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BF++01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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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BF++0114

合同编号: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BF—+2005—+0114)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BF- 2005- 0114

合同编号: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工程名称: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制定

二00五年一月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

  2、施工单位:

                。

  3、工程名称:

                  。

  4、工程地点:

                 。

  5、运距:

                   。

  第二条 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2、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如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

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

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45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2、甲乙双方约定,对用于工程结构部分的混凝土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2)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含损耗)办理价款结算,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2001《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在供货前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致使双方就乙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发生争议时,或甲方逾期不与乙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的,双方应按第

(1)种方式结算。

  3、对混凝土砂浆、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用于非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结算。

  4、价款支付期限:

  。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未结价款。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在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供应混凝土。

  第五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2)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3)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4)应指派专人(提前24小时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验收签认。

  (5)应遵守国家、北京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应承担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造成的损失。

  2、乙方义务

  

(1)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

  

(2)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3)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

  (4)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解决。

  (5)浇筑混凝土前后,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

  。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                  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需变更合同或行使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2、

  第九条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

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现场联系人:

                 现场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附件编号: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

浇筑部位项目   混凝土强度等级       计划数量(立方米)      浇筑方式        供货时间        技 术

质量要求

 混凝土坍落度     水泥品种      外加剂品种                                结算单价

(元/m3

 ) 

 混凝土单价(含运费)       汽车泵泵费      地泵泵费      外加剂费     冬施期冬施费                                           合计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附件编号: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

浇筑部位项目    

       混凝土强度等级      计划数量(立方米)        浇筑方式         供货时间    技术质量要求

     混凝土坍落度      水泥品种     外加剂品种                                        结算单价

(元/m3

   混凝土单价(含运费)    

     汽车泵泵费      地泵泵费      外加剂费     冬施期冬施费                                           合计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附件编号: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

浇筑部位项目    

       混凝土强度等级      计划数量(立方米)        浇筑方式         供货时间     技术质量要求 

     混凝土坍落度      水泥品种     外加剂品种                                        结算单价

(元/m3

 ) 

 混凝土单价(含运费)    

     汽车泵泵费      地泵泵费      外加剂费     冬施期冬施费                                           合计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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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钍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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