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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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样本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3-代替GB14443-199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Safetycodeforpainting-Safetyrulesforpaintdryingoven
目次
前言
1范畴
2规范性引用文献
3术语和定义
4构造规定
5防火、防爆
6设计
7安装
8检查
9安全运营及检修
附录A(规范性附录)溶剂型涂料涂层烘干室新鲜空气量计算
附录B(规范性附录)烘干室铭牌中应注明安全技术项目
附录C(资料性附录)溶剂蒸气特性表
前 言
本原则除第1、2、3章外,别的条款为强制性。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国标已发布共有12项:
——GB6514-1995《除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76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7692—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解决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1236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1294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GB/T14441-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
——GB1444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77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
——GB15607-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17750-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
——GB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本原则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原则之一,是该原则体系中针对涂层烘干室一项通用安全技术原则,与本原则系列中其她原则相配套,和国家关于法规、原则协调一致。
本原则是对GB1444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初次修订。
本次修订保存了GB14443-1993中已实践证明适合国内国情又与国外先进原则相适应某些内容,同步参照了美国国标NFPA86(烘箱与熔炉》()中关于烘干室内容。
本原则与原原则GB14443-1993相比重要变化如下:
——在构造编排上作了某些调节。
原原则共12章,现调节为9章。
——将原第4、9章内容并入了第5章防火、防爆。
——原第5、8章并入了第4章。
在第4章增长了“4.1设施与附属设备”,对其她内容进行了重新编排。
并增长了新内容。
——原第7、12章并入了第9章。
并增长了新内容。
——对烘干室安全通风和空气循环系统定义进行了重新表述。
本原则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原则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原则由全国安全生产原则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原则负责起草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原则参加起草单位:
常州正英工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扬州琼花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立涂装有限公司、上海博缘燃烧设备有限公司。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
沈立、孙明义、金雪芳、黄立明、奚兴宜、吕春华、吴中直。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1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涂层烘干室设计、制造、安装、检查、使用和维修基本安全技术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各类基材涂层干燥、固化用烘干室。
2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T4942.1 旋转电机整体构造防护级别(IP代码)分级(GB/T4942.1-eqvIEC60034-5:
)
GB6514-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76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T14441-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
GB1444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原则
GB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
GBJ87工业公司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14441-1993确立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
3.1
引燃温度ignitiontemperature
按照原则实验办法引燃爆炸性混合物最低温度。
3.2
