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考前2小时精练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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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考前2小时精练解读

民诉考前2小时精练解读

回复关键词【民诉2小时】下载课程讲义及链接

➤ 考点储备1 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考点提示】平等:

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同或对应。

同等:

一视同仁。

对等:

以其道还其身。

2.调解原则(例外:

执行、非诉、身份确认例外)

3.辩论原则(非诉程序例外)

4.处分原则(执行也可以,在法律范围内)

5.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其他参与人、法官)

《民诉法》第112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监督原则

《民诉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包括执行)(不包括仲裁)

第20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208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208条第3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209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申请前提:

先法后检)

第209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考点储备2 合议制度★★★★

陪审员哪里有?

只有一审普通程序可以有(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都没有)

独任庭哪里有?

1. 简易程序中。

【陷阱点拨】民诉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庭。

2.特别程序中。

例外:

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担保财产超基层管辖范围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

【考点提示】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4.在督促程序。

➤ 考点储备3 回避制度★★★

回避理由:

利害关系。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申请时间:

原则上应当在开始审理时提出,若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效力:

申请回避后,被申请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决定作出后复议期间不暂停)

回避决定:

1.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救济途径:

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找原法院)

➤ 考点储备4 主管★★★★

法院VS人民调解委员会:

爱调不调,调了也白调/要想不白调,去司法确认

【关联考点】双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法院与仲裁委员会:

1.诉讼>仲裁(身份不仲裁)

2.合同、财产纠纷“或裁或审”(任意选择)

3.有效仲裁协议排斥诉讼。

(协议仲裁)

【陷阱点拨】如果有仲裁协议起诉,法院怎么做?

(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怎么做?

(驳回起诉)对方异议在何时?

(首次开庭前)

法院与劳动仲裁:

仲裁前置。

➤ 考点储备5 中院级别管辖★★★

1. 重大的涉外案件。

(含港澳台)

2. 海事、海商案件。

3. 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陷阱点拨】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4. 公益诉讼。

5. 与仲裁有关的案件。

A.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案件;

B.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C.申请执行或不予仲裁裁决案件;

D.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口诀】重大涉外港澳台,海产公益和仲裁。

➤考点储备6 地域管辖★★★

原则:

原告就被告。

【考点提示】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

如果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

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一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一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户口的;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考点储备7 合同纠纷管辖的解题步骤★★★★★

第一步看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因不动产产生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联法条】】《民诉法解释》第18条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第二步是否存在协议管辖

1. 合同、财产权益纠纷。

2. 书面形式。

3.可选法院:

5+X。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4.不得违反我国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步适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履行地)

合同履行了:

约定的履行地优先(就算实际履行在异地,约定优先)

没有履行的:

得看约定履行地是否重叠于原、被告住所地。

➤ 考点储备8 侵权纠纷管辖★★★

一般规定: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缺陷产品: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名誉侵权: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 考点储备9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已经受理的法院将无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陷阱点拨】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如果要再次移送,只能请求上级指定。

【关联考点】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报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

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陷阱点拨】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考点储备10 管辖权异议★★★★

概念、条件: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答辩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该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法院如何处理?

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管辖;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救济方式: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放弃后果: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关联法条】《级别管辖异议的司法解释》

第2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3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考点储备11 诉的基本原理★★★

区分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陷阱点拨】确认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确认财产无主?

司法确认?

实现担保物权?

反诉:

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本诉)的进行中,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该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主体一致、法院同一、程序同一、程序进行中、请求独立、牵连关系)

【关联考点】反诉、反驳、反证。

➤ 考点储备12 当事人的能力与资格★★★★

诉讼权利能力(资格):

自然人(活的)法人(活的)其他组织(特定的)。

诉讼行为能力(实力):

小孩?

傻子?

——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适格:

一般标准:

当事人是否是诉争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特殊情形: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

1.依法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2. 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3.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的死者的近亲属;

4. 著作权管理组织;

5. 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的变更:

自然人的死亡:

一般中止,通知继承人;特殊的终止,比如离婚,赡养抚养费。

法人的变更:

以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作为被告。

【关联法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考点储备13 当事人(原告/被告)的具体确定★★

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起诉:

全体合伙人、登记的业主作为当事人。

【考点提示】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以他之名行己之事:

冒用法人或他人名义活动,以行为人作为当事人。

为他人行为买单:

法人为分支机构、单位为职工、雇主为雇员。

无、限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与本人为共同被告。

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 考点储备14 共同诉讼★★★★★

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相同或同一种类,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同一个标的、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可以申请或职权追加、一人行为其他人同一方对其有效。

