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抗癌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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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癌协会章程

中国抗癌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抗癌协会,英文名称:

CHINESEANTICANCERASSOCIATION,缩写:

CAC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国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热心于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是发展我国肿瘤防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和动员全国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和抗癌社会力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的方针,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肿瘤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肿瘤防治事业服务,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服务,为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兰苑路5号A座。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肿瘤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癌知识水平;

(三)开展肿瘤学科继续教育,更新肿瘤科学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肿瘤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著作、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五)推广肿瘤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六)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肿瘤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专业医师资格认证、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评审等任务;

(八)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友好交往和合作,参加相关的国际抗癌组织;

(九)发现、推荐、表彰优秀肿瘤科技人才,评定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经政府部门批准,主办中国抗癌协会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

(十)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团体的主体,包括普通会员、专业会员和名誉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及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为普通会员:

获得硕士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未获得上述学历职称,但从事肿瘤及相关专业5年以上,且有突出成绩者;

(五)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可申请专业会员;

(六)对我国肿瘤事业有重要贡献的外籍肿瘤学专家可申请为名誉会员;

(七)凡热心于抗癌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普通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所在单位审查,各省、市、自治区抗癌协会审批,报本会备案,颁发中国抗癌协会会员证;

(三)专业会员由两名专业会员介绍,所在单位审查,经专业委员会审批,报本会备案,颁发中国抗癌协会会员证;

(四)名誉会员由专业委员会和地方抗癌协会推荐,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颁发中国抗癌协会会员证。

(五)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名誉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享受会员权利外,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和名誉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团体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专业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国抗癌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的业务活动。

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省市自治区抗癌协会民主协商推举全国委员,组成委员会。

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委会;推行前任主任委员(现名誉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现常务副主任委员)相结合的动态集体领导体制。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时在本会领导下按时换届。

推选的主任委员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协会自律、自立、自主发展的组织体制,努力把学会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组织,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科技团体。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专业委员会无法人资质,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和专职财务人员;经济往来和财务收支由本会财务部门管理;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挂靠单位法人代表共同承诺不违反财经纪律,可申请由挂靠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并接受本会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2年9月6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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