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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西部贸易制度的法律分析

加强我国西部贸易制度的法律分析

一、关于健全边境贸易法律制度必要性的认识

(一)改善边境贸易环境离不开法

发展边境贸易,首先要创造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贸易环境如何,直接关系到能否把周边国家的经济组织和商人引来从事边境贸易。

在贸易环境中,法律环境居于中心位置,因为法律能体现国家及地区对边境贸易的一般态度,能直接影响外商所期待的利益,况且其他环境应有法律环境作为保障。

在法律环境中,首要问题是立法的完备,以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二)贯彻边境贸易政策离不开法

开展边境贸易,需要制定一套政策,包括管理上的优惠、税收、金融、外汇、关境出入的合理政策等。

由于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不稳定性,且缺乏强制性,所以不便执行。

有的政策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使外商难以了解国家及该地区对边境贸易的态度,这就要求将有关政策上升为法律,使政策具体化、规范化,最终得以贯彻执行。

同时,因为一定的法律、规章总是一些优惠政策的反映,外商可以从中了解到国家和地区对外商的态度。

(三)边境贸易的统一管理离不开法

管理边境贸易的手段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

法律手段是国外对边境贸易实行管理的基本手段,我们应考虑用法律的手段对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而法律手段的使用,是以一定的边境贸易立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在我国边境贸易的管理中,更多地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

各级政府应该积极转变职能,使之成为边境贸易法律和法规的执行者和监督者。

对边境贸易的管理,自始自终都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给企业一个清楚的行为规范,增加管理的严密性和透明度,以法治手段和经济杠杆来逐渐地取代过于粗糙的行政管理。

(四)边境贸易的长远发展离不开法

实行开发和保护并重的边境贸易发展模式是加快推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边疆地区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但我国边疆地区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受力已相当脆弱,如果决策失误造成生态失衡,将难以恢复。

因此,开展边境贸易也必须走开发和保护并重的发展道路,走产业可持续发展之路,要实现持续发展就必须严格依法经营,按公平、公开原则进行有序竞争。

在边境贸易秩序良好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批参与国际交换的边境贸易企业,从而形成适应国际市场分工要求、切合实际的经济和产业结构体系,努力向集团化、产业化、综合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这样更加需要完善的边境贸易法制加以保障。

二、我国边境贸易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分析

我国的边境贸易经济还处在发展阶段,要保证我国边境贸易健康稳定地发展,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

我认为我国边境贸易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以下三大部分构成:

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法律;二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关专门规范;三是我国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边境贸易的地方法规、规章。

(一)涉及我国边境贸易的国家立法

1、宪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这是我国自治区开展边境贸易的重要依据。

2、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三十一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3、对外贸易法。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行政法规。

为鼓励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国务院于1996年1月3日颁发了《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在扩大对外对内开放的政策中指出:

“实行更加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放宽限制,推动我国我国自治区同毗邻国家地区相互开放市场,促进与周边国家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健康发展。

”2005年5月11日通过并于5月31日生效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将边境地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境地区与内地的协调发展。

国家对巩固边防、边境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边境地区居民,在居住、生活、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5、部门规章。

1992年国家商品检验局颁布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范围和依据,规定了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方法;1996年3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发布了《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明确了获得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的资格、条件以及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经营范围;同一天,海关总署颁布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开展边民互市贸易的地点作了详细规定;同一天,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发布了《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了边境地区已经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它种类边境贸易形式进口的机电产品,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

1997年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外经贸部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扩大了边民互市贸易免税的额度,继续延长对边境小额贸易的优惠,进一步明确了对边境贸易的配额管理;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颁发号[2001]120);2001年8月28日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发布的《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中第五十条规定:

“按照国际规则,对边境地区继续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简化手续,放宽限制”有关发展边境贸易问题的政策规定;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外币现钞管理和边境贸易发展进行更加灵活的管理。

2003年10月1日,国家汇管理局发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正式生效,该《办法》与1997年的《暂行办法》相比,新法规在边境贸易计价结算货币、边境贸易出口核销政策以及银行结算渠道这三方面作了重大的改革,为促进边境贸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我国自治区有关边境贸易的地方立法

