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南浦涌综合整治工程十米岸线范围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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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南浦涌综合整治工程十米岸线范围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
禅城区南浦涌综合整治工程十米岸线范围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区城市建设升级,改善和提升南浦涌沿线环境及景观,实现惠民利市的公共利益,现对南浦涌综合整治工程十米岸线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1、征收范围
详见附图(南浦涌综合整治工程十米岸线范围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项目的征收部门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征收实施单位为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发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安置被征收人及支付征收补偿款等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
(一)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以房屋合法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住房内调换同等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
(二)非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三)征收补偿合同的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面积计算原则
房屋补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已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为准。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以依法核定的面积为准。
五、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标准
1.农用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不分地类,每亩补偿75000元。
(2)滩涂地、荒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40000元。
2.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1)政府征地后安排且已完善手续的留用地:
按留用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2)留用地以外,其它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
按该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的基准地价,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3)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参照以上第
(2)款,扣除当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所需税费后进行补偿(扣除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50元/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合计52000元/亩);不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按每亩75000元补偿。
如有填地的,另加每亩30000元填土费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是对征地范围内现状农作物作出补偿,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菜地、旱地、普通鱼塘、牧草地,每亩补偿3000元。
6、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国有出让土地
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余额给予补偿。
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或通过合法程序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国有划拨土地
1.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不含奖励)进行补偿,填土费按30000元/亩计算。
2.其他用地性质的土地,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住宅
1.货币补偿标准如下:
(1)根据建筑结构、类别,分别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已含土地价值和基本装修费):
钢混结构5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48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4500元/平方米。
(2)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在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补偿款30%,余款在被征收人腾空并交出房屋之日起30日内付清。
2.房屋产权调换
(1)村民自建住宅整栋房产为一层的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
1.2,整栋房产为二层的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
1.1的比例进行置换;村民自建住宅整栋房产为二层以上的及其它国有土地上住宅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
1的比例进行置换。
(2)配套车房(库)应计入住宅面积,再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或按同类住宅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对在征收范围内仅有车房(库)的只作货币补偿。
(3)按“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房。
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面积差异部分,按建筑面积进行货币结算。
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的,由被征收人增购。
增购建筑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综合成本价28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70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少于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按7000元/平方米补回给被征收人。
(4)置换房同时按“先签先选”原则进行选房。
自入户动迁之日起,被征收人在第一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可优先参加第一轮抽签选择安置房;在第二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参加第二轮抽签选房;余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参加第三轮抽签选房。
(5)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性质。
(6)安置房的交付标准详见附件。
(7)安置房在岭南明珠体育馆北侧地块范围内进行安置。
如置换房以毛坯房形式提供,则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600元的标准另行补偿基本装修款。
3.房屋(住宅)附属的天井、庭院、花园、空地(土地登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面积):
房屋附属的天井、庭院、花园的,少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50%折算补偿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30%折算补偿面积。
4、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范围内超出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处理:
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按合法建筑物核定面积的部分,经征收实施单位属下房管所测绘核实建筑面积后,按建筑物的残值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1)钢混结构:
130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
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
110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
250元/平方米。
(5)简易棚:
150元/平方米。
5.其它说明:
(1)集体土地上自建住宅按房、地一齐补的原则。
(2)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应予补偿的房屋,在选择货币补偿时,按核定面积的95%计算。
