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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第一章厂规厂纪

第一节入矿须知

第1条凡属欲到我矿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身体健康、思维正常、无精神病史;

(2)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

(3)无不良犯罪前科;

(4)无长期过量饮酒恶习;

(5)无《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七百四十七条和七百四十八条中列举的各种病例。

第2条欲到我矿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提前向煤矿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煤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煤矿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后,经煤矿当班领导安排有经验的老职工带领,方可下井参加实习工作。

第3条凡属本矿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制印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煤矿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

服从煤矿领导的工作安排。

对在工作中违章违纪的人员,煤矿依据情节轻重将作出警告、罚款、开除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煤矿有权直接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由于不遵守本煤矿相关管理制度而导致人身伤害的,煤矿不负任何责任,并且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做出200~500元的罚款或开除处分。

第4条凡属与本矿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如需要和本矿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一个月和煤矿办理劳动合同的相关人员说明情况,如不说明情况,煤矿已经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煤矿将全额扣除煤矿当月为离矿人购买的工伤保险费用。

第5条凡属在本矿上班的职工,不得将个人私有重要财物带到煤矿,如现金、手机等,凡属不遵守上述规定而导致丢失和被盗的,煤矿不负责做任何赔偿。

第6条煤矿无专人看守摩托车,凡属骑摩托车上班的职工,必须自行妥善管理好自己的摩托车,如被盗与本矿无任何瓜葛,煤矿不负责做任何赔偿。

第7条凡属本矿职工,不得在本矿区游泳(上至咱嘎村,下至沿江煤矿),如违反本规定,每次处罚人民币200元,所导致的安全事故与本矿无关,由违章者自行承担。

第8条本矿职工不得在矿区范围内吵架或打架斗殴。

每出现一次吵架,不论情由,处罚双方人民币各100元,出现一次打架斗殴,处罚双方每人1000元人民币,造成伤害的,双方自行解决,与煤矿无任何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理的规定,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9条职工在本矿范围内严禁说脏话、乱丢烟头、乱扔垃圾。

发现一次罚款50元人民币。

第10条不得偷窃本矿财物,如果出现一次处罚人民币3000元,另外按物资原价进行赔偿,开除本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11条职工无特殊情况不可以进入矿部办公区,无事进入者罚款20元,有事进入矿部办公区,服装须整齐,语言须文明,同时遵守办公区的卫生管理制度,否则,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

第12条住在煤矿的职工,除煤矿提供的烧火煤外,不得多余存放煤炭或将煤炭转送他人,一旦查实,除罚款500元外,当偷处理;住房及周围必须清洁卫生,衣着必须整洁,否则,每次罚款50元;各户必须看好自家的孩子,因为看管不严而导致的任何事故,自己承担负责,与煤矿无关。

第13条严禁在矿区范围内砍伐树木,以免破坏矿区环境,违反本规定导致被当地村小组处罚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煤矿无关。

第二节入井须知

第14条本矿职工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严禁携带点火物品和不按规定着装下井,入井前,必须严格按“下井须知”条例自检和接受把钩工检身。

如拒绝把钩工检身的,一次处罚100元人民币。

不准下井。

带点火物品下井被查实的,处罚全部工资,开除煤矿,未按规定着装或在工作中赤身裸体的,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第15条下井工人必须自觉做好出入井签名工作,未认真填写出入井登记本或由他人代替签名的,每次处罚代替人和被代替人50元人民币。

出入井签字不规范的,每次处罚人民币20元。

第16条不得随意搬弄、破坏煤矿设施设备。

出现一次处罚人民币300元,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损失。

违反此规定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由自己负责。

第17条严禁从材料井和皮带井行走,特殊情况下由领导安排的除外。

出现一次处罚200元人民币,造成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18条严禁进入盲巷、废巷、高压硐室、配电房或煤矿明令禁止进入的其它地点。

进入盲巷、废巷的,处罚全部工资,开除本矿,进入其它地点的,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第19条严禁乘坐矿车、皮带运输机或刮板运输机,出现一次处罚300元人民币,由此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自己负责,与煤矿无关。

第20条本矿工人在井下过风门时,应做到轻开轻关,不得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不关好风门而造成风流短路,每次处罚300元人民币,重开、重关风门每次处罚50元人民币,有意破坏井下通风设施每次处罚500元人民币。

第21条严禁在井下睡觉。

出现一次,技术员、副矿长每次罚款5000元人民币;瓦斯检查员每次罚款1200元人民币;其它特殊工种每次罚款600元人民币,职工每次罚款300元人民币。

第22条在工作中,不服从领导安排和管理的,出现一次处罚20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的,开除本矿。

