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绩效考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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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绩效考核

法院绩效考核

篇一:

20XX年度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20XX年度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文秘站|法院,基层,位次,部分,职能,工作||浏览:

9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视和指导,调动各基层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见先必学、逢先必争、有优必创”的争先创优意识,推动全市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以往对基层法院目标治理考核的实践和经验,结合中院党组提出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然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违法违游记为不计进本年度的绩效。

第四条本绩效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制的记分方法,由审判业务、综合治理指标及内部评价组成,满分为1000分。

另设加分、扣分项目,作为补充。

第五条审判业务项目满分为600分,综合治理项目满分为350分,内部、外部评价满分为50分。

第二章审判业务

第六条审判业务的绩效考核包括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处理督查工作、个案评查工作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结案率不低于90%的,得30分,每低1%减1分。

结案率=年度实际结案数/年度收案总数(含旧存)×100%。

结案数以裁判文书投递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案件数为准。

(考核职能部分:

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

第八条基层法院未发生超审限现象的,得30分,每发现超审限案件1件减2分。

(考核职能部分:

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

第九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0%,得80分。

每低1%减2分。

(考核职能部分:

研究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条上诉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

上诉案件改判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改判率。

上诉改判率每1%减3分。

民事(行政)案件经市法院调解(协调)结案的,不计进改判案件数。

(考核职能部分:

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一条上诉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

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发回重审率。

上诉发回重审率每1%减2分。

(考核职能部分:

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二条再审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

再审改判数占基层法院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改判率。

再审改判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分:

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三条再审发回重审率,满分为50分。

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数占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发回重审率。

再审发回重审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分:

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四条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

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分:

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五条执行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

执行局对10个基层法院的执行

篇二:

中级人民法院岗位绩效考核工作流程(试行)

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岗位绩效考核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考核方式,规范考核程序,提高考核效率,根据《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按照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考核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自查阶段、申报阶段、审核阶段和公示阶段。

第二章工作流程

第三条自查阶段

(一)在本季度考核周期内,被考核人应按照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照《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工作细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次季度初月5日前对本人在本季度工作情况结合考核标准逐项进行自查。

(二)被考核人根据自查情况填写考核表:

1、综合部门被考核人根据自查情况填写《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岗位绩效考核标准表》(附件一)、《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岗位绩效考核自查表》(附件二)、《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个

人创先绩效考核申报表》(附件四)。

2、审判业务部门被考核人按照以下程序填写考核表:

(1)在6日前根据审管办发布的质效数据和审监庭发布的案件评查结果通报进行自查,并填写《某某中级人民法院质效考核评分自查表》(附件六)和《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评查评分自查表》(附件七)。

(2)将上述二表由本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分别报审管办和审监庭进行审核评分。

(3)审管办和审监庭在8日前进行审核评分,填写审核评分结果并签字后返回被考核人。

(4)被考核人结合本季度的自查情况、审管办和审监庭返回的评分结果填写《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岗位绩效考核自查表》(附件二),并填写《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岗位绩效考核标准表》(附件一)和《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个人创先绩效考核申报表》(附件四)。

3、上述考核表中的附件一仅在按照《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的第一次考核时填写并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申报阶段

(一)被考核人在9日前将本人所填相关表格资料报部门负责人审核评定,加分项目应附加分相关材料。

(二)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上报的自查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评定。

(三)部门负责人在10日前将审核评定得分结果签字确认后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判业务部门被考核人的附件六和附件七同时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相关责任部门在10日前向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个人操行绩效考核表》(附件

三)、《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岗位绩效考核一票否决表》(附件

五)和创先绩效加分项目的相关证明资料:

1、人事处:

违反劳动纪律规定,上班或开会迟到、早退情况通报;违反劳动纪律规定旷工情况通报;请假登记情况通报;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报。

2、监察室:

值班、备勤情况通报;开庭时迟到、早退、缺席情况检查通报;着装情况检查通报;庭审规范检查通报;群众纪律情况检查通报;决定决议情况检查通报;纪律情况检查通报;效能建设情况检查通报;发生违纪、违法、违禁的行为,被依法依纪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通报或处理结果;执法办案中弄虚作假、执法质量检查存在严重问题通报或处理结果;不服从领导分配工作,拒不履行职责或工作方法不当,诱发群体性事件通报;通过网络发布有损法院形象、不利于团结的信息被查实的通报;在群众中传播流言蜚语、散布谣言被查实的通报;在干部任用过程中,跑官要官、拉选票等被查实的通报;为泄私愤或个人不正当目的,歪曲、虚构事实进行举报或越级反映情况、问题被查实的通报。

3、考核办:

院长对个人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成效显著、审判质效优秀和其他工作突出进行表彰的文件依据。

4、宣教处:

个人获得奖励的表彰文件;个人被评为先进个人的表彰文件;个人在比赛、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名)的表彰文件;因个人负责(承办)工作出色,集体受表彰的表彰文件;被各级刊物发表或采用的宣传稿件;救死扶伤典型事迹或见义勇为的批示、通报和事件;部门立功、获奖、受表彰文件。

5、立案庭:

个人办理涉法信访积案得到化解的批示、案件或事件。

6、研究室:

被各级机关和刊物发表或采用的调研文章;个人办理司法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并书面回复的批示、回复和建议。

7、办公室:

被各级刊物采用的信息稿件;院长对个人工作充分肯定、表扬的通报。

8、审管办:

每季度评出的质效先进个人。

第五条审核阶段

(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审核评定得分结果和责任部门提供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评定,并对绩效考核得分进行汇总。

