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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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城乡规划听证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听证范围)

    编制城乡规划的草案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和作出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前,经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局设立听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听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听证工作方案,审议听证报告。

局长任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主持听证工作会议。

听证工作会议实行议决制。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听证工作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事项涉及或需要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等是否参加听证;

    

(二)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等;

    (三)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四)组织拟定听证会报告书;

    (五)与本规定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听证会工作人员)

    听证会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员一至二名,记录员一至二名。

具体人选在听证工作方案中提出,报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放弃听证权利)

    放弃听证申请及无故缺席、退出听证会的,不得再次申请听证。

第二章 听证预备

    第七条(确定听证工作方案)

    局业务部门在办理具体业务事项中提出启动听证工作的建议,填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启动听证工作审查意见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配合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听证工作方案,共同报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听证准备)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听证工作方案和相关要求做好听证前的相应准备工作。

    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听证组织准备工作,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将听证事项涉及的事实、证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等形成书面材料或复制件,连同审查意见表移送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听证告知)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听证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告知: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面向社会听证的,在作出进入听证程序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局相关业务部门在成都规划网站上挂《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公告》。

(二)依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在作出进入听证程序的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局相关业务部门制作并在成都规划网站上挂《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告知听证权利的公告》,向利害关系人及有关当事人告知相关听证事项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听证的注意事项等。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告知听证权利的公告》也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在住所地或建设项目现场张贴并公证等方式向利害关系人及有关当事人送达。

    第十条(听证申请及受理)

    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相关业务部门或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听证申请书。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物权已签定转让合同且合同双方无争议的,受让人可以作为本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

    接收听证申请书后,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符合和不符合听证申请条件的人员、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听证代表)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面向社会的听证和依利害关系人、有关当事人申请的听证,分别按以下要求确定听证代表: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面向社会的听证,听证代表一般由市民代表、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在召开听证会的十五个工作日前,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听证内容,结合市民及组织的自愿报名、相关单位的推荐以及委托有关社会团体进行选拔等情况,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同时可以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代表。

    

(二)依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当事人申请的听证,符合申请条件且提出了听证申请的利害关系人超过五名的,局相关业务部门应负责联系并指导建设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召集、联络申请人推举二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会,推举名单以超过申请人总数的三分之二签名印章)同意为有效。

未推举出听证代表的,局相关业务部门应会同相关建设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街道办事处抽签决定五名听证代表,并由公证处公证。

推举或抽签决定的听证代表名单应于召开听证会三日前,提交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听证会召开期限及会前告知)

    听证会应按以下期限要求召开并进行会前告知: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面向社会的听证,应在作出进入听证程序的决定后,三个月内举行。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局相关业务部门在召开听证会的十日前,在成都规划网站上挂《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听证会事项的公告》,告知听证会相关事项,并向听证代表告知相关情况。

    

(二)依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当事人申请的听证,应在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会。

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局相关业务部门制作并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张贴、在成都规划网站上挂《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听证会事项的公告》,并向听证代表告知相关情况。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听证会事项的公告》也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在住所地或建设项目现场张贴并公证等方式向利害关系人及有关当事人送达。

第三章听 证

    第十三条(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业务部门的参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是听证申请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听证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听证申请人、听证代表认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在召开听证会的三日前向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回避。

    听证申请人、听证代表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职责)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程序,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二)依法维护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权利,不得有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就听证事项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等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十五条(听证员职责)

    听证员应当配合、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相关职责,可以询问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记录员职责)

    记录员应在听证会前做好相关听证准备工作,听证中如实做好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局业务部门参会代表的职责)

    涉及听证事项的局相关业务部门及局法律顾问应当参加听证会,并履行相关陈述、答辩、举证、解释等职责。

    第十八条(听证会参会人员的义务)

    除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外,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听证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及其他收到参加听证会通知的人员、组织必须参加听证会或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向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前述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均不到听证会参加听证,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众听证代表必须参加听证会,否则可取消其代表资格,由候补代表依序递补参加。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申请人必须参加听证会,否则可视为其主动放弃调整申请。

    第十九条(听证会第三人)

    经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其他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组织可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会。

    第二十条(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听证主持人应宣读以下听证会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听证过程中不得喧哗、鼓掌、哄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由涉及听证事项的业务部门参会代表及局法律顾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由公众听证代表提出维护公共利益,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主张;

    (六)由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进行陈述,发表意见;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质证;

    (八)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九)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举证、质证)

    听证参加人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在场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二十二条(听证笔录)

    听证记录员应当及时将听证会情况整理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名称;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四)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职业等情况;

    (五)局对听证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及其陈述的理由;

    (六)公众听证代表、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听证事项的行政相对人、第三人等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主张等意见;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记载;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笔录》记载的相关意见和内容是撰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会报告书》的依据之一,也是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参考资料之一。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延期、中止或终止)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依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或终止听证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延期召开听证会:

    

(一)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公众听证代表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公众听证代表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其它依法应当延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查证、勘验的;

    

(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公众听证代表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使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公众听证代表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公众听证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恢复听证)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确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四章听证终结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报告书)

    除终止听证的情况外,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听证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等材料组织写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抄送相关业务部门,报送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主持人。

    听证会报告书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听证参加人情况;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及听证笔录反映出的相关主要意见、主张、依据的归纳;

    (五)针对相关主要意见、主张对涉及的相关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建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听证处理)

    听证事项涉及的局相关业务部门对听证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意见予以采纳的,依法报送审批或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听证事项涉及的局相关业务部门对听证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意见不采纳的,应提出相关的依据和理由。

在听证会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听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主持人应当主持召开听证工作会议,针对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反映出的意见、问题、建议意见予以依法、合理的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听证程序终结)

    局相关业务部门对听证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意见予以采纳或听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相关决议后,听证程序终结。

    终止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及时通知相关听证参加人和局业务部门不再进行听证,听证程序终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听证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期限计算)

    本规定涉及的组织听证活动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本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成规管〔2004〕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相关工作表格、文书样式

    (■点击这里下载,内容包括如下)

    1.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启动听证工作审查意见表

    2.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公告用于面向社会的听证

    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告知听证权利的公告或告知书用于依申请的听证

    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听证会事项的公告或关于听证会事项的告知书

    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笔录

    6.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会报告书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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