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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法

第一编《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P9

(1)行政法的概念,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特征

A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B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C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二)行政法的渊源P11

行政法的渊源是按照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不同,由此而决定其法律地位和有效力的不同的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行政法渊源包含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渊源中,在我国具体的法律规范表现形式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正式(有权)法律解释中都包含有行政法律规范,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法部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或批复、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及习惯法、法理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2、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4)其他渊源:

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P18

定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

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法性:

合法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2行政合理性原则:

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合理性:

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比例原则

(四)行政法律关系P24

1、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主体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2)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与不对等性;

3)权利义务的法定性,权利义务均由法律规定而不能自由选择;

4)权利义务的重合性,有权利必有义务,甚至权利就是义务;

2、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这三大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相对人: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参与了行政法律关系,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一个法学概念,制定法中不用,而是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

  

.物。

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行为。

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

.精神财富。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P32

1、行政主体的概念,即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2职权行政主体:

又称法定的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3授权行政主体:

是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有权机关依法转予的非固有职权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和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是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

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除此之外,行政主体还包括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部门或单位,其内涵较行政机关更为丰富多彩。

*区别:

(1)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

(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而,某个政府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行政主体。

例如政府内部的某个办事机构、协调性机构,它们仅负责管理、协调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不能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因此也就不会有什么责任需要承担,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可以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

它即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活动,如到商店购买办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行政活动,如作出行政处罚。

当行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当其以行政职权享有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

在不同的活动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则。

在行政法上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

(4)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

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是以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行政职权为行政机关所享有,因而,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并不构成独占。

在许多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也可能享有行政权,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身份。

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展,公共职能不断扩张,许多事情授权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它们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

公务员P53

1、公务员的范围,下列七类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公务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3)各级行政机关;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5)各级审判机关;6)各级检察机关;7)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2、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详见P54)

3、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1)职位分类;

(2)公务员的录用与任免;

(3)担任行政职务;

第三章行政职权,,,了解

第二编《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第四章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P80

1、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运用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6)无偿性;

3.行政行为的分类:

①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③单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④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⑤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⑥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准行政法律行为⑦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自为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委托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影响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制订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3、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

1)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2)效力向前或向后;3)是否具有普遍通用性;4)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P88

1、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存在行政主体;

(2)存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

(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第五章行政程序---“本章重点难点不突出”

(一)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含义,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

2、行政程序的意义,反映了行政权的运行过程,是行政行为的空间和时限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二)行政程序的设定

1、行政程序的设定,指通过立法规定出现何种情况、何种条件下应遵守何种行政程序的权力;

2、行政程序设定权的划分,

(1)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程序设定权;

(2)国务院所行政程序设定权;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程序设定权;

(4)国务院所属部、委的行政程序设定权;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程序设定权;

(三)行政程序的体系构成

1、行政程序体系构成的含义,各种不同类的行政程序,构成行政程序的完整体系;

行政程序的分类,

(1)根据行政程序所规范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

可分为a内部行政程序;b外部行政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时间位置:

可分为a事前行政程序;b事后行政程序;

(3)根据行政行为对象不同:

可分为a抽象行政程序;b具体行政程序;

(4)根据行政职能和法律关系的特点:

可分为a行政立法程序;b行政执法程序;c行政司法程序;

2、行政听证程序

3、行政执行程序的构成

行政执行程序的主要制度,

(四)行政程序法治化

1、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现状

2、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比例原则;

(3)信赖保护原则;

(4)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选择

第三编《行政救济》

第六章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P194

1、行政赔偿的含义,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即“违法归责原则”)P195

即为判断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应担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和标准;【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失责任原则;c违法责任原则;】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P197

1、国家予以赔偿的情形

(1)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2、国家不予以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P198

1、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法侵害而依法要求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特征,

(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被确认合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指代表国家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机关;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P199

(1)~(7);

(六)行政赔偿的程序P200

1、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

2、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3、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七)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1、行政赔偿的方式,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

(2)侵犯公民生命、将抗权的赔偿标准;

(3)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第七章行政补偿

(一)行政补偿

1、行政补偿的含义,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无义务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由国家给予补偿;

2、行政补偿的特征,

(1)是对合法行使行政职权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给予补救;

(2)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而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对无义务的特定人所作出的特别牺牲所给予的补偿,遭受损害的相对人并没有特别的义务要承受这一负担;

(3)行政补偿主要是一种财产上的补偿;

(4)行政补偿一般为事前补偿;

(二)行政补偿的构成条件

1、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2)必须存在直接的物质损失;

(3)受到损害的必须是无法定义务的特定人;

(三)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1、行政补偿的范围,

(1)土地征用;

(2)房屋拆迁;

(3)军事征调;

(4)公用征收;

(5)公用征调;

(6)公务合作行为;

(四)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1、行政补偿的标准

2、行政补偿的程序

2、行政补偿的方式,主要以金钱为主,其次采用支付实物予以补偿;

第八章行政复议(重点)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与特征

1、行政复议的含义,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权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及作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征,

(1)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政行为;

(3)是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4)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与作用(重点)

1、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都必须遵守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合法。

2、依据合法。

3、程序合法。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公正、平等地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能偏听偏信,偏袒一方。

具体要求有:

1、行政复议机关尤其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要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样的陈述理由和质证的机会。

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仅应合法,还应合理。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除依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整个过程都应当向行政复议参加人和社会公开。

其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要公开。

2、行政复议的过程要公开。

3、行政复议的决定要公开。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尽快完成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五)便民原则

(六)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2、行政复议的作用,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依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行政复议的范围P219

1、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①行政强制措施。

②行政决定行为。

③行政侵权行为。

④行政不作为行为。

⑤行政处罚行为⑥其他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五)行政复议管辖与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管辖,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对政府工作部门行为不服

(2)对地方人民政府行为不服

(3)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4)对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5)对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不服

(6)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

(7)对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

(8)移送管辖

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包括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六)行政复议的程序

1、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P223

2、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P224

3、行政复议的执行P226

第四编《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的全过程中起指导作用,要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类:

1共有原则:

主要包括①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合仪,回避,公开审判原则④两审终审制原则⑤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⑥适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⑦辩论原则⑧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

主要包括①选择复议原则②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④不适合调节原则⑤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⑥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

(1)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行政处理案件;

(2)不服确认专利权等处理决定的案件;

(3)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赔偿问题所作裁决的案件,如果行政机关对这类争议进行调解或仲裁的,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不服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的案件。

3、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1、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共同管辖:

一是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异地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案件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行使管辖权案件,原告可以申请或该法院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主动指定某一邻近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4、提级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原本属于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一案件以裁定的方式,指定由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中,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狭义的当事人指单一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一)原告的概念

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原告的范围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三、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被原告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或者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

(二)被告的确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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