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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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公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修建的国省道干线一级及其以下公路新、改建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地方政府、企业、外商、或社会其它资金投资的干线公路及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管理的项目),建设期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本细则。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一节管理权限划分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公路局负责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并列入山西省公路基本建设或养路工程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监督管理,为项目主管单位,

(二)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资金来源中未含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负责监督管理,行使项目主管单位职权。

其余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进行监督管理。

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四条当地政府负责的建设项目,其建设主管单位划分仍按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

其中项目主管单位只负责工程质量检查、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前期过程中(工可阶段),由省公路局或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和地方政府签订协议,明确建设、移交、管养等相关事宜。

(一)当地政府单独负责实施的干线公路项目。

由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履行建设程序。

(二)当地政府负责实施的征地拆迁、路基工程,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路面配套的干线公路项目。

模式一:

政府负责完成路基工程后,经项目所在地的公路分局验收合格后,由公路分局负责按建设程序实施配套的路面工程。

模式二:

政府为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程序并组织实施全部工程内容。

第二节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见附件1);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见附件2、附件3);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委托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项目的主管单位在履行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项目法人和项目的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七条项目的主管单位对符合第二条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期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备案、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监督、施工许可初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法人

第一节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

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第九条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第二节项目法人的职责

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强化项目廉政建设,推行廉政合同制;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基本建设程序;

(三)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四)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使用安全,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六)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有关档案;

(七)工程完工后,及时请项目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八)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九)收费公路要严格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十)对经营性公路,还应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

第三节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和条件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由负责承建单位组建项目法人。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必须满足拟建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拟修建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须在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初步设计批准前(若为一阶段设计,在可研究报告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备案(项目法人备案表见附件4)。

主管单位在收到资格备案申请7日内未有质疑即为准予(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由公路分局负责建设的项目,由公路分局按规定行文自行组建项目法人,并报省公路局备案,只有经项目主管单位备案的,方具备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乙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各级公路(含各类桥梁和隧道)工程的项目管理;乙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二级及其以下公路(含大桥和长隧道)工程的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应具备:

(一)具有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二)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三)对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具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五)负责项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见附件5)。

第十四条不具备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法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但必须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批准的项目法人资格在备案后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有效;对经营性公路在备案后的批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和运营管理期有效。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指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调整时,须经原备案单位同意后方有效。

第四章招标投标

第一节招标范围和条件

第十六条凡符合第二条的公路建设项目除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单项合同估价低于第

(二)、(三)、(四)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项目估算在3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二节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招标人(项目法人)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一)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编制招标方案,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招标方案内容如下:

1.工程概况;

2.建设资金筹措情况;

3.设计文件批准情况;

4.征地、拆迁情况;

5.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的意见填写)。

6.招标方式、内容、范围、时间、地点、标段划分、资质要求以及其它。

施工标段及监理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有效管理,规模化、专业化实施,有利于保证进度和质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资源配置的原则进行合理分类和划分。

(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分别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

建议投资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应请工程技术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见附件6)。

若项目主管单位发现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应注意:

一是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二是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不得脱离项目实际需要过高设置资质、资格、人员、业绩等资格条件(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可对有关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和质量做出规定,但不得指定品牌,产地、专利技术等);三是资格审查内容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不得使用原则的、或易引起歧义的语句;四是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未列出的审查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2.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注意:

一是合理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二是工程清单细目和数量的内容应与批复的设计内容一致;三是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废标条款的文字表述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且在招标文件第三章明确,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语句。

施工和监理招标一般应采用资格预审。

对于公路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特别紧的工程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可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应采用双信封评标法。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应采用强制性资格评审法,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标段的特点和实际,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合理选用评标办法。

(1)合理低价法,适用于除技术特别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之外的工程。

招标人公开发布最高限价,并将投标人报价作为评标的主要因素。

(2)综合评估法,适用规模较大或特别复杂的工程,采用双信封制(即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报价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分别单独密封投标)。

(3)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规模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

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项目招标无论采用何种评标办法,都必须设定投标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满足成本需要,考虑合理利润为原则,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报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和监理最高限价应控制在施工图预算内,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招标的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

(三)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预审(见附件7)。

1.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3.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1)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全部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在对初审结果进行认真复核的基础上,全面评审,不得直接依据初审结果进行评价。