烘干室安全通风safetyventilationofdryingoven
烘干室内控制可燃气体(或粉末)浓度专用通风.用以保证烘干室内任何部位在任何工作状态下可燃气体(或粉末)浓度都低于爆炸下限。
安全通风涉及:
供应适量新鲜空气;组织合理空气循环气流,将浓度过高废气净化或排至恰当区域等。
3.3
直接燃烧加热direct-fired
烘干室加热系统燃烧产物进入其工作空间,并直接接触和加热工件。
3.4
间接燃烧加热indirect-fired
烘干室加热系统燃烧产物与其工作空间气密地隔开,并间接加热工件。
3.5
空气循环系统airre-circulationsystem
有组织地将烘干室工作空间空气抽出并送回整套装置,用以满足热风对流加热规定,并组织安全通风,避免室内空气中可燃物集聚。
3.6
间歇式烘干室batchprocessoven
间歇地装入工件并周期地进行干燥、固化作业烘干室。
3.7
持续式烘干室continuousprocessoven
持续地装入工件并持续地进行干燥、固化作业烘干室。
4构造规定
4.1设施与附属设备
4.1.1烘干室室体
4.1.1.1烘干室室体及其保温层均应使用不燃材料制造并保证构造强度。
4.1.1.2烘干室及循环风管应有良好保温层,外壁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温15℃。
4.1.1.3烘干室与燃烧装置之间连接管道应使用不燃材料隔热,外壁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
。
4.1.2风机
4.1.2.1烘干室通风系统所用风机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4.1.2.2空气循环及排气系统中所用风机,当用于溶剂型涂料烘干时,应采用防止火花产生可靠技术。
4.1.3电气设备
4.1.3.1烘干室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规定。
4.1.3.2燃干室应设立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
4.1.3.3装有电器设备烘干室,其金属外壳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
金属外壳各部件之间,应保持良好电气连接。
4.1.3.4烘干室内部电气导线应有耐高温绝缘层。
4.1.3.5烘干室外部电气接线端应有防护罩。
4.1.3.6烘干室使用电动机、电控箱及电气元件,如设立在第5章中规定爆炸危险区内,则应按GB50058规定选型,达到整体防爆规定;如设立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其防护级别应不低于表1规定
表1非爆炸危险区内电动机防护级别
4.2加热系统
4.2.1加热器表面温度
4.2.1.1持续式烘干室,未采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进行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状况下,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低于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
4.2.1.2间歇式烘干室,当设立不同安全装置时。
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分别符合如下规定:
a)未设立4.4.1.2规定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80%;
b)设立4.4.1.2规定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低于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
c)设立4.4.1.2规定安全通风监测装置外,在安全通风系统中排气使用专用排气风机并与加热系统联锁状况下,加热器表面温度容许超过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
4.2.2加热器设立
4.2.2.1烘干室内宜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加热器,如使用易碎加热元件,内部应有防护装置,防止因机械损伤引起火灾及触电事故。
4.2.2.2加热器不应设立在被加热工件正下方。
4.2.3电加热系统
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有良好电气绝缘,其常温绝缘电阻不应不大于1MΩ。
4.2.4燃油及燃气加热系统
4.2.4.1烘干室宜选用间接燃烧加热系统。
不得不使用直接燃烧加热系统时,应符合4.2.4.2规定。
4.2.4.2使用燃烧加热系统烘干室,应设立符合安全规定空气循环系统。
4.2.4.3燃烧装置使用自动点火系统,则应安装窥视窗和火焰监测器,并使燃烧器熄火时能自动切断该燃烧器燃料供应。
4.2.4.4燃烧装置燃料供应系统应设立紧急切断阀。
4.3通风系统
4.3.1空气循环系统
4.3.1.1烘干室依照工艺需要设立空气循环系统,其气流布置应同步满足使室内可燃气体不产生积聚规定。
4.3.1.2采用直接燃烧加热烘干室,其空气循环系统体积流量应不少于加热系统燃烧产物体积流量10倍。
4.3.2安全通风
4.3.2.1烘干室安全通风系统应使用有组织气流通风,以保证烘干室内挥发性溶剂或悬浮粉末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4.3.2.2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最高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值25%。
空气中粉末最大含量不应超过爆炸下限值50%。
各种类型及工作温度烘干室,应按表2选用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或空气粉末混合气体爆炸下限计算值。
表2 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或空气粉末混合气体爆炸下限计算值
4.3.2.3溶剂型涂料涂层烘干室可按附录A计算办法拟定安全通风所需新鲜空气量。
溶剂蒸气特性数据由供应商提供,也可参照附录C数据。
4.3.2.4当拟定安全通风所需新鲜空气量时,应用带入烘干室内溶剂量实测值。
当有经验数据时,也可用估算法拟定带入烘干室溶剂量。
