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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方案深府1号

 

深府〔2005〕1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

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一月四日

 

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

2004年6月1日至3日,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在粤港澳召开,泛珠三角区域各行政首长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9+2”合作协议),确定了自愿参与、市场主导、开放公平、优势互补和互利双赢五大原则,共同开展基础设施、产业与投资、商务与贸易、旅游、农业、劳务、科教文化、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十大领域合作,并建立了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和部门衔接落实制度三大合作协调机制。

为全面落实“9+2”合作协议、深港“1+8”合作协议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加快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意义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9+2”)。

“9+2”覆盖三个处于不同发展梯级上的地区,经济互补性强,具有产业合作的广阔前景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巨大空间。

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国际化城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一)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全面落实国家统筹区域发展的实际举措。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发展战略。

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积极参与和加强“9+2”区域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9+2”的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既是落实国家统筹区域发展的实际举措,也是顺应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必然要求。

深圳处于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在产业、市场、技术、体制、机制和区位上具有比较优势,城市带动力和辐射力较强,加快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利于实现深圳与“9+2”生产要素的跨地区高效流动和资源、生产力的合理配置,在落实国家提出的“形成东、中、西部经济互联互动、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新格局”上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中西部地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构建区域合作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继深港、深圳—珠三角、CEPA之后,对深圳具有长远影响的又一重要区域合作平台。

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深圳市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也面临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能源短缺、发展腹地狭窄等诸多问题;香港、澳门拥有明显的服务业和现代管理优势,泛珠八省区(“9+2”除粤港澳之外的省区,下同)拥有辽阔的腹地、丰富的资源及广阔的市场优势。

深圳加快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可以发挥深圳联接香港的“国际通道”作用,整合区域发展优势,弱化区域发展瓶颈,有利于进一步落实CEPA,促进香港和澳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有利于实现泛珠三角区域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中西部地区资源能源优势,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提高区域整体实力;有利于深圳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减弱资源能源和发展腹地的制约,实现深港澳之间、深圳与大珠三角之间、深圳与泛珠三角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区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建设国际化城市的重要基础。

市委、市政府确定,用20年左右的时间,在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上,把深圳建设成为重要的区域性国际化城市。

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可以在“9+2”合作协议下开展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加紧密的大区域经济合作,对外可以充分利用香港在泛珠三角区域中的龙头城市地位,在港澳与内地合作、CEPA落实、中国—东盟合作中把握机遇,联通和扩大深圳与西南地区、东盟地区的经贸关系,构建更加广阔的城市国际化平台,提高城市的国际竞争能力;对内可以充分利用泛珠八省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丰富的资源能源优势,拓展发展腹地,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提高城市的辐射力和带动力,提升城市的区域综合实力。

(四)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完善城市功能的有力保障。

泛珠三角“9+2”完善的合作机制和广阔的合作领域,为深圳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整合对内、对外两种资源提供良好机遇。

深圳加快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在区域发展中的规划布局,加强深圳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深圳铁路网、公路网、电力网等重大基础产业的发展,加快形成区域性交通枢纽城市;有利于加快深圳要素市场的发展,推动深圳与泛珠三角区域之间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等要素的合理有效流动,加快形成区域性主体市场城市;有利于深圳在充分的合作与竞争中增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危机意识和创新意识,增强科技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能力,更好地发挥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场”和“排头兵”的作用。

二、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安排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框架内,以深港“1+8”合作协议为基础,立足于泛珠三角区域宽领域、深层次的合作与发展,坚持优势互补、务实互利、开放互动的原则,推动和形成以项目带动合作、以合作促进发展的良好合作机制和共同发展模式,使深圳在深港澳、深圳—珠三角、深圳—泛珠三角的合作发展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优势互补原则。

充分发挥深圳在资本市场、高新技术、现代物流、企业管理、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合作发挥九省区在资源、能源、人力资源、市场、消费潜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合作发挥香港、澳门在现代服务业、研究开发、市场信息、国际营销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找准最佳合作点和突破口,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形成以市场机制为主导、以比较优势为基础、以分工协作为方式的区域合作新模式。

2.务实互利原则。

按照虚实结合、重在务实、稳步推进的要求,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下,坚持从项目出发,双方和多方大力拓展和推进产业、经贸、信息、能源、资源、人力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加快形成以项目带动合作、以合作深化领域、以务实实现双赢的区域合作新机制。

