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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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课件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培训讲稿

 

一、中国转让定价概述

转让定价概念概述-基本的思考方式

关联企业间的利润分配比例是由转让定价决定的

二、中国转让定价税制架构-2号文下

(一)法律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二)、“关联”的认定标准

2号文中规定,存在下列之一关系时,可以认定为关联企业: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

(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三)可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3类情形

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可免于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或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或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同期资料必须用中文准备,并保存10年。

(四)不准备同期资料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第一百零五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可达人民币5万元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核定利润)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

(二)项规定。

(四)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42号公告出台背景

(一)国际背景

1、后BEPS时代,各国立法落实BEPS行动计划

2、第13项行动计划在中国的立法实践

3、国际税收合作,增强税收透明度

(二)国内背景

1、转让定价调查和风险分析

2、价值链分析

3、提高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质量

4、提升纳税遵从

5、对原有114号文和2号文进行优化

(三)关注重点

1、更多的信息披露

2、更严格的法律责任

3、更广阔的税务机关

4、新标准、新概念

5、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

6、更复杂的内部信息整合流程

四、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认定

(一)关联关系定义的完善及拓展

1、增加了自然人合并计算持股比例的规定

2、补充了借贷资金占实收资本的比例的计算方法

3、完善基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关联关系

4、进一步解释何为“实质控制”

5、明确国家持股/国有委派高管及董事情形不构成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类型的修改和补充

1、“金融资产转让”

新增金融资产的转让。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2、“无形资产”调整无形资产范畴,删除土地使用权,补充了特许经营权和政府许可等。

3、“资金融通”明确资金池业务属资金融通;“担保”改为“担保费”。

五、42号公告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比较—区别与本地化要求

42号公告并未将分国别报告作为同期资料的一部分,而是作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一部分要求特定的纳税人进行申报填写。

主体文档的内容与BEPS的指引要求基本一致。

42号公告对于本地文档的要求内容涵盖程度超出了BEPS的要求,例如:

价值链分析、对外投资、关联股权转让,以及须说明关联劳务的成本费用归集方法、分配标准、计算过程及结果等信息。

六、关联申报

(一)需要报送最新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对象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二)申报表变化

1、数量变化:

•9张表-22张表

2、内容细化:

披露内容要求细化、表格分类细化

3、国际化:

融入BEPS国别报告,并要求中英文双语填写国别报告

4、结构调整:

与原关联申报表相比,新关联申报表采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近的表单编号体系。

(三)申报表结构

1、必填表:

(3张)•报告企业信息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关联关系表

2、关联业务表(13张)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情况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信息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3、国别报告表(6张,中英文各3张)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英文);附加说明表(中文/英文)

(四)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含国别报告

1、申报时间:

纳税人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报送。

首次报送的最晚时限为2017年5月31日。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财务数据:

原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9张表);

42号公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2张表)

(五)国别报告报送主体

1、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该最终控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国别报告》豁免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3、注意事项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

4、国别报告》报送主体的例外补充

企业虽不属于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六)国别报告报送时限

符合要求的报送主体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并提交;

符合一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要求企业提交。

(七)国别报告表单举例

(八)国别报告风险举例

(九)国别报告的自动交换机制

42号公告第七条: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

(十)国别报告报送主体实例分析

七、同期资料

(一)总体要求。

三层架构:

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

1、主体文档:

规定全球/集团信息和数据:

完成业务的叙述;

要求跨国企业必须准备主体文档,而中国企业的要求可能区别于跨国企业母公司所在国家的要求;

需要考虑战略以及敏感的信息。

2、本地文档:

强化本地文档的揭露信息;

要求提供关于价值链的信息,股权转让,以及地域性特殊因素等新增要求;

关于关联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项目、金额、分配标准、计算过程和结果均有要求揭露。

3、特殊事项报告成本分摊;资本弱化。

(二)42号公告与现行2号文第三章的关键变化点

1、报告架构:

2号文:

单层、仅本地文档;

公告:

三层、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准备门槛:

2号文:

年度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者年度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其他情况:

特别纳税调整跟踪管理期企业;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情况

公告:

主体文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本地文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或者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3、豁免对象

2号文:

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或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公告:

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4、准备期限

2号文:

次年5月31日之前

公告:

主体文档:

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次年6月30日之前

5、提交期限

2号文:

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公告:

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三)主体文档:

与BEPS对于主体文档要求的内容基本一致。

具体见公告:

第十二条

(四)本地文档:

具体见公告第十四条

(五)公告对本地文档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幅提升,尤其需要关注的是:

价值链分析

关于企业集团内业务流、物流、资金流及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及分配结果,以及各环节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财务数据:

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

股权转让分析:

股权转让交易概况、转让标的的信息,相关的尽职调查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

关联劳务分析:

交易各方受益情况,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项目、金额、分配标准、计算过程和结果,以及与任何关联方存在的相同或类似劳务信息;

地域因素:

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对交易定价的影响,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基本信息,对外投资项目概况,对外投资项目数据

(六)法律责任:

未履行合规性的法律后果

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同期资料的法律责任或可能的风险:

1、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罚息:

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

3、列为调查对象:

除了上述处罚外,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被确定为转让定价调查对象的风险相对更大。

4、核定: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八、下一步风险应对建议

第一步:

掌握要求。

进一步把握2号文与42号公告差异,特别是对新增的主体文档和国别报告的要求

第二步:

提早准备。

根据42号公告要求,尽早开展同期资料的前期数据资料的整理收集工作,确保按期提供符合要求的同期资料

第三步:

加强沟通。

在日常工作中,保持与税务机关的密切沟通,确保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质量,同时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第四步:

善于借力。

同期资料准备对大部分企业而言是比较复杂的工作,要提交符合要求的同期资料,需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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