4.3.2.5涂层烘干室宜设立排气装置,烘干室内排气口位置应设在可燃气体浓度最高区域。
4.3.2.6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立废气排放总管,不适当兼作燃烧设备排烟管或与其她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4.3.2.7多区烘干室,容许设一种废气排放总管,但烘于室在各种工作状态下,各支管排气量不应低于设计值。
4.3.2.8排气管道上装设余热回收换热器时,应采用办法防止凝结物堵塞废气排气系统。
4.3.2.9排气管道和检修口应保持良好气密性。
4.3.3废气解决
4.3.3.1烘干室排出废气应符合GB16297中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限值规定。
4.3.3.2烘干室废气净化系统安全规定,应符合GB6514和GB1中关于规定。
4.4控制
4.4.1控制与连锁
4.4.1.1烘干室应设立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
4.4.1.2需设立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烘干室,优先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也可使用设备故障监测装置,间接地进行监测。
每种状况均应与加热系统连锁。
4.4.1.3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浓度及连锁浓度,应设定在可燃气体爆炸下限50%以内。
这种状况下,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容许高于爆炸下限25%。
4.4.1.4控制系统莲锁应保证,开机时先启动循环风机及排气风机,再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排气时间按9.3计算;停机时先关闭加热系统和工件输送系统,再停止风机运营,风机运营时间符合9.4规定。
4.4.2调节阀
4.4.2.1烘干室内使用空气流量调节阀时,在系统正常调节范畴内,应使安全通风系统能达到所需风量。
4.4.2.2烘干室安全通风系统使用调节阀时,应设立阀门最小安全开度限位装置。
4.5噪声控制
4.5.1烘干室附属设备宜采用低噪声产品。
4.5.2设备整体设计应使工人操作区噪声符合GBJ87规定。
4.6其她
4.6.1人工装挂工件大型间歇式烘干室.应设立内部可启动安全门或室内发讯机构,防止误将工作人员关在室内。
4.6.2距地面2m以上操作及维修平台,周边应安装防护栏杆。
4.6.3喷漆室不适当兼作烘干室。
对于不得不交替进行喷漆及烘干作业喷烘两用房,应保证达到下列各项规定:
a)设备内部残留漆渣能随时清理干净;
b)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导线不接触漆雾;
c)烘干工作温度低于80℃;
d)通风和加热系统分别符合4.3.2.2和4.2.1.2a)规定;
e)符合GB6514和GB14444中有关安全规定。
5防火、防爆
5.1防火
5.1.1烘干易燃材料(如纸、布及塑料等)涂装件时,烘干室应采用防止工件着火可靠技术,并配备可靠灭火装置。
5.1.2大型烘干室排气管道上应设防火阀,当烘干室内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关闭阀门,同步使循环风机和排气风机自动停止工作。
5.1.3禁止烘干室周边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5.1.4烘干室附近应按照GB50140设立扑救火灾消防器材。
5.2爆炸危险区
5.2.1为提供机电设备和电气控制系统防爆设计根据,烘干室内部及周边环境,按5.2.2~5.2.4规定拟定爆炸危险区域类别、级别和范畴。
5.2.2烘干室内工件涂层在干燥、固化过程中释放易燃、可燃蒸气或浮现可燃性气体时,其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1区,符合第4章构造规定期为2区。
5.2.3符合5.2.2规定烘干室,其装料门水平和垂直方向3m范畴内,应为爆炸危险区,该区类别和级别与烘干室工作空间相似。
5.2.4烘干室周边地坑与爆炸危险区连通时,其爆炸危险区划分应按GB50058中关于规定拟定。
5.3泄压设施
5.3.1间歇式烘干室宜设立泄压装置。
5.3.2每立方米烘干室工作容积宜设立0.05m[sup]2[/sup]~0.22m[sup]2[/sup]泄压面积。
5.3.3泄压装置移动某些单位面积质量不适当不不大于12.5kg/m[sup]2[/sup]。
5.3.4构造强度较低大型烘干室可运用设备上开口、侧门及靠自重封严轻型保温顶作为泄压面积。
6设计
6.1涂层烘干室设计应符合GB7691-6.3规定。
6.2设计文献应涉及如下安全数据:
烘干室工作容积 m[sup]3[/sup]
加热功率(电,煤气,燃油) kW,m[sup]3[/sup]/h,kg/h
最高容许温度 ℃
烘干室装载量(持续式) kg/h
(间歇式) kg/次
溶剂名称
最大溶剂量(持续式) kg/h
(间歇式) kg/次
新鲜空气量(20℃) m[sup]3[/sup]/h
7安装
7.1接近涂漆区安装烘干室时,应按GB.2规定设立车间通风系统。
7.2当烘干室排气管道必要穿过有可燃材料构成墙壁或屋面时,管道应用不燃材料绝热
7.3排气管道设立应便于清理其中可燃沉积物。
7.4离地面2m以内高温物体(超过70℃。
)应加防护办法,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7.5可燃气体浓度取样管道内壁温度不得低于被检测气体凝结温度。
7.6烘干室泄压装置泄压面不应朝向工人操作区域设立。
7.7烘干室四周和顶部应留有安装,检测和维修括动空间。
8检查
8.1烘干室出厂(需要现场组装大型烘干室,在检测、验收完毕)时应附有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和使用阐明书,使用阐明书中应注明关于安全技术内容。
8.2烘干室上应有注明安全技术数据铭牌,以便核查设备安全性能,其内容详见附录B。
8.3烘干室交付使用前,应进行设备安全性能检测。
8.4安全性能检测内容为:
a)铭牌规定新鲜空气量;
b)4.2.3及4.1.3.2规定绝缘电阻及接地电阻;
c)4.5规定噪声控制规定;
d)浓度报警器(或控制器)、温度控制器及火焰监测器等仪表校验;
e)其她应检测项目。
9安全运营及检修
