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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合同安监站备案

温州鹿城广场二期住宅工程桩基

 

 

总承包单位: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

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08年7月10日

 

第一部分桩基施工合同

总承包单位(全称):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简称:

甲方)

分包单位(全称):

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简称: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叁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定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温州鹿城广场二期住宅桩基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

温州车站大道与江滨路交叉口北侧

建设规模:

估25100方,(Φ800有效桩长40-53米,入卵石层3-6米,Φ700有效桩长40-52米,入卵石层3-5米,为混凝土灌注桩)。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温州鹿城广场二期住宅项目所有工程桩(包括支护桩的钻孔灌注桩,但除支护水泥搅拌桩外)。

三、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8年7月3日(具体以监理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2008年10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10天

(工期控制节点:

9月1日前完成1#楼全部工程桩,10月1日前完成1#楼全部支护桩;9月20日前完成2#楼全部工程桩,10月20日前完成全部工程桩和支护桩(钻孔灌注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类桩达到90%以上,无

类及

类以下桩,并达到钱江杯和绿城集团公司精品工程(金奖标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条款

2、询标纪要

3、住宅一期桩基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及附件(住宅二期桩基招标文件同一期)

4、投标文件及合同组价工程量清单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施工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工程造价及结算调整方式:

一)合同价为人民币38755040万元(大写叁仟捌佰柒拾伍万伍仟零肆拾元整)。

二)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按照一期桩基工程中标的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包括材料损耗)、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等全部费用,规费、税金、安全施工费单列。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执行期间一切遇国家政策性和市场性调整造成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上下浮动,乙方可以或者应该预见的风险以及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风险等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工伤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农民工伤保险及政府要求的其他费用等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根据实际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和工程量清单相同的计算规则按实计算调整。

投标书中有相同子目的,按相同子目的价格调整;有相似子目的,按相似子目换算后的价格调整;原投标书无相同或相似子目时的计算方法:

套用《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年)》,取费同投标报价书,材料价格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材料的,按投标报价中的价格,无相同材料的,由甲方签证认可(按市场询价价格,不计其他利润等;),即结算工程造价计取方式:

人工费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下浮20%

机械费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直接工程费中的机械费下浮34%土建综合费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1-20%)+机械费*(1-34%))*8%计取;

规费:

(直接工程费+综合费用+措施项目费)*4.39%;

税金:

(直接工程费+综合费用+规费)*3.513%

工程量按甲方签证认可的施工图和工程联系单计算,计算规则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和《温州市补充定额》及温州市现有的相关文件

(2)以暂定价进入报价的和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而发生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改变的,结算时根据甲方签证的实际价格(甲供材料按甲方实际采购的平均价)与暂定价调整差价,计算方法:

(甲方确定的材料价-暂定价)*定额消耗量*(1+4.39%)*(1+3.513%)

(3)砼价格的价格确定方法:

以《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10月份信息价中各标号砼价格为基数,加上《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10月份信息价与2008年5月份的价差。

(4)由于考虑到工程进度要求较高,及甲方应采用旋挖机配合施工方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所有工程量等原因,甲方一次性支付缩短工期措施费捌拾万元包干,该费用在工程结算后支付。

(5)施工过程障碍物处理费一次性包干为壹拾伍万元整,今后不论现场情况如何,均不调整。

该费用在工程结算后支付。

(6)工程规模大小均按设计要求,将来无论实际施工中总工程量、桩的有效长度、入卵石层深度如何变化,综合单价和工期均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

(7)根据本工程施工场地情况,乙方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方案,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均已考虑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做调整。

(8)造价水平按鹿城广场一期桩基工程投标报价,钢筋暂按《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5月份信息价计入报价,其他合同未明确的参照鹿城广场一期桩基工程投标报价执行。

三)结算的审核

1.桩基验收合格并且工程资料移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审查合格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乙方盖章、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并有乙方概预算编制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甲方工程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方可视为甲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

2.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

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自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六十天内,甲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

乙方确认同意的,则甲方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乙方不同意的,乙方可以委派结算编制人本人针对双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还不能解决的争议部分,双方共同申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解释。

