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精品.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662549 上传时间:2022-12-3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30.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精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最新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精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最新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精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最新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精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最新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精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精品.docx

《最新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精品.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精品.docx

最新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精品

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金朝入主中原的进程,正处于中华大地民族斗争和民族融合的高潮时期。

  它与两宋及辽、西夏互相对峙又频繁交往的历史氛围,造就了金朝诉讼审判制度的多元制特色。

  一、诉讼制度金朝诉讼制度,大体沿袭唐辽宋旧制,受女真传统习惯影响,也有一些颇具特色的新规定。

  金代案件起诉的方式分为官吏纠举、告诉和投案自首三种。

  官吏纠举,指监察官及其他官吏对犯罪案件的弹劾、检举。

  金代进一步强化了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纠举和弹劾官吏违法犯罪案件的职能。

  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又称"宪台",是"察官吏非违,正下民冤枉"的法纪监察机关。

  其组织机构大体仿效唐制,而规模较小,仍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长官。

  御史大夫"掌纠察朝仪,弹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

  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台治之。

  "《金史》卷五五《百官一》御史中丞协助御史大夫执行其职务。

  随着金王朝中央集权的加强,朝廷对监察机关的建设越来越重视。

  御史台的职权不断明确和扩大。

  正隆五年1160年,海陵王敕令御史大夫肖玉"朕将行幸南京,官吏多不法受赇,卿宜专纠劾,细务非所责也。

  "《金史》卷七六《肖玉传》大定二年1162年世宗"敕御史台检察六部文移,稽而不行,行而失当,皆举劾之";后又诏御史台"卿等所劾,诸局行移稽缓,及缓于赴局者耳,此细事也。

  自三公以下,官僚善恶邪正,当审察之。

  若止理细务而略其大者,将治卿等罪矣。

  "《金史》卷七《世宗上》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人罪一等科之,关亲者许回避";又谓宰臣"监察专任纠弹。

  宗州节度使阿思懑初之官,途中侵扰百姓,到官举动皆违法度。

  完颜守能为招讨使,贪冒狼籍。

  凡达官贵人皆未尝举劾。

  斡睹只群牧副使从六品职,掌检校群牧畜养蕃息之事仆散那也取部人球杖两枝,即便弹奏。

  自今,监察御史职事修举,然后迁除。

  不举职者,大则降罚,小则决责,仍不得去职。

  "章宗泰和八年1208年定制"事有失纠察者,以怠慢治罪"。

  贞四年1216年,宣宗采纳尚书右丞相术虎高琪建议,敕定"凡监察有失纠弹者从本法。

  若人使入国,私通言语,说知本国事情;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之家;灾伤阙食,体究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及考试举人关防不严者,并的杖。

  在京犯至两次者,台官减监察一等,论赎,余止坐专差者,任满日议定升降,若任内有漏察之事应的决者,依格虽为称职,止从平常,平常者从降罚。

  "兴定元年1218年宣宗修定"监察御史失察法";兴定五年1221年又"更定监察御史违犯的决法",使御史失职违法的责任制度化。

  有金一代,监察官因违法失职而受到处罚的案件,不乏其例。

  例如,大定年间,御史大夫从二品张汝霖"坐失纠举,降授棣州防御使从四品"。

  监察御史董师中漏察大名总管承安二年1197年,章宗"敕御史台纠察谄佞趋走有实迹者,"《金史》卷一0《章宗二》等等。

  由此可见,监察机关在金代备受朝廷的宠信和倚重,被视为"天子耳目",赋予行政监察和法律监督的重任,是统治者控制各级官吏和整饬吏治的主要工具。

  因此,金朝廷十分重视监察机关的管理及其自身的建设,发布了一系列监察法规、法令和诏制,建立起一套颇为严密的考核、赏罚制度,形成对监察机关严格管理、监督的机制。

  其中明确规定了监察官在执行职务中的法律责任。

  如天德三年1155年,海陵王谓御史大夫赵资福曰"汝等多徇私情,未闻有所弹劾,朕甚不取。

  自今百官有不法者,必当举劾,无惮权贵"。

  《金史》卷六《海陵王纪》世宗大定十九年1179年"制纠忽剌不公事,及忽剌以罪诛,世宗怒曰"监察出使郡县,职在弹纠,忽剌亲贵,尤当用意,乃徇不以闻,削官一阶"。

  ⑦监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纠察武器署丞奕、直长骨

  受赃案,被罚俸一月。

  世宗斥责梁襄等"监察,人君之耳目,事由朕发,何以监察为!