9.1烘干室运营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在设备附近醒目位置。
9.2烘干室操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才干上岗操作。
9.3烘干室启动前应启动预通风操作程序,预通风排气体积不应少于烘干室容积4倍。
预通风结束后,才容许启动加热器。
9.4烘干室电加热器关闭5min~10min后,方可关闭循环风机或排气风机。
9.5烘干室设备因故障自动切断热源后,应对其进行认真系统检查,在确认故障已经排除时,方可重新启动运营。
9.6烘干室内部应保持清洁,随时清除室内漆渣和定期清除排气管内沉积物,以避免可燃物自燃引起火灾。
9.7烘干室存在事故危险部位应设立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
9.8烘干室顾客应依照设计单位及制造厂提供技术文献,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内容至少涉及:
a)装载量及溶剂与否符合设备技术文献规定;
b)安全装置(如控制及报警系统、泄压装置等)有效性检查;
c)其她应检查项目。
9.9烘干室通风系统、加热系统、电气与控制系统安全性能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顾客应核对检测成果与否符合安全规定,并将检测成果记入档案。
9.10烘干室顾客应依照设备制造厂提供使用阐明书制定设备维护制度,并定期检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溶剂型涂料涂层烘干室新鲜空气量计算
A.1间歇式烘干窒
A.1.1用经验数据拟定新鲜空气量
烘干室新鲜空气量可按式(A.1)计算:
式中:
Q[sub]b[/sub]——烘干室安全通风所需新鲜空气量(20℃时),m[sup]3[/sup]/h;
G——一次装载带入烘干室内溶剂质量,g/次;
a——溶剂蒸气爆炸下限计算值(见4.3.2.2),g/m[sup]3[/sup];
t[sub]0[/sub]——以最大挥发率计算溶剂蒸发时间(经验值,烘干金属薄壁工件,推荐t[sub]0[/sub]=0.11),h;
4——保证溶剂蒸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值25%安全系数。
A.1.2用溶剂挥发率实测数据拟定新鲜空气量
A.1.2.1已知溶剂峰值蒸发率时,可按式(A.2)计算:
式中:
Q[sub]bt[/sub]——烘干室安全通风所需新鲜空气量(20℃时),m[sup]3[/sup]/h;
a——溶剂蒸气爆炸下限计算值(见4.3.2.2),g/m[sup]3[/sup];
R[sub]p[/sub]——峰值溶剂蒸发率,g/min;
4——保证溶剂蒸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值25%安全系数
A.1.2.2已知溶剂每小时最大蒸发量时,可按式(A.3)计算:
式中:
Q[sub]bt[/sub]——烘干室安全通风所需新鲜空气量(20℃时),m[sup]3[/sup]/h;
a——溶剂蒸气爆炸下限计算值(见4.3.2.2),g/m[sup]3[/sup];
R[sub]1[/sub]——烘干过程中溶剂每小时最大蒸发量,g/h;当烘干周期不大于1h,则R[sub]1[/sub]为间歇装载1h平均蒸发量。
例如:
烘干周期为40min,40min周期中溶剂蒸发量为R[sub]40[/sub](g),则R[sub]1[/sub]=R[sub]40[/sub]×60/40(g/h);
10——经验系数。
A.2持续式烘干室
新鲜空气量可按式(A.4)计算:
式中:
Q[sub]c[/sub]——烘干室安全通风所需新鲜空气量(20℃时),m[sup]3[/sup]/h;
G—每小时带入烘干室内溶剂质量,g;
a——溶剂蒸气爆炸下限计算值(见4.3.2.2),g/m[sup]3[/sup];
4——保证溶剂蒸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值25%安全系数。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烘干室铭牌中应注明安全技术项目
合用溶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大容许溶剂量(间歇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kg/次
(持续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kg/h
最高工作温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额定排气量( ℃时)______________________m[sup]3[/sup]/h
设计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年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
本附录规定应注明项目仅为核查设备安全性能时使用。
附录B不做为产品铭牌规定格式。
注2额定排气量(______℃时)是指在上述合用溶剂范畴及最大容许溶剂量条件下,排气温度为______℃时,排气系统体积流量(m[sup]3[/sup]/h)规定值。
当排气温度不符合上述数值时,排气体积流量应做温度修正。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溶剂蒸气特性表
表C.1溶剂蒸气特性表
注1:
表中数据取自1987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合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带“*”号项目数据取自NFPA86-附录A。
注2:
爆炸极限容积值(%)换算成20℃时单位体积空气中溶剂含量(g/m[sup]3[/sup])时,按下式计算:
式中:
a——以单位体积空气中具有溶剂质量表达爆炸极限值,g/m[sup]3[/sup];
极限值——爆炸极限值(%),如爆炸下限为1%,则该值为0.01;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蒸气与空气密度比值;
1.2——20℃时单位体积空气质量,kg/m[sup]3[/sup];
1000——公斤换算为克换算系数。
【发布日期】0626
【实行日期】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