4.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甲方将不能保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且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承担。

5.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的十五日内,乙方应提供已收款明细表,会同甲方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剩余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帐并确认。

对账确认后15日内,甲方保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后,付清剩余的工程结算价款。

6.乙方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造价,对于工程审计(预算、清单、结算等的审核)费用支付的约定:

工程审计费用参照浙价服[2001]262号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基本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取5%的费用,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的5%计算费用,核增额与核减额不作抵扣,核减、核增追加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缴。

四)本工程的总包管理与配合费的承担方式:

1、按照总包内部招标文件的约定,甲方在内部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本工程甲方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费与配合费,且该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再向乙方收取任何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总包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现场的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总包管理;

2.甲方须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有效的管理;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甲方暂缓付款或降低付款额度;

4.甲方须对乙方正常的工作进行支持和配合;

5.甲方须服从甲方对工程的管理和要求。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总包管理;

2.乙方必须服从现场监理和甲方的施工管理;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和配合。

4.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挂靠,否则作违约处理,扣罚履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5.乙方必须派出足够的施工队伍,如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机械设备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调整、充实施工力量,乙方必须接受,否则作违约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6.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按照乙方询标记录中承诺配置,甲方经实地考察认可,乙方应确保该设备的到位率并在甲方工地上的正常使用,否则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扣除设备到位履约保证金;

九、付款方式

一)支付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备料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甲供材料按实际领用量及投标暂定价在每月支付工程款中同比例扣除;桩基工程完工后甲供材料100%扣除;桩基验收通过、所有问题整改完成、资料移交齐全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结算审定后付至结算价的95%,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于单体竣工验收满一年后15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施工所用水、电费用按实际用量和实际价格在进度款时全额扣除。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为工程量清单核对后的造价或核对后的预算造价。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核对确认,甲方有权在核对完成后支付进度款或按甲方提供的预算进行支付。

三)工程变更和签证费用的支付:

所有设计变更(包括乙方因施工需要而提出的设计变更等)均须由设计单位确认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才能实施,乙方不得擅自实施。

乙方因施工需要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不予增加费用。

四)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五)工程进度款报送要求:

每月25日前乙方按完成的工作量报送工程量月报表,次月15日前经监理方审核、甲方审定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水电费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水电用量按装表计量,总表及分表差额和电的铜铁损等由各施工单位按使用数量分摊,水电价格按水电实际供应价)。

六)甲方不能及时支付的,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十、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正式合同签定后5天内乙方应提交金额为合同价10%(履约保函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方可生效。

二)在履约保证金(函)中:

质量占40%,工期占30%,人员及机械设备到位率20%,文明施工(现场标化)及安全生产占10%。

如有违约行为,甲方将根据违约的性质及约定的比例,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十一、合同工期约定:

一)合同总工期为110日历天,本工程工期提前不予奖励,逾期将处以相应的违约金,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出开工令后第3日开始计算,竣工日期以所有桩基完成、必要的资料和现场已向甲方移交,且全部桩机退场后次日为准。

二)完工工期,每延期一天违约金为工程结算款的万分之三,超过二十天后每延期一天违约金为工程结算款的万分之五,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50%。

若因甲方原因如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直接影响施工进度及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延误,经甲方同意后工期顺延,但费用不予另行签证。

三)施工各工期节点控制:

9月1日前完成1#楼全部工程桩,10月1日前完成1#楼全部支护桩;9月20日前完成2#楼全部工程桩,10月20日前完成全部工程桩和支护桩(钻孔灌注桩))。

每个工期节点必须按时完成,如某节点工期拖延,不管后一节点工期能否抢回,均按每拖延一天收取违约金为工程结算款的万分之三,超过二十天后每延期一天违约金为工程结算款的万分之五,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50%。

十二、质量目标:

一)本工程质量要求:

 

类桩达到90%以上,无

类及

类以下桩,达到钱江杯和绿城集团公司精品工程(金奖标准)。

二)如Ⅰ类桩比率每降低(与90%相比)0.5%,处以20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与应付工程款相抵扣;每出现一根Ⅲ类及以下桩,处以工程款50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质量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至扣除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补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补桩所消耗的时间计入乙方工期中按合同工期条款执行。