普通共同诉讼:

不同的标的、有可分性,标的独立性、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当事人之间彼此独立。

➤ 考点储备15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具有同一或同种类的诉讼标的,而推选其中(当事人)一人或者数人(2-5人)作为代表进行的诉讼,为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可能是必要共同,可能是普通共同)

1.全体当事人推选。

 

2.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

A.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

B.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只能是普通共同)

1.推选。

2.协商。

3.指定。

 

➤ 考点储备16 各个诉讼主体的行为效力问题★★★★

在普通共同诉讼: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在必要共同诉讼: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在代表人诉讼:

一般行为:

直接有效。

实体权利:

处分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全体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 考点储备17 第三人★★★★

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通常表现为对标的物主张所有权)

2.在本诉进行中提起;(二审中也可以;如果生效后,只能走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申请再审了)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4.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权利也相当于原告,但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连环合同、撤销权、代为权之诉)

2.本诉正在进行;(二审中也可以)

3.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4.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是权利很受限。

(附条件的上诉权/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 考点储备18 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主体:

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并非一切案外人均有权启动该程序。

事由:

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

(不知道、未准许、客观原因)

时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

管辖:

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客体:

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审判组织:

合议庭。

禁止范围:

非讼程序/身份关系/代表人诉讼中未登记的权利人对生效裁判/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当事人:

要求撤销的第三人列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生效裁判文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撤销之诉和执行的关系(不中止执行):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裁判结果(可上诉):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判。

2.请求成立,但确权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确权请求的,撤销原裁判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撤销之诉和再审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影响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将第三人的撤销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1.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2.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陷阱点拨】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后的申请再审(不并存):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考点储备19 第三人究竟有多少救济途径★★★★★

诉讼进行中:

起诉或者申请参加诉讼。

裁判生效后:

第三人撤销之诉。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执行过程中:

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异议被驳回:

认为原裁判有错误,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

➤ 考点储备20 证据的法定种类★★★★

1.书证;2. 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

【考点提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5.证人证言;

【考点提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

【考点提示】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的例外:

有病、太远、遇灾害。

【考点提示】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关联法条】《民诉解释》第119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考点提示】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6.当事人陈述

【考点提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 考点储备21 证据的理论分类★★★★

1. 本证VS反证

【考点提示】关键看谁证明责任。

记住两个例子,“借钱”与“还钱”。

原告、被告都可能提出本证或反证。

2.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

【考点提示】关键看“待证”事实。

区别于刑诉看“主要”事实。

3.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

【考点提示】关键看是不是第一手。

关系到证明力大小。

➤ 考点储备22免证对象——自认制度★★★

概念界定:

自认不同于认诺。

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

自认免除对方证明责任,认诺则直接败诉。

自认的效果:

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考点提示】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考点提示】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考点提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默示承认: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代理人的承认: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2.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需要特别授权;

3.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自认的撤回:

1.作出承认的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前撤回承认,并且该撤回是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

3.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

➤ 考点储备23 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般侵权:

谁主张,谁举证。

(侵权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结果)

特殊侵权:

举证责任倒置。

“专”→侵权行为。

“环”→因果关系。

“共”→因果关系。

“医”→因果关系(过错)。

“建”→过错。

➤ 考点储备24 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排除合理怀疑: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考点储备25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无需质证)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公益诉讼)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需质证)

1.档案材料;

2.涉密材料;

3.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 考点储备26 举证时限★★★★

时限的确定:

1.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

2.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考点提示】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期限的延长: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逾期举证的后果:

有理由的: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有过错的: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 考点储备27 法院调解制度★★★

禁止范围:

非诉、执行、婚姻关系确认。

不公开原则: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内容不公开:

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调解结案方式:

1. 调解书结案(常态)。

 签收前可反悔,不适用留置送达,有执行力,不可上诉,可以再审。

2. 也可不做调解书(特例)。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3.可否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民诉解释》第14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调解生效时间:

1.调解书应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不能留置、公告送达) 

2.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书的效力:

有强制执行力、不可以上诉、可以再审。

➤ 考点储备28 诉讼保全★★★★

诉前:

只能依申请/必须担保/找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管辖法院地/48小时内裁定。

诉中:

申请或职权/可要担保/找受理法院地/情况紧急的,48小时。

《民诉解释》第160条,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16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第163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 考点储备29 先予执行★★★

阶段限制:

只在诉讼中,没有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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