3.开放互动原则。

坚持以开放的理念、开放的机制、开放的市场推进深圳与“9+2”的区域合作,在双方和多方积极谋划、平等协商、共同推进的基础上,促进以扶贫方式为主向共同持续发展转变,以资源利用为主向要素流动转变,以商贸市场为主向整体市场转变,加快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导、行业协调的全方位区域合作新格局。

(三)总体思路。

1.深圳市融入“9+2”区域合作,要在“9+2”合作协议指导下,充分发挥深圳改革、创新的优势和特色,发挥“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双重作用,以功能辐射、市场拓展、资本输出和资源能源合作为重点,以海港、空港、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的建设和衔接为基础,全面开展深圳与泛珠三角区域在信息融汇、金融支撑、商贸物流、产业带动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按照“融入区域合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强化经济辐射”的总体思路,加快形成以“一个框架”、“三个圈层”、“六个领域”为基本框架的深圳区域合作发展新格局。

2.一个框架。

一个框架是指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

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要以“9+2”合作协议为指导,按照框架协议确定的合作宗旨、原则、重点领域和机制等内容和基本要求,研究和制定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相应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和推动企业、行业组织开展广泛的合作与交流,确保区域合作的衔接、务实和高效。

3.三个圈层。

——深港合作圈。

深港合作圈是深圳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第一圈层,是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基础。

构建深港合作圈可以实现深港两地的城市功能和产业功能互补,使深圳最大限度地承接香港的辐射带动力,有效利用香港国际化金融、物流、商贸、信息等服务平台,形成深港国际性金融、贸易和物流中心城市圈。

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可以发挥深圳毗邻香港的独特地缘优势,发挥沟通香港与内地之间要素流动和资源配置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保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的积极作用。

——大珠三角合作圈。

大珠三角合作圈是深圳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第二圈层,是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纽带。

粤港澳大珠三角区域地缘相邻、人文相近、利益相关,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相对较高,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深港合作圈要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发挥的应有作用,必须依托珠江三角洲完善的基础设施网络和产业梯度转移机制,通过与大珠三角区域城市的交流与合作,形成稳固、协调并辐射“9+2”的大珠三角合作圈。

——泛珠三角合作圈。

泛珠三角合作圈是深圳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第三圈层,是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腹地。

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深圳参与区域合作的空间由深港澳、深圳—珠三角扩展到深圳—泛珠三角,构建起包括“9+2”以至东盟、大湄公河部分区域的西南、东盟合作平台,有利于推动深港合作圈和大珠三角合作圈向外辐射和拓展,建立起深圳开拓国内市场并联通东南亚的重要通道。

4.六个领域。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合作是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条件。

通过深圳与区域内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合作,提升深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水平,促进基础设施的区域化、网络化。

——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合作是深圳参与“9+2”区域合作的主体。

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的原则,全面落实“珠洽会”签约项目,支持鼓励深圳与“9+2”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在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工业改造、会展旅游、商业贸易、环保产业、都市农业等各领域开展深层次合作。

——物流贸易。

物流贸易合作是“9+2”区域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客观需要。

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坚持发挥和借助香港国际物流贸易中心和强大的服务平台,以深圳海空两港为依托,以较强的出口导向和国际营销网络为优势,借助旅游业强大的汇集力和辐射力,与香港合作形成区域性、国际化的物流贸易中心。

——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合作是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环节。

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设立中小企业板的契机,融合香港国际化的证券交易市场优势和金融服务平台,以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核心,深化深圳与“9+2”在金融证券、招商引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产权交易等方面的合作,带动整体金融市场的发展。

——资源能源。

资源能源合作是深圳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战略领域。

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配合和推进深圳与“9+2”在土地、供水、电力、煤炭、LNG等资源能源方面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提高泛珠三角区域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增强深圳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社会民生。

推动社会协调发展是深圳参与区域合作的根本目的。

在加强和深化对口帮扶的基础上,全面探索和推动教育人才、人力资源、环境治理、生态建设、医疗卫生、文化产业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巩固和扩大深圳与“9+2”区域合作的成果。

