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试析调节我国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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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试析调节我国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研究

试析调节我国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研究

永嘉县国税局课题组执笔人:

李小理

摘要: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扩大化的趋势,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已成为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重要民生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财税政策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收入分配的唯一手段,却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

但是现行财税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从收入分配的现状分析、调节分配税收政策分析、财政政策分析出发,并借鉴国际上调节分配差距的先进经验,探讨建立全面、综合、系统的财税调节机制,努力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关键词:

居民收入差距收入分配财税政策

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九十周年大会上讲:

“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速,我国正处在人均GDP3000到5000美元的转型关键期,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构建和谐社会正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

因此研究影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财政因素,完善公平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对遏制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最终朝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迈进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分析

我国经济改革开放进行了三十多年来,在经济增长和改革政策的共同作用下,居民收入差距总水平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特别是在东南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更甚。

(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特征

1、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扩大。

国际上,经济学家们通常用基尼指数来表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富分配状况。

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

虽然目前我国基尼系数的统计缺乏比较权威的数据,但有两点是大家一致公认的:

一点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基尼系数在总体上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另一点是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出国际警戒线,接近或超过了0.5,有的资料报道现在更是接近0.65,说明我国目前的国民收入分配悬殊,进入到了收入分配不公平阶段。

2、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大。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1995年36个国家的资料,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

1,只有3个国家超过了2:

1,我国是其中之一。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经济下滑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城镇居民。

2009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08年的3.33:

1扩大为3.36:

1,绝对差距首次超过1万元。

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各种补贴、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隐性收人,以及农民尚需从纯收入中扣除三提五统和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约为5:

l一6:

l。

中国社科院研究表明,如果把医疗、教育和失业保障等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为世界最高。

3、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水平日渐增大。

我国地区差距的扩大,相当一部分表现在东部、中部、西部的地区间差距上,特别是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差距非常明显。

改革以来,尽管各地区人均GDP均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但它们之间的差距却在持续扩大。

1980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人均GDP比是1.8:

1.18:

l,1990年扩大为1.9:

1.17:

l,2002年进一步扩大为2.63:

1.26:

1。

而2009年三地区的人均GDP比是2:

1:

O.86,地区间人均GDP差距的扩大,说明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水平也在日渐增大。

4、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度扩大。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主要表现为有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使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呈扩大趋势。

资料显示:

1987年我国收入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工资比是1.38:

1,1991年行业平均收入最高与最低水平相差1.55倍,到2002年这一差距扩大到2.99倍。

而到了2009年.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行业相差已超过10倍。

(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

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很复杂,其中有政策导向因素;有非法因素,也有合法因素;有我国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特有的因素,如分配机制不健全等。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发展不均衡。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经济起飞时期,根据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初期,必然存在着工农之间和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异,并且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这种差异还会拉大。

根据罗斯托对经济发展阶段的分析,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必然要有较高的资本积累率和进行大规模的资本投入,这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提高了财产收益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降低了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扩大了财产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只有当经济经过起飞阶段进入向成熟推进阶段或大规模高消费阶段以后,财产收益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才能下降,财产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才能缩小。

  2、经济体制不完善。

我国正在进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在资源配置环节,一个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调节制度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些垄断性经营行业如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电力、煤气、自来水等,利用行业垄断优势,获取超额利润,并将相当大的一部分利润转化为职工工资;一些竞争性行业如建筑业、批发与零售贸易和餐饮业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能获得平均利润,职工的工资水平只能处于平均水平;一些依靠财政补贴的行业如农林牧渔业、地质勘探业,只能获得低于平均水平的利润和工资。

  3、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一部分人通过权钱交易,借助审批机制从事寻租活动,获取高额收入;一部分人制造假、冒、伪、劣商品,通过欺骗消费者获取高额收入;一部分人通过偷逃骗税,直接将社会整体利益转化为个人利益。

  4、倾斜性的经济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地区倾斜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对外开放战略,从经济特区、立经济开发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这些都享有其他地区或城市所没有的权利与利益。

这种地区倾斜政策,一方面促进了沿海地区经济的高速增长,推进了沿海地区的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不平等竞争,扩大了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

5、分配体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政府手中缺乏实现再分配的机制或渠道,特别是以税收制度和财政支出为主要内容的再分配体系不够健全,这也是本文着力研究解决的重点。

