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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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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员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银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人才的成长,以建设一支适应金融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知识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银行的业务发展和建设努力工作。

  第四条凡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建设银行行政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办法。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有关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调配、晋升等工作由人事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设置

  根据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建设银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我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为:

经济、会计、工程、统计、研究、教学、翻译、编辑出版、图书资料、档案、卫生等。

  第八条主要专业技术岗位

  1.经济专业: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云南省贷款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审查管理、信贷计划、资金和贷款项目管理、建筑经济管理、筹资储蓄管理、投资信息调查、项目经济评估、业务制度建设和管理、资料综合、外汇存贷款结算管理、证券市场业务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科技干部管理、教育管理等。

  2.会计专业:

建设银行会计、建设单位会计、施工企业会计、储蓄会计、机关行政经费会计、财务会计、现金出纳和结算等。

  审计专业(暂时靠用会计专业):

财政信贷审计、财务会计审计、储蓄业务审计、国际业务审计、审计综合和统计等。

  3.工程技术专业、建筑技术经济管理、项目技术评估、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投资信息调查、电子计算机应用开发和管理等。

  4.科学研究、投资管理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培养研究生等。

  5.统计专业:

建设银行各项业务统计。

  档案、教学、翻译、编辑出版、图书资料、卫生等专业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评审

  第九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要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评审组织程序办理。

  第十条经评定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发给总行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经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合格者,发给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四章聘任

  第十二条建设银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权限按照建设银行行政干部管理权限,哪一级管理的人员,由哪一级聘任。

  第十三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由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的原则,在上级核定的岗位职数和工资总额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前,由人事部门进行考核。

经考核能够履行本岗位职责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聘任。

有条件的双方可签订聘约,聘约上要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任期目标、聘期及其它有关事项。

被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给由行政领导签署的聘任书。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或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的周期。

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在聘任期满之前三个月内,行政领导根据平时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结果及工作需要决定其续聘、低聘、解聘并通知本人。

对续聘人员,由人事部门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对低聘人员,按将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对解聘人员,按工作需要调做其它工作,享受新职务的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并根据其政治表现、见习期的考核结果和拟聘岗位的职责要求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行政领导(副处级以上)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岗位,确需行政领导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行政领导确需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总行人事部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的政治、生活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

  第十九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

考核的目的是通过了解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完成目标任务的业绩等情况,以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特长,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十条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依据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单位情况组织进行。

各行在具备条件情况下,可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报总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调配和流动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动和配备,应严格按照定岗定编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不同岗位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从建设银行以外单位调入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专业对口,经过调入岗位工作一年时间的实践考察,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的,才能重新确定其任职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第二十三条聘任期内调出建设银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聘任职务自行解除,只介绍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聘任期内在建设银行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聘任。

  第二十五条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促进人才流动和金融事业发展,要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和老、少、边、穷地区合理流动。

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职数限制或其他原因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鼓励他们到适合自己情况的单位去工作。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对有创造发明,进行重要的技术革新,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完成重点科研课题,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为国民经济建设和金融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以及在培养人才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对达到破格晋升标准的专业人员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泄露机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并给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工作及本单位工作造成损失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其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结合本人一贯表现对错误认识改正程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由相应的评委会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章培训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协同教育部门进行。

按照“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培训方式可采用进修、委托代培、短期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等形式,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讲学。

  第二十九条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更新知识的能力,保证一定的学习时间,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岗位培训为主,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

  各级人事部门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层次、职责、任务确定培训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第九章离休、退休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同意的原则下,经,组织批准可以返聘,担任咨询、调研或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

  聘用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作合同书》,明确工作,职责、聘用期限和聘用待遇。

合同期限为一年,确因工作需要续聘时,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总行建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立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以便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事部负责解释或修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中央及国家人事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每届任期2-3年,并实行定期考核,任职期间一般每年考核一次(主要进行定性考核),任期届满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综合考核。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第二章考核前提和原则

  第三条被考核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遵守行纪行规,服从分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术问题实事求是。

  第四条凡因政治、经济或其他问题受到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别作如下相应处理:

  1.凡被依法判刑和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取销,已经聘任的予以解聘。

  2.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4.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一般不影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对于认错态度不好的,应予缓聘。

  5.因各种问题在审查的,在审查期间可暂时保留其已经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尚未做出结论前,没有聘任的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已经聘任的,待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五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

既考核思想品德,又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2.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既严格要求,一视同仁;又对不同专业不同岗位区别对待。

  第六条实际工作岗位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同者,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1.确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换工作者,按实际从事的岗位进行考核。

  2.因本人缺乏履行所聘职务岗位职责的能力,由组织另行安排非本专业工作的,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考核。

  第三章考核范围

  第七条凡在首次职称改革中已经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聘任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属考核范围。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不进行考核:

  1.已离、退休和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考核时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

