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租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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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租赁管理规定.doc

一公司物资租赁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物资租赁管理,提高设备料具的使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物资指集团公司所有机械设备、料具、行政资产,以下称设备料具。

内部租赁的管理

一、工作职责划分

(一)各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本单位设备料具的日常维修管理及调拨设备料具完好状况的鉴定。

二、租赁设备料具的交接

(一)总库调入、调出的设备料具,各项目部与总库在交接时应对设备料具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鉴定,做好交接记录。

(二)各项目部对退回总库的设备料具在退回前应进行检查鉴定,以确定其完好状况,并将鉴定结果在调拨单中注明。

三、租赁的设备需进行大修时,项目部应事先向物资管理中心报送申报计划,由物资管理中心初审后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裁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对外租赁

(一)项目部租赁集团公司的设备料具,预计闲置时间较长的,可提前向物资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积极对外(含分包队伍)租赁,每月报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二)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依合同或协议计算租金。

租赁合同或协议正本原件应在签订后7日内报同级财务部门一份。

租赁设备退回时,双方应认真检查验收,对丢失或损坏的必须照价赔偿。

五、租赁价格。

内部租金计算根据实际租用时间,满月的按月计算租金,不足月一律按天计算租金。

(一)设备料具的租金

1.租赁价格执行《迪尔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租赁价目表》,各项目部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价。

相同规格型号的设备,根据成新率不同,制定不同的内部租赁价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2.一公司对内部各项目使用大型料具按以上标准的80%收取,其余20%作为各项目部日常维修费用和折扣仓库周转闲置量,各项目部对施工承包班组按标准的100%计取。

3.对外(含分包队伍)按不低于标准100%的价格收取。

(二)管理用具等行政资产的租金

1.冰箱等行政资产及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的3%收取月租费;

2.彩板房的租赁费用:

(1)首次使用新建彩板房:

2年以内每月租赁费按造价(不包括地面和水电设施)的60%分24个月均摊,不足24个月的,最后退租时一次收至60%;2年以上部分每月按原造价的1.5%计收租赁费,直至工程结束。

若板房有利用价值,正常周转;若非人为原因无再利用价值,按资产净值进该项目成本;若人为原因致使集团公司资产损毁,按有关制度对责任人处罚。

(2)使用旧彩板房的,每年对彩板房造价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每月按核定造价的2%收取租金。

(3)拆安及运费由新使用单位承担,原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再次建成面积与原面积的差,由原使用单位报废,无特殊原因报废不能超过原面积的10%,报废部分的资产净值进原使用单位成本,否则要查明原因上报集团公司。

工程长期停工或竣工,若无新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可向物资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可报停租或作其他安排,保管责任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并将房屋图纸及照片发物资管理中心;若退库,拆运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六、租赁费的结算

(一)结算方式

1.对外租赁以现款结算;

2.对内部班组结算:

项目部做租赁费结算表报财务入承包班组成本。

(二)内部租赁由物资科做租赁费结算表,于每月30日前发到各使用单位,经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三)租赁费结算表每月由财务科记入各项目工程成本。

七、大型料具的租赁管理

(一)各项目租用的大型料具,不准作为工程用料或有意损坏;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消除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二)由于长期自然磨损而不能正常使用的料具应及时退回总库,并将兖州总库的损毁报废收条和签字完善《损毁报废单》一起报物资管理中心进行报废处理;距集团公司较远的使用项目的物资报废报物资管理中心批准后,根据具体情况按批复意见可就地处理。

八、管理用具等行政资产的租赁管理

(一)各项目管理用具等行政资产流转使用时必须办理调拨手续,定期进行盘点。

(二)对将管理用具等行政资产窃为已有的,追回原物并按帐面价值进行罚款。

对丢失管理用具的,按原价赔偿。

九、一公司管理的小型料具

一公司管理的小型料具及管理用具(1000元以下)等行政用品,根据使用情况由一公司财务部门在本单位摊销,一公司设备料具管理员要以租赁的形式按项目做好成本分摊,并定期盘点,及时报废,报废需有物资科长、公司经理签字批准。

十、租赁程序

集团公司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由物资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需要物资管理中心调配时,必须提前至少10天编制设备进出场计划报物资管理中心,经物资管理中心平衡后,统一调配。

对于设备进出场计划不准确或不编制设备进出场计划的,物资管理中心不予调配

十一、对长期闲置的小型机具、被淘汰的落后设备适时对外出售。

出售设备、机具由物资管理中心负责,并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共同参加。

外部租赁的管理

一、租用外部设备料具的条件

(一)集团公司自有设备料具不能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物资管理中心不能为使用单位调配到急需的设备时。

(二)使用地离自有设备料具存放地较远,使用自有设备料具支付的搬运费较高,不如在当地租用外部设备经济时。

二、连续租用外部设备料具30天以上必须事前向物资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租用。

三、租用外部设备料具,各单位设备料具员负责选择供应商。

洽谈租赁价格时,使用单位应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在保证租用物资性能和安全的前提下降低租赁价格。

同时对于在安全方面要求较高、连续租用时间超过30天以上或租赁费用超过10万元的设备料具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所签合同应按集团公司统一合同文本,经集团公司网络办公平台报物资管理中心流程审核无误后,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后执行;对于在安全方面要求不高、连续租用在30天以内或租赁费用不高于10万元的租赁活动,根据工程情况,按集团公司统一合同文本由项目部签订租赁协议。