第23条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将依据情节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24条领取矿灯时,不允许进入充灯房,矿灯由充灯员从窗口递出,擅自进入的,罚款20元。

第25条严禁酒后、疲乏、情绪低落者下井工作。

一天只准上一个班,不得上连更班,出现任何一项罚款100元并责令出井。

第26条对发现隐患及时向领导报告,在生产作业中提供良好建议的职工,煤矿针对发现隐患的大小和建议的优良程度给予20到100元不等的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27条职工入矿时,煤矿发给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同时按照识别卡的价格扣除押金,年底职工将识别卡交还煤矿,煤矿将返还全部押金,人员定位系统的识别卡必须保管好,一旦丢失,煤矿将扣除全部押金。

第28条对在工作中麻痹大意、不遵守规定、妖言惑众制造谣言的职工,煤矿随时可以作出罚款、开除等处理。

第三节工作须知

第29条工作时,必须服从当班值班领导和班长的工作安排,具体的工价由班长与值班领导相互协商,职工可以提出对工作的实施建议和意见,但是不得参与工价的协商工作。

第30条工作时,必须遵守现场工作安排,严格按照值班领导或班长下达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实施,未完成额定的工作量和施工质量不符合值班领导安排的标准或《作业规程》的规定标准,值班领导有权做出减少工价或罚款等处罚,并有权责令现场整改,现场整改合格的不做处罚。

第31条不论在任何地点作业,必须遵守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及作业规程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作业标准,由于作业地点的情况变化确实需要改变相关规定时,必须由值班领导批准实施。

第32条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作业地点人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危害较大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撤离危险地点,报告值班领导。

如危险源有可能对其它作业构成威胁,作业地点人员必须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可能受威胁地点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范。

第四节上下班须知

第33条上下班必须严格遵守班长的安排,尽量做到同时来上班,统一回家。

如下班后需要单独离开和办理其它事项,必须向班长说明情况,取得同意。

第34条上下班时如使用交通工具,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被伤害和伤害到他人的,煤矿不负任何责任,由造事着自行处理。

第35条上下班途中不遵守煤矿的管理规定和不服从班长的安排而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一节新办公区

第36条新办公楼卫生卫生管理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工种岗位职责,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认真做好与本工种相关的卫生管理工作。

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未请假私自旷班,每次处罚人民币200元。

第37条每天必须对办公楼进行一次清扫,必须保证办公楼内地洁窗明、公用设施清洁卫生,其它时间视情况对办公楼的卫生进行清扫。

未达到该标准,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

第38条视情况对球场、道路、停车场等地点开展清洁卫生工作,必须保证清洁卫生。

未达到该标准,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

第39条新办公区住宿和外来人员不得随地丢垃圾、扔烟头、随地吐痰,卫生管理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可以对外来人员提出说明或警告,对本矿人员可以报告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对当事人必须作出50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40条办公楼住宿人员不得随意从窗口向外乱丢垃圾,不得随意践踏草坪和破坏花草树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人民币。

第41条新办公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规范统一堆放地点,禁止随意从挡墙上丢弃在公路上,恶化矿区环境,必须统一堆放,集中处理。

第42条卫生管理人员每3天必须对厕所进行一次清扫,未执行本条规定,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

第43条根据气候条件对工作区域的花草树木浇水、锄草、施肥,保证新办公区生态条件良好。

第44条每次开展自检自查工作时,新办公区环境卫生列入自检自查范围,产生的问题列入整改和处罚范围。

第45条新办公区卫生管理人员同时负责检查人员的服装清洗工作。

每次检查结束及时清洗检查服装,折叠整齐交仓库管理员收管。

第二节老办公区

第46条老办公区的卫生工作由仓库管理员负责安排监督,由老办公区住宿人员轮流打扫。

第47条老办公区公共场地每天必须清扫一次,在醒目地点设置垃圾箱,住宿在老办公区的人员必须服从仓库管理员有关于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安排,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每次可以处以50元人民币的罚款,拒不执行的人员责令搬出老办公区或直接开除煤矿。

第48条住宿在老办公区的人员,除有打扫负责区域的卫生的职责外,同时有义务监督老办公区的清洁卫生工作,发现职工随地丢垃圾,应及时报告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当事人作出10~50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49条老办公区男女厕所、房前屋后必须纳入卫生管理范围。

第50条老办公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集中堆放,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放,影响矿区环境。

第51条每次开展自检自查工作时,矿区卫生列入自检自查范围,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节地面工业广场

