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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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XK21-006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1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许可程序 3
4.1申请和受理 3
4.2企业实地核查 4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审定与发证 5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审查要求 5
5.1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6
5.4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6
5.5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6证书和标志 8
6.1证书 8
6.2标志 9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9
8监督检查 10
9收费 11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1
11附则 11
附件1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2
附件2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3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5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26
附件5检验报告 27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表1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适用产品范围
1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家用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为0.03MPa~1.56MPa、出口压力为2.80kPa±0.50kPa、额定流量小于或等于2m3/h、使用环境温度为-20℃~45℃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
非家用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为0.03MPa~1.56MPa、出口压力为2.80kPa±0.50kPa或5.00kPa±0.90kPa、额定流量小于或等于3.6m3/h、使用环境温度为-20℃~45℃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
2
城镇燃气调压器
表前调压器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2MPa、出口压力符合CJ274-2008《城镇燃气调压器》标准中表4中规定的表前调压器出口压力要求、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20mm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
≤0.4MPa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300mm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
>0.4MPa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但不大于4.0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300mm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
3
城镇燃气调压箱
≤0.4MPa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的调压箱。
>0.4MPa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但不大于1.6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的调压箱。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审查部
地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邮政编码:
300384
电话:
直线022-83711026,总机022-83711118转
传真:
022-83717080
电子信箱:
cgacma@
联系人:
王启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燃气器具”,“产品名称”栏填写“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企业明示规格型号等相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