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合同撤销.docx
《无权代理合同撤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权代理合同撤销.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无权代理合同撤销
无权代理合同,撤销
篇一: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实例
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XX年7月被公司解聘。
20XX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
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
该合同订立后,绵阳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
该成都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绵阳公司不要向其发货。
绵阳公司接到该成都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但该成都公司拒绝接受,绵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
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绵阳公司向成都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公司明确表明成都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绵阳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解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
①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
②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③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从上可知,在无权代理中存在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相对人的撤销权。
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权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物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
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无权代理人的,那么该相对人就为善意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的,合同确定无效。
篇二:
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中的撤销权
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中规定的几种撤销权一、第四十七条【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第二款除了规定相对人有催告权外,还规定了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在此类合同中,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只能被动地依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
设立相对人的撤销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
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所谓“善意”,这里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倘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而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二、第四十八条【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与第四十七条的第二款一样,本条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
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
(l)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
(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l)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
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
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7条、48条均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订立时起生效,如果未经追认,在一月内未答复合同相对人的,合同相对人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只是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无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介入。
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l)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
(2)这类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这种承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3)有利于促成更多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因为相对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的合同,总是希望合同有效,并且通过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获得期待的利益,因此,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这种合同无效,是符合相对人利益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
有实际生效。
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1)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视为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
(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对合同的追认附加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三、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注意: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
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
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本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除斥期间为一年,或者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篇三: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小编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小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小甲,小甲去隔壁接电话,小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小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小甲回来。
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小甲出售该西服。
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小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
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小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解决乙以小甲的名义与丙达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乙是否有权代理小甲出售西服的问题。
从案情看,小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小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小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小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在认定丙某的行为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以后,并不意味着其以小甲名义与乙
签订的买卖合同就一定无效。
对此还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合同有效;一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导致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小甲出去接电话时是当着乙的面对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据此乙也应当知道小甲仅仅委托丙看管店,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服,乙不能从丙能够照看店的事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服的看法,更何况其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时,丙提出要等待小甲回来,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能够出售该西服”产生合理的信赖。
因而,从根本上讲,乙对造成丙的错误出售也存在过错,也可以说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
综上所述,乙以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买卖合同为(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小甲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小甲有权向乙要求归还西服,同时小甲应向乙归还18000元的西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