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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调整的是工作范文

合同法调整的是

  篇一: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而产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范畴。

  2、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

  律地位平等。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合法性原则。

公序良俗是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4、合同成立条件:

(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总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凡不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不能称作合同法上的合同

(2)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两方以上。

且各方当事人的意思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5、要约:

是一方法律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

  受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6、承诺:

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商业交易中又称接盘。

构成

  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提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内容要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构成新要约;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

  7、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范围:

(1)它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成立之前

(2)当事人一方

  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以及由此引申出的互相通知、互相协作、互相保护、互相保密的义务(3)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对方信赖损失为前提。

  9、无效合同:

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

  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

分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承担违约责任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

  约金(5)定金

  11、同时履行抗辩权:

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合同双

  方应同时履行义务时,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条件:

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2、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

  未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或预期违约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也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13、不安抗辩权:

也称为拒绝权,指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先为给付,若对方于缔约后财

  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条件:

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须出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到期不能、难以、不会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14、股权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15、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

  起人,其中须由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

  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而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篇二:

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10分。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D)。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

  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A)。

  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承揽合同

  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

  A.债务人承担B.代位权人承担C.全体债权人承担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4.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A)。

  A.主体的变更B.客体的变更C.内容的变更D.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

  5.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B)。

  A.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C.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D.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

  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D),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

  7.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C)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2个月

  8.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A)。

  A.可以解除合同B.在第三人存在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C.不能解除合同,只能不接受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要求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任务

  D.在承揽人不能按约定完成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9.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C)。

  A.可以是书面的B.可以是口头的C.必须是书面的D.必须是经过公证的

  10.货运合同的货物(C)。

  A.不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B.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货物的所有人自己承担损失C.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D.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没有收取运输费的,不得再要求托运人交纳;承运人已经收取运输费的,托运人不能要求返还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

  1.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CDE)。

  A.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B.虽经协议却未达成合意C.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D.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E.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2.可以撤销合同的机构有(CD)。

  A.工商管理机关B.合同审批机关C.人民法院D.合同仲裁机关E.上级主管机关

  3.下列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E)。

  A.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应是债权人的所在的B.不动产权的转移,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C.给付货币的合同,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D.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E.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ABDE)。

  A.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B.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C.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D.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E.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5.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ABCDE)。

  A.买回B.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C.房屋买卖D.易货交易E.招标投标买卖

  6.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ABCDE)。

  A.汇票B.存款单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7.承揽合同的种类有(ABCDE)。

  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C.修理合同D.复制合同E.检验合同

  8.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BDE)。

  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C.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D.为诺成、双务合同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9.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ABCD)。

  A.合同履行完毕B.合同有效期届满C.完成受托事务D.履行已不可能E.合同被解除

  10.居间合同的特征有(ABCDE)

  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D.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E.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名词解释(共5道试题,共15分。

  1.要约的撤回:

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使合同关系全面终止的整个过程。

  3.合同的转让在合同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4.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四、简答题(共2道试题,共14分。

  1.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答: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⑴不可抗力

  ⑵拒绝履行

  ⑶履行迟延

  ⑷不完全履行

  ⑸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简述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答:

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督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论述题(共1道试题,共11分。

  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

  答:

所谓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通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生效,在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既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在狭义上,则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后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但最终被认定无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需主动干预,完全让享有撤销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决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六、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30分。

  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50000元。

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XX年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

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

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

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

还是承揽合同?

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

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

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

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

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

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

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

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

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

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

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

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

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

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关于合同的调整范围是这样规定的: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在

  修改、审议过程中,对“公民”和“债权债务关系”作了修改。

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外国人对我国的投资和经济贸易往来,也需要适用合同法,而“公民”一词不能包括这种情况。

为此,本条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这就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有的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鉴于对债权债务关系一词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对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表述还是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好。

为此,本条将“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本条所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本条所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

  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合同法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企业承包合同。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同时建议抓紧研究制定专门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承包,有些是内部承包,有些是外部承包,两者情况有所不同,适用法律应有所区别,对于外部承包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至于内部职工的承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合同法适用范围: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适当扩大。

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各有侧重。

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

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

而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一是合同主体,包括中国。

外国的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种类,不仅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所有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

①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例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不适用合同法。

②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例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

  3.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②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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