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查意见表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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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查意见表甲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
審查類別:
專門著作-理工醫農(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4)表格編號:
A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等級
姓名
代表作名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分
研究主題
研究方法及能力
學術及實務貢獻
教授
5%
10%
35%
50%
副教授
10%
20%
30%
40%
助理教授
20%
25%
25%
30%
講師
25%
30%
25%
20%
得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評定基準:
1.教授: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副教授: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助理教授: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講師: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1.整理、增刪、組合、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不得送審。
2.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3.送審人擇定至多5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5件。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乙表)
審查類別:
專門著作-理工醫農(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4)表格編號:
A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等級
姓名
代表作名稱
審查意見:
說明:
1.審查意見請勿僅以送審人投稿期刊之等級、排名、ImpactFactor等項目為審查基準。
2.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3.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A4紙電腦打字。
4.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能力佳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無獨立研究能力
□研究成績欠佳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
□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等3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2條、第43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
審查類別:
專門著作-人文社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14)表格編號:
B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等級
姓名
代表作名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分
研究主題
文字與結構
研究方法及
參考資料
學術或應用價值
教授
10%
5%
20%
25%
40%
副教授
10%
10%
25%
20%
35%
助理教授
10%
15%
25%
20%
30%
講師
10%
20%
35%
15%
20%
得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評定基準:
1.教授: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副教授: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助理教授: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講師: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1.整理、增刪、組合、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不得送審。
2.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3.送審人擇定至多5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5件。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乙表)
審查類別:
專門著作-人文社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14)表格編號:
B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等級
姓名
代表作名稱
審查意見:
說明:
1.審查意見請勿僅以送審人投稿期刊之等級、排名、ImpactFactor等項目為審查基準。
2.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3.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A4紙電腦打字。
4.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能力佳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無獨立研究能力
□研究成績欠佳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
□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等3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2條、第43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
審查類別:
技術報告-應用科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15)表格編號:
C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等級
姓名
代表作名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技術研發成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技術研發成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分
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
(研發或創作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可包括研發或創作主題之詳細內容、分析推理、技術創新或突破、採用之方法或技巧之說明等)
成果貢獻
(研發或創作成果之創新性、可行性、前瞻性或重要性,在實務應用上之價值及在該專業或產業之具體貢獻)
教授
10%
10%
30%
50%
副教授
10%
10%
30%
50%
助理教授
15%
15%
30%
40%
講師
15%
15%
50%
20%
得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評定基準:
1.教授:
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及跨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且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副教授:
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且具有具體之貢獻者。
3.助理教授:
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其研發成果貢獻良好並能顯示確實具有獨立研發之能力者。
4.講師:
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其研發成果及貢獻應具有相當之水準者。
※附註:
送審人擇定至多5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5件。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乙表)
審查類別:
技術報告-應用科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15)表格編號:
C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等級
姓名
代表作名稱
審查意見:
說明:
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A4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具有創新與突破之處
□研發成果具實用價值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上有相當之貢獻
□研發成果在社會、文化、生態上有相當之貢獻
□研發內容具有完整性
□研發能力良好,方法正確
□研發績效良好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高
□研發態度嚴謹
□技術移轉績效良好
□適合教學實務
□可結合產業,提升產業技術
□其他:
□無特殊創新之處
□實用價值不高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之貢獻度不高
□研發成果在社會、文化、生態上之貢獻度不高
□內容形式不完整
□研究方法不妥適
□研發成績不理想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不足
□研發態度不嚴謹
□技術移轉績效不佳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
□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等3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2條、第43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