第52条地面工业广场主要分为材料井片区、皮带井片区、班房片区和坑木场片区。

材料井片区的卫生工作由地面皮带工负责,包括机电房前后、猴车井和皮带井片区;材料井片区的卫生工作由地面把钩工负责,具体位置为挡墙以上;坑木场片区的卫生工作由地面绞车司机负责,具体位置为主扇供电房至地面绞车房;班房片区的卫生工作由各大班负责,由仓库管理员划分好管辖区域,各班必须认真执行。

每次检查发现上述地点卫生工作不符合规定,按照分管片区划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不少于100元人民币。

第53条相关责任人每天必须检查自身责任范围内的卫生工作,发现卫生问题及时处理,对煤矿领导提出的问题必须在一天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次每条罚款50元人民币。

第54条由于物资未整齐堆放而导致的卫生问题,负责卫生的人员可以要求煤矿领导协助处理,负责处理的领导应查清问题产生原因,对违规堆放物资的人员进行处罚,同时安排解决好相关问题。

第55条外来物资和井下运输上来的物资,负责安排卸载的人员必须一步到位规范物资的堆放地点,同时将物资堆放整齐,以免影响矿区整体形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在安排卸载物资是未达到本规定而导致反工的,按照返工实际开出的工价处罚当事人。

第四节地面主要机房

第56条地面主要机房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绞车房由绞车驾驶员负责,配电房和机电房由机电工负责,井口值班房由把钩工和皮带工负责。

每班必须清扫值班房,清理油污及不需要的零配件及物品,保证值班房卫生,值班房内严禁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和煤矿规定不允许堆放的物品。

每次检查发现上述地点卫生情况不符合相关标准,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人民币50元。

第三章物资管理

第一节物资的领、收、发

第57条物资管理必须建立领、收、发管理台帐。

即:

(1)仓库保管员从采购员处领取物资必须有领取记录,注明数量、领取时间等详细情况,并且必须有仓库保管员和采购员的亲笔签名;

(2)仓库保管员在发放物资时,必须有仓库保管员及领料人员的亲笔签名,并且注明发放时间、物资名称、数量、领取人、用途及使用地点等详细情况;

(3)在收回没有使用完或者以其它形式收回的物资时,必须详细清楚的记录收回物资的名称、数量、时间等相关情况,并有双方的亲笔签字;

(4)在发放物资时,必须根据使用地点的真实情况,按量发放,剩余物资由领取人交回仓库;

(5)物资发放严格上讲必须采用交旧领新的方法进行,但是考虑到煤矿生产的特殊性,不要求强制执行交旧领新制度,但是库管员在发放物资时,可以根据物资的性质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交旧领新制度发放,能采用的尽量采用,不能采用的可不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第二节物资跟踪使用

第58条物资经仓库领取后,值班副矿长、班长、瓦斯检查员及其他任何管理人员或与物资使用相关的人员,都有权力和义务追踪、监督物资的使用情况。

不经过领导的同意,任何物资不得存放井下,必须当班交回仓库,没有及时交回仓库,随意放在井下的,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丢失的,按原价双倍赔偿;私自带走的,按偷盗处理,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节物资回收

第59条井下各地点的物资,必须回收,能重复利用的必须重复利用。

各部门在回收物资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机电工具体负责回收所有与机电工作相关的设备物资,包括:

电缆钩、废铁丝、废电缆、线卡、机电管理牌板、机电设备零配件、排水管路等任何金属物质及胶质物质。

(2)瓦斯检查员负责回收井下任何地点与瓦斯员工作相关的废旧物资,具体包括废风筒、风筒箍、挂风筒用的铁丝、钉子、栅栏材料、瓦斯检查牌板、栅栏牌板、密闭墙管理牌板等物资。

(3)技术部门负责回收井下所有的巷道标示牌板、测风管理牌板、巷道指示牌板、风流方向牌板、防尘设施管理牌板等井下在用的所有与技术工作相关的牌板及其它物资。

(4)防尘工负责回收井下所有的防尘管路及防尘设备物资。

不用的塑料管、钢管、管路接头、隔爆棚材料、闸阀等与防尘系统有关的物资,必须收回地面,交仓库保管员管理。

(5)轨道维修工负责回收道钉、轨道夹板等与运输系统相关的废旧物资,拆除轨道时旧枕木上的道钉必须回收干净。

(6)任何人在井下看到废旧的物资都有责任和义务将其回收到地面,交仓库保管员管理。

(7)各值班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矿长技术员除有责任回收在井下看到的废旧物资外,还必须监督各工种做好相关的物资回收工作。

