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期末考试重要知识点归纳整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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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期末考试重要知识点归纳整合

反垄断法

1.垄断:

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从事或形成的受法律禁止的限制和阻碍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几种垄断组织之名词解释

短期价格协定:

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的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

其非主要之垄断行为。

卡特尔: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通过以协议的方式来划分市场,规定产量或者确定价格而形成的垄断组织。

辛迪加:

同一生产部门的垄断企业在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所建立的一种垄断组织。

托拉斯:

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投入产出关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进行联合并组成一种近乎经济通一体的组织。

康采恩:

不同部门的企业组成以实力最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的垄断联合,其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金融、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均可为其的成员。

反垄断法的概念:

书采实质意义上之反垄断法,即调整因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垄断状态:

经济力高度集中,使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即当一个企业或者少数企业在某种商品或服务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使该领域的竞争受到限制。

大多数国家认为单纯的垄断状态或市场支配地位不必然违法,而只有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发生时才认定其违法,即各国反垄断法均强调对结构性垄断状态行为的规制。

垄断行为:

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状态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

经济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

两个或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的方式排除、限制或阻碍竞争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详见后。

经营者集中行为:

详见后。

2)行政垄断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行政垄断行为突出,经济垄断行为不明显。

反垄断法的特征

国家干预性

反垄断法的国家干预是为了排除对经济自由的不正当限制以实现自由、公平的竞争而干预。

其体现的是国家运用公权力于实质上的对契约自由精神的的保护,以实现实质公平与正义。

社会本位性

反垄断法对竞争关系的调整立足于社会正整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本位。

其保障的重点乃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同时也体现了社会整体效率的价值。

其主要通过对竞争的保护,达到社会整体效率的普遍提升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与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政策性

反垄断法的制定、修改本身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而且其执法和司法活动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

适用垄断法的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

对市场上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不必考虑其具体情况和后果,即可直接认定其严重损害竞争,构成违法而进行禁止的原则。

典型的本身违法行为有如联合抵制行为、划分市场行为等。

合理原则

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必须在慎重考察企业的目的、行为、方式以及后果等因素后才能做出判断,只有在企业存在谋求垄断的意图,并通过不属于“企业发展的正常方式”来实现目的,造成对竞争的实质限制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违法,否则便是合理的行为。

(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国案确立)

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

确定原则

①属地管辖②属人管辖③效果原则(于A国之行为在B国领土上产生不良影响时,B国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对A国领土上的行为进行判决,此法美国创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域外管辖权的规定

①享有域外管辖权②外国在处理影响我国境内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时,依我国《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行为概、特与表现

概:

经营者之间以及它们与交易相对人之间采取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从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特征

①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主体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

②垄断协议行为主体采用的方式是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方式。

③垄断协议行为人基于共同限制竞争目的而形成共同行动。

④垄断协议行为人的联合常常是在悠闲的期限内存续。

⑤垄断协议行为具有阻碍、扭曲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后果以及存在适用除外的情形。

3)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

①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和混合垄断协议

横向协议垄断行为概、特与表现

概:

详见前述卡特尔

特征

①其行为主体是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同时也包括经营者团体。

②其行为主体有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故意,即主体明知其行为会带来限制竞争和排除竞争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③其为行为主体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损害或限制了市场竞争。

3)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

①固定价格行为: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从而减弱或消除竞争的行为。

②限制数量行为: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共谋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行为。

③市场化分协议行为: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割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料采购市场的行为。

④联合抵制交易行为:

竞争者间联合起来不与其它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行为。

⑤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与新产品的行为: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垄断行为概、特与表现

概:

两个或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特征

①其行为主体处于不同的市场层次,这些行为主体之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竞争者。

②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订立书面协议等。

③其目的是保障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而形成卖方对买方销售或者转售所购买的商品的限制。

④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上下游经营者间在决策上可能具有程度不同的事实上的统一和协调,从而可能利用这种统一和协调使某一市场层次的竞争受到限制。

表现:

限制转售价格行为:

制造商在向商品批发或零售商提供产品时,要求他们必须按照制造商所限定的固定价格向第三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

适用除外制度之概、情形和有关规定

概:

反垄断法本应予以限制或者禁止某些行为但根据法律认可或依照法定程序认可,允许这些行为合法进行而不予制止或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其针对受法律保护、允许派除竞争的特别行业或特定性为。

《反垄断法》规定之具体情形

①出口行为:

为发展对外贸易加强本国企业出口竞争力而进行的有关限制竞争行为。

②确定标准的垄断协议:

其更有利于消费者,使市场更有效率的运作。

③实现合理化的垄断协议行为:

促使技术进步、改良品质、降低成本或增进效益等促进企业合理经营的横向限制竞争行为豁免。

④进口的垄断协议:

为提高国内企业整体贸易效益,进口者豁免。

⑤经济危机时的垄断协议

⑥中小企业的垄断协议

⑦其他。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法

结构主义立法:

反垄断法通过控制行业集中度或规范行业集中状态,以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日为代表,美先是后倾向于行为主义。

行为主义立法:

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以排除或减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竞争的危害。

以德与欧盟为代表,目前已为反垄断法之主流。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旨

防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权,对其他的、尚未取的支配地位的市场也进行垄断。

在已存在支配地位的市场上,禁止有关企业实施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保护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间存在交易关系的交易关系人的公平交易的权利。

市场支配地位的概: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形态

独占:

一家企业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即具有垄断地位。

准独占:

一家企业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在相关市场上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即具有准垄断的地位。

绝对优势:

企业在相关市场上虽有竞争者,或虽有实质上的竞争,但该企业因其占有市场份额、财力、购进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以及其他因素,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在从事商事活动时拥有绝对的自由决策权和对其他竞争的绝对影响。

寡占:

两个或以上企业之间就某种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实质上的竞争,并且这些企业在总体上具备了垄断、准垄断或突出的市场地位的要件。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

①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理市场、相关时间市场。

②企业市场支配力的确定:

市场份额、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1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概与特

1)概: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合理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的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

2)特:

①其主体仅为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限制竞争性。

③市场支配地位与损害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19.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

1)剥削性的滥用行为:

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也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受竞争的限制,因此便对交易相对人提出了不合理条件。

2)排挤性滥用行为:

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将自己的市场有时不正当的扩大到本没有竞争优势的领域,结果对自由、公平竞争构成损害。

20.剥削性定价行为

1)概:

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其目的是获得在正常、充分的竞争环境下其无法获取的利益。

①垄断性高价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向交易相对人索取不合理的超高的销售价格的行为。

②不公平的垄断性低价购买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它在进行原料及其他产品的购进活动时会尽可能的压低购买的价格行为。

掠夺性定价行为

概:

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期限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消除或限制了竞争的行为。

22.附条件交易行为

概: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未被对方交易人的意愿,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强迫对方交易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搭售行为:

竞争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对方交易人的意愿,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或者要求购买其单件产品的经营者必须购买其全套系列产品的一种附条件交易行为。

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股价的不合理的条件主要包括限定销售地区、限定转售价格、附加其他条件等。

在技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技术权利人凭借技术优势给交易相对人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其实质上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滥用。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折扣行为:

专指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运用折扣以排挤其他竞争者。

独家交易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无正当理由的要求其交易对方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而不能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

差别待遇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无正当理由对不同的交易对象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或交易条件,从而使这些交易对象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的行为。

滥用经济优势行为:

其包括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行为的规制。

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或行为。

其中包括以下三种:

①民法或公司法意义上之合并②通过收购股份获取对其他企业的控制③两个以上企业在保留独立法人人格的前提下通过合同或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具体表现

1)横向集中:

处于相同市场层次上的或者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集中。

2)纵向集中:

处于不同市场层次上的企业之间的集中,实际上是互相间有买卖关系的各个企业联系在一起。

3)混合集中:

处于不同市场的企业之间的集中行为。

一般情况下混合集中没有太多的不利影响,只有混合集中会产生和加强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才会出相反垄断的问题。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控制的适用除外制度

经营者集中新给可以改善市场竞争的条件:

参与合并的企业证明合并也能改善竞争条件,且这种改善超过支配市场的弊端的,豁免。

经营者集中行为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并对整体经济带来的利益大于限制竞争的坏处或符合某项重要的公共利益,豁免。

经营者集中行为没有影响潜在市场进入:

合并后的企业即使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甚至取得了独占地位,但市场竞争还存在。

经营者集中行为显著的提高企业效率,豁免。

我国对经营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其作为一项事先预防措施,既可以使国家掌握市场集中的情况,又可以使审查机关及时掌握企业结合状况及发展规模,做出相应的决策,规范经营者集中行为。

29.经营者集中的核准

1)相关市场的界定:

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认定介入市场的企业及其市场份额:

35%以上时反垄断机关进行调查,40%—70%时反垄断机关进行严格审查,70%—75%,将被禁止。

3)认定集中产生的潜在的不利后果:

①集中可能产生支配企业,增加集中度②在有产品差别的市场上,集中可能产生反竞争的单方后果③水平集中还会增加通谋或者其他反竞争协同行为的可能性

4)市场进入障碍:

依据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可能性、及时性、充分度等方面决定。

5)效率抗辩:

社会效益大于对竞争造成的直接损失,豁免。

违反申报义务的法律后果:

未经申报或虽经申报但未经批准的经营者集中不能以集中经营者的名义进行市场经营,否则,其经营活动将被认定为无效,违反申报义务的经营者亦将承受相应之法律责任。

行政垄断行为概

政府及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阻碍商品自由流通的行为。

其与经济垄断之别:

①经者,市场经济发展之产物也;行者,行政权力滥用之产物也

经者,主体仅为经营者;行者,主体为市场以外之行政部门。

其与国家垄断之别:

主体不同:

行者,政府及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者,国家也。

产生根源不同:

行者,局部利益与个人利益;国者,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性质不同:

行者,非法;国者,合法。

行政垄断行为的特征:

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是除国务院以外的行政主体。

行政垄断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的滥用。

其客观上可能或已经“实质性地”限制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行政垄断行为的危害

其经济危害:

抑制了正常的市场自由竞争,降低了社会经济效率,阻碍了经济发展。

其政治危害:

政企不分,行政效率低下,阻碍政治体制改革。

行政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

地区垄断:

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除、限制或阻碍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行为。

部门垄断:

政府或政府部门为保护特定行业的企业而强制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企业联合行动以排除、限制或阻碍其他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

强制联合限制竞争:

政府或政府部门强制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企业联合行动以排除、限制或阻碍其他经营者参与竞争的行为。

行政强制交易行为:

政府或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从而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我国竞争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

1)《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明文禁止行政垄断行为。

2)《招标投标法》和《药品管理法》对行政垄断行为规制。

3)国务院文件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概念与特

1)概:

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特:

①其主体为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②不正当竞争是违法行为,其具有违法性和不合理性。

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为不正当竞争之本质特征)

④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⑤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虚假标示行为2)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3)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5)商业贿赂行为6)商业诽谤行为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1)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使合法经营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2)其直接或间接损害了用户或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3)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败坏了商业道德。

4)其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

4.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概与特

1)概:

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性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2)特点

①其调整范围具有综合性,即部分限制竞争行为也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②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以行政手段为主,其他手段为辅。

③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④弥补性:

其于传统民商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还对这些法律的调整进行补充,弥补不足。

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关系

1)区别

①目的不同:

反不正当者乃为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影响,其主要维护的是微观竞争秩序;反垄断者乃为防止竞争不足,主要维护的是宏观的竞争秩序,追求宏观目的。

②作用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利于保障静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竞争领域的侵权法;反垄断法有利于实现动态的交易安全,其更关注公共利益,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试图在经济效益与经济民主诸价值间求得平衡。

