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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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江苏省水利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江苏省水利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人事部、水利部人职发(1994)24号文印发的《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

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水利勘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建设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水利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水利工程包括陆地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相关专业。

  第四条申报推荐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担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等次以上。

  三、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四年(含四年,下同)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五年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国家星火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任职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苹,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获取和取得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1、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对在县(不含县)级以下水利基层单位及工程建设施工、中小型工程管理、河道(湖泊)管理、防汛防旱第一线或从事水文、勘测等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须达到参评分数线。

  3、对1956年(含1956年)以前出生的业务技术骨干,参加上一年度外语考试,外语成绩必须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计算机要求

  1、工程师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会操作使用计算机,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信息资料。

  2、高级工程师应掌握计算机的应用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计算机应用现状和发展方向,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计算、分析、研究。

  3、按省职称办的统一要求,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统考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对1956年(含1956年)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第二章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六条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体要求见附则九,下同)。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知识以及模型试验相似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作。

  ②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独立承担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主持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③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④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⑤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⑥曾负责主持过两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⑦曾具体承担过两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3、业绩与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两项以上;

  ③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两项以上,或县级三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④主持过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两项以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⑤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⑥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⑦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至少一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并经评审通过;

  ⑧主持制定一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的应用程序,经同行专家认可。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④主笔编写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技术报告等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第七条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②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曾组织开展中、小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独立承担过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报告编制;

  ②曾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负责项目审核,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③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两项以上;

  ④曾参与编写两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独立编写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⑤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⑥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已的主要参加者;

  ⑦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两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3、业绩和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制过小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作为立项实施;

  ⑤作为技术骨干,主要参加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⑥主持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下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⑦参与编写的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不少于一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⑧参加省、部级重点项目至少一项,或主持县级以上重点项目两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县级刊物上发表三篇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④独立编写的生产、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技术总结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⑤主要参加的专业技术工作中,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的规划、设计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不少于两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定为具有指导作用。

  第八条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熟练地运用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工作。

  ②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般工艺流程,有参与中、小型施工项目的经历。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②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型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③在施工建设中,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曾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一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④曾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参加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⑤曾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⑥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3、业绩和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④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的中型水利工程或多项小型水利项目,或城市、厂矿供水工程、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⑤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有价值论文,同时在县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以上有价值论文,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

  ⑤独立编写的施工设计、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部门审查通过。

  第九条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②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并曾参加某一生产运行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电站的生产运行技术上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曾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曾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执法监督)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④曾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⑤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⑥曾主持县级(含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主要参加同级项目两项以上。

  ⑦曾主持一项或主要参加两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全过程;

  ⑧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3、业绩与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或专业科技奖(含优秀论文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一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⑤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⑥主要参加完成过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⑦主要参加完成过省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担任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⑧主要参加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主要参加完成过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主要参加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⑨主要参加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需两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⑩主要参加查处的水事案件,调解的水事纠纷得到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肯定。

  ⑾主持或主要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有价值论文,同时在县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以上有价值论文,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

  ⑤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部门审查通过。

             第三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重点科研项目或大、中型工程应用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撰写过水利水电科研课题立项报告和技术成果报告。

  ②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科研课题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②曾担任国家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③曾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三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④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至少一项,省、部级至少两项,市、厅级至少三项);

  ⑤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两项,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⑥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⑦曾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两项以上国际合作项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一项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星火奖或优秀成果二等奖;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主持完成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被同行专家认定为省内先进水平;

  ⑤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决策采纳不少于两项;

  ⑥主持完成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两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⑦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不少于两项;

  ⑧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⑤县级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十一条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见附则十四,下同),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大、中型[小

(1)型三项以上]重点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为主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中专题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曾解决过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②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项目的工作(或任两个中型以上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②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两项以上;

  ③曾承担两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④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⑤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⑥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

  ⑦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两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三项以上),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主持完成大型项目中的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一份,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两份,或小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三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两项以上,完成项目质量优良,业主单位评价良好。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项目的生产、专题、科研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有指导作用;

  ⑤县级(含县级)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三篇以上。

  第十二条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上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熟悉有关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曾解决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的施工管理、基础处理、土石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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