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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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浙江银监局

二0一0年二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应对原则 1

2 突发事件的分级 2

2.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2

2.2 重大突发事件(II级) 2

2.3 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3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

3.1 组织指挥体系 3

3.2 职责 3

3.2.1 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的职责 4

3.2.2 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4

3.2.3 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4

3.2.4 银监分局的职责 5

3.2.5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 5

4 预警机制 6

4.1 预警监测体系 6

4.2 预警信息处理 7

5 应急响应 7

5.1 响应程序 7

5.1.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7

5.1.2 重大突发事件(II级) 8

5.1.3 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8

5.1.4 响应程序流程图 9

5.2 信息报告 10

5.2.1 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10

5.2.2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0

5.2.3 信息报告的一般程序 10

5.2.4 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11

5.2.5 信息通报的要求 11

5.3 处置措施 11

5.3.1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12

5.3.2 银监分局 12

5.3.3 浙江银监局 13

5.4 舆论指导 14

6 后期处置及修订 15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控辖内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的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给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的损害,维护辖内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

《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浙江银监局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与个人理财产品相关的各类诱发因素所导致的,影响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进而影响某一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

1.4 应对原则

(1)依法处置、快速反应、稳定市场。

(2)统一部署、分工协作、信息共享。

(3)实时监测、防控风险、维护信心。

2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风险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后,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2.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涉及一家或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同类型理财产品,且影响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进而有可能影响全国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

同类型理财产品是指投资的金融资产或交易对手相同或高度类似(下同)。

2.2 重大突发事件(II级)

涉及一家或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同类型理财产品,且影响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地级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进而有可能影响全省范围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

2.3 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涉及一家或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同类型理财产品,且影响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辖区、县级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进而有可能影响全地区(地级市)范围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

3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组织指挥体系

浙江银监局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组长由浙江银监局分管银行理财业务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非现场监管一处、现场检查一处、非现场监管二处、现场检查二处、非现场监管三处、现场检查三处、非现场监管四处、现场检查四处、政策法规处、突发事件相关银监分局的主要负责人。

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办公室。

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设立相关的专业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相关人员参与,或直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各银监分局比照浙江银监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

3.2 职责

3.2.1 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的职责

·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内银行业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最终认定并修改突发事件等级;

·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的指导下开展新闻报道工作;

·负责浙江银监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处置工作的决策。

3.2.2 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各成员部门在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完成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3.2.3 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办公室承担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促进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工作。

·汇总、制定浙江银监局职责范围内的新闻报道口径;

·负责收集、整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按照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按照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的要求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省市的监管部门就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沟通和协调;

·督促、监察、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应急措施;

·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完成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2.4 银监分局的职责

银监分局比照浙江银监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的职责,根据本预案,制定本机构的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浙江银监局报告突发事件的发生及进展情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银监分局制定的辖内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报浙江银监局备案。

3.2.5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任主体,应在其内部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处置机构的组成,并向浙江银监局报告突发事件的发生及进展情况,积极落实有关处置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应急预案连同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名单报送浙江银监局或所在地银监分局备案。

4预警机制

4.1 预警监测体系

浙江银监局应针对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隐患,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测体系,并加强跟踪、监测;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介机构审计及其他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预警信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单只理财产品的净值连续3个月低于投资成本的80%,且亏损情况无明显改善的趋势。

(2)单只理财产品于元旦、春节和国家其他重要事件期间到期,到期前1个月的净值低于投资成本的80%。

(3)单只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被触发,造成到期价值低于投资成本的80%。

(4)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会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5)对单只理财产品的投诉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0人。

(6)对单只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诉讼的案件,原告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0人。

(7)对单只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诉讼的案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终审败诉。

(8)媒体机构对一家或数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同类型理财产品进行大量负面报道。

(9)其他重大风险预警信号。

4.2 预警信息处理

浙江银监局应将出现预警信号的理财产品列入高风险重点关注产品名单,密切关注有关问题的动向,必要时向银监会和省政府报告。

5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自救,同时上报相应的银监分局;银监分局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上报浙江银监局或银监会;浙江银监局迅速核实情况后,成立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银监会和省政府。

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启动《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杭州地区的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上报所在县(市、区)监管办事处和浙江银监局。

5.1.2 重大突发事件(II级)

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自救,同时上报相应的银监分局;银监分局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上报浙江银监局或银监会;浙江银监局迅速核实情况后,成立浙江银监局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银监会和省政府。

5.1.3 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自救,同时上报相应的银监分局;银监分局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上报浙江银监局或银监会;浙江银监局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银监会,酌情上报省政府。

5.1.4 响应程序流程图

突发事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

判断事件分级并启动机构应急预案

银监会

复核事件分级并启动机构应急预案

银监分局

浙江银监局

核实情况后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核实情况后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省政府

Ⅰ级

Ⅱ级

Ⅲ级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1)及时性:

最先获悉银行业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

(2)准确性:

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规范性:

报告内容要规范。

5.2.2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2)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3)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2.3 信息报告的一般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初步判断评估,并立即向其上一级机构、发生地监管办事处及其所属的银监分局和同级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杭州地区的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所在县(市、区)监管办事处和浙江银监局。

监管办事处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所属监管分局报告(杭州所辖各监管办事处向浙江银监局报告)。

(2)事发地的银监分局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复核,并迅速电话报告浙江银监局,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浙江银监局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迅速电话报告银监会、省政府,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

5.2.4 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1)发生I级或II级突发事件,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事件发生时起2小时内向发生地监管办事处及其所属的银监分局报告;银监分局应在接到报告时起2小时内向浙江银监局报告;浙江银监局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银监会和省政府报告。

(2)发生III级突发事件,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事件发生时起4小时内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银监分局应在接到报告时起2小时内向浙江银监局报告;浙江银监局及时向银监会和省政府报告。

5.2.5 信息通报的要求

浙江银监局、各银监分局应与地方政府、同级人民银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等保持信息沟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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