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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其对策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迅速发展起来,在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资料显示,目前在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民营中小企业己经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税收收入贡献比例为44%,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例为60%。

民营中小企业已逐步成为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是,初步统计资料显示,全国2014年上半年7.5万家中小企业倒闭,倒闭主因为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显示,我国36.01%的中小企业认为自己没有稳定的融资渠道。

融资困境已成为困扰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瓶颈,也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有关政府部门为了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制定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如组建民营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等,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一、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在融资渠道的选择上,更多的依赖内源融资。

在外源融资中,又更加依赖债务融资,在债务融资中又主要依赖银行贷款。

但是无论是内源融资还是外源融资都存在一系列问题。

具体来说,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主要表现为:

(一)内源融资困境

内源融资是民营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

这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一般资产规模小、存续时间短,相关制度规定不健全,难以得到外部投资者和银行的信任,外源融资所要求的融资成本也比较高,所以只能依靠业主的出资和企业内部的积累来发展。

这种格局客观上使得民营企业明确了产权,降低了融资风险,有利于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

但是过度依赖内源融资有明显弊端:

第一,内源融资提供的资金不能有效解决资金困难问题,不能满足企业长远发展需要。

内源融资的前提是民营中小企业有较强的自我积累能力,这样才能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但是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不成熟,规模小、实力弱,自我积累能力不强。

同时,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自我积累意识差。

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缺乏长远发展意识,对内源融资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存在着将利润分光的现象。

这无异于杀鸡取卵、涸泽而渔的短期行为,忽视了企业长远经营发展对资金的持续需求。

第二,过分依赖内源融资导致企业治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大多数是家族企业,而在其融资结构中又过分依赖内源融资,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家族式的治理模式。

然而,没有外源融资,不利于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提高管理水平,不利于建立利益相关方的相互制约机制,不利于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从而也不利于建立起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机制,不能实现企业的良性均衡发展。

(二)间接融资困境

民营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指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直接融资指发行股票和债券。

在外源融资这两种方式中又以间接融资为主。

这是因为与在公开市场上发行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相比较,金融机构贷款不需要太多的限制。

但金融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一般只提供期限较短的流动资金以及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很少提供长期信贷。

具体来说,间接融资困境主要表现为:

第一,金融机构对民营中小企业贷款的条件苛刻。

金融机构在向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时最常见的贷款条件就是要求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包括要求提供贷款抵押、质押和保证人,但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成立时间短,资金实力薄弱,一般缺乏符合银行机构要求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也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使得大量规模较小、自身实力较弱、处于创业开拓阶段的民营中小企业往往难以满足银行贷款的条件,难以取得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借款手续繁琐,成本较高。

首先,一些基层银行授权有限,办事程序复杂繁琐。

企业借款需经过申请、评级、授信等一系列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大多数情况下还要求提供担保,还要增加验资、评估手续,所以借款花费时间长,即使钱到手,可能已错过商机。

其次,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较高。

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会向民营中小企业要求一个比较高的借款利率,同时,在整个贷款过程中民营中小企业需要支付资产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担保费等费用。

第三,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了解和服务不到位。

民营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处于不平等竞争的地位。

目前我国的银行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借款资金,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小。

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有实力的商业银行大多为国有银行,所有制的相同内在的要求国有银行的资金首先要用来满足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这导致了我国银行在提供借款时看所有制而不看效益。

而民营中小企业没有政府政策的扶持,最终的贷款风险由银行来承担,所以银行不愿为其提供贷款。

(三)直接融资困境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直接融资体制也在逐步建立。

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方式融资能使民营中小企业迅速筹集到巨额资金,并为之提供持续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其长远发展壮大。

但是,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却面临许多问题。

第一,证券市场准入门槛高。

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对企业资产规模、股本数量、盈利能力等的较苛刻的要求,而处于发展初期的民营中小企业很难达到这些要求。

如《公司法》规定,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万元。

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经营规模偏小,远远达不到上市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二,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相关成本较高而且相对固定。

相关成本包括信息披露、财务审计、评估和承销费用等成本,一般民营中小企业难以承受。

而且,民营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信息透明度低,其所发行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容易被低估。

(四)依赖非正规融资渠道

非正规融资渠道目前主要包括职工集资(向员工借钱)、民间借贷、拖欠货款、“关系"贷款和相互担保等。

由于民间融资可以为许多城乡居民手中的闲散资金提供一条获利途径,所以很多居民个人纷纷将手中的资金投入到这一市场。

而这些资金的融资要求少,借贷手续简单,所以尽管监管部门严格限制各种民间融资活动,民间非正规融资一直非常活跃。

但是,民间非正规融资渠道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利息高也缺乏统一监管,对于资金紧缺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无疑是雪上加霜,最终导致很多民营中小企业逐步陷入了资金流转的恶性循环之中,最终不得不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

