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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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实行企业(经营者)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1本辖区批发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布点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总体规划;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总体规划负责制定本市(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布点规划,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本县(区)零售经营者布点规划,报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

第七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三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八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保管员、守护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产品流2向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产品出入库检查验收制度、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配送回收管理制度、购销凭证管理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库房管理操作规程、装卸作业操作规程、库内搬运操作规程、检验验收操作规程等安全操作规程;

(四)有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

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六)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七)样品间不得放置有药样品;

(八)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九)进行了安全评价;3(十)具有内部管理和产品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十一)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三)按有关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证明材料;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批准文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七)企业经营储存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4隐患整改复查确认意见;

(九)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危险物品运输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内部管理和产品流向登记管理的计算机系统情况说明;

(十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员名单;

(十三)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证明材料;

(十四)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5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经营条件的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自收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可以颁发许可证的,通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有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

其经营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第四章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6(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七)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零售经营者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

(四)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证明材料;

(五)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六)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7第十六条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可以颁发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为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常年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济类型、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受理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行8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需提供经营单位经济类型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变更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供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变更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作出予以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零售经营者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主要负责人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由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具体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批发企业和常年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

(二)扩大经营规模、范围、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地址,应当在变更前重新申请。

(三)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9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重新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重新发证后,发证机关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第六章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实行防伪标签安全管理制度,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加贴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防伪标签。

防伪标签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外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统一加贴。

无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在我省市场销售,否则视为非法经营产品,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外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入省内销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外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向省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在我省登记备案的外省生产企业采购加贴有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产品,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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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获得许可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七条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其它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储存和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八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必须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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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倒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遗失、损毁后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经营许可证,原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不变。

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生产厂区以外设立批发或零售网点,应当符合拟设网点所在地经营布点规划,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超过许可总量控制的,应采取公平竞争、好中选优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经营布点规划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六条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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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三)对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转让、出租、出借、倒卖经营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三)依法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八条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发证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

第四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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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关于罚则,按照《实施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安监总局统一式样。

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式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式样。

第四十五条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参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具体要求。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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