在贯彻执行国家《边境贸易暂行办法》和《外汇管理智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我国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鼓励和支持边民群众及区内外国营、集体、个体企业积极参与边境贸易,对边境贸易审批权限、交易方式、禁止和限制进出口商品品种,边境贸易市场建设与管理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为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法律保障,同时,边境有关地县也对边境贸易的发展制定了具体的鼓励和引导措施,初步形成了上下结合的政策保证体系。

三、我国边境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边境贸易的发展除了受政策以及边境贸易企业自身的影响之外,边境贸易的法制不健全也是制约其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边境贸易应当有秩序地进行,一切进出边境地区的边境贸易商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一切边境贸易纠纷都应当依法处理,这就要求立法机关按照不同的经济活动做出法律规定。

”如果法制体系不够健全,就无法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要求,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起阻碍作用。

(一)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历史原因,相对于汉族地区而言,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能够从事边境贸易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当地基层干部大多缺乏自主意识,缺乏法律意识,更缺乏因地制宜地变通执行法律、法规的能力,处理边境贸易问题时往往是凭直觉、靠经验、按习惯,不太考虑法律政策,再加上大多数边境群众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人们更多地依靠民族习惯来从事边贸和解决相关纠纷,这样就会漠视国家的法律政策,甚至出现“相信权力”而“不相信法律”的现象。

而边境贸易法律规范要很好地规范边境贸易的秩序,就需要边境贸易主体的配合,如果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就会阻碍边境贸易的发展。

(二)边境贸易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由于受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现有的边境贸易法制体系还存在着较多的缺陷和不足。

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边境贸易法规,只有国务院及其他部委的一些规章和文件。

关于边境贸易的全国性专项立法也只有《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和1996年国务院的2号文件《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边境贸易,我国自治区也没有专门制定有关边境贸易的单行条例。

(三)边境贸易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弱

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规、规章,但是其立法的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经常采用政策和政府指令的方式来调整边境贸易。

有关边境贸易的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很多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

调控我国边境贸易的法律规范缺乏权威性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由于经济、文化的相对落后,权力意识强于法律意识,法律的权威性经常受到权力的挑战。

第二,调控边境贸易方面的法律文件的法律渊源主要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由于其效力的局限性,因而在边境贸易活动中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这些原因导致法律在边境贸易活动的适用过程中,经常遭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在客观上不利于边境贸易秩序的稳定。

(四)边境贸易的管理缺乏法律手段的保障

开放边境贸易与加强边境贸易管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边境贸易的管理,应当遵循先放后管、边放边管的原则,努力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

但是,当前边境贸易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第一,缺乏符合边境贸易本身特点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专业分工非常细,因而出现了一方面管得过多、过死,另一方面管而不理甚至放而不管的现象;第二,缺乏统一对外,导致边境贸易经营中“肥水外流”的现象。

近些年来,我国边境贸易出现了主体多元化趋势,这无疑有利于搞活边境贸易,但因宏观管理与协调工作没有跟上,结果在经营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形成了多头对外的局面,一些经营单位和个人,把竞争的注意力从境外移到境内。

在边境上竞相收购外国产品,低价竞销本国产品,使国家及地区蒙受损失,而外商却得了不少利。

管理体制出现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具体法规对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给予明确的规定。

四、完善我国边境贸易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加强边境贸易法制宣传,提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

我们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同样和谐的我国也是这样,其中民主法治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和要求,这就要普及法制,提高全民遵纪守法的意识。

和谐的我国是各个部分协调,健康有序地发展的我国,如果该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遵守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觉悟不高,那就会影响民主法治我国的建立。