(8)未执行本回收制度的工种,(如属于本工种回收的物资长期没有回收的)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第四节物资分类及存放

第60条物资的分类和储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仓库内的物资必须摆放整齐,分类存放,管理台帐齐全,仓库内卫生清洁,各项工作制度张贴或悬挂墙上。

(2)仓库内存放的物资多为金属材料,应尽量使仓库保持干燥,防止物资受潮锈蚀。

(3)废旧物资必须与好物资分开摆放。

不能使用的物资,仓库保管员可以书面申请煤矿机电负责人或煤矿负责人进行加工或用其它方法进行处理(包括变卖)。

(4)井下不得存放任何仪器仪表及其它精密仪器,防止受潮变质,造成损坏。

(5)井下除使用量较大、易损配件可以有一定的备用量之外,其它物资必须在地面存放。

(6)凡属在井下存放的物资,必须报知煤矿仓库管理员,登记备案。

(7)仓库内混乱无序、物资的储存未执行上述规定,导致部件损坏或受潮、锈蚀的,仓库管理员按照部件的购置价格负责全额赔偿。

第五节物资盘点

第61条物资盘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每两个月仓库保管员必须对仓库内的物资设备进行一次盘点清查。

清查从采购员处领取物资与实际发放物资数量是否相符,收回物资与回收台帐数量是否相符,盘点结果书面形式报告煤矿负责人备案。

与物资管理相关的管理记录上报技术部门存档。

(2)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年终盘点。

统计年度物资使用总量及库存数量,书面形式报煤矿负责人备案。

第六节物资采购

第62条仓库管理员应该做好物资使用量统计工作,按照以往的物资使用量,分析、制定物资采购方案,既要保证物资的正常供应,同时尽量避免物资积压,导致不必要的资金积压,牵制、增大周转资金。

第63条仓库管理员应做好物资清点、盘点工作,及时掌握物资的使用量和库存量,常用易损部件应保持一定的数量,防止因差缺物资或配件导致生产中断,造成较大的损失。

第64条采购物资应尽量做到集中采购,在可行的情况下,仓库管理员应根据月底的物资盘点情况,结合当月的井下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物资采购方案,对当月物资集中进行采购,避免既经常又少量的采购物资,增加不必要的采购力度,既耗时,又耗力,同时还增加往返费用,浪费人力资源。

第七节物资设备台账管理

第65条仓库管理员必须做好设备物资的台账管理工作。

1)妥善保存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矿用产品各项标示;

2)建立设备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设备名称、厂家、编号、购置日期及各项参数等内容;

3)建立设备使用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设备使用地点、维修情况、搬迁和变更情况等;

4)建立设备报废管理台账。

第四章澡堂管理

第一节澡堂供水

第66条充灯工负责锅炉的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全天候有热水供职工洗澡,在水开而没有人洗澡的情况下,锅炉内保持小火为宜,减少煤炭的消耗量。

第67条必须保证澡堂内管路全天候有冷热水,方便职工洗澡。

定期检查供水管路,防止管道阻塞。

第68条由于工作失职无冷热水,导致井下职工不能正常洗澡,每次处罚人民币500元。

第二节职工澡堂管理

第69条充灯员负责职工澡堂的管理工作,每班人员洗澡结束后,及时冲洗澡堂,澡堂必须保持24小时清洁,未冲洗或不卫生一次,处罚人民币50元。

第70条充灯员负责澡堂内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供职工洗澡用的喷头正常不得少于6支,喷头出现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职工不得随意破坏澡堂中的设施设备,澡堂管理人员如发现任何人员毁坏设施设备,必须及时上报煤矿主要领导,由煤矿主要领导进行处理,也可当场做出罚款1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第71条除本矿职工外,其它人员不得进入职工澡堂洗澡,如有其它人员进入澡堂洗澡,每次处罚充灯工50元人民币。

第72条澡堂上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出入。

没有完成井下工作任务也没有取得值班领导同意出井的人员,不得随意开门让其洗澡。

完成工作任务的,不论任何时候,澡堂管理人员无条件开门让其洗澡。

第73条澡堂内的任何设施设备,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任何人无权力将澡堂内的任何东西转送他人或搬离澡堂。

发现有人搬离澡堂内的任何设施设备据为己有或作为它用,充灯员可以做出2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74条除洗澡时间外,其余时间澡堂内的电源开关和水管闸阀必须关闭。

任何人出澡堂后不关灯和关水管闸阀,澡堂管理人员必须作出不少于50元人民币的经济惩罚。

第75条由于澡堂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的任何责任,由澡堂管理人员自行承担。

不及时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相应的罚款由澡堂管理人员承担。

第三节小澡堂

第76条煤矿小澡堂由仓库管理员负责管理,除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外,不得让任何人员进入小澡堂洗澡。