"⑧

  另一方面,由于朝廷的恩宠和法律的保障,在金代也不乏忠于职守,不畏权势的监察官。

  如海陵王视为"忠直之臣"的御史大夫高桢,长期主持御史台政务,"弹劾无所避,每进对,必以区别流品进善退恶为言"。

  尽管"当路者忌之",⑨每欲中伤陷害,但也无可奈何。

  在宣宗时,甚至出现了敢于弹劾皇子的监察御史。

  兴定初年,程震任监察御史,"弹劾无所挠"。

  时皇子完颜守纯封荆王,任宰相,因纵容家奴侵扰百姓,被程震"以法劾之"。

  程震上奏宣宗的弹劾状指出"荆王以陛下之子,任天下之重,不能上赞君父,同济艰难,顾乃专恃权势,蔑弃典礼,开纳货赂,进退官吏。

  纵令奴隶侵渔细民,名为和市,其实胁取。

  诸所不法不可枚举。

  陛下不能正家,而欲正天下,难矣。

  "将皇子违法乱纪的危害性,提到齐家治国的高度,使宣宗深为震动。

  于是,宣宗下诏切责皇子不法,并令"出内府银以偿物直,杖大奴尤不法者数人"。

  ⑩通过补偿百姓物质损失,惩罚不法恶奴,以挽回不良影响。

  金朝前期没有建立常设性的地方监察机关。

  地方行政监察和法律监督事务,通常由中央派遣御史台官员前往各地办理。

  由于人手和地域的限制,地方监察工作难以开展。

  大定十七年1177年"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

  "尚书省审议后认为"久恐滋弊",未予采纳。

  直到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章宗诏曰"朕初即位,忧劳万民,每念刑狱未平,农桑未勉,吏或不循法度,以隳吾治。

  朝廷遣使廉问,事难周悉。

  惟提刑劝农采访之官,自古有之。

  今分九路专设是职,尔其尽心,往懋乃事。

  "11正式创设提刑司。

  不久,章宗又"制提刑司设女直、契丹、汉儿知法各一人",12提刑司的组织机构初具规模。

  金代提刑司大体仿效宋制,设于路一级官署,具有中央派出机构的性质。

  但并非各路均置,而是若干路合设一提刑司,计有九个提刑司。

  提刑司"专纠察黜陟,号为外台",13其职权颇为广泛。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初定"提刑司所掌三十二条",明昌三年又定"提刑司条制"8其具体内容虽然史佚其详,但从其它史料可知,纠举、查究地方官吏渎职违法行为乃是其主要职权之一。

  如承安二年章宗诏"比以军须、随路赋调,司县不度缓急,促期征敛,使民费及数倍,胥吏又乘之以侵暴。

  其令提刑司究察之。

  "14承安四年,章宗改提刑司为按察使司,进一步扩大地方监察机关的机构和职权。

  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员,掌"审察刑狱,照刷案牍,纠察滥官污吏豪猾之人,私盐酒曲并应禁之事,兼劝农桑,与副使、签事更出巡案。

  "15如承安五年,刑部员外郎马复奏"外官尚苛刻者不遵《铜杖式》,辄用大杖,多致人死。

  "章宗"诏令按察司纠劾黜之"16等。

  按察司官员渎职违法,亦须负法律责任。

  章宗泰和四年诏"诸按察司体访不实,辄加纠劾者,从故出入人罪论,仍勒停。

  若事涉私曲,各从本法。

  "17泰和八年,诸路按察使司改称按察转运司,成为地方上权力最重的官署,既是执法机关,又握有财政经济大权。

  贞

  三年1215年宣宗诏罢按察转运司。

  从此,金朝没有再设立专职地方监察机关。

  地方监察事务,由朝廷派遣监察御史办理。

  金代重视地方监察机构的建置,赋予其纠劾、检控官吏渎职犯罪的重任,在深层次上,主要是少数民族统治者置身广袤的中华大地,面对具有较高文明程度的华夏各族人民,深感力不从心,基于强化地方监控的需要而为之;当然,也有肃清官常,惩治奸邪贪秽,以维护地方安定的目的。