三、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点

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要以深港、深圳—珠三角、深圳—泛珠三角和CEPA的有关协议和安排为依托,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从具体项目做起的要求,以六大领域合作为重点,以近期164项具体合作项目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三个圈层的合作关系,切实落实规划开展的合作项目和领域,实现深圳在区域合作与发展的新突破,逐步形成“六个一体化”的深圳区域合作新格局。

(一)以基础设施合作为重点,积极参与和建设深圳联通周边区域的东、中、西三条交通轴线,加快促进和形成深圳—泛珠三角一体化的区域交通物流网络。

1.深港基础设施合作。

发挥香港在“9+2”区域合作中的龙头城市作用和深圳的桥梁及通道作用,继续抓紧深圳湾公路大桥、深圳湾口岸联检楼、深港皇岗—落马洲跨境人行通道桥、沙头角口岸第二公路桥、深港皇岗—落马洲第二跨境公路桥、福田口岸联检楼、罗湖口岸人行桥加装空调工程等在建跨境交通、口岸设施的建设,并就下一步相关管理、保养、维修合作事宜与香港进行研究;开展和推进广深港客运专线(广州新客站—东莞—深圳龙华新客站—香港)、东部过境通道(文锦渡口岸—金钱坳—深汕高速公路)、铜鼓航道等铁路、公路、航线等交通设施合作项目。

加快莲塘口岸可行性研究,推进广深高速公路深圳市区段收费改革。

争取省政府和香港的支持,引导货柜车经过广深高速公路分流,缓解深圳市中心城区货运过境压力,合作探讨深港两地出租车异地行驶的可行性。

2.深港口岸管理协调与合作。

以实现深港口岸大通关为目标,加强深港口岸管理的协调与合作,加快形成高效、方便、快捷的口岸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按照“确保高峰期各口岸旅客通关不超过半小时,车辆通关不超过1小时”的目标,共同推动口岸查验模式和查验手段改革,加快推进“一地两检”。

加强宝安机场与香港机场合作,研究和推进两地机场“一地两检”,落实建立两地机场间客货无缝连接通道。

加强两地客运码头与对方机场的交通联系,改善福永、蛇口码头到达香港机场客运条件。

着眼深港口岸的长远发展,促进深港联合开展口岸中长期发展的通关研究和衔接规划,就提高整体通关效率提出对策措施,全面提高深港两地通关效率。

3.深圳对内出口通道合作。

充分发挥珠江三角洲其他城市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畅通深圳与省内城市,进而联接深圳与“9+2”中心城市的交通体系。

重点开展和推进京广深客运专线、东部沿海客运专线、珠三角城际轨道网络、广深铁路第四线、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深圳段(香港—深圳—江西和湖南)、深惠路改造工程、107国道改造三期工程、龙大高速公路(深圳龙华—东莞大岭山)等基础设施项目。

加快规划建设深圳近中期轨道交通网络,力争“十二五”前把深圳建设成为华南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

4.海铁联运与物流合作。

加强深港在港口发展策略、发展规划、营运管理等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开展船期、货运、运价、代理、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鼓励港资参与东西部物流园区建设,使物流园区成为提供两地港口的仓储、转运、拆拼箱、分拨及简单加工的基地。

积极加强深港国际货运业务合作,支持香港机场货运集散中心项目尽早实施,共同推进机场IT网络、票务平台、候机楼零售和广告业务等合作项目。

积极推进深港公司合资经营监管仓、盐田港集团与和记黄埔盐田港拖轮合作等物流业合作项目。

以深圳—成都、深圳—南昌“五定班列”海铁联运为支撑,在巩固珠三角集装箱货源的基础上,大力拓展泛珠三角区域,特别是珠江西岸、中南、西南的港口运输腹地。

争取国家支持,加快建设深圳集装箱节点站,扩大深港两地的港口腹地,拓展集装箱货源。

(二)以生产力合理布局为目标,顺应产业分工和产业梯度发展趋势,推动深圳产业高级化和内地产业工业化,加快促进和形成深圳—泛珠三角一体化的区域研发制造中心。

1.深港科技产业合作。

建立和完善两地官方、半官方及民间三个层次的直接对话和信息交流机制,发挥深港两地在科技产业方面的比较优势,联合开展高科技产业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制造,共同培育和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产业。

