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退休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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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退休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通州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退休及在职职工

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北京市自1999年9月1日起停止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经过充分准备,北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于2003年正式启动。

截至目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退休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基本落实,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纳入新体制,按月发放;退休住房未达标职工、在职无房及在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贴发放工作正在进行中。

经过调查,截至2008年年底,我区退休职工6917人,在职职工20199人。

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无房及未达标干部约占69%,即500人,需住房补贴资金约1900万元(最终以实际补贴发生额为准),人均补贴4万元,补贴额最高额12万余元,最低数百元。

根据北京市市级机关及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工作经验,相关政策明确,我区参照执行。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是:

无房和住房未达标退休及在职职工。

凡1999年9月1日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二)无房、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的界定

无房离休干部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离休人员。

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本方案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离休人员。

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二)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三)企业单位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

(四)本方案中规定的上述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只作为界定离休干部本人是否享受住房补贴、计算住房补贴金额的标准。

(五)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离休干部,职务级别、职称等相关情况的认定,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确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四、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离休干部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二)下列住房面积均核定为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1、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2、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以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成本价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面积。

3、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购建房款-离休干部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相当的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上述公式中,“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相当的价款”一项,按照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离休干部所购建住房面积的乘积确定。

4、离休干部本人或其配偶领取国家或单位补贴购建住房的,住房面积按下列公式核定:

核定面积=住房补贴款÷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上述“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2008年我区玉桥东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暂定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460元。

5、离休干部本人及配偶承租公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成本价购得的住房面积,核定为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6、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7、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购买并已按有关文件规定上市出售或已按有关规定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已购公有住房,核定为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8、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9、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离休干部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离休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10、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11、离休干部本人及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离休干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12、离休干部本人及配偶私有住房拆迁后实行公有住房安置的,不论安置的公有住房是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还是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均核定为离休干部及配偶的住房面积。

1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14、离休干部本人及配偶按《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京政发[1984]139号)以三分之一价款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15、离休干部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住房面积。

16、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按其生前的实际住房情况进行核定。

17、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住房情况,按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核定离休干部的住房面积。

对于文件里未涉及的离休干部住房的特殊情况,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三)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1、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

2、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价格承租的住房。

3、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五、住房补贴的计发

(一)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方式发放。

对于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二)无房离休干部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无房离休干部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离休干部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离休干部本人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无房离休干部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的标准及确定办法,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2、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32。

3、离休干部本人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的确定办法,按照《通知》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4、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0元。

5、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离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例如:

1945年参加工作,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为1993-1945=48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离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离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退休改离休的,按退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

(三)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一次性住房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离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1、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614元。

2、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同前所述。

3、差额面积按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与离休干部核定后的住房面积之差确定。

(四)离休干部本人及配偶已按房改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离休干部可按本方案申领差额补贴;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离休干部,可继续承租现住房,申领差额补贴。

(五)离休干部本人及配偶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不可分割的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离休干部可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离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离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同前所述。

(六)市属划转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计发标准,按照本方案规定标准执行。

六、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发放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用本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单位自有资金安排解决。

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

其中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是按照单位住房收入扣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设备维修基金后的实际数额确定。

(一)全额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全额负担。

(二)差额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根据财政负担的人员工资比例,财政按比例负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本单位负担。

(四)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区国资委和区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财政负担部分”是指: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用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和单位自有资金发放住房补贴后的不足部分。

七、住房补贴申请程序

(一)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向原工资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二),并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上交原工资所在单位。

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离休干部本人在《申请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内说明情况。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二)离休干部原工资所在单位,负责对其住房面积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定。

原单位已撤消,由其上级单位进行核定。

(三)经单位初步核定后,单位须将申请住房补贴离休干部的住房情况、职务、工龄、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

经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资格;无异议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住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分别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建委(房改办)。

(四)区建委(房改办)负责汇总审核全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情况,并将汇总表(见附表三)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

(五)区财政局负责拨付住房补贴资金。

八、组织机构

成立通州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长:

区委副书记张文山

副组长:

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王春元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永明

区委常委、副区长张勇

成员:

区委组织部、区委老干部局、区建委(房改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国资委、区教委、区信访办、区监察局等有关单位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主管此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在落实离休干部住房补贴中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区建委(房改办),办公室主任由建委主任张志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建委副主任卢月清同志兼任。

办公室由区建委(房改办)、区国资委、区委老干部局、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信访办等单位选派精干人员组成。

其中,区建委抽调6名同志,区国资委、区委老干部局、区教委各抽调2名同志,区财政局、区信访办抽调1名同志。

选派人员应从事人事、房管或财务工作相关人员。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1、区委组织部

负责协调和督办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负责审核认定行政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离休干部的职务、工龄情况。

2、区委老干部局

负责做好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宣传工作,会同区建委(房改办)编写政策宣传册;

负责做好与各基层单位的协调和沟通,随时掌握有关离休干部的思想动态、苗头倾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信息,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3、区建委(房改办)

负责做好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工作的总筹划;

负责制定《通州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和阶段工作安排;

负责各基层单位报送的离休干部申请住房补贴情况的汇总;

负责《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的审核工作;

负责离休干部房补政策的培训和解释等工作。

4、区财政局

负责做好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资金安排;

负责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以及“确有困难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兑现和发放工作。

5、区人事局

负责审核认定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离休干部的职务、工龄和企事业离休干部职称情况。

6、区国资委

负责按房改政策做好本系统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的统计、审核、汇总、兑现工作;

负责因“企业运转不利或转制破产等原因”,无法兑现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7、区教委

负责按房改政策做好本系统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的统计、审核、汇总、兑现工作。

8、区监察局

对此项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违纪违法问题的出现。

9、区信访办

参与住房补贴工作,掌握相关政策,处理相关信访。

九、时间计划

12月5日,选派人员报到,进行为期一天强化政策培训。

12月6日至9日,政策学习及动员大会准备工作。

12月10日,召开动员大会及培训会议。

12月11日至17日,填表摸底工作。

12月18日至20日,各单位审核表上报,并开始公示。

12月20日至22日,审核申请表。

12月23日至24日,将住房补贴需求量(含电子版文件)上报区财政。

12月25日至29日,各单位及区财政进行补贴发放准备工作。

12月30日,拨付住房补贴。

十、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单位要公开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对享受住房补贴离休干部的住房状况、补贴数额等情况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在住房补贴发放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实现有机统一。

(二)各单位要做好离休干部住房情况的核定和住房补贴的测算,并积极配合其他单位开展离休干部住房情况的核定工作。

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补贴资格,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要全额收回,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各单位要如实上报离休干部住房状况、计算补贴额度。

在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对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政策宣传,抓好落实工作

(一)落实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单位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落实。

单位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责任到位。

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互相配合,确保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稳定。

(二)各单位要向离休干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宣传取消实物分房、实行住房补贴是住房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通过正确的宣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广大离休干部理解和支持这一方案的落实,推动我区住房制度的不断深化。

十二、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北京市和通州区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执行。

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建委(房改办)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关于落实远郊区县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8]72号)

二、《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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