  其后,蒙元统治者报着同样心态,对地方监察官格外倚重,在各地分设行御史台和肃政廉访使司,编织了一道道严密的监控网络。

  此外,金朝对负有纠举职责的官吏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世宗曾诏令"自今官长不法,其僚佐不能纠正又不言上者,并坐之",18以促使各级官吏认真履行纠举、监督上级官长的职责。

  在封建时代,皇帝对可能危及皇权,觊觎皇位的诸王防范甚严。

  金朝在各亲王府设置傅、府尉、长史等属官,职司管理王府事务,监视亲王及其家人的活动,纠举其违法犯罪行为等。

  大定十二年,世宗召见诸王府长史谕之曰"朕选汝等,正欲劝导诸王,使之为善。

  如诸王所为有所未善,当力陈之,尚或不从,则具某日行某事以奏。

  若阿意不言,朕惟汝罪。

  "19明昌元年

  章宗又敕定"亲王家人有犯,其长史,府椽失察、故纵罪",20以防止亲王府属官与亲王及其家人相勾结,共谋不轨。

  明昌六年,章宗处死世宗长子、镐王永中及其二子案,就是由镐王府属官傅、府尉等纠举永中第四子阿离合懑"因防禁严密,语涉不道"21而提起诉讼的。

  在审理过程中,进而牵涉到永中及其第二子神徒门,发现他们亦有"不逊"、"怨谤"之辞。

  章宗遂据此赐永中死,将阿离合懑和神徒门弃市。

  另一方面,金代监察官及有关官吏因纠举失职、违法,而受到处罚的事例,亦屡见不鲜。

  告诉,即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以及其他知情人向官府告发而提起诉讼。

  金律对告诉权的限制较少。

  一是不适用亲属相容隐的原则。

  自汉以降,华夏历代王朝的法律基于儒家伦常观念,均规定有亲属相为隐的诉讼原则,凡一定范围的亲属,犯罪非谋反、谋大逆、谋叛时,得互相容隐,告者反而有罪。

  金律则不然,听任亲属之间互相告发的行为。

  如大定年间,大兴府今北京市民赵无事"带酒乱言,"法当死,其父赵千捕之而告官府。

  赵千"大义灭亲"之举受到世宗赞许"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难,可特减赵无事死一等。