并在资格评审报告中对初审工作进行评价,特别注明初审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遗漏的现象。

(2)对潜在投标人的递交的资格申请文件的初审工作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如有)组建的初审工作组进行,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初审应如实反映投标人资审文件对资格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资格任何评价,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

 

(3)若当每个标段潜在投标人的人数平均大于8家时,对工程内容相近的标段,在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潜在投标人应投的标段。

4.资格预审工作结束后,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并依据《工程招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法》(见附件8),向检察机关进行查询,查询工作结束后,按项目管理权限会同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一同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见附件9)。

(四)项目主管单位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且施工图设计已批复后,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审查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附件10)开展工作。

1.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投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2.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概算以内。

3.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4.严格开标程序。

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开标时,只对招标的报价或标前等内容如实进行宣读和记录,并由投标人当场签认,招标人、监督部门或代理机构不能对投标文件做任何评价,更不能当场宣布某一投标文件废标。

开标后,所有投标文件由监督部门当场封存并执着保管。

招标人不再进行清标工作,在评标时,现场开封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其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设立的评标专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组织清标工作组,按规定要求作好评标的准备工作并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2)或不再组织清标工作组,直接从省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清标和评标工作。

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若发生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能按时签订合同而放弃中标的事件(在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即放弃的投标人,投标保函扣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拟选择下一名中标人候选人为中标人,无论原中标人何种原因,项目法人首先必须上报项目主管单位核查同意,并扣留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函,方能选择下一名中标候选人。

8.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山西省交通厅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9.招标人应当在公示完成后,且已确定中标人后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1)。

10.招标人应当自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重新招标:

1)少于3个投标人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4)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规定重新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可以不再备案。

12.项目法人应将重新招标方案上报项目主管单位核备。

13.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项目法人应以书面形式将重新招标情况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招标方式或措施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报经原招标核准部门批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在原符合条件投标报名者中,择优选择投标人参与工程建设。

第三节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条件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宜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招标核准部门批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向主管单位申请批准。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条招标人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应在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五章施工许可

第一节施工许可办理程序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开工前项目法人按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上报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在20日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施工许可批复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节施工许可具备的条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主管单位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己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见附录12)

(一)项目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表计批复文件;

(二)工程可研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三)项目主管单位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或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开工前审计报告;

(四)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五)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并附合同文本和工程量清单;

(六)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七)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八)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九)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件13).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征地拆迁、招标代理、设备及工(器)具采购、大中材料采购、技术服务等工作必须纳入合同管理。

实施前,项目法人单位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签订,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授权书的被授权人。

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二十六条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合同工期在批准的总工期范围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须与批复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工程量一致,对不平衡报价予以调整。

监理服务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须对应和一致,在招标文件规定由业主提供的大宗材料采购,须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在签订招标以外的施工监理合同时,须报项目主管单位核准后,方可签订。

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单位的规定,在签订施工承包和委托监理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合同一经依法签订,既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

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一)项目法人须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项责任,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技术资料,按期计量支付,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二)工程施工承包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包括试验检测仪器)须按合同规定按时到位。

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合同规定允许分包的,应遵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见附件14)执行。

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应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负责。

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

(三)勘察设计单位须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组织技术交底;工程开工后,须派熟识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工地,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四)监理单位须按合同规定配备监理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项目主管单位将在合同履行期间即建设期派驻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有关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实际履行确有人力不可抗拒的困难而需变更和解除,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应将合同变更和解除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主管单位核备。

(一)根据批复的变更设计对合同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若项目法人发生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除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报承包人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并将拟采取的措施一并告知。

确需要解除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变更、解除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除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五节合同的资料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要做好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进行归类管理工作。

(一)建立合同档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应根据合同的种类,建立分类台帐和合同汇总表(见附件15)。

分类台帐主要包括:

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合同变更解除台帐、违约合同登记。

其主要内容包括:

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三)建立工程进度月报表(见附件16),统计时间为每月的25日前的建设管理情况,需在每月30日前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第七章计量支付

第一节计量支付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计量支付是项目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

业主作为项目的总体负责人和宏观调控者,计量支付管理工作侧重点是整个计量支付工作程序、原则的总体控制和协调工作,以计量支付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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