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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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条文和条文说明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文说明:
说明立法目的和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条文说明:
本办法的有效范围是佛山市行政区域,规范的内容是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
自然资源、交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
条文说明: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第11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7.0.1“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根据表7.0.1规定,大型广告设施与标识是指边长≥4米或者面积≥10平方米的广告设施与标识。
因此,该类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工作。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对户外广告设置方面指定三个以下主管部门。
参考《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厦门市和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皆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参考《佛山市禅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办法》《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禅城区、顺德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皆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工作,应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
依据《佛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担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及考评考核、数字化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责,是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
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归属不同的部门,因此,本法对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依据《佛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管理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市商务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相关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因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部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依据城乡规划法应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并协同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根据以上规定,交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指引;
(二)负责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实施;
(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备案;
(四)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以及执法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考评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可以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委托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实施。
条文说明: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实施;
(二)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跨区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活动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备案;
(三)实施违反本办法跨区域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四)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考评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可以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委托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实施。
”
结合本市实际,明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共享,且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条文说明:
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利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行政管理职能是佛山市建设智慧城市、数字城管的要求。
具体表述参考《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共享”。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依照本法,根据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作为细化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审查、监督和管理的依据。
条文说明:
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为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作为设置、审查等依据法律位阶较低,因此,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依照本法,根据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作为细化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审查、监督和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条文说明: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
结合本市实际,明确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组织制定和内容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总体规划(含户外广告专项总体城市设计)和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含户外广告专项详细城市设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条文说明: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结合本市多个已编相关规划的实际情况,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划分为户外广告专项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两类。
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稿》7.3.1“专项城市设计是针对街道系统、广场与公园系统、慢行系统、绿道系统、视廊系统、河流水系、城市风貌、建筑色彩、城市天际线、户外广告和夜景照明等城市系统与要素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
”7.3.2“总体城市设计基础上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进行独立计费。
”7.3.3“详细城市设计基础上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进行独立计费。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亦名户外广告专项城市设计,户外广告专项总体规划亦名户外广告专项总体城市设计,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亦名户外广告专项详细城市设计。
第九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户外广告专项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户外广告专项总体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条文说明: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户外广告专项总体规划,明确规划目标、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类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总体布局和分区控制、重要地区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区域内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的规划指引等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户外广告专项总体规划,明确规划目标、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类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总体布局和分区控制、重要地区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区域内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的规划指引等全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要求,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十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区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和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跨镇行政辖区的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条文说明: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落实上位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提出地区风貌控制要求和设置原则、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类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形式、规格等内容,明确公益广告设置等具体要求,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区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和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跨镇行政辖区的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由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一十一条户外广告专项总体规划(含户外广告专项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和规划原则;
(二)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类型;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总体布局和分区控制(分区控制应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和适宜设置区);
(四)重要地区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五)区域内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的规划指引;
(六)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条文说明: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原则和类型;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禁设区、严控区和宜设区;
(四)详细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
(五)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
第一十二条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含户外广告专项详细城市设计)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专项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地区风貌控制要求和设置原则;
(三)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类型;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形式、规格等内容;
(五)公益广告设置的具体要求
(六)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条文说明: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
”
第一十三条国道、省道、县道、城市主次干道以及其他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规定的重点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
条文说明: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国道、省道、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
”
第一十四条编制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条文说明: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
第三章设置许可
第一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七)在人行道上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八)位于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的。
条文说明:
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
《城市容貌标准》7.0.5“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4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6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
7.0.9“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
7.0.11“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
”
第一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条文说明:
参考《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
第一十七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地所属区域的区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未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条文说明: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办理审批手续。
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宜以日常巡查等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不实行行政许可。
第一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符合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一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除附设在已有合法建筑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得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条文说明: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设在已有合法建筑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已和建筑一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再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征得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设置人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图、立面图、彩色效果图、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文件;
(四)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相关权利人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条文说明:
经调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具体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这些是证明设置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相应的设计文件,包括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图、立面图、彩色效果图、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文件。
(四)设施附属场所或场地合法有效的文件,经调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只需要证明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合法有效;因此,只需要提交相关权利人出具的相关证明。
相关证明具体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五)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作出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出具审批文件或者意见。
条文说明: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办理时限应符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本办法不再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等进行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通过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式”或“一门式”办理,实现多证合并办理。
条文说明:
依据《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或者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和相关手续的,应符合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涉及多证办理的,应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实现多证合并办理,实现“一窗式”或“一门式”办理,高效便民。
第二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依照本办法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条文说明: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应考虑广告设施的实际运营情况。
调研发现,大型立柱广告的运营补亏周期为一年,次年盈利,许可有效期限适宜为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运营补亏周期为两年,第三年盈利,许可有效期限适宜为五年。
第二十五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条文说明: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
第二十六条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未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撤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对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条文说明: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未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撤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对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七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一)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等书面说明;
(四)举办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取得《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三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条文说明: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
(一)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等书面说明;
(四)举办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