  "22若依唐宋律典之规定,赵千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

  "23据此,父告子乃为告期亲卑幼,应杖六十。

  二是金朝对中原王朝自古以来禁止奴婢告发主人的峻令,弃置不行,听任以至纵容奴婢告主,并经常依据奴婢的告发而大兴狱讼。

  故有金一代,奴婢告主的事件层出不穷,上自亲王,下至黎庶,因被家奴告发而陷于囹圄,以致丢官卸爵,身首异处者,不乏其人。

  太宗时,卫州汲县今河南汲县人陈光的家奴"谋良不可",告发陈光与贼杀人,致使陈光"系狱,榜掠不胜,因自诬服"。

  24后因其子陈颜自请代父死的孝行感动了官府,才获得赦免。

  海陵王时,昭义军节度使肖仲宣家奴"告其主怨谤""。

  25因肖仲宣政绩颇佳,深得海陵王信任,才免于缧绁之辱。

  海陵王之弟,西京留守完颜衮又名蒲家素为其兄猜忌,"尝召日者问休咎。

  家奴喝里知海陵疑蒲家,乃上变告之,言与西京兵马总管谟卢瓦等谋反,尝召日者问天命",26经御史台和刑部会同审理,查无实据。

  但海陵王仍遣使臣拘捕蒲家等至中都,斩之于市。

  梁王兀术之子完颜亨又名孛迭,封芮王,历任中京、东京留守,先后两次被家奴告发,最终冤死狱中。

  第一次是家奴梁遵告完颜亨与卫士符公弼谋反。

  虽经有关部门"考验无状",却使完颜亨遭到海陵王深深的猜疑。

  第二次是家奴六斤与完颜亨侍婢私通,事泄遭训斥,遂怀恨于心,总想伺机"告亨谋逆"。

  后果然借故"诬亨欲因间剌海陵",27致使完颜亨被捕下狱,不久惨死狱中。

  参知政事韩

  的家奴告其主"以马资送叛人出境"。

  有司考之无状,以该奴归还韩

  韩

  待之如初,曰"奴诬主人以罪,求为良耳,何足怪哉"。

  28大定时,海陵王之侄、应国公完颜和尚召日者妄卜休咎。

  日者李端称其"当为天子",司天张友直亦云其"当大贵"。

  29此事经家奴李添寿向朝廷告发后,完颜和尚等伏诛。

  章宗时,镐王永中的家奴德哥检举其主尝与侍妾言"我得天下,子为大王,以尔为妃",30导致永中被朝廷赐死。

  此外,金律亦不禁妾告正室。

  如天德四年,平章政事徒单恭之妾忽挞,告正室、太祖长公主兀鲁"语涉怨望"。

  海陵王遂杀兀鲁而杖罢其夫。

  金朝律令不禁奴婢告主和卑幼告尊长的规定,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颇具特色。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君臣、父子无狱讼"31的教条。

  秦律设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之制。

  32汉律本于儒家伦常观念,创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告尊长乃"干名犯义"行为。

  《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之"斗讼律"更明确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

  ……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疏议》曰"谓奴婢本无良状,而妄诉良,云主压充贱者,合徒三年"。

  《大元通制》亦载"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玷者,并禁止之";"诸以奴告主私事,主同自首,奴杖七十七";"诸奴婢诬告其主者处死,本主求免者,听减一等";"诸教令……奴告主者,各减告者罪一等"。

  33明清律典均将卑幼告尊长,奴婢告主列入"干名犯义"门"诸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

  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

  34《大清律例》所附"条例",还对奴婢告主的处罚,作了具体的补充性规定"凡奴仆首告家主者,虽所告皆实,亦必将首告之奴仆,仍照律从重治罪","凡旗下家奴告主,犯该徒罪者,即于所犯附近地方充配,不准枷责完结,俟徒限满日,照例官卖,将身价给还原主。

  "35可见,中国古代几乎所有王朝的法律,从维护宗法家族制度和等级特权出发,都禁止卑幼告尊长和奴婢告主,惟有金律例外。

  究其原因,在深层次上,是女真游牧部族人际关系相对平等的传统,与中原法律基于儒家的伦常观念的"同居相为隐"原则相碰撞的结果。

  在女真人占居统治地位的背景下,传统势力冲破了同居相隐原则编织限制家族成员之间告诉权的罗网。

  而更直接的原因则是金朝当权者出于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现实考虑。

  金王朝长期处于同南宋、西夏等国对峙的国际环境,战乱频仍,政局动荡。

  统治集团内部派系林立,权力倾轧剧烈,仅在位皇帝就有三人被政敌谋杀。

  故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时时注视政敌的动向,防范其不轨活动。

  尤其是金朝皇帝继位秩序不正常。

  金代共历十帝,其中兄终弟含堂弟及者凡四帝,叔侄相继者二帝,其余四帝亦多未遵循中原传统的嫡长继承制。

  海陵王、世宗、宣帝三帝还是通过政变或利用政变后的混乱局面上台的。

  "法统"不正使最高统治者对谋反、叛逆言行极为敏感,为消除一切可能危及皇权的隐患煞费苦心。

  鼓励告奸是防止皇权旁落,消弥反叛,巩固帝位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家奴与其主人朝夕相处,对主人的所作所为了如指掌。

