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专题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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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专题培训
信托专题培训
第一讲:
信托投融资的交易结构和创新思维以及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启示1
第二讲结构化:
信托实践中灵活运用的“秘密武器”5
第三讲信托投融资的主要交易结构模式8
第四讲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路径12
第五讲信托投融资项目的八类风险控制机制17
第六讲信托投融资的金融创新思维19
第七讲信托业务经验对私募型资产管理机构的启示23
第一讲:
信托投融资的交易结构和创新思维以及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启示
一、信托投融资的“一体两翼”资产管理模式
信托之核:
“无”对价(consideration)
专业版解释:
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通俗版解释:
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其必要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
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
6、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
7、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但这一规则受到禁反言规则的制约
信托业务体系“透视”
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信托公司可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1)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12)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特许经营的专项业务:
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基金、QDII、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股指期货……
融资类+投资类+事务管理类
券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第三方理财机构如何“借鉴”信托的商业模式?
第二讲结构化:
信托实践中灵活运用的“秘密武器”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所有享有劣后受益权的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
1。
信托产品中的“结构化”
(1)结构化信托的基本利益分配格局:
第一,优先受益权人:
获得优先收益。
第二,次级受益权人:
获得优先收益分配后的剩余收益。
(2)结构化信托的风险补偿机制:
次级受益权为优先受益权的退出提供风险补偿。
(3)结构化信托的基本特点与效用:
第一,杠杆效应。
第二,信用增级。
第三,退出安排。
第四,收益转移。
第五,风控创新。
第三讲信托投融资的主要交易结构模式
第四讲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路径
第五讲信托投融资项目的八类风险控制机制
第一类:
担保
∙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保证: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作保证人。
第二类:
股权持有
第三类:
资产信托
第四类:
结构化
第五类:
信用软约束
第六类:
资产承诺受让
第七类:
金融资源承接
第八类:
其他
第六讲信托投融资的金融创新思维
第七讲信托业务经验对私募型资产管理机构的启示
(我们本期的信托专题到此结束,下期开始继续我们的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如果需要本套信托材料的朋友欢迎回复我索取资料,回复信托二字可以查看全部的信托专题介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