③调整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的是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针对的是限制竞争行为等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④规范方式不完全相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使用较为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非常明确;反垄断法之规定和适用较笼统,灵活性与政策性较强。

⑤调整方法和救济措施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救济,以民事制裁手段、行政手段为主,辅以刑事制裁的手段;反垄断者主要是事前监管,偏重行政手段,辅以民事与刑事制裁。

2)联系:

两法律部门紧密配合、互相补充共同保障和促进市场竞争。

①调整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

两者均以市场竞争中的社会冲突为调整对象,市场竞争关系为两法共同关注的调整范围。

②立法存在合并和交叉:

反垄中有反不正当之内容,反不正当中有反垄之内容抑或一部法典中包括了反垄与反不正当两个完整部分。

③执法机关的统一性:

均以统一专门机构作为两种法律的执行机关。

④违法制裁近似:

各国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为违法制裁都很严厉,且处罚方式大体相同,刑、民、行。

7.市场混同行为之概与特

1)概:

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等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营业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营业或服务相混同,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特

①其主体为经营者。

②其客体为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的标识。

③其目的是造成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混淆,行为后果是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市场混淆。

8.市场混同行为的法律规制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

2)我国规定之行、民、刑责任

9.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概: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不正当行为。

10.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概与构成要件

1)概:

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做相同或相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构成要件

①被仿冒的商品必为知名商品

②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

③仿冒行为必须是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④仿冒行为必须是对知名商品的名称、装潢、包装做相同或相近似地使用。

⑤仿冒行为必须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有关标识的擅自使用。

11.知名商品的特征

1)知名商品不是经评定程序评定出来的荣誉称号。

2)商品的知名性是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知名商品具有地域限制。

3)知名商品乃为公众所熟悉的商品。

12.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

1)其实质上是盗用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构成要件

①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企业的名称或姓名。

②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对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加以利用。

③擅自使用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13.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行为概与特

1)概:

经营者在商品上,或以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情况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特征

①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行为的宣传内容涉及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情况。

②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行为的宣传形式包括“在商品上”,“通过广告”和“其他方式”

③经营者进行宣传时从事的是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行为

14.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1)我国采综合调整方式,即多法规制(《消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以行政处罚为主

15.虚假宣传行为的界定

1)后果原则:

无论商业宣传内容真假,只要能够误导消费者即构成虚假宣传。

2)积极宣传与消极宣传兼顾的原则:

无论积极消极宣传(宣传中遗漏关键事件构成消极宣传)均可构成虚假宣传。

3)产生误导可能性原则:

只要广告有使人误解的可能即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16.引人误解宣传行为的界定

1)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

①依据受宣传引导的人进行判断②依据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的通常理解进行判断。

2)整体观察原则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①整体观察原则:

从广告整体进行观察,以辨别其是否真实或有引人误解的可能。

②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广告等宣传的构成要素中最引人注意的部分是否会引起误解。

③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

在不同时间、地点分别观察以判断广告等宣传是否引人误解。

17.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的广告宣传行为概与表现

1)概:

通过广告媒介的形式,进行欺骗或误导用户和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行为。

2)表现

①诱饵广告:

经营者对实际上不能进行交易的商品作出广告,或对商品的买卖数量、日期有显著的限制而在广告中未予明示,以此引诱顾客前来购买,并鼓动顾客购买其广告商品以外的商品的广告。

②荐证广告:

广告主利用推荐、保证、见证者的知名度、专业性、代表性,吸引视听者的注意,以便说服、刺激潜在的消费者购买商品。

③比较广告:

各国态度不一

④对商品服务价格的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行为(如清仓大甩卖等)

⑤对商品质量的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行为: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⑥对商品产地的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行为

18不正当有奖销售

1)概:

指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达到其他竞争对手实现谋取不当利润的目的,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为诱饵,欺骗或引诱消费者与之交易,破坏市场正当、合法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认定

①主体是经营者;

②主观上有引诱消费者与之交易,并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的故意;

③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④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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