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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

篇一:

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

(201X年3月28日修订)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臵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

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

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

(三)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

(四)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五)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

(六)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八)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1、公司刊登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可办理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为:

(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的董事会决议;

(三)如为国有股东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国资委的批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书面核实意见;

(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说明及承诺;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公司应当在提交的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本所审核无异议后,依据本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书》(见附件二)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3、公司应在行权申请中明确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将自动锁定,其所持25%股份可在行权后的6个月后减持;对于行权后激励股份存在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登记公司申请将其登记为限售流通股。

四、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结算公司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办理期权行权手续。

在结算公司审核确认并向本所反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后,公司凭结算公司出具的公司行权完成后股份结构变动表,向本所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公告。

相关公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权条件、行权期间、行权数量等;

(二)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与前次在交易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三)行权资金的验资情况;

(四)本次行权股份的性质、后续安排以及股份的上市时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锁定的情况说明;

(五)本次行权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附件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

篇二:

行权申请书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1X年3月28日修订)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臵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

事会决议公告。

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

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

排作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

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

(三)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

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

(四)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五)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

(六)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八)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1、公司刊登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可办理股权激励期权行权

确认的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为:

(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的董事会决议;

(三)如为国有股东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国资委的批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书面核实意见;

(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说明及承诺;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公司应当在提交的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本所审核无异议后,依据本所出具的《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书》(见附件二)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期

权的行权手续。

3、公司应在行权申请中明确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将自动锁定,其所持25%股份可在行权后的6个月后减持;对于行权后激励股份存在限

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登记公司申请将其登记为限售流通股。

四、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结算公司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办理期权行权手

续。

在结算公司审核确认并向本所反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后,

公司凭结算公司出具的公司行权完成后股份结构变动表,向本所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公告。

相关公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权条件、行权期间、行权数量等;

(二)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与前次在交易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三)行权资金的验资情况;

(四)本次行权股份的性质、后续安排以及股份的上市时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变动锁定的情况说明;

(五)本次行权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相关人员在

股票期权行权后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附件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篇二: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8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8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X年12月30日)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和行权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根据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采取股票期权方式进行股权激

励的,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在激励方案规定的行权条件达到后开始行权。

上市公司除了可

按《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规定为激励对象办理统一行

权外,还可根据本备忘录的规定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得行权的期

间、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及公告事宜等要求仍从《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

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规定。

一、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前期业务准备拟选择自主行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及有关方,需在业务开展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上市公司应聘请一家证券公司,作为其自主行权方案实施的承办券商,并签订股权激

励期权自主行权服务协议;

2、承办券商应确保其技术系统功能符合上市公司自主行权的业务操作及合规性需求,并

已完成所有业务准备工作,符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自主行权业务系统接口要求;

3、上市公司及其承办券商应出具自主行权业务承诺书,明确自主行权过程中各环节操作

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参数、数据维护及审核的责任。

二、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申请材料

1、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上市公司,应当最迟在报送确认每期期权行权条件达到的董事

会决议时,提交以下自主行权申请材料: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申请书(见附件一);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董事会决议;

(3)国资委批文(如适用);

(4)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激励股票期权定价、会计核算影响及变化的说明;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合规承诺书;

(6)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承办券商业务承诺书;

(7)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及承办券商签署的自主行权服务协议;

(8)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书面核实意见;

(9)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法律意见书;

(10)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存储的说明及承诺;

(11)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上市公司应就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激励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影响变化情况作出说

明。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本所认为必要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

3、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合规承诺书中至少就下列合规性要求作出承诺:

(1)上市公司与被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协议,并明确约定各

方权利及责任;

(2)审慎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下期权估值模型及方法,充分披露对会计核算及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变化;

(3)确保被激励对象行权时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上市公司发生应对股票期权参数进行调整的公司行为(如权益分派、配股等)后,

应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激励方案的调整后参数,并确认相关参数调整的及时

性和准确性;在取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参数调整完成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股权激

励自主行权业务;

(5)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例如需对个别激励对象持有期权在行权期内注销的,

由公司提交承办券商自主行权系统端口予以锁定,并定期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程

序;

(6)期权激励计划的每个行权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完成到期未行权期权的注销程序。

上述注销手续办理期间,同一激励计划下同次授予的

所有股票期权应暂停行权直至相关注销手续完成。

上市公司应在每个行权期届满后核实到期

未行权且应予以注销的期权数量,确保注销数量准确无误。

(7)确保各行权对象自主行权过程符合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备激励对象扣税方案。

4、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承办券商应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向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

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完全符合自主行权业务操作及相关合规性要求。

三、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流程

1、上市公司将行权条件成就及本备忘录前款规定的自主行权申请相关文件报送本所,并

与承办券商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前期准备工作就绪。

2、本所审核确认行权条件达到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

权)行权条件成就通知书》(见附件二),上市公司刊登行权条件成就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规

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在公告中披露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并说明选择该行权模式对期权估值

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提供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并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办理可行权股票期权份额的

标示手续。

3、行权期内,上市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系统自主进

行申报行权。

5、在行权申报(t日)成功后,且次一交易日(t+1日)承办券商履行行权交收责任后,

激励对象行权所得股份到账。

6、承办券商在激励对象行权时,可按照与上市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代扣相应的个人所

得税,并于每个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代扣税明细,以及将税款划付

上市公司的划款申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核实后,将税款总金额由承办券商的结算备付金

账户划入上市公司的行权专用资金账户。

7、上市公司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将激励对象的行权认购资金和相关税款

划入其募集资金专户。

四、自主行权模式下的信息披露和股份管理

1、上市公司如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进行股票期权行权,应在股权激励方案或行权条件成就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采用该模式对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定价及估值的影响作出披露。

2、股权激励计划进入行权期后,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如有)、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

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3、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并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进行股票期权行权的,

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还应当主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

自主行权模式下,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权所篇三:

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

托书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

现委托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出(写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

受委托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搭边注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盖申请单位章)篇四:

doc1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文化,吸引更多优秀的经营

管理人才,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的利益共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对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业绩进行考核,来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体系,

建立健全公司长期、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主动性和创造

性,实现股东、公司与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性,从而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司利益与个人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坚

持个人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激励对象的工作

绩效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适用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具体包括: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③与公司绩效强相关的分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注: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四、考核组织职责权限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2、公司监事会负责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4、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五、考核体系

(一)考核依据

激励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二)考核期间和次数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等待期或锁定期内以及可行权日或解锁日的前一个会计年度。

考核次数:

股权激励期间,每年度一次。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三个方面,由不同百分比权重构成。

公司

将根据被考核人的岗位职责要求以及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重点考核激励对象的年度工作业绩,

具体如下:

工作业绩:

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公司和部门层面

的年度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工作能力:

主要考核业务专业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工作事务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等,对公司及各部门领导负责人,还要分别考核其文化认同、全局意识、组织领导力及费用

预算管理等指标。

工作态度:

主要考核激励对象的工作主动性、执行力、责任感、职业素质等方面的情况。

(四)考核方法

1、公司层面的考核对象按照其《后平台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公司子公

司层面的考核对象分别按照其《前平台绩效考核管理规定》与《后平台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的要求进行考核。

考核方法的修改需由经营主体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修改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后,报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考核加分情况的处理考核期间,考核对象有效果明显的工作创新或完成工作量较大的超额工作,经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确认,获得额外加分,数值一般不超过总分值5%。

篇三: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自主行权申请书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自主行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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