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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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指导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1、法的本质

法是以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为本质内容的,是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

其实质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

其含义:

(1)法不是超阶段的,它总是属于一定的阶段,是一定阶段的意志的体现;

(2)法所属的阶级只能是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

(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个别部分(集团、阶层)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是体现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的;

(6)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

2、法的特征与效力

法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体现为:

第一,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

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

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形式上是采取国家意志形态的。

国家意志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法采用国家意志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是为了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的统治下,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第四,并非所有国家意志都采取法的形式,并非所有国家机关认可和制定的文件都是法。

(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

体现为:

第一,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

第二,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的。

第三,法所规定额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予以保证实现的。

(3)、法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额规范。

体现为:

第一,法是一种具有明确具体形式和严格界限的社会规范,能为人们提供可以预知的行为模式、行为的标准和方向。

第二,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

在此范围内,任何人、任何时候的合法行为都会受到保护,任何人,任何时候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制裁。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

体现为:

第一,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

违者要受到国家机器的强制制裁。

第二,这种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表现为一系列的国家强制机关,如警察、法院,监狱、军队及其他执法组织。

第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人们的自觉守法是不矛盾的,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和实现,其主要原动力是靠人们自觉意识的,但这并不否定社会主义法仍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后盾和根本保障。

法的职能即法的功能:

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执行公共事务功能等。

法的效力:

即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

包括生效额地域范围、生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人(包括组织)的约束范围。

因此法律规范效力包括三方面: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

(1)、空间效力。

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一般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确定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

分为三种情况:

①全国领域内有效;

②局部区域内有效;

③域外有效。

(2)、时间效力。

包括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①生效时间。

法律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

明文规定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生效;比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生效时间;经试行期再正式生效。

②失效时间。

即法律终止效力时间。

有以下几种情况:

法律明文规定终止效力时期;新发代替旧法,在新发中明文宣告旧法废止日期;新发公布,相应得同类旧法自然失效;有权国家机关发布专门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法律规定生效的特定条件消失,法律预期额历史任务已完成等。

③溯及力。

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指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和有效的问题。

包括两种情况和两个原则:

溯及既往原则。

即法律要追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法律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已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各国一般均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

(3)对人效力。

即法律适用于哪些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对此有不同的原则,有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

①属人主义。

即对本国人有效力。

凡为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本国法律均对之有约束力;反之,对外国人则无约束力,即使其处于本国领域内。

②属地主义。

即使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在此范围内,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都有约束力;反之,即使本国人,若处于国外,则无约束力。

③保护主义。

即以本国利益作为标准。

只要损害本国利益,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区域,均一律适用本国法。

近代各国在法律规范的对人效力时,一般都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原则,坚持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狭义的经济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亦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主要有:

(1)、经济管理关系。

是指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社会组织内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

是指平等地位的或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关系的参加者之间所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市场调节为主额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是由民法来调整。

但这不等于说民法就调整一切横向经济关系。

有些横向经济关系需要由经济法调整或由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只有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内,才使这类关系进入法律调整领域。

4、经济法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构建者,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受者,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有形财务和无形财产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是行为客体的实施者。

它是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

没有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就根本不可能出现,更无法进行。

有时候,主体的特性还直接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①国家机关;②社会组织;③内部组织;④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⑤国家。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就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纽带。

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的财务或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

①有形财务;②经济行为;③无形财富。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1、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个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额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额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即包括自然人、法人,还包括相对独立的非法人组织。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到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限制范围所为民事行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即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上是完全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

①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②权利人可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

③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权利:

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额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包括:

①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②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义务: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形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的客观现象。

这里需要强调,必须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才能称作法律事实。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3、法人的特征与构成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独立的组织;

(2)独立的财产;

(3)独立的责任。

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无效或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为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保护。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说是绝对无效。

民事行为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自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5、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

(4)代理由本人(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6、财产所有权的特征与构成要素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特征:

(1)自权性;

(2)完全性;

(3)恒久性;

(4)弹力性;

(5)基础性;

(6)独占性、排他性。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是指依法能对一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

国家、国有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公民以及社会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的权能。

(3)收益法。

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中最根本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其特征:

(1)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3)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7、债权的特征:

(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

所有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则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

(2)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所有的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是对世权。

(3)债的客体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4)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做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他人的行为就可实现。

(5)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即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反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产生。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1、企业的特征

企业是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

其特征:

(1)企业是社会的组织,具有社会性和组织性;

(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

(3)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法定性。

2、厂长(经理)负责制

是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是由厂长或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其职权:

(1)经营管理决策权;

(2)生产指挥权;

(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权;

(4)对职工的奖惩权;

(5)企业人财务的保护权。

产生的方式: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企业职业代表大会选举。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个人独资企业特征及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其特征:

(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设立条件:

(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合伙企业的特征及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其特征:

(1)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章程);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及出资方式

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征: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另一方为外国合营者;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1)货币。

现金出资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出资。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单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2)机器设备个其他物料。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额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第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4)场地使用权。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6、破坏制度的功能、破坏的条件与法律责任

破坏是指债务企业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完全清偿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清算企业财产以偿还债务,并最终取消企业主体资格的过程。

其功能:

(1)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的清偿;

(2)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

(3)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各监督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现代企业文化的建设和传统企业制度的革新;

(5)通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破产法》规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破产的条件:

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二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

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包括破产违法责任和企业破产责任两部分。

企业破产责任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破产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破产违法责任也称破产欺诈,是指破产企业及其他责任人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因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从事的下列行为: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

组织管理关系包括企业自身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关系,前者如公司章程的制定、内部组织机构的确立以及运作等,后者如国家对公司进行税务登记、工商管理等。

财产经营关系主要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运营过程中,对公司财产进行支配、处分等过程中产生的关系,如股东认缴股份、股票发行和交易、股东取得红利、公司债务清偿、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等。

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设立、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其特征:

(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

(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

(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

(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但转让限制比股份公司多;

(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组织机构: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会额常设执行机关,由股东选举产生,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董事长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

(3)经理。

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4)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内部常设机构。

3、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设立、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特征:

(1)募股集资的公开性;

(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

(3)股份的等额性;

(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

(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有两种: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使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以及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使用于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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