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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管理办法

x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管理,保障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

使用安全的农业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标志的安全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

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辖内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产品认证的组织申报等工作。

并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农产品基地规范化生产操作及产品销售环节的市场准入等工作。

第五条:

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和产品证书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要围绕“基地环境不污染,违禁农药不使用,化肥施用不超量,农药残留不超标”的原则强化监督管理。

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限用规定和安全间隔期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生产用水、肥料、农药、种子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安全间隔期:

是指作物的最后一次施药至收获前药物降解到安全限量时相隔的天数。

1、基地实行田、林、水、路综合规划布局,靠近河道、村庄道路部位栽植防护林,改善产地小气候,减轻产地土壤环境污染。

执行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8407.1—2001无公害蔬菜环境标准。

GBl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2、基地农业投入品实行定点销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经营,严禁违规农业投入品流入基地。

执行标准:

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8321农业合理使用标准。

NY/T496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通则。

GB4405—84粮食杂交种种子分级标准。

GBl67l5—l999瓜果茄果类种子质量标准。

3、基地周围500米范围内不准排放、倾倒、填埋有害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或其它有毒有害物;不建设有污染的医院厂矿企业等。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

GBl5618—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水卫生标准。

(加工用水)

4、产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由产地统一管理,农户持卡(无公害生产资格卡)资格生产,并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执行标准:

GB5009.199—2003国家农药残留标准。

NY/T448—2001农业部农药残留标准。

GB2715—81国家粮食卫生标准。

GB/T18407.1-2001无公害蔬菜环境标准。

第六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行使监督检查权。

1、生产过程监督: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产品质量办公室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派驻质量监督员,全面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定期对农户、企业的生产状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无公害农严品产地的环境状况;检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技术规程执行情况;检查质量保证措施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等)。

通过检查监督,促使基地农户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并要求农户认真做好生产过程纪录。

(纪录包括:

投入品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停用日期,病虫草鼠害发生防治情况、收获等一切管理情况)。

2、农产品上市检测:

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害,在农产品上市前15天,由质检员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经检测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为农药残毒合格产品,发证标识上市。

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不予发证,不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不准上市销售。

执行标准:

GB/T5009.199-2003国家农药残留标准

NY/T448-2001农业部农药残留标准。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l、要求被检查单位、企业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书、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

2、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它资料。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执法人员有权查封、扣押。

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单位、企业和个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被检查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给予警告,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生产资格,收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并给予公告。

1、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和产品认证证书的;

2、生产基地环境发生变化,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

3、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禁用、限用、间隔期使用规定、滥用投入品的;

4、擅自变更或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5、拒绝接受农业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6、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责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终止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产品证书被撤销的;

2、产品质量达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标准的;

3、擅自扩大无公害标志使用范围的;

第十一条:

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称或者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由县农产品质量办公室办公室责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x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使农业生态良性循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维护公众健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地选择。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选择具有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域内空气清新,水质洁净,土壤未受污染。

周围及水源上游或产地上风方向500米范围内应没有对产地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厂矿企业。

避开工业区和交通要道,并与主交通要道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遭受工业“三废”、公路灰尘、废气、农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的污染。

第四条:

严把投入品准入关。

辖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和产地的任何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营和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投入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投入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投入品经营的法律法规和使用标准如下:

一.法律法规

1、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2、国务院《种子法》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3、陕西省《肥料登记管理条》

4、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

二、执行标准:

1、GB4405—84粮食杂交种种子分级标准。

2、GBl6715.3—1999瓜莱作物种子质量标准

3、NY/T496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通则

4、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5、GB/T8321农药合理使用标准

第五条:

投入品实施经营许可制度。

基地使用的投入品,实行定点门店专营,经营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经营。

第六条:

实施禁用投入品目录制。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产地投入品的监管,制定下发禁用目录,产地禁用的投入品不得在产地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实施投入品定期检查制。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调工商、质检、物价、植检、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定期对定点门店进行综合检查,严禁销售违禁投入品,确保投入品市场秩序良好。

第八条:

实施投入品处罚追究制。

凡违反投入品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由执法人员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发展规划。

在未来的

发展中,基地周围不允许出现任何对产地环境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企业,不准兴建有污染的厂矿、医院等。

第十条:

任何厂矿企业、医院、单位和个人,禁止向基地排放、倾倒、填埋有害的工业固体废物、废水、废气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和生活垃圾。

执行标准:

GB8172—1987。

城镇垃圾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基地实施田、林、水、路综合规划布局,靠近河道、村庄、道路部位栽植防护林带,公路两侧设置隔离带,改善基地小气候,减轻基地土壤污染。

执行标准:

NY/T397农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农田灌溉水以天然地下水或泉水灌溉,严禁使用污水和工业废水灌溉,并教育农民禁止向河流、渠道内投放杂物、有毒有害物质,防止产地水质污染。

执行标准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任何企业、医院、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基地农事活动登记建档制度。

教育基地农户做好农事纪录。

第十五条:

任何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以生产环境不污染、违禁农药不使用、化肥使用不超量、农药残留不超标为原则组织生产。

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限用规定和安全间隔期规定。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