  听任和利用家奴检举、告发主人违法不轨行为,无疑有助于及时打击犯罪活动,防范反对派势力的不轨图谋。

  此外,金朝还实行"保伍连坐法",强制邻里告奸。

  如泰和六年1206年,章宗"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

  其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

  "36当然,金也同历代一样,对告诉失实诉妄及诬告者,亦给予处罚。

  如海陵王时,左宣徽使正三品职许霖之子与应国公完颜和尚发生纠纷。

  许霖父子被殴辱后诉于朝廷,使对方受罚。

  但许霖亦因"所诉有妄,笞二十"。

  37芮王完颜亨被家奴梁遵诬告谋反一案,经朝廷"考验无状,遵坐诛"38。

  大定二年1162年,军士术里古等告同判大宗正事从二品职完颜谋衍之子斜哥"寄书其父谋反,并以其书上之"。

  世宗览书曰"此诬也,止讯告者"39。

  经审理,果真为诬告,术里古伏诛。

  投案自首,指刑事犯罪人和民事被告向官府自动投案,自我举发或托人代为自首。

  自首通常会受到减免刑罚的优待。

  如大定十年1170年,河中府今山西运城民张锦为父报仇杀人,法当死。

  张锦犯案后主动向官府自首。

  此案经尚书省奏报皇帝后,世宗裁决"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

  以减死论。

  "40金代诉讼案件,一般归案发地官府管辖。

  但有的案件则须由被告原籍地官府受理。

  如章宗泰和年间,大兴府今北京府民靳向中都警巡院诉涞水人魏廷实为奴,及妄诉殴詈案。

  经查证,原被告的祖辈确有主奴关系,但早在数十年前已放良。

  于是警巡院驳回了靳之诉求,并告之,若再行起诉,"法当诉于本贯",即被告魏廷实原籍涞水县。

  后此案因诉讼程序不合法,及有关官员恃权枉判,引起中央御史台的干预,最终在皇帝过问下才得以解决。

  然而,凡涉及六品以上官的诉讼案件,任何官署皆不得擅断和处罚,须奏闻皇帝而后决。

  如大定年间,平章政事乌古论元忠奉诏提控元妃李氏葬礼事务。

  "都水监丞高杲寿治道路不如式,元忠不奏,决之四十。

  "监察御史张景仁劾奏元忠"辄断六品官,无人臣礼。

  "世宗对此予以嘉许"卿劾奏甚当",并令左宣徽使蒲察鼎寿传诏戒敕元忠曰"监

  丞六品,有罪闻奏,今乃一切趋办,擅决六品官,法当如是耶?

御史在尊朝廷,汝当自咎,勿复再!

"41二、审判制度一《州县官听讼条约》金代州县官权力较重,各类诉讼案件,"州县官各许专决"42。

  这就使州县官得以舍法而任意,操纵地方司法。

  有金一代,州官审理狱讼而自行杖杀人犯的案例,俯拾即是。

  如大定年间,磁州今河北滋县"素多盗,既获而款伏者,审录官或不时至,系者多以杖杀,或死狱中。

  "43杨伯仁任滨州今山东滨县刺史时,"郡俗有遣奴出亡,捕之以规赏者,伯仁至,责其主而杖杀其奴,如是者数辈,其弊遂止。

  "44淄州今山东淄博市"剧盗刘奇久为民患,一日捕获,方讯鞫,闻赦将至",负责审理此案的同知军州事石抹元"亟命杖杀之,阖郡称快。

  "45滥施刑讯逼供,苦打成招,造成冤狱者,亦不乏其例。

  海陵王时,某地以"党人相结欲反"为由,收捕田赡等下狱,"且远捕四方党与,每得一人,先漆其面赴讯,使不相识,榜掠万状"46,田赡等皆死狱中。

  兀术之子、广宁府尹完颜亨被家奴诬告而入狱。

  "与其家奴并加榜掠,皆不伏"。

  海陵王遂派人将其残杀于囚所。

  "亨比至死,不胜痛楚,声达于外。

  "海陵闻亨死,佯为泣下,遣人谕其母曰"尔子所犯法,当考掠,不意饮水致死"47。

  可见金律规定有刑讯拷掠制度。

  大定年间,亲军百人长完颜阿思钵非值日带刀入宫,其夜入左藏库,杀都监郭良臣,盗取金珠。

  点检司逮捕嫌疑者八人,"掠笞三人死,五人者自诬,其赃不可得"。

  后真凶销赃时被查获,伏诛。

  世宗指出"棰楚之下,何求不得。

  奈何点检司不以情求之乎!

"48并敕令抚恤刑讯中的冤死者和诬服者,还亡羊补牢,禁止护卫亲军非值日,不得带刀入宫。

  世宗时,一老妪与其儿媳憩道旁,儿媳与所私相从亡去。

  有人告知老妪其媳去向,老妪遂报告伍长并一道追寻。

  恰好"有男子私杀牛,手持血刃,望见伍长,意其捕己,即走避之。

  妪与伍长疑是杀其妇也,捕送县,不胜楚毒,遂诬服。

  "后老妪"得其妇于所私者"49,此冤狱才真相大白。

  承安五年,翰林修撰杨庭秀向朝廷奏报了地方司法的黑暗状况"州县官往往以权势自居,喜怒自任,听讼之际,鲜克加审。

  但使译人往来传词,罪之轻重,成于其口,货赂公行,冤者至有三、二十年不能正者。

  "鉴于此,章宗敕令订立《州县官听讼条约》,"违者按察司纠之"50,将州县官的司法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范畴。

  这不仅使州县官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责时有章可循,也为监察机关纠举州县官违法渎职提供了依据。