政府在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如农村义务教育、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许多方面存在体制性差异。

二、现行调节分配的税收政策分析

1、个人所得税调控机制不健全。

以收入水平为基础的个人所得税较之于其它税种,在发挥收入再分配功能上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

但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从税收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还相当低,而相对中性的不具备收入分配调控功能的增值税是我国税收的主体。

从税收结构上看,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模式,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项征税,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从税种设计上看,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每个纳税人家庭的具体差异,税率设置不科学,边际税率较高,累进级次较多,不同来源收入的边际税率差

别较大,容易造成税负不公。

从税收征管上看,征管模式和手段落后,处罚无力,税收流失非常严重。

社会上工薪阶层之外的高收人群体,却逍遥于税收的征管之外。

富人的个人所得税流失成为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2、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体系尚未建立。

财产税以财产存量为征收基础,对分配的调控力度较大。

但现行财产税仅有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少数税种,征收面窄,税负轻,收入规模小,难以适应收入水平变化之后的居民财产状况。

同时,尚未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和资本利得税,存在调节真空。

遗产税虽然已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却一直未能开征。

遗产税与赠予税的缺位使得严重的财富累积效应无法消除。

3、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资金筹集方式,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筹集的,由于其规范性、约束性差,在筹资过程中的阻力大。

企业拖欠、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严重,即使由税务部门代收,仍缺乏刚性,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困难,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4、消费税组织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弱化。

用税收有选择地调节某些高消费,在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现行的消费税只对特殊消费品课税,而不对消费行为课税,致使某些属于奢侈消费的消费行为未能受到应有的调节。

同时,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错位,已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社会消费状况,致使消费品中本应得到调节的得不到调节,本不需要调节的却进行了调节。

三、现行调节分配的财政政策分析

1、财政管理体制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使中央政府的财力加强,但也使得经济不发达的县、乡两级财政收入明显下降,甚至满足不了日益增加的公共产品需求。

在划分财权的同时,中央和地方事权却没有规范、明确地划分,预算内收入不能满足基层政府的

基本需要,因此基层政府不得不通过税外收费筹集资金。

从而形成了城市公益事业政府花钱办,农村公益事业农民出钱办的不合理现象。

2、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社会保障的功能在于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的运作,缩小居民问收入差距,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然而,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社会保障覆盖面太窄,一方面极度向社会保险倾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极度向城镇倾斜,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就业式保障,农村地区则主要是以农民家庭自保为主,城乡居民在享受保障福利上存在较大差距。

其次,缺乏健全的失业救济体系,失业人员常处于社会生活的低层,因此需要社会在财富分配方面的倾斜。

再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混乱,被侵占挪用现象时在发生,常看到这样的新闻。

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难以得到保证。

目前,我国教育支出的大部分投放在城市,农村义务教育遇到了很大困难。

在财力分配格局中,县乡政府财力薄弱,却承担了农村大部分的义务教育经费,小马拉大车。

这种政府间财力与义务教育责任的不对称是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滞

后的重要制度因素。

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使不同地区的政府财政收入差距也很大。

财力匮乏的县乡连“吃饭”也保证不了,义务教育只能靠各种名目的收费来维持,状况可想而知。

4、非均衡的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非均衡的财政政策包括国家财政对某些地区的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如国家对广东、上海和一些特区实施较长时间的财政包干,使这些地区承担比其它地区低得多的财政负担;更多的是对经济特区、各类开发区、

保税区、高科技园区等实施优惠的财政政策,这些地区的税率低于别的地区,获取公共服务的成本相对较低,使得这些地区的竞争力明显增强,有条件发给职工更多的工资。

而这些特殊的区域基本上分布在东部地区,这样对这些区域直接和间接的财政支持便形成了不公平的区域收入分配机制,扩大了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

5、财政支农矛盾突出。

财政支农是国家财政对农业的直接支持方式,它反映了工农、城乡之间的分配关系。

目前,我国财政支农的资金总量严重不足,对农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支持存在需求增长迅速与供给增长乏力的矛盾。

同时,财政支农运行机制的转变相对滞后,农业结构调整与财政支农目标、方式的矛盾较为普遍。

此外,财政支农结构与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矛盾、县乡财政支持能力弱化与提高支农效益的矛盾也比较显著。

四、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做法的启示

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主要采取了税收调节、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反贫困、农业政策补贴、工资决定机制等措施,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这些措施,对我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具有诸多启示。