所有合同必须报同级财务部门和物资管理中心原件各一份。

四、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包括子公司、区域化公司、项目部、代表处等)领导和设备、材料、技术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设备料具,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租用外部设备的结算、报表

(一)租用外部设备的结算,必须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印制的《外租设备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结算单由使用单位设备料具员(或经办人)按天认真填写全部内容,经设备操作员、班组长、设备料具员签字后报项目经理审核批准。

(二)报销租用外部设备的费用时,必须附有签字齐全的结算单(第二联);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三)项目部必须按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外租设备费用月报表附带结算单第一联报二级单位物资科复核,二级单位物资科负责统计各项目部的外租设备费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于每月月底前将结算单(第一联)随月报表报物资管理中心。

(四)项目部物资部门应建立《机械费用台帐》,统计工程项目从开工到当月所发生的累计外租设备租赁费用。

六、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对到现场的外租料具严格验收,租赁费结算单无材料管理人员验收签字的,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结算。

材料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收发制度,及时建立租赁台帐,租赁费用分摊清晰。

七、临设(生活、办公等设施)外租前随现场管理标准化临设规划审批流程向集团公司报批,严格按审批意见办理;按集团公司合同标准文本由二级公司起草租赁协议,经网络平台合同评审后,由二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

大型起重运输机械的租赁

一、租赁程序、起租期和进退场

(一)大型机械内部租赁的具体要求

1.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需用塔机、龙门吊、履带吊、低架平板车、升降电梯等大型起重运输机械设备时,必须首先在集团公司内部租用,当机械装备分公司现有起重运输设备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机械装备分公司同意并报分管副总裁批准后方可向外部租用。

集团公司内部的大型起重运输机械设备必须首先满足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使用,出现闲置时方可对外租赁。

2.使用单位需用大型起重运输机械设备时,应提前30天以上通过网络办公平台向机械装备分公司提交《设备租赁计划》;机械装备分公司在接到《设备租赁计划》后5天内向使用单位答复并报物资管理中心备案。

3.机械装备分公司答复能满足《设备租赁计划》要求时,双方经协商后签订《设备租赁及进出场拆安合同》(见附件1);机械装备分公司不能满足《设备租赁计划》要求时,机械装备分公司向使用单位推荐设备租赁单位,并协助外租设备合同洽谈。

(二)起租期

大型塔机的起租期为5个月,中小型塔机和龙门吊起租期为3个月,履带吊的起租期为1个月。

使用时间不足起租期的,按起租期计算。

本办法所指大型塔机是指M125/75;中型塔机是指H3/36B、K50/50;小型塔机是指R5020、C5015。

(三)机械设备进退场

1.机械设备进退场包括机械设备的拆除、转场运输、安装、调试及报验,由机械装备分公司负责。

2.使用单位负责按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路基、塔机基础施工和轨道定期维护,机械装备分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并实施监督。

3.机械装备分公司根据公司核定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内部费用定额》收取进出场费,该项费用使用单位应在组织设备进场前一次性缴纳。

4.为便于安装、拆除和安全使用,使用单位应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大型吊装设备平面布置图在安装前报机械装备公司认可;机械装备分公司负责编制拆除、安装及试车方案报使用单位认可后组织实施,在拆除、安装过程中机械装备分公司所需配合劳动力由使用单位协助解决,费用由机械装备分公司承担。

确因工程施工影响正常安装、拆除所增加的大型机械由使用单位无偿提供。

5.拆除、安装所需配合机械设备由使用单位协助解决,机械装备分公司承担费用;所需通用工具由使用单位提供;专用工具及消耗材料由机械装备分公司自备,使用单位提供方便。

二、租赁费用

(一)租赁价格根据集团公司核定的《大型机械设备内部租赁指导价格》,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单位应按时缴纳。

(二)行走式塔机轨道标准配置50米,龙门吊轨道标准配置100米,250吨履带吊标准配置路基板8块(2米×4米),需增加配置时,轨道以每10米为单位、路基板以每块为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核定的《大型机械设备内部租赁指导价格》加收租赁费。

独立高度超过标准高度以上增加附着和安装合格后在使用过程中再次升降节要增加费用,此费用由使用单位与机械装备分公司协商,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三)租赁费根据合同租期分为短期月租价和长期月租价。

合同租期不足6个月的,按短期月租价执行;合同租期超过6个月(含)的,按长期月租价执行。

(四)对内实行租赁时,租用设备应确保在24小时内随时运转,操作人员随叫随到。

正常情况下,每台设备配备2名操作人员。

如需增加操作人员,每增加1人,按照机械设备台班单价的30%收取费用。

(五)机械设备退场当月根据实际使用时间按天和台班单价计算租赁费。

(六)租赁计费从机械安装调试完毕具备使用条件之日起,到设备停止使用之日止。

(七)操作人员必须每天让项目部设备管理员签证《机械作业签证单》(附件2),作为计算设备完好率和租赁费用的依据,否则使用单位不予与其结算。

(九)租赁费用按自然月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0号前结清上月租赁费。

(十)机械设备一经安装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租赁期内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退场。

确有特殊情况短期内闲置的,使用单位可以提前10天向机械装备分公司申请“报停”,机械装备分公司同意后按租赁费的50%收取费用,但在租期内“报停”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并在同一个项目无特殊情况只能报停一次。

三、机械装备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与使用单位的设备调拨和手续移交。

(二)负责塔机基础施工的技术指导,与使用单位共同对基础、轨道进行验收。

(三)做好设备进出场的组织工作,负责机械设备在使用地的报检工作,并承担费用。

(四)负责机械设备的操作、配件的购买、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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