1、在农业生产过程由-台理、科学施用化肥,积极推广配方施肥。

严禁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大田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2、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积极推广清洁生产,严禁使用不腐熟的人畜粪便泼浇蔬菜、水果等。

3、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断更新栽培技术,提高管理水平,优化农产品的生产环境。

实施农产品生产的优质化和生产过程的无害化,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六条:

规范基地操作规程。

基地生产者必须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合理密植、科学管理、定期轮作、减轻各类病虫危害。

避免过量施用化学农药,确保基地洁净生产。

第十七条:

清洁田园。

对残枝落叶、废膜、废瓶、废包装袋等要及时进行清理,对病叶病果等要集中运出深埋。

农作物桔秆等通过堆沤辽田或过腹还田肥沃土壤,禁止任何集体或个人野外焚烧秸杆、残枝落叶,防止基地空气污染。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投入品管理制度

为确保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源头杜绝违禁投入品流入基地,结合本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和农膜、农机等农用工程物资产品。

第二条:

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投入品实施经营许可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投入品,实施定点门店专营。

专营门店的经营人员,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的,持合格证及办公室的介绍信前往工商部门办理执照,方可经营:

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不予经营。

第四条:

定点门店经营的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经营的投入品包装上的标签完好、三证齐全(三证包括:

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执行标准号),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清楚,不得经营无产品合格证、无标签或假、冒、伪、劣过期的投入品。

第五条:

实施投入品准入制。

在本县辖区内投入品的经营人员和生产基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投入品经营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经营和使用,并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不符合标准的投入品,经营人员不得采购,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不得使用。

投入品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如下:

<一>法律法规:

1.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2.国务院《种子法》,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3.陕西省《肥料登记管理条例》。

4.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

<二>执行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GB4405—84.粮食杂交种种子分级标准。

2.GB167l5.3—1999瓜菜类、作物种子质量标准。

3.NY/T496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通则。

4.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5.GB/T832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第六条:

实施禁用投入品目录制。

x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员负责产地投入品的质量管理。

对辖内定点门店逐门店标签抽检、造册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没收销毁。

制定下发禁用目录。

禁用的投入品不得在产地销售使用。

第七条:

实施投入品配送制。

结合本县实际和就近供应的原则,各经营门店根据自己的实际,可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签定供销合同。

产地向经营门店在使用前10天提出投入品供需计划和产品名单,门店按产地需求计划在基地使用前两天送货上门,以此杜绝违禁投入品进入产地。

第八条:

实施投入品违规处罚追究制。

凡违反本制度各条款,不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不按执行标准经营、非法经营的门店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工商部门注销经营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实施投入品的检查制。

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调工商、质检、物价、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定期对定点门店进行综合检查。

依法查处违禁投入品,确保投入品市场经营秩序良好。

第十条:

实施投入品承诺制。

投入品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投入品。

第十一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产地造成损失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办负责解释。

x无公害农产品

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识是指用来表达农产品生产信息、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信息的所有标示行办和结果的总称。

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相关说明进行表达和

标示。

本办法所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以国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基本图案为准。

本县区域内昕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无公害产品标志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如下:

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为: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规格分为五种其规格尺寸(直径)为:

规格:

l号2号3号4号5号

尺寸(mm)1015203060

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

第六条:

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无公害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八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九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

按照认证证书标明的产品品种和数量发放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时要清点数量,登记台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台账要保存完整,时间为5年。

第十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基地和个人,应当将标志的发放使用情况,每半年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次。

第十一条:

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用以证明其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内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

第十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管理办法》第十条1、2、3款规定的,责其停止使用标志,终止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制定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有档备查。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工作应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的印制单位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六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标志管理人员,不得向具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放、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违反本规定的责其改正并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违反本法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责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由办公室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认证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省农业厅、农业部或固冢认监委投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有效提升我县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县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任何单位、企业、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兮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检测、检验、检疫工作。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相关工作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建立建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确保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质。

执行标准:

GB8172-1987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第五条:

产地内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执行标准:

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8321农药合理使用标准

NY/T496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第六条:

任何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据投入品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合理、安全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过期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保证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且符合法定要求。

第七条:

产地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2、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3、产地质量控制措施具体可行,生产纪录完整,档案建全。

第八条:

基地生产为持证资格生产。

第九条:

基地质检员监督农户严格按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农事后的污染情况。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反禁用、限用、安全间隔期使用规定的、滥用农业投入品、拒绝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责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取消其生产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生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予以警告,并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的;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3、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十二条:

产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其停止并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农产品上市前必须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不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其它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执行标准:

GB/T5009.199—2OO3国家农药残留标准

NY/T448—2001农业部农药残留标准

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

NY5082-2005根菜类蔬菜标准

NY5074-2005瓜菜类蔬菜标准

NY5089-2005绿叶菜标准

第十四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责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五条:

对连续两次以上不按规范标准操怍的基地或个人,取消其生产资格;对连续三次抽捡,均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基地质检员对其出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证明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检验证明报告。

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质检、工商部门有权查处。

第十八条:

基地产品质量安全检验证明报告以基地质检员签字后有效,否则检验证明报告无效。

第十九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质检员,滥用职权,绚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术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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