(二)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日前对汇总绩效考核得分在内网进行预发布。

(三)被考核人对预发布结果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在

发布之日起2日内向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六条公示阶段

(一)申请复核期满后,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绩效考核得分情况和复核申请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二)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绩效考核得分情况和复核申请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三)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日前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的最终结果在内网进行公示。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七条本工作流程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工作流程与《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同步执行。

附件:

1、《某某人民法院岗位绩效考核标准表》

2、《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岗位绩效考核自查表》

3、《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个人操行绩效考核表》

4、《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个人创先绩效考核申报表》

5、《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岗位绩效考核一票否决表》

6、《某某中级人民法院质效考核评分自查表》

7、《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评查评分自查表》

篇三:

某县人民法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县人民法院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市法院创建“四型”法院为主攻方向,以司法能力建设为重点,转变审判作风,实践“三个至上”宗旨,全面实施“一岗双责”,把审判工作、法官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纳入科学管理轨道,根据**县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注重结果与兼顾过程相结合的原则;

2、平时掌握与司法统计相结合的原则;

3、一岗双责、层层连带的原则;

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基础分设臵

1、全院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全年基础分设定为总分100分。

2、部门副职及一般干警为单一考核,即在100分基础上加减后的实得分数为其最后得分。

3、部门得分按部门内所有人员的平均分计算。

4、部门正职的分数采用双重计算的办法,即100分加减后的实得分与本部门平均分之和的平均分数,为其最后得

分。

5、院级分管领导的分数采用双重计算的办法,即100分加减后的实得分与本战线各部门平均分之和的平均分数,为其最后得分。

6、院长的分数采用双重计算的办法,即100分加减后的实得分与党组成员的分数之和的平均分值,作为最终得分。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队伍建设考核标准

1、凡是本年度取得的荣誉称号,集体每个按县、市、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5分、20,个人每人分别为2分、4分、10分、20分。

(政工科)

2、每半月至少召开庭务会1次,以庭务会记录为准,少一次扣庭长1分,扣部门1分。

(政工科)

3、全院干警学习本院计划规定的内容,全年政治、业务学习笔记应分别不少于20000字,内容杂乱及字数不达标者,每人每次扣2分,优秀者加2分(每次不超过5人)。

(政工科)

4、参加县市省的教育培训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本人4分、部门2分。

(政工科)

5、参加县里活动、会议和全院大会,无故不参加者扣本人5分,扣部门2分;不按要求着装的每人次分别扣本人

2分、部门1分;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1分;因私事请假的按事假处理;虽属公务但因部门安排不周导致本部门干警中间缺会的扣部门1分。

(政工科)

6、本院及上级领导机关布臵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每次扣庭长1分,扣责任人2分。

院领导交办纳入督办范围的事项未能按时完成的,每次扣责任人和部门各2分。

(政工科)

7、收到锦旗、牌匾的部门加1分、个人加2分。

(政工科)

8、部门在中院目标考核中单项排名4—10名的,分别扣10分、20分、30分、40分、50分、60分、70分。

(政工科)

9、本院开展活动验收不合格或拖拉延误的,在牵头组织部门检查通报后,每次扣个人2分、部门1分。

(政工科)

10、参加本院组织考试、竞赛取得前三名的分别给本人和部门各加3分、2分、1分;参加上级机关组织考试、竞赛取得前三名的分别给本人加10分、7分、5分,为部门加3分、2分、1分;全员参加的考试不及格的扣本人3分。

(政工科)

11、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成绩通过的个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

(政工科)

12、集体或个人工作受到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通

报表扬的,分别加2分、4分、6分、20分。

(政工科)

(二)审判工作考核标准

13、简易程序案件超审限,每件扣责任人5分;扣庭长3分(向上级正式书面请示或汇报,但因上级未及时书面答复而造成超审限的案件除外)。

(立案庭)

14、普通程序案件超审限,每件扣主审人、责任人8分;扣庭长5分;扣合议庭其他成员每人1分(向上级正式书面请示或汇报,但因上级未及时书面答复而造成超审限的案件除外)。

(立案庭)

15、刑事、行政审判案件年终结案率要达到100%,民商事、法庭案件的年终结案率要达到98%。

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分别扣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各2分,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为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各加2分,审监庭案件以审限为准。

(研究室)。

执行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年终执结率低于95%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各2分,每超一个百分点为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加2分(收结案不实的,不予奖励,按相关规定处理)。

(研究室)

16、人民法庭的入村开庭率低于4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各1分。

行政案件司法建议率达不到百分之七十,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案件主审人和部门个1分。

刑事犯罪重刑面低于15%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庭长

和部门各1分。

(审监庭)

17、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上诉率高于6%的(以判决案件为基数),每高出一个百分点扣部门、部门负责人各2分、2分。

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重审改判率高于10%的,每高出一个百分点扣部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2分、2分、5分。

行政案件、再审案件重审改判率高于10%的,每高出一个百分点扣部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2分、2分、5分。

(研究室)

18、民一庭、民二庭、法庭案件调撤率要达到88%以上;再审案件调撤率要高于30%,未完成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百分点分别扣部门和部门负责人2分、2分。

民一庭、民二庭、法庭案件承办人个人平均调撤率高于88%的,每高出一个百分点加2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2分。

(研究室)

19、案件重(更)审改判率高于10%的,每高出一个百分点,扣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各2分。

经研讨有责任的,每件扣责任人5分,扣其他有责任的合议庭成员各1分,造成影响的每件扣责任人10分。

(研究室)

20、未按要求上报司法大检查登记表和总结材料的,扣部门和部门领导各2分。

末按要求项目检查的,即每漏一项一次扣责任人0.1分。

(研究室)

21、审监庭在对已结案件检查后经审委会委员或上级部门检查仍存在问题的,每件扣负责检查的责任人1分。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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