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方案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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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方案范本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创新和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各类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政府、职工及社会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评定、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所覆盖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诚信等级评定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以下职责负责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一)各级安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二)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驻冀企业、省属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及其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生产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企业诚信等级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

没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行业,其诚信等级标准由该行业主管部门商安全监管、消防、公安交管、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八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承诺。

企业通过向政府、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

(二)企业自评。

企业根据承诺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8∶2加权进行自我评分;

(三)分级评估。

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按评定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诚信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并将结果报本级安委办审核;

(四)抽查公示。

各级安委办应将最后确定的企业诚信等级评估结果进行统一公示,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调查或组织审核后再确定诚信等级;

(五)等级划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兑现安全生产承诺的诚信程度,按评分高低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为90分以上,B级为75至89分,C级为60至74分,D级为60分以下。

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行业,其达标得分的80%作为标准得分直接计入总分。

应开展而未开展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按C级或D级管理。

A级诚信等级企业需报省安委办审核确定。

第九条省安委办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企业诚信等级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诚信等级管理

第十条企业诚信等级有效期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A级企业有效期为3年,企业每年自评1次;

(二)B级企业有效期为2年,企业每年自评1次;

(三)C级企业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一条企业诚信等级的级别调整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的或未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级企业管理(暂未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外);

(二)发生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的企业,其诚信等级下调1级,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其诚信等级直接调为D级;

(三)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其诚信等级下调1级;

(四)对相关企业安全诚信等级,行业主管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可依据监督管理情况作出调整;

(五)各有关部门每年组织督查组对已评估的企业按5%以上的比例进行抽查,以抽查结果确定企业诚信等级。

诚信等级需调整的,由原负责评估的部门确定,报本级安委办统一汇总,每季度公示1次。

第四章激励和限制政策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1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审查)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并承诺限时办结;

2在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标准化及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监管部门不再进行现场审查;

3日常监管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对发现的一般隐患和问题依法实行整改优先、免于处罚。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每年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

(三)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实施下列限制措施: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执法检查1次;

2暂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批;

3未整改达标前,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延续手续;

4不予出具安全生产资信证明。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专项资金安排、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拟定和生产要素协调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取消其各类奖项评选资格,取消其参与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招投标资格,对其非安全措施类建设项目从严管理;

(三)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各类奖项评选资格,取消其参与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招投标资格,对其非安全措施类建设项目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落实一站式受理、限时办结。

在申领车辆道路通行证时给予优先办理,简化办事流程,延长通行证有效期限;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和D级的企业,在申领车辆道路通行证时从严把关,企业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的,不予办理。

在消防安全检查、火工品审批等事项上从严管理。

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暂停受理涉及安全改造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

(三)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企业,经公安交管部门告知的,待隐患整改后方可申领车辆道路通行证。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矿产资源开采、用地审批等事项上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二)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不得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的公开竞买。

停止对其再生产用地审批及供应。

第十六条质监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以引导企业自主管理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对发现的一般隐患和问题依法免于行政处罚;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行政处罚力度;

(三)对诚信等级为C级、D级的企业,取消其省名牌产品等各类质量奖项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工商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其申报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和D级的企业,在其申报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时予以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纳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考核指标体系。

按照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适当降低诚信等级为A级、B级企业缴费费率;适当提高诚信等级为C级、D级企业缴费费率。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工业企业,在企业工业技改、行业准入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工业企业,不受理工业技改、行业准入和行业评先等工作;

(三)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民爆企业,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民爆企业,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督促其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对诚信等级为A级和B级的供应商,分别增加10和05的资信分;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优先参加市级以上模范集体、“五一”劳动奖(集体)、工人先锋号(班组)、和谐企业创建先进单位、“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的评选;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从严控制其参加以上称号的评选;

(三)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参加以上称号的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和银行授信挂钩,对企业形成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能源监管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办理用电业务时提供优质个性化服务;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强制执行电费担保制度,暂停电力增容扩容,强制执行电费分次结算(临时用电除外),按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停、限电措施。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中给予适当加分;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对其负责的建筑工地强化安全监管,增加检查执法频次;

(三)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中给予适当减分,限制其参加招投标项目,本省单位暂停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外省单位取消其在我省备案资格,取消其参加各类评优项目资格。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道路运输企业:

1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在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线路审批(审核)、站级核定等方面给予适当加分;