1、需要有健全的税制。

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美国等发达国家充分发挥了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财产税为主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为政府确保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奠定了特质基础。

2、借助社会保障制度需要确定保障的重点。

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逐步发展过来的,并与这些国家的经济相联系的。

3、保证义务教育本身的公平性。

从义务教育的实施来看,为了落实义务教育的公平性,从2006年看,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大半经费,并实行差别拨款补助方式;英国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超过了50%;德国州政府大约承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75%;日本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达到了50%。

4、科学依法地进行反贫困。

要做到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就需要按照一般的贫困标准确定扶贫对象和目标。

对贫困、落后地区进行扶贫开发需要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但政策的实施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政府要通过投资补贴、就业补贴等财政刺激措施,引导企业向贫困地区迁移。

同时,要根据贫困、落后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补贴的恰当形式,使扶贫开发取得实效,真正发挥反贫困在调节地区收入差距中的作用。

扶贫开发要像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那样,将扶助置于严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

5、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要强调效率。

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实践中,认识到过高的边际税率有碍于市场效率,过宽过高的社会福利容易出现“大锅饭”、“养懒汉”的问题,公费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扶贫开发的补助需要引用市场原则等。

近几十年来,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收入分配差距调节措施进行了较大调整,比如,累进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社会福利开支有所削减,在对穷人的补贴中引用负所得税。

五、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财税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收入差距的成因以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财政支出政策、税收制度安排以及收入分配体系存在的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分配职能作用的发挥。

因此,从公平收入分配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财税政策非常必要,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系的税收政策

1、完善现有税收征管体系。

一方面,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增强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能力。

建立一个综合协调配合、覆盖居民收入运行全过程的税收调控体系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前提之一。

个人收入是通过收入分配形成的,但毕竟不会永久停留在收入状态上,会用来消费、购买财产、形成遗产,单一的个人所得税难以形成有效的调控。

另一方面,必须逐步确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保障、以其它税种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控体系,对个人收入实行动态的全过程监控。

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体制,完善外部配套措施,确保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充分发挥。

2、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今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引起全国人民的重视,网上议论热闹非凡,笔者认为要做好几点:

一是要认识一个现状即缴税强度与收入增幅不匹配;二是要重视一个争议即不应全国一刀切;三是要提出一个希望即“综合征收”有待时日;四是要两个原则即让高收入人群多承担责任和给中产阶级减负。

在税制设置上,改分类所得税制为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以便充分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使法定扣除标准与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相接近,同时可以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家庭整体增加专项扣除,使其更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的纳税人;统一累进税率,减少税率级次,降低名义税率,将税率从目前的9档,精简到5档,拉大级距,增强了个税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这样才能让老百姓能共享不断增大的财富“蛋糕”。

3、逐步完善财产税,调整收入分配存量。

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存量的调节,是所得税的有益补充。

可以对不同财产如土地、房屋、车辆以及一些其它特定类型的财产课征财产税。

按国际通用做法,将现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出让金合并、实施对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的物业税,对存量房产开征物业税。

在财产转让环节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调整收入存量的转移。

对高收入户、高财产户征收遗产税,同时为防止财产所有人在生前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继承人而偷逃税款,应配合征收赠予税。

由于遗产税是在收入所有者去世后征收,不影响所有者生前的享用,调节所带来的损失最小,所以可以把遗产税和赠予税的调节力度加大。

4、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社会保障体系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面,让各类性质企业都参加社会保障金统筹,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时,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应作为纳税人交纳社会保障税,从而均衡各

类企业支出,缩小企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

同时,社会保障应覆盖到农村居民,对农村居民进城从事固定职业的,与城镇职工一样征收社会保障税;对经济贫困地区的农村居民暂不征收社会保障税,但要引导他们进行自我保障;在经济发达地区试点开征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税,并在时机成熟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

5、完善消费税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除对烟、酒、珠宝制品和小汽车等产品继续征税外,可以选择将高档皮毛服饰、高档数码产品等消费品以及高尔夫球、美容、桑拿等高档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使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更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缩小贫富差距。

6、加快农村税费改革。

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收入体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

在此基础上,逐步取消城乡“二元税制”,实行城乡税制一体化。

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建立以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农村税收体系。