三)甲方、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在书面整改通知或口头整改通知的时间内未整改,每延迟整改一天收取2000元/项的违约金;未执行监理报验程序而进行下道工序的收取2000元/次的违约金;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收取10000元/次的违约金;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方组织的检查)发现的明显质量问题,收取5000元/项的违约金。

违约金在违约通知单收到3日内必须缴纳,超过三日则双倍收取违约金,可由甲方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

四)产生质量缺陷经整改仍影响验收和使用的,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酌情扣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不能一次性通过合格验收,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十三、人员、机械设备到位:

乙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骆嘉成,项目付经理张海鋆,生产负责:

林富光,技术负责人强小兵,施工员:

陈伟、胡学、邓寿生,以上人员中,项目经理的到岗率90%以上,其他人员及机械设备的到位率100%,如未达到乙方在投标书和询标纪要中关于人员、设备到位的承诺,甲方有权按招标文件对乙方处以违约金,其中项目经理未达到规定的到位率,每天收取1000元的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或机械设备未全部到位甲方将视情况收取违约金。

该等违约金可由甲方直接从乙方支付的人员及机械设备到位保证金中扣除。

同时对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若各方面工作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撤换。

十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一)认真执行国家、浙江省及温州市区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规定及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有关管理要求,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该工程应达到浙江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确保达到甲方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并明确具体措施。

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本工程必须达到浙江省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无安全事故。

若达不到浙江省标化标准,除扣罚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外,根据整改的情况,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0.5-2%工程总造价的违约金(直接从甲方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至到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管理人员、班组长、施工人员、特殊工种均有上岗证。

三)施工办公室采用彩钢板房,临时设施采用统一的活动房,厕所、食堂、生活设施要整洁。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外运。

所有桩基施工完成后,施工现场应保持土地平整、场地整洁、现场设施完好,损坏赔偿。

乙方现场的砼硬地坪或泥浆池等由乙方施工期间产生的构筑物必须无条件无偿全部凿除、清理、外运,如乙方不积极配合清场,甲方有权通知其它单位处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从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与甲方交接(场地交接、定位和标高基准点交接)乙方需无条件无偿配合,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予另行计算。

四)施工场地周围及场地内与施工相关的环保、环卫、城管、市政、当地村民委员会等管理部门由乙方自行协调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各施工队伍间若出现打架现象,甲方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2000—2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六)如在施工过程中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甲方组织的检查)文明、安全施工不合格,每出现一次不合格,甲方从向乙方应付工程款中扣款伍仟元作为违约金,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方将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

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十五、材料、设备供应

一)甲供材料及结算方法:

1、甲供材料:

钢筋由甲方提供,并提供材料的质保资料,

乙方承担复检费用。

2、甲供材料计算方法:

结算时工程甲供材料(特别注明的除外)按甲方实际平均采购价计入结算,甲供材料补差计算方法:

(甲方确定的材料价-暂定价)*定额消耗量*(1+4.39%)*(1+3.513%)。

采保费按实供材料金额的1%计取,超过应供量的超供部分不计;

扣除甲供材料款时按实际平均采购价和实际供应量扣回,如实际供应量超过应供量(定额用量)的,超过部分按采购的最高价扣回。

二)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时间申报甲供材料需用计划,需用计划须明确材料规格、型号、数量和到货时间,如因乙方上报数量错误导致材料供应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出现材料堆积现象,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视情况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处罚;甲方应按乙方的需用计划要求提供实物并送至施工现场,乙方负责验收、保管取样检验(承担检测费),乙方有义务配合甲供材料卸货且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乙方保证不将甲供材料挪作他用,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经济处罚。

三)材料质量保证:

双方必须对各自采购的材料质量全面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试验报告,乙方必须按规定对工程所用的材料进行检测检验。

任何一方对材料质量有疑问时,均有权要求复验,复验合格其相关费用由要求复验方支付,复验不合格其经济损失及复验费用由材料采购方承担。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乙方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乙方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甲方有权无限期追溯。