審查類別:
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教學實踐研究)(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6)
表格編號:
D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等級
姓名
代表作名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教學實務研究成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教學實務研究成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分
課程、教學或設計理念及學理基礎
(教學實務研發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符合教學實務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及學習對象之課程規劃與教學策略、教材內容、學習評量與分析方法之適切性、創新性)
研發成果、學習成效、創新、推廣貢獻
(教學歷程能呈現教學實務研發成果之創新性、應用性、擴散性,及其落實在提升學生學習成果之具體貢獻)
(前一職級至本次申請職級間之教學實務、學術及其他整體結果)
教授
10%
15%
35%
40%
副教授
15%
20%
30%
35%
助理教授
20%
20%
30%
30%
講師
20%
20%
30%
30%
得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評定基準:
1.教授:
應在任教學門領域內有獨創且持續性之教學實務研究成果,並應有獨創及持續性之教學成果,且有重要具體貢獻者。
2.副教授:
應在任教學門領域內有持續性之教學實務研究成果,並應有獨創及持續性之教學成果,且有具體貢獻者。
3.助理教授:
應在任教學門領域內有良好之教學實務研究成果,持續從事教學實務研發,且教學成果具體良好者。
4.講師:
應在任教學門領域內有相當水準之教學實務研究成果,持續從事教學實務研發,且教學成果具體良好者。
※附註:
送審人擇定至多5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5件。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乙表)
審查類別:
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教學實踐研究)(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6)表格編號:
D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等級
姓名
代表作名稱
審查意見:
說明:
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A4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教學(研究)理念與設計符合教學目標
□教學規劃具學理基礎及應用性
□教學方法及內容具多元性、創新性或精進性
□學習評量方式能反映學習成效,並能有效運用
□教學歷程紀錄完整
□能顯著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能有效運用與省思學習評量與成果
□整體教學實務成果具創新性、應用性或擴散性
□其他:
□教學(研究)理念與設計未能符合教學目標
□教學規劃欠缺學理基礎
□教學方法及內容未能有效達成目標
□學習評量方式無法反映學習成效或運用成效不佳
□教學歷程紀錄不完整
□未能顯著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整體教學實務成果未具創新性、應用性或擴散性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
□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等3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2條、第43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美術(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
□E1平面作品□E2立體作品□E3綜合作品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等級
姓名
代表作名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分
研究主題、形式、技巧
創作報告
(創作思想體系、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法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教授
25%
55%
20%
副教授
40%
45%
15%
助理教授
45%
40%
15%
講師
50%
35%
15%
得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評定基準:
1.教授: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副教授: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助理教授:
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講師:
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
送審人擇定至多5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5件。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乙表)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美術(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
□E1平面作品□E2立體作品□E3綜合作品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等級
姓名
代表作名稱
審查意見:
說明:
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A4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具有完整的創作思想體系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創作研究成果優秀
□具藝術價值與貢獻
□其他:
□缺乏完整的創作思想體系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創作研究成果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
□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等3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2條、第43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音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
□F1創作□F2演奏(唱)及指揮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等級
姓名
代表作名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分
創作:
音樂創作技巧、藝術內涵及創意
創作報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架構、創意發揮、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演奏(唱)及指揮:
技巧、詮釋及藝術內涵
詮釋報告:
含方式技巧、演出作品之分析、學理基礎及詮釋論點等
創作
教授
40%
40%
20%
副教授
45%
35%
20%
助理教授
45%
35%
20%
講師
50%
30%
20%
演奏(唱)及指揮
教授
35%
30%
35%
副教授
40%
30%
30%
助理教授
40%
30%
30%
講師
50%
30%
20%
得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評定基準:
1.教授: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副教授: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助理教授:
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講師:
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
送審人擇定至多5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5件。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乙表)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音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
□F1創作□F2演奏(唱)及指揮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等級
姓名
代表作名稱
審查意見:
說明:
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A4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創作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創作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創作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創作成績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演奏(唱)及指揮
□演出作品具經典性
□演出技巧完善優秀
□詮釋手法傑出
□歷年表現優異
□具藝術內涵
□其他:
演奏(唱)及指揮
□演出作品藝術層次不高
□演出技巧欠佳
□詮釋手法欠佳
□欠缺藝術內涵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
□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等3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2條、第43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戲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
□G1劇本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