为了保障各个部分的利益得到有效的协调,规范该地区的边境贸易秩序,维护我国的社会安定,就需要群众大力配合边境贸易法律制度的实行。

要通过普法宣传,让群众克服在处理边境贸易纠纷时依靠民族习惯法多于依靠国家法律的不良习惯,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这样就要求与群众进行沟通,了解法律是否真正地适应地区的需要,更好地方便群众遵守国家法律,使当地的管理部门在解决问题时能够依法办事,使当地群众对于法律产生更大的认同,促进群众依照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遵守法律的意识。

(二)借鉴其它省区边境贸易立法经验,完善我国边境贸易地方法规

边境贸易市场是我国地区改革开放的前沿,是区内市场对国际大市场的重要衔接点,因此,建立并和完善边境贸易的法制体系是发展边境贸易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基本保证的必不可少的措施。

只有健全的法制体系,才能做到依法治理边境贸易市场、依法保障和促进边境贸易。

而且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在边境贸易管理体制尚未确定,各种关系也没理顺的情况下,民族自治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特殊管理职权,担负起管理边境贸易的重担。

在立法方面,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边境贸易的单行条例,是我国自治区地方立法机关迫在眉睫的事情。

因此,我国自治区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地方的特点,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内其他省区边境贸易立法的经验,对于国内其他省区边境贸易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国地区情况的东西,可以大胆吸收,有些适合我国地区的法规,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加快制定边境贸易方面的单行条例,制定有利于边境贸易发展的、全局的、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规,形成完善的边境贸易法制体系。

同时应废除或修订那些已经过时的或不利于边境贸易发展的法规,从而保障边境贸易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规范边境贸易执法,保障边境贸易法律实施

边境贸易的立法是边境贸易有序进行的前提,边境贸易的执法是边境贸易有序进行的保障。

要保障边境贸易的健康有序进行,除了立法之外,还要有健康、有序的执法作为保障。

目前我国边境贸易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这直接制约着我国边境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行政领导、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较大。

这一切不仅极大地制约了我国边境贸易的发展。

在新的形势下,首先要解放思想,改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边境贸易的管理机构要改变观念,从管理边境贸易向服务于边境贸易转变,一切管理活动应本着为纳税人服务。

其次,要摒弃特权思想,杜绝执法随意性,严格执法,做到快捷、准确、高效、公正、坚强有力,只有努力做到以上两个方面才能更好地遵守和运用现行法律,为我国边境贸易发展保驾护航。

(四)开拓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随着中国入世和我国边境贸易的发展,边疆地区的产业结构、企业组织文化形态和管理模式与世界经济的整合将进一步加快,我国的商品、劳务、技术、信息和资本将全面汇人世界经济大潮。

我国边境地区与周边国家及地区之间的经贸往来较之以往更加频繁,企业跨境活动和人力资源流动将大量增加,贸易争端的解决也日趋国际化,加之边境贸易本身具有十分复杂的国际因素,这一切使得边境贸易的管理迫切需要法律的服务。

因此,首先要加强法律教育,强化专业培训,加快培养边境地区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他们学习、运用和执行法律的水平;加快培养一批懂外语、懂科技、懂世贸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

其次,鉴于我国法律服务机构数量和质量与边境贸易开发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现状,一方面要大力发展边境地区法律服务中介组织,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内地人才,扩展边境地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

同时要针对边境贸易的特点,积极拓展签证、咨询等非诉讼业务领域,为边境贸易的发展出谋划策,使边境贸易在当前市场经济运行中保持良性发展。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关系格局不断变化的当今世界,各国都认识到只有对外开放、相互合作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地区及自身综合国力的发展。

随着中国与周边国家政治、经济关系的逐步改善,我国的边境贸易已经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新局面,这对我国边疆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增加群众收入、繁荣稳定边疆、增进睦邻友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边境贸易在未来中国外贸和我国外贸中的地位将越发重要,在国家实施全方位开放、西部大开发的21世纪,我国应充分利用边境贸易特有的活力来带动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为此,必须建立和健全边境贸易法律政策体系来保障我国边境贸易健康持续发展,同时随着边境贸易的发展,也要对现行的法律政策进行不断的修正和补充,使之能够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总之,边境贸易法律政策的制定和修改要始终向国际贸易的法治环境方向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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