十六、竣工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向甲方代表提供经甲方确认的且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甲、甲方代表收到上述资料后在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验收,如果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验收期顺延。

二)甲方组织验收后三天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初次验收未通过,乙方应按甲方及监理所提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

十七、工程和资料的移交

一)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天内,乙方将工程交付给甲方。

乙方延迟交付的,每延迟交付一天扣罚结算造价的千分之五,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工程交付前要根据甲方或甲方的要求,清除场内所有建筑垃圾、临时设施、剩余材料、设备等,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必须提供给甲方竣工图六套,竣工资料三套,电子光盘资料三套(蓝图由甲方提供,乙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绘制竣工图需盖有单位竣工章及公司一级技术负责人签字),桩基工程全过程原始记录及验收单、材料质保书、检验签证单、材料试验报告、有关设计变更的技术资料、桩基工程的检测数据、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竣工决算的全部资料及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经质检站核验后半个月内,乙方应交齐所有竣工资料及图纸。

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可预提档案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待竣工资料及图纸通过市档案馆验收后无息退还。

十八、保修

一)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期自单体工程竣工之日起计。

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1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若未能及时到达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

3、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乙方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乙方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引起的,甲方有权无限期追溯,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二)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乙方不及时进行维修或两次维修不好的,甲方另行委托他人维修,乙方须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包括甲方管理费15%。

3、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对本合同范围内结构的严重质量问题,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及出具处理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承担费用。

4、由于乙方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乙方须进行相应赔偿。

5、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结算造价的5%,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不支付或不承担相关费用的,甲方均可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予以抵扣,质量保修金自单体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十五日内返还剩余款项(不计息)。

十九、合同文件及争议处理

一)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处,组成本协议书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2、询标纪要及附件;3、住宅一期桩基施工招标文件及附件(住宅二期桩基招标文件要求同一期);4、投标书及其附件;5、图纸;6、工程量清单。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壹,副本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其它:

20.1开工前七天内,乙方应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甲方在收到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通过。

20.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斯建华(项目总监),行使甲方批准的职权(具体职权见监理合同),甲方、乙方应服从监理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现场文明的管理。

20.3本工程一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0.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乙方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现场文明施工投入和管理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甲方和甲方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时,按违约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0.5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更改或增减的权利,在认为工程有变更的必要时,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即遵照办理,不得藉辞推诿或提出异议;

20.6所有工程联系单均以甲方签复意见为准,工程联系单须经成本管理部指定预算人员和工程部经理签字并加盖甲方印章方为有效。

甲方收到联系单后在5天内签复,乙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签复意见应及时提醒甲方,提醒后3天内不能签复的作为甲方认可;

20.7对已发生的工程变更乙方必须在接到变更通知之日起5天内上报工程施工联系单;逾期申报的,视为此变更不增加费用和影响工期,以后不予签证;

20.8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如补桩、承台加大、底板和基础梁的调整等),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与甲方协商结算;

20.9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材料商的材料款。

否则,甲方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乙方付清欠款后再予支付;

20.10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部分作为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并罚扣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50%;

20.11无论何种原因,如发生乙方堵路、扰乱甲方办公、围困甲方管理人员、民工上访、其他暴力事件等,每发生一次罚款2~10万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20.12施工期间应依甲方或甲方的指示定期参加工地例会和甲方或监理召集的其它重要会议,乙方项目经理及有关会前通知到的人员不得缺席,另如经甲方或甲方要求,乙方公司代表人或技术人员或班组长亦应出席参加甲方临时召集的工地会议,该人员必须到会,并无条件执行会议决议事项。

如无故缺席或迟到,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000元/次以下的经济处罚,因缺席或迟到原因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其后果自负;

20.13乙方应仔细审核施工图纸,对其中尺寸、桩位、标高的错误,对建筑、结构等各专业图纸中的互相矛盾,应及时向监理、设计、甲方提出,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否则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审图不严原因引起的返工,由乙方承担50%的返工费用;

20.14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甲方若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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