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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带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作业、高温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率,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

适用于苏州昆岭薄膜工业有限公司各部门,也适用于进入公司的外来单位和人员。

3.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第一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在作业场所施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统称为动火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一)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

(二)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三)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等设施上动火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四)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五)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六)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七)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室外动火作业。

(八)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九)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十)使用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十一)在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容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十二)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三)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部门经理、安全员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十四)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通知各级相关部门,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十五)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

(十六)发现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动火行为。

第十五条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动火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报管。

(二)《动火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十条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申请批准的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一)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

(二)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三)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动火”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

第六条动火监护人的职责

(一)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动火区域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

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在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三)动火监护人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二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罐、槽以及管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四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公司技术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安全许可证,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提出申请。

(二)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和落实;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

在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附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同时签字。

(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批准作业。

(四)进入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一起审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七条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监护不得作业。

(四)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五)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

第九条作业安全许可证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

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第十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设施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指定专人对监护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二)对所进入受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

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正在检修、禁止启动”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

(四)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

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

(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不能代替其他作业安全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许可证。

(六)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或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不超过12V且绝缘良好。

(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十)受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

进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十三)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十四)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十五)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第三章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焊机、照明灯、风扇8小时内接线用电除外。

厂区各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接线时,由需要用电部门事先通知安全管理部门检查,认为有架设必要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由电工进行架设。

(二)外来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电源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向安全部门提出申请,经电源所属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实施临时电源接线作业。

第五条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严禁离岗,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六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部门主管、供电执行部门主管和安全部门主管共同检查验收,并在《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备注签字。

第八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九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一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二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下达整改通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四章带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带电作业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

使用安全可靠的科学方法,采用特殊的绝缘工具和非绝缘工具,在带电的情况下,对带电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换部件的作业。

第四条能断电作业的,绝不允许带电操作。

第五条对带电作业人员要求

(一)带电作业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是具备一定理论知识的电气高级技术人员。

(二)带电作业人员应身体素质好、头脑清醒、反应灵活、基本功扎实且责任心强。

(三)带电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身体条件不适应带电作业要求的,不得安排带电作业。

(四)带电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设备工作原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相关作业指导书步骤;监护人必须学会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并持有救护资质证书。

(五)带电作业人员应做到“三熟”、“三能”。

1.三熟:

熟悉设备运行方式、运行状况及带电作业的基本常识;熟悉带电作业检修工艺质量标准及设备构造原理、参数和性能;熟悉带电作业各种规程制度。

2.三能:

能熟悉地进行带电项目中的各项工作,掌握一般工器具的使用和维修;能编写一般带电作业项目的操作程序;能掌握常用材料、工器具的性能、规格和型号。

第六条带电作业必须办理《带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应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严禁离岗,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八条操作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要求高的带电作业项目,只能由少数经验丰富的电气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带电作业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程序,并附在带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同时签字。

第十条《带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五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部门经理和安全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保存期为1年。

第六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角要拉牢。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四条非载人罐笼严禁乘人。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严禁离岗,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十七条遵守《一般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六章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通过对吊装作业的严格计划和管理,降低相关风险,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吊装货物的完整。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不包含车间行车的操作,使用车间行车应严格遵守《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一)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二)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吊物下通行或站人。

(三)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四)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

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五)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六)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七)任何人都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同时升降。

(八)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九)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车,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十)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十一)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

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

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

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十二)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11.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

12.有资质的外单位在本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四条吊装作业的管理

(一)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作业。

(二)必须按《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三)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五条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严禁离岗,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章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相关规范与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破土作业安全管理

(一)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实际情况,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作业。

(三)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

(四)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五)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六)在施工现场设围栏、警告牌。

(七)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重大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副总审查批准。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八)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九)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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