(3)本方案的住宅货币补偿标准均包含地价和600元/平方米的基本装修补偿。
对超出基本装修标准的,可由被征收人申请,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公司评估后,按评估价扣减基本装修费600元/平方米后进行补偿。
(二)工业厂房、仓库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定应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不同的结构、使用年限,按以下标准补偿:
(1)钢混结构75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6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350元/平方米;
(4)星瓦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5)简易棚屋150元/平方米;
(6)围墙、室外水泥混泥土地面50元/平方米。
对以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征收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交出房屋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建筑物有合法产权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定应予补偿,且征收决定发出之日处于合法正常经营生产状态或正在出租而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以每月30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2)员工生活补助:
按征收决定公告时劳动部门公布的本区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员工生活补助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作为搬迁期间停产工人的生活补助。
工人人数以社保部门核定连续参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数为准。
(3)非住宅(商铺、办公用房)
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建筑物进行评估,双方确认评估结果后按评估价格补偿。
(四)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内的附属设备迁移费用按现行标准据实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
电话:
100元/部。
网络:
100元/条。
有线电视:
100元/路。
管道煤气(燃气):
1000元/户。
空调迁移费:
300元/台。
2.被征收房屋附属的树木按30-80元/棵补偿;被征收人房屋的围墙按地面墙体面积150元/平方米补偿;水井按300元/口补偿。
3.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可经双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补偿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按评估价值补偿
八、奖励办法
(一)对在约定时间内签约并交出土地的被征收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1.农用地不分地类,按每亩75000元标准基础上奖励50%;
2.滩涂地、荒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每亩40000元标准基础上奖励50%;
(二)对在约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交出建筑物的给予以下奖励:
1.住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腾空交出房屋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货币补偿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0元的奖励。
超出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2.非住宅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在约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交出房屋的,按建筑物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主体以外的补偿)10%的搬迁奖励。
九、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临时安置期间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人提供如下临时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人每月按核定的建筑面积以22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置用房交付时带基本装修的,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60日止;安置用房为毛坯房的,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120日止。
2.征收人提供周转房:
安置用房带基本装修的,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给被征收人临时居住至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60日止;安置用房为毛坯房的,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给被征收人临时居住至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120日止。
在临时安置期间内,周转房的水、电、治安、卫生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十、搬家(迁)补助费
(一)住宅搬家补助费
核定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不含200平方米)的2000元/套,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的3000元/套,500平方米以上的4000元/套。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000元。
2.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0元。
3.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0元。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4000元。
(三)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可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按评估价补偿。
(四)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发放搬迁补助费。
九、对签约期限内未能就征收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禅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仅适用于禅城区南浦涌综合整治工程十米岸线范围土地和房屋征收项目。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被征收人对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按方案解决争议的规定提出通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价高于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评估费,评估价不高于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由被征收人负担评估费。
(四)涉及文物的按文物相关法律办理。
(五)本方案由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住宅安置房的交付标准
房屋部位
设备、设施标准
天面
按施工许可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外墙
内墙及天花
窗户
设置
每户直供水表(按水业集团审批标准执行)、电表各1个(按供电部门审批标准执行)、楼梯灯用直供电表每栋1个、表前表后供电线路采用国标铜芯电线(按供电部门审批标准执行)、管道煤气表接到户、消防设施安装按消防部门审批标准执行、室内防盗对讲设施(每户对讲机1台)。
厅
国标不锈钢质防盗门(带猫眼)、门槛石、墙体和天花刮塑油白色乳胶漆、600×600抛光砖地面、600×120抛光砖踢脚线、40吸顶灯1支、空调插座预留、配电箱(有总漏电开关)和弱电箱各1个(含有线电视、电话线、宽带)、预留三二插座不少于3套。
房
带门套木质夹板门、墙体和天花刮塑油白色乳胶漆、600×600抛光砖地面、600×120抛光砖踢脚线、32瓦吸顶灯1支、预留挂式空调插座、不锈钢烤漆飘窗台栏杆、预留三二插座不少于2套。
厨房
带门套木质夹板门、天花刮塑油白色乳胶漆、内墙贴200×300白瓷片到天花顶、300×300防滑砖地面、32瓦吸顶灯1支、贴面灶基1个、不锈钢单盆洗菜盆、水龙头不少于1个、预留油烟机插座(距离地面2米左右)、预留三二插座不少于2套、门槛砖。
浴室
厕所
国标塑钢门、天花刮塑油白色乳胶漆、内墙贴200×300白瓷片到天花顶、300×300防滑砖地面、32瓦吸顶灯1支、蹲便器、立式洗手盘1个、水龙头不少于1个、预留三二插座不少于2套、门槛砖。
阳台
国标铝合金推拉门、天花刮塑油白色乳胶漆、300×300防滑砖地面、32瓦吸顶灯1支、不锈钢烤漆栏杆、预留洗衣机插座(防溅型)、水龙头不少于1个。
单车位
地面水泥沙光面,通道照明设施按规范要求执行。
电梯
参照日立品牌以上电梯的标准进行配置。
附件
住宅安置房的交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