2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道路运输企业,暂停其新增客运线路审批和参加客运线路招投标,暂停其新增货运、维修、驾培等业务的核准。

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危险品运输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和享受安全生产设备更新补助资金、技改贴息等优惠措施资格。

(二)港口和航运企业:

1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港口企业,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换证或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时,免于现场核查;

2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港口企业,在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申报时,严格现场核查。

(三)交通施工企业:

1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对诚信等级为A级和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资信分。

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适当减扣资信分;

2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待遇和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科技资金支持;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待遇,不新安排科技计划项目,不给予科技资金支持,取消其参加科技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门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参与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气象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防雷施工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和延续过程中优先办理,可不进行现场考核;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防雷施工企业,本省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现场检查频次,严格安全检查,外省单位取消其在我省备案资格。

第二十九条其他有关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产业发展及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作为重要的评审因素,优先推荐、安排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享受相关政治待遇,给予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取消其评选相应荣誉的资格,不得减免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在产业发展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进行限制,向社会发布消费、用工、投资等方面的风险警示,给予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三十条依照《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其诚信等级一律降为D级管理,待“黑名单”解除后重新评估确认。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安委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安委办负责监督本办法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安委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表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方案

按照《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方案》要求,为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创新和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分级负责、行业管理,全面实施、重点先行,程序严密、公正透明,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构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氛围,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诚信守法形象,进一步推动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工作范围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范围为承诺制中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企业单位。

(一)高危行业(领域):

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等行业(领域)所有企业;

(二)重点行业(领域):

全市道路、建筑施工、电力等行业(领域)所有企业;

(三)规模以上企业:

机械制造、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粮食、涉爆粉尘、物流等行业(领域)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建设储存单位;

(四)人员密集场所:

可容纳50人以上的车站、商(市)场、宾馆、影剧院、网吧、旅游、体育健身、餐饮和娱乐场所等;

(五)其他已实行安全生产承诺的各类企业。

三、工作任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分步实施,先重点、后一般,高危行业率先推行,其他行业普遍推行,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加强诚信管理。

第一阶段:

年5月(安排部署、试点推行阶段)

(一)各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搞好动员部署,认真谋划,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二)市里确定工业新区为全市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试点区,在辖区内标准化达标企业中开展诚信等级评定和分级。

各县市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部分企业先行试点,做好推广准备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本级安委办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阶段:

年6月至年12月(标准化达标企业推行阶段)

(一)完成危险化学品标准化已达标的全部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标准化已达标的生产、批发企业的诚信评定和分级,实施诚信管理;完成冶金、建材标准化已达标的企业以及机械、商贸、轻工、纺织、烟草等规模以上标准化已达标企业的诚信评定和分级,实施诚信管理。

(年6月至8月)

(二)完成已开展标准化达标的其他行业(领域)企业的诚信评定和分级,实施诚信管理。

(年9月至10月)

(三)无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其他行业(领域),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企业诚信评定标准,组织企业进行诚信评定和分级,实施诚信管理。

(年11月至12月)

第三阶段:

年1月年12月(全面推行阶段)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力争年完成企业的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进行企业诚信评定,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二)完成剩余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建材企业以及机械、商贸、轻工、纺织、烟草等规模以上剩余企业的诚信评定和分级,实施诚信管理。

(三)已开展标准化达标的其他行业(领域),完成剩余企业的诚信等级评定,实施诚信管理;

(四)无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其他行业(领域),完成承诺制企业的诚信等级评定,实施诚信管理。

四、工作分工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考评的原则组织实施。

各级安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审核与管理。

(一)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实施诚信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中、省直属驻衡企业分公司的诚信等级评定,实施诚信管理;市直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管理的市属企业的诚信等级评定,实施诚信管理。

(二)各县(市、区)负责本区域内所有企业的诚信等级评定,实施诚信管理。

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诚信等级评定,实施诚信管理。

(三)未明确主管部门的承诺企业,谁负责签订承诺书,谁负责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实施诚信管理。

五、等级评定

(一)评定组织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企业诚信等级评估小组,评估小组一般应由主管处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聘请的中介机构专家组成,人数3至5人。

具体人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评定标准

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承诺践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考评得分情况确定,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90分(含)以上,B级75至89分,C级为60至74分,D级为59分(含)以下。

1.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分别按80、75、60分计入总分;企业承诺践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经企业诚信等级评估小组考评后,按20%计入总分。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评估项目进行适当细化和调整,但不得超过规定分值,并报本级安委办备案。