二、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政策服务方面的问题,也有金融体制、担保体系、资本市场等融资环境方面的原因,另外民营中小企业自身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民营中小企业自身因素

第一,管理基础薄弱,公司治理水平差。

民营中小企业大多是家族企业,采用家族式管理方式,所有权与经营权多未分离,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具备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任人唯亲,很难留得住高水平的管理人才,因缺乏高水平的管理层和决策层。

而且在家族式管理中,企业主的亲属拥有很大权力,容易导致职责分工不明确,削弱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无法提高经济效益。

例如,家族成员担任会计工作时,还可能兼任出纳以及登记总账、明细账的工作,而这是会计制度所不允许的,导致会计资料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

这些都导致银行害怕因企业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流失而不予贷款。

第二,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

当前我国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报表账簿不完善,财务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投资者很难获得投资必须的真实可靠信息,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难以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

比如,如果不能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会增加了银行审查、监管难度,导致银行难以准确判断和把握企业真实的组织结构、法人素质、经营状况等信息,会增加银行的信贷风险,难以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因而银行拒绝贷款。

据调查,我国5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许多企业缺乏足够的经财务审计部门认可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

第三,缺乏融资规划和融资信息。

很多民营中小企业不重视发展和融资规划,不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份好的资金使用计划,难以赢得投资者的青睐。

同时,融资知识和信息匮乏,在贷款时,往往只是考虑自身的需求,而不关心国家的现行的金融调控及信贷政策,容易造成企业所申请的贷款项目与国家扶植的方向相违背,使企业贷款融资受限。

第四,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

民营中小企业资金实力薄弱,导致其生产设备的落后陈旧,而且缺乏必要的研究人员,创新能力不足,这些导致生产效率低下、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不佳,不能给资金持有者以强烈的融资信心。

尤其是缺乏足够的抵押资产,不能够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和要求。

第五,信用意识差,信用程度低。

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而且民营中小企业的管理者素质不高,没有正确认识企业信誉的社会价值,使得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诚信缺失现象,例如:

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企业间贷款相互拖欠、互相担保;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恶意偷、欠税等信用问题。

这些现象损坏了民营中小企业在投资者心中的形象,导致其信用评级普遍较低,难以获得投资者的资金支持。

(二)缺乏政府政策和制度的扶持

目前我国还缺乏扶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体系和制度。

由于政府政策的扶持,大多数社会资源纷纷流向国有大企业,尤其是银行的大部份贷款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和大企业,而民营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贷到款。

虽然国家也颁布了向民营中小企业倾斜的信贷政策等,但是其作用有限,效果甚微,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第一,政府尚未颁布扶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配套法律法规。

现行的融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针对大型企业所制定的,并不适应于民营中小企业,导致其融资缺乏法律的有效保障和引导。

比如《公司法》规定的苛刻的上市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条件只有大型企业才能满足,民营中小企业很少有达到发行股票和债券要求的。

第二,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政府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和财政补贴的扶持力度不足,远不能满足其融资需求,而且民营中小企业不仅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而且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并且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导致其承担着较大的税收负担。

(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的约束

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约束和制约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设置、银行管理制度障碍等方面。

第一,缺乏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现行的金融体系只是与以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占绝对优势的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很少。

同时,一些原先定位于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也纷纷合并成为大企业提供信贷的合作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致使民营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愈发困难。

第二,银行管理制度的障碍。

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能正常收回贷款,减少坏账和不良资产,提出了“规模论”、“成分论”的经营理念,强调贷款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强化风险意识和成本核算,对大型企业的信贷融资给予重点扶持,但却强化了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歧视,进一步降低了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同时,银行现行的信贷管理办法大多针对国有大型企业制定,缺少适应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办法,导致民营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时,无办法可依、无程序可循、基层部门无权、审批复杂的现象。

第三,贷款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

现行的商业银行体制下,基层银行缺少放贷权利,要想对民营中小企业放贷必须经过层层审批,而且要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认、登记,放贷效率低下,难以及时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造成民营中小企业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

(四)社会担保体系的局限性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或发行债券提供有效担保。

首先,担保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

这导致了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规模偏小,风险准备金不足,抵御风险能力不强,限制了民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不能为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其次,担保机构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内部管理混乱。

近年来担保机构的迅速扩张使得本来就缺乏的担保人才更加短缺。

而且我国目前尚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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