规定不能进入小澡堂洗澡的人员如进入小澡堂洗澡,小澡堂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的处罚管理员50元人民币,及时制止而拒不执行的,小澡堂管理员可以对其做出100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77条小澡堂必须24小时保持冷热水供应。

不能正常保持供水每次处罚充灯员50元人民币。

第78条小澡堂管理员负责督促在小澡堂内洗澡的人员打扫澡堂卫生,不论是煤矿任何管理人员,只要是在小澡堂中洗澡的人员,都有自觉打扫卫生的责任和义务,每班在最后洗澡的人员自觉承担卫生工作,小澡堂内24小时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没有按照规定打扫小澡堂卫生的人员,小澡堂管理人员可以责令打扫和进行不少于5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没有履行监管责任导致小澡堂卫生情况差,每次处罚小澡堂管理员人民币50元。

第79条澡堂内的设施设备必须保持完好。

发现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发现人或管理澡堂的人员必须及时报告煤矿机电负责人安排人员解决。

机电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安排人员将上报问题解决完毕。

在规定时间没有进行处理,每次处罚负责人50元人民币。

第80条小澡堂内的衣柜必须上锁管理,检查人员专用的东西其它人员不得私自使用,发现煤矿人员(不论职位高低)私自使用检查专用的东西(包括:

毛巾、手套、腰带、洗浴用品等),小澡堂管理员有权对其做出不少于2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并在黑板上公布其行为。

第81条澡堂内不得存放其它杂物。

澡堂管理人员发现任何人随意堆放杂物,衣服鞋子乱丢乱放,有权力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不少于50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理。

第82条除洗澡时间外,其余时间澡堂内的水管阀门必须关闭。

任何人出澡堂后不关水管阀门,澡堂管理人员必须作出不少于5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第83条检查人员的衣服用品不得长期悬挂在澡堂内,防止受潮,必须存放于煤矿小仓库,保持干爽。

第84条进入小澡堂洗澡的人员,白天不允许开灯,晚上洗澡离开后必须及时关闭电源开关。

第85条小澡堂管理员必须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得对任何人员姑息迁就,任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必须进行处理,树立认事不认人的工作作风,由于姑息迁就而导致小澡堂管理达不到上述要求,相关责任由澡堂管理人员自行承担。

不及时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相应的罚款由澡堂管理人员承担。

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

第86条凡属煤矿设施设备,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和据为己有,确实需要使用的,必须取得煤矿主要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同意。

煤矿仓库管理员负责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87条煤矿购买的洗衣机,任何个人和住矿家庭不得使用,只可以用于检查服装和煤矿接待用品及公用品的洗涤工作,在洗涤煤矿公用用品时,煤矿管理人员的上班服装可以顺便洗涤,但是不得使用煤矿的洗衣粉。

出现上述情况,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制止,没有及时制止每次处罚相关管理者50元人民币,经制止而拒不执行的,每次应给予不少于1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第88条任何人员不可破坏煤矿的公用建筑设施,住矿人员对住宿地点享有使用权,但同时拥有管理权,未经煤矿主要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对住宿地点进行破坏或改建。

如违反本规定,每次将给予不少于200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89条任何人破坏煤矿的宣传设施,每次将给予不少于200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90条煤矿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将煤矿设备或使用工具转借和租令给其他个人或集体,如需使用本矿设施设备,必须征得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同意。

任何人随意带走或将煤矿设备转借他人,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第六章水、电管理

第91条煤矿地面照明用电由煤矿机电负责人具体管理,机电负责人应健全相应的用电制度,尽量减少电量的不必要消耗,科学合理的设计煤矿照明用电系统,及时处理违章用电人员。

第92条煤矿地面照明线路由机电负责人统一布置,插板由机电负责人统一安装,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供电线路,不得私自架线或增设插板。

违反本规定,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

第93条住宿区和办公区用电必须遵从以下规定:

(1)白天不可以开灯,人走关闭所有用电设备,

(2)电脑或其它用电设备在长时间不用的情况下必须关闭电源,取下插头;

(3)每年的3~9月份禁止用电炉取暖;

(4)严禁不关灯睡觉;

(5)办公楼或住宿区禁止开启不必要的照明和用电设备。

违反上述用电规定的任意一条,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

第94条机电负责人应根据季节变换调整地面照明的自动开关时间,避免天黑较迟季节浪费电量。

第95条全员应提高节约用水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用水,减少生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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