鼓励深圳高科技企业与香港有关机构开展合作,推进深圳市生产力中心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深圳市高新区与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香港科技园和数码港与深圳IC基地之间的合作,支持建设以深圳和广州为中心的珠三角印刷中心的工作,推动深港两地公司开展数码及大屏幕终端产品项目、微囊化技术项目、海洋生物保健品开发项目、光纤输入及5.1解码多媒体音箱项目、超细纳米碳管研制及产业化项目、芯片后封装设备项目等科技产业投资项目合作。

开展深港科技交流,筹办“863计划暨香港ITF基金优秀项目研讨及展示会”、深港高新技术产业会议。

2.深圳—泛珠三角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合作。

促进深圳与泛珠三角区域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加强信息互通,发挥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在泛珠三角加快工业化和推进产业升级中的带动作用。

推动与惠州制造业合作,以惠州大石化项目为契机,推进深圳精细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共同培育和拓展惠州石化工业下游产品市场,重点发展与之配套并共生共进的化工产品,合作打造世界级大亚湾临港化工园区。

组织落实泛珠三角区域科技会议,举办“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会议”,探讨企业在泛珠江三角区域合作中的战略定位,共同优化和改善泛珠三角区域企业发展环境。

3.加强深圳—泛珠三角农业合作。

利用深圳农业在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在泛珠三角区域建立高科技农业基地和专供深圳市场销售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农产品相互认证制度,重点推动深港两地公司在河源市建立无公害蔬菜基地等项目实施,不断带动和辐射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发展。

4.落实“珠洽会”深圳签约项目。

以首届“珠洽会”签约的21个项目为基础,积极鼓励和支持深圳有实力的企业开展与泛珠三角的产业项目合作,重点推动深港珠(海)联合污水处理项目、江西赣州黄金时代项目、南昌华烨工业园项目、九江水务产权交易项目、成都CEPA港澳城项目、桂林元征汽车电子城项目、南昌HPTA3000宽带边际网项目、福建武平MX-400中频磁性材料项目等产业发展项目。

(三)以开放市场为重点,积极参与和推动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促进和形成深圳—泛珠三角一体化的区域市场经济体系。

1.深港澳商贸合作。

实施深港澳商贸一体化带动战略,拓宽经济贸易合作方式,建立两岸三城体制互通、领域互补、项目互动的商业贸易环境。

整合深港分销资源,利用港澳企业的营销网络资源,增强深圳贸易、会展、物流和金融优势,鼓励企业由自产自销扩大到代理同行业、同类产品在内地市场的销售。

支持和推动深港商贸代理合作,鼓励深圳企业代理港产品牌,规划建设香港零关税商品专卖店,设立香港优质工业产品展示窗口,把深圳建成港产品进入内地市场的集散地。

吸引香港商贸领域投资,在企业注册登记、投资咨询、报批受理等方面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鼓励香港批发零售企业来深投资。

吸引香港原料厂商和代理经销商参与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项目。

2.深港澳会展业合作。

加强深港澳会展业合作,吸引香港知名会议展览机构来深设立分支机构,合作发展深港两地涉外会展业,共同创办有全球性影响的国际会展。

加强深港两地国际商贸联合,积极开展海外联合招商和贸易推介,组织两地企业共同组团参加国内外知名展览,联手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加强深港两地信息服务合作,组织“2004年广东港商联谊会”,开展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互相查询以及WTO事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3.深港澳专业服务业合作。

加强科技中介服务合作,鼓励香港科技中介服务业到深开展业务。

加强深港两地会计业务合作,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深港会计师事务所联营执业,两地会计师事务所互派专业人士到对方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为深港客户提供跨越两地的专业服务。

推进深港两地共同拓展会计服务市场,建立深港两地会计服务行业协调机制,组织两地行业人士建立协调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共同拓展会计服务市场。

促进深港两地律师行业合作,推进深港两地律师业的合作联营,争取中央放宽香港律师事务所来深合作联营条件,鼓励香港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律师来深执业。

构建深澳科技交流通道,加强与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等澳门科技机构的沟通和联系,通过深澳计划建设的自由加工贸易区等合作项目,逐步建立深圳企业通往欧洲和葡语国家市场的通道。