对农民使用的田、地、山等,按土地分等级确定税率,征收土地使用税。

7、调整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完善税制结构。

目前从国、地税收入比例和间接税、直接税收入比例来看,我国的国、地税收入比例2008年为69.4:

30.5,间接税、直接税(所得课税+资产课税)收入比例为68.9:

31.1;从税收构成比例看,消费课税、所得谭税、财产课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9%、22.6%、8.5%。

这一比例基本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税收收入结构状况,与OECD各国相比,我国明显存在税源偏向集中的现象。

因此,一方面宜将地税收入努力提高到占总体收入4成左右,另一方面应适当调整间接税与直接税比例,这一比例中期内应调整至6:

4,长期内应达到5:

5的目标。

为达到这一理想比例,首先应从建立国地税完善的税制结构入手,降低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减轻低收入阶层的流转税负担,缩小贫富差距。

根据国际经验,应将适宜宏观调控、税源分布广且流动性强的税种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而消费和资产税类适宜作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如消费税、营业税、财产税。

这样,既有利于解决税源偏向集中的问题,也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奠定基础。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系的财政支出政策

1、积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适当调整县乡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中央财政向经济不发达地区倾斜的力度,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同时,精简县级以下政府机构和人员,将二元财政政策改为一元财政政策,逐步取消城乡差别。

精简后,县级以下的管理人员、干部等的工资和其他资金统一由财政全额拨款,这样能增加基层财政支付能力。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以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为突破口,逐步实现社会统筹,使之惠及全体人民;建立包括各类企业的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将城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农村,逐步建立以家庭集体保障为主,国家保险为辅的社会保障模式,积极研究探索农村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途径,妥善解决农转非人口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3、加大对教育的投入。

大力加强教育关键是要着力改善低收入群体的教育状况,增加其受教育机会,提高其人均人力资本存量,进而增强其就业和收入竞争力。

尽快建立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的义务教育资金保证体系,适当提高免费义务教育的项目构成,从源头上提高低收入者的机会把握能力和收入获取能力,从根本上体现社会公平。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还必须注重旨在提高低收入阶层受教育能力、改善贫困状态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转业和再就业培训等方面。

建立针对困难家庭的教育援助制度,通过政府扶持和社会救助,减轻低收入家庭教育支出的压力,消除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家庭贫困而放弃受教育机会的现象。

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4、增加对鼓励充分就业的财政资金投入。

在目前总体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确保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

5、通过财政政策打破行业垄断。

国家财政通过国有资产收益权参与垄断行业超额利润的分配,利用法律手段引导垄断行业合理定价,取消政府对垄断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降低行业“准入门槛”,鼓励公平竞争,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允许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进行投资,使经营主体多元化,从而形成平均利润,从根本上解决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职工收入分配差距悬殊的问题。

6、加大扶贫力度。

主要两层工作:

一是增加对贫困地区居民的困难补助;二是提高贫困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

从这个意义上说,扶贫工作的本身是公共财政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收入大体相同的人应该缴纳大体相同的所得税,也应该享受到大体相同的公共服务。

因此,各级政府从公共财政的角度考虑,有必要适当集中经济发达地区的所得税用于贫困地区的扶贫,并且随着地区经济差距的扩大,调整力度也应该不断加大。

7、积极运用财政、税收、金融政策,优先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财税政策积极配合产业发展战略对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作用是明显的。

目前我国传统工业特别是加工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与工业化国家相比尚有距离,所以,应加大财税优惠措施对上述行业的支持力度,比如说采取税额扣除方式对上述行业研发经费增加额允许按一定比例当期税额中抵扣;或采用加速折旧制度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设备技术更新、减轻企业税负;或增加对农业加工业的财政补贴。

针对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突出矛盾,积极运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落后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能力有限的条件下,转移支付款应限定使用用途,专项支付金优先用于发展农村地区教育、社会保障制度、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区产业经济。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以市场为主导,配合财税政策引导,待中小企业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后,发展组建以地方政府信用为后盾的中小企业信贷机构,为其提供低息贷款。

总之,当前应运用税收手段和财政支出手段,逐步建立起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体系以及其他配套政策,使其具备将收入从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转移的功能,规范分配行为,兼顾收入公平,以缓解和缩小收入差距,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永嘉县国税局课题组组长:

沈余枢

执笔:

李小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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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财政措施及启示[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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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功能与机制研究【J】.税务研究,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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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

———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011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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