(见附件2)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而未进行评审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标准化评审机构评审后,按评审等级结果相应计分。

3.无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其他行业(领域),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企业诚信评定标准,组织企业进行诚信评定和分级,实施诚信管理。

因评定标准不属于国家下达标准化标准,在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控制A级诚信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属行业企业的10%。

(三)评定程序

1.企业自评。

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企业承诺践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企业进行自评,填写诚信等级评定申请表,按安全生产诚信评定权限报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

(见附件1)

2.分级评估。

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自接到企业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企业诚信等级评估小组,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企业标准化达标和企业承诺践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审考核。

并主动向同级相关部门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了解企业受行政处罚情况。

按照评分标准现场评分,填写企业安全诚信等级评估报告,拟定企业诚信等级。

(见附件2)。

3.等级公示。

(1)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企业诚信等级初定结果汇总后,报本级安委办,由市、县(市、区)安委办统一在省安委办负责建立的企业诚信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企业对等级评估结果有异议或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社会举报的,安委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对等级结果有变化的进行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确定等级。

(1)公示结束后,企业诚信等级按照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评估结果进行认定。

其中,A级企业需报省安委办审核,市(设区市)属B级企业需报市安委办审核。

(2)下列情形企业诚信等级按D级企业确定:

应申请而不申请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的承诺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企业;应开展而未开展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依照《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企业当年(企业自评估之日算起向后推一个整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弄虚作假,有瞒报事故、提供虚假安全生产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的。

(3)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企业实际,可以增加确定为D级企业的条目,但需报本级安委办审核。

5.信息发布。

(1)市、县(市、区)安委办每季度要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和当地主要媒体,对本级企业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和诚信等级调整情况发布1次。

(2)市、县(市、区)安委办要以文件形式向本级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质监、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工会、银行、能源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技、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通报企业诚信等级结果。

(3)县(市、区)安委办要及时将本行政区域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上报至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收集汇总后报省安委办备案。

(4)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定权限和评估等级向企业颁发《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证书》,加盖公章;A级诚信企业由省安委办颁发《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证书》,加盖公章;B级诚信企业由市安委办颁发《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证书》,加盖公章;C级诚信企业由县(市、区)安委办颁发《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证书》。

证书样式由省安委办统一设计。

六、诚信等级管理

(一)企业诚信等级重新评定

1.企业诚信等级有效期结束后(A级3年、B、C级2年,有效期的计算自上一次评估确定等级之日算起),企业应提前1个月申请重新评定,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定程序对企业进行诚信等级评定。

2.企业在诚信等级有效期内,每年要自评一次。

不按规定每年进行自评的,企业诚信等级重新评定时,在标准化得分中扣除一定分值。

(见附件2)

3.A、B级企业有效期满后,不按时申请重新评定的按C级企业管理,C级企业有效期满后,不按期申请重新评定的按D级企业管理,由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二)企业诚信等级的降级调整

1.发生一般事故的企业诚信等级下调1级。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诚信等级直接下调为D级。

3.企业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的;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和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拒不整改和拒不缴纳罚款的;不配合和阻挠执法的,企业诚信等级下调1级。

4.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督导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群众举报经核实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对企业诚信等级下调1级。

5.市、县(市、区)安委办每年组织督查组对本级已评估企业的5%以上的比例抽查,抽查结果与评估结果不一致的,由各级安委办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新认定,相应调整企业诚信等级。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下一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一次行政处罚和执法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向同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一次综合执法检查情况,以便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作为对企业评估和等级调整的重要依据。

企业诚信等级需降级调整的,由有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本级安委办认定,报本级安委办统一汇总,每季度发布1次。

并将企业诚信等级调整情况通报负有激励和限制措施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企业诚信等级的升级评定

被列入B级、C级、D级管理的企业,有效期一年后,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完成自评并达到升级条件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前申请评定为上一级诚信等级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60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定程序,组织对企业诚信等级进行评定。

企业诚信等级提前升级的,由有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本级安委办认定,报本级安委办统一汇总,每季度发布1次。

并将企业诚信等级调整情况通报负有激励和限制措施职责的有关部门。

(四)激励和限制措施

负有激励和限制措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激励和限制措施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并依据企业诚信评定等级,对企业实施激励和限制措施,具体实施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本级安委办。

本级安委办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每年12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安委办专题报告措施落实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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