4.深圳—泛珠三角商贸合作。

以推动区域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的发展为重点,促进深圳与泛珠三角中心城市相互开放零售市场,吸引泛珠三角“9+2”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圳设立分店,鼓励深圳有实力的零售企业走出深圳开设连锁分店,推进区域内的商贸连锁业合作。

搭建泛珠三角区域商贸服务平台,利用每年举办高交会的有利契机,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商贸会展业的发展,争取举办一届“珠洽会”,开展文化、旅游、商贸、科技、信息等领域的专项经贸洽谈会。

5.深圳—泛珠三角旅游业合作。

加强深港澳三地旅游规划和资源方面的协调和衔接,通过改善通关环境、建立旅游信息平台、统一旅游市场管理制度、合作培养旅游管理人才等方式,加强旅游规划和探索区域旅游新热点,促进“9+2”旅游产业的优化升级。

完善深港两地旅游融合硬件环境,加强在中英街改造、深圳河风景旅游河段、香港迪斯尼乐园等大项目上的合作,共同打造包括大鹏半岛开发在内的深圳东部黄金海岸旅游区,推进两地在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上的对接。

联合广州、珠海,落实三地旅游宣传和推广方面的合作事宜,推出统一品牌,形成广深珠—珠三角整体旅游形象,举办“广深珠万人美食游”等文化旅游活动。

开展旅游合作和旅游帮扶,通过组织旅游企业、新闻媒体、旅游专家的研讨推介活动,协助泛珠八省区及省内河源、韶关等旅游城市培训旅游管理人才,开发和优化旅游资源,积极推进区域无障碍旅游。

(四)以资本市场为重点,充分发挥深圳和香港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互补作用,南联香港,北引内地,探索和推动形成“深圳—香港”一体化的区域资本市场营运中心。

1.深港澳银行保险业合作。

促进深港澳金融机构协作,降低金融机构营运成本,提高区域金融创新能力和整体能力。

鼓励香港金融机构来深圳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参与深圳企业重组,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参股深圳的法人金融机构。

吸引香港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业务中心,争取香港金融机构将其金融灾难备份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理财中心、培训中心等设在深圳。

支持商业银行拓展外汇资金交易市场,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深圳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外汇资金交易中心移至香港,支持部分商业银行到香港发行次级债券补充外汇资本金。

建立深港银行卡主管部门及发卡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扩大银行卡应用领域,推进“深圳通”和香港“八达通”的互联互通,联合打击银行卡刑事犯罪和防范银行卡风险。

建立深港两地金融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共同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推动深港金融人才合作,建立深港金融人才培训基地,共同举办金融高级论坛。

2.深港证券业合作。

推动深圳企业在港上市,市政建设或其他重大投资项目通过成立项目公司,在香港市场面向国际投资者发行债券、筹组银团贷款。

促进深港交易所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在交易机制、金融产品开发等方面合作的可能性。

结合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机构)机制,加强深圳资本市场在香港的宣传和推介,吸引香港国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深圳资本市场投资和交易。

推进两地科技与资本融合,共同培育创业投资市场体系。

吸引国际资本落户深圳,鼓励深圳证券、基金、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与香港公司合作建立合资证券、基金公司。

3.深圳—泛珠三角金融业合作。

积极争取以“9+2”合作机制支持深交所的发展,利用深交所开设中小企业板的契机,为深交所引进人才、国际交流合作、安全运行、研究开发、业务创新等提供支持和便利,吸引更多中小企业来深上市。

吸引泛珠三角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来深圳落户、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产权登记和交易,推动泛珠三角中小民营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的建立。

鼓励和支持深圳与内地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当地互设分支机构。

加快区域金融创新,加强深圳与泛珠三角的金融业交流,举办中国基金论坛、创业投资论坛、中小企业融资论坛,组织深圳有实力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上市公司到泛珠三角区域进行宣传推介和交流培训。

开展中小盘市场推介会、拟上市企业座谈会和上市公司业务交流会,积极争取区域上市资源。

(五)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泛珠三角的资源能源优势,加快形成深圳—泛珠三角一体化的区域资源能源协作网。

1.深圳—珠三角能源合作。

加快建设广东液化天然气(LNG)试点工程总体项目一期工程,重点扶持广东LNG接收站和输气干线工程、东部电厂、前湾电厂的建设,确保按国家要求在2006年中建成投产。

推进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管道工程(湛江—广州—深圳—惠州,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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