  到金末宣宗南渡后,地方司法秩序又陷于混乱。

  正大二年1225年,谏官陈规奏报哀宗"今河南一路便宜、行院、帅府、从宜凡二十处,陕西行尚书省二、帅府五,皆得便宜杀人,冤狱在此不在州县。

  "51二大理寺审判案件的期限。

  金律限定大理寺断狱,"决死囚不过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

  "52但实际上大理寺并未认真遵守此项制度,虽然"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办案拖沓,"以致事多滞留"。

  大定十七年,世宗曾就此问题追究宰臣的责任"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

"并敕令尚书省"凡法寺断轻重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决,岂敢有违!

"53以期提高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

  三、判决的执行一笞杖刑的执行笞杖刑虽较轻,但属于身体刑,并带有耻辱刑的性质。

  故有一定身份地位者,往往通过以钱财赎刑等途径规避体罚的实际执行。

  为此,金律对于某些贵族官僚犯罪案件,在判处笞杖刑时,特别附加了"的决"的规定,要求必须实际执行,不得赎免。

  如大理寺受理的案件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违者有罚,"法官但犯皆的决"另一项诏制规定"职官犯故违圣旨,徒年、杖数并的决。

  "54不过,世大宗对贵族官僚颇为优容,职官犯罪大多可以赎免,附加"的决"之例,尚不多见。

  "定间,监察坐罪大抵收赎,或至夺俸,则外降而已,间有的决者皆有为而然也。

  "55明昌四年,拱卫直指挥使纥石烈执中,因"监酒官移刺保迎谒后时,饮以酒,酒味薄",将移刺保殴伤,被"的决五十"。

  56泰和六年,章宗针对地方官吏查缉私盐不力,致使各地私煮盗贩者成党,国家盐课收入大量流失,敕令加重地方官的缉私责任。

  "诸统军、招讨司,京府州军官,所部有犯者,两次则夺半月俸,一岁五次则奏裁",特别是专司缉私职责的"巡捕官但犯则的决,令按察司、御史察之。

  "57到金末宣宗时,国势日蹙,对职官犯罪的处罚日渐加重,通常都规定"的决"。

  时任参知政事的张行信曾提到"今法,职官论罪,多从的决";并上疏宣宗,对当时"监察御史多被的决"的状况表示异议,认为"无问事之大小,情之轻重,一概的决"58,太过分了。

  宣宗贞

  四年1216年诏定"若人使入国,私通言语,说知本国事情;宿卫、近待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之家;灾伤阙食,体究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及考试举人关防不严者,并的杖";监察官"若任内有漏察之事应的决者,依格虽为称职,止从平常。

  平常者从降罚。

  "59法杖仍有一定的规格。

  章宗明昌四年1193年颁行的《铜杖式》,明确限定了法杖的尺寸、厚薄,并向地方官署颁发了标准式样。

  施刑的部位,金初罪无轻重悉笞背,熙宗时改为臀、背分决,海陵王又"以脊近心腹",禁止杖背。

  但实际上,地方官往往不遵法式,任情立威,随意使用大杖,甚至置铁刃于杖端行刑,多致人死。

  二徒刑的执行金代徒刑判决的执行,通常要附加决杖,如徒五年加杖二百,徒四年加杖一百八十等。

  "杖无大小,止以荆决臀。

  "60决杖之后,即将徒囚投入强制劳作。

  管理徒囚的官署叫作院或都作院。

  作院设作院使和作院副使,"掌监造军器,兼管徒囚,判院事",设牢长掌"监管囚徒及差设牢子。

  "61牢长和牢子是具体管理徒囚居作的人员。

  地方徒囚"拘役之处,逐州有之,曰都作院"62。

  "随府节镇都作院使副,并以军器库使副兼之"63。

  可见,金代徒囚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兵器制作。

  "所徒之人,或使之磨甲,或使之土工,无所不可。

  脚腕以铁为镣,镰锁之。

  罪轻者用一,罪重者用二,朝纵暮收,年限满日则逐之,使不得依旧为百姓。

  "11此外,金朝对某些特殊身份的徒罪犯人,如妇女及"家无兼丁"者,实行以杖代徒,即用决杖代替徒刑居作。

  三死刑的执行金代死刑判决的执行,仍实行秋冬行刑等适时行刑制度。

  世宗大定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

  惟强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