配

   第五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当准确核实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六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经营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直接生产、提供产品或劳务、租赁等获得的收入;

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承包人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

   其他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主要有存款利息收入、违约罚款收入、外币兑换损益、处置生产或管理用固定资产净收益、资产的盘盈收入等;

   投资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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