  2.在上一年度已获得任职资格现尚未聘任的人员(含从外系统调入人员中具备任职资格,未聘任职务的)。

  第八条凡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如上一年度初以来已经过行政职务任期届满全面考核的,不作全面考核对象,只需将原考核的情况作依据,填写好登记表,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对受聘人员的考核,主要考核任期内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创新能力、学识水平和论文著作等七个方面。

其具体内容如下:

  1.思想品德。

主要看学习时事政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看坚持原则、勤政廉洁、奉公守法、团结协作及职业道德情况。

  2.工作成绩。

主要看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看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和作出的贡献。

  3.业务能力。

主要看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运用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处理具体问题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看在本职岗位上指导和组织科学研究、科技管理工作的能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

  4.工作态度。

主要看在业务技术工作上钻研精神、合作精神和工作责任感。

  5.创新能力。

主要看对本职工作开拓新业务、研究新途径、发展新观念的能力。

  6.学识水平。

主要看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的程度,看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在本专业工作中的应用及表现的业务水平情况。

  7.论文著作。

主要看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情况,或结合实际写出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的质量。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各级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进行。

总行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组长;组员若干人,由总行人事部负责人及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

各级行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

  1.总行机关考核小组(包括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所)由5-7人组成,其中:

组长1人,由总行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组员4-6人,由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及机关人事处有关人员组成。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总行直属院校考核小组由7-11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组员6-10人,由人事处负责人和在职的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中:

具有高级师任职资格的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3.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0及专业支行的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

组长1人,由单位行政领导担任;组员4-6人,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在职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中: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必须达到2/3以上。

  第十一条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职责

  1.总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行系统考核、续聘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负责对总行直接聘任的高级师和中级师进行综合考核,并负责写出综合评语。

  2.总行机关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机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并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和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总行直属院校的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聘任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负责本单位由总行直接聘任的高级师的分行聘任的中级师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及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4.各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和专业支行的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聘任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并负责本单位由省行直接聘任的高、中级师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及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考核小组工作纪律: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第六章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两种方法,自我考核、群众考核、组织考核(考核小组考核)三种形式。

  一、定性考核的三种形式

  1.自我考核。

由本人根据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对自己在任期内的思想品德、政治表现和业务技术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价,写出书面总结(述职报告)。

高级师和中级师均在本单位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

  基层行、处的中级师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单位领导组织,考核小组派员参加。

地州市分行、中心支行的高级师和机关的中级师在机关科级干部及中师以上群众会议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

专业支行的高级师、中级师在科级干部及中师以上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

总行、省分行机关的高级师、中级师在本处室全体干部会议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处室领导组织,机关考核小组派员参加。

  助理师、员不在群众会上述职。

  2.群众评议。

根据考核对象的自我鉴定、述职报告、工作情况及所提交的成果,由群众(参加榜职会议人员)对其进行评价。

群众评议情况由单位领导或考核小组进行综合。

助理师、员不进行群众评议。

  3.组织考核。

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自我鉴定及所提交的成果、群众评议意见、基层行(处)和省行处(室)领导鉴定,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聘任意见。

  二、定量测评记分考核

  定量测评考核是考核项目(测评因素)的标准内容尽可能定量化,并划分四个档次,确定各档次的记分幅度和诸测评因素的加权系数。

测评时,根据被测评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表现,对照测评记分标准,给被测评对象的各考核项目以恰如其分的分数(百分制),各考核项目所得分数的加权平均数即为考核结果。

(测评记分标准详见附件一、二)

  定量测评考核,分自我测评、群众(参加听述职报告的人)测评、组织(考核小组)测评三种方式。

三种测评方式所记分数的加权平均数即为综合测评结果。

  第十四条定量测评考核项目、测评方式的加权系数见表。

  第十五条考核结论。

考核小组根据定量测评得分情况作出结论。

凡综合得分在100-90分之间者为优秀;综合得分在89-75分之间者为称职;综合得分在74-60分之间者为基本称职;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进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晋升、续聘、缓聘、低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称职者续聘;对基本称职者要提出“黄牌”警告,指出不足,帮助改进;对不称职者应解除聘约,缓聘或低聘,也可降低一级以上工资。

  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考核对象,若本人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考核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高级现、中级师的考核分五步进行:

  第一步自我考核。

由被考核者写出书面总结,填写考核登记表中的有前栏目。

  第二步提交资料。

被考核对象向本单位考核小组或人事部门提交考核登记表、业务或科研成果、有关证明及资料。

  第三步群众评议和群众测评。

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群众听被考核者的述职报告,并对其进行评议和定时测评打分,将评议的综合意见和测评分数填入登记表。

  第四步组织考核。

首先由基层行处或业务部门领导进行鉴定,再由相应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写出评语,并进行定量测评考核。

  第五步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单位的人事部门和领导分别签署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考核材料由人事部门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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