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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

《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新生必须凭辽宁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说明原因。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但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并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应回家治疗,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时间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提交重新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院复查合格后,按规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擅自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按无效处理。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与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学费后方能注册。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生处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缴清学费的,不发给学业证明材料。

第三章请假与考勤

第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纪律,自觉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实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

开学初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每天按5学时计。

学生无故不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它各项集体活动者,按实际时数计旷课。

第八条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批准后方能生效。

学生请假按照《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请假制度》执行。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按第三十六条办理。

第九条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一般不得请假。

如必须请假者,无论时间长短均须报系主任审批,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一十条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病假无诊断证明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缺勤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50课时及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一十一条凡经教务处批准免修(免听)课程的学生,可不参加该课程的考勤;

第一十二条学生所在系、教务处不定期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对考勤不负责或弄虚作假者将追究责任。

考勤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班长(学委)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

任课教师应督促班长(学委),共同做好考勤工作。

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考勤结果记录在教学手册上,班长(学委)应在班级教室教学日志上记载考勤情况,并于每周末交到学生所在系部存档备查。

第四章学制

第一十三条学院实行弹性学制。

普通本科及中职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高职本科标准学制为二年。

允许按有关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并达到其它教学要求的学生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最多不超过一年。

在标准学制年限之内未能修完最低学分数者,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时间(含在校学习、休学、停学时间),延长最长期限为三年(高职本科为一年)。

第一十四条凡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在延长期内应按当年新生交费标准,向学院交纳学费。

第一十五条允许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从第二学年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保留学籍,到社会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返校恢复学籍继续学习。

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中断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

第一十六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一律统称为课程(包括理论课、独立实验课、各类实习、设计、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实践环节)。

学院提供给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

必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学科(专业)基础、专业课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学生应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修读。

限选课指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按照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与服务方向,分设的若干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读若干门课程。

任选课指每学期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校级公共选修课以及学生所在系开设的专业任选课。

学生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进行选修,且必须完成各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不同类型的任选课学分数。

第一十七条学生选课按照《辽宁科技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十八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重要依据。

各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讲授的学时数及课程的性质而定,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学分。

第一十九条“培养方案”规定有两类学分,即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

1.课内学分。

课内学分是指修读由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所获得的学分。

其中,公共必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由学院指定;其他理论课程的学分按计划总学时数除以16,按照“2舍3入”、“7退8进”原则取舍;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按照计划总学时数除以24核算(取舍原则同上);集中实践环节,即以“周”计的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除教务处指定不计学分的环节外,均按照每周计1学分。

2.课外学分。

课外学分是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外,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所获得的学分。

学生必须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修满课外学分。

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辽宁科技学院素质拓展与创新教育学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成绩报告单,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

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停考、旷考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并按“停考”处理:

1.缺课(包括事假、病假、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时的1/3及以上者;

2.缺交作业、缺交实验报告达到应交量的1/3及以上者;

3.课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4.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

5.未带符合规定的证件被禁止考试者;

学生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停考或旷考者,其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考试课的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一般按五级分制计分,部分考查课按二级分制计分。

第二十四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按下表对应关系折合成相应学分绩点(任选课不计绩点)。

学分绩点与成绩对应关系

百分制

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分制

成绩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

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应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

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成绩均须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

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院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超前选课及申请自修、辅修第二专业、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课程修读

第二十六条先修与缓修

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开课学期为标准学期。

学生一般须按培养方案的安排按时修读。

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后可以先修部分课程。

先修是指学生相对于标准学期提前修读有关课程,缓修是指学生推迟修读有关课程。

学生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6以上,经批准可先修5个学分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者,可先修8个学分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者,可先修12个学分的课程。

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后也可以推迟修读。

第二十七条多修

各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每个学期的应修学分数为标准学分数。

学生超标准多修,其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6以上,可多修5个学分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者,可多修8个学分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者,可多修12个学分的课程。

第二十八条免听、免修、免考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已掌握,其已修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者,经所在系主任批准,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凡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者,可予免修。

不论何种原因,已经修读合格(及格),且已修课程学分及教学要求不低于本学期应修同一门课程学分及教学要求的,可以免修(考)。

学生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3.0)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

但仍须参加期中测验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期末跟班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因病、因伤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须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书),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体育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参加保健班学习。

但其课程考核总成绩不得超过“中等”。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等不得申请免修、免听。

第二十九条补考、重修

学生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必须补考、重考或重修。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课程。

学生不得越过期末考试而直接申请参加补考、重考或重修。

1.补考

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限以下学生参加:

(1)前一学期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者;

(2)前一学期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考核)缓考者;

(3)因第二十二条第4~5款作“停考”处理的学生;

因第二十二条第1~3款作“停考”处理的学生,补齐实验报告、作业,或补作实验、课内实践,经任课教师认定达到合格标准,学生所在系教学副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参加补考。

旷考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

2.中期重考

中期重考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中期进行(二年制不安排中期重考)。

中期重考限此前三个学期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旷考”的学生参加。

按规定必须重修者不得参加中期重考。

3.毕业前重考

毕业前重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学期的五月中旬进行。

按规定必须重修的课程不能参加。

4.重修

重修是指学生跟随下一年级重新修读,跟随下一年级参加所修课程考核。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通过重修取得学分;课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作“停考”处理者,必须重修相应内容达到合格后,方可参加重修考试或重考。

5.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允许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中期重考或重修。

学院将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一次参加毕业前重考机会。

补考、重考、重修成绩达及格以上时,均只记作及格(缓考学生的补考成绩除外)。

第三十条课程的先修、多修、缓修、免修、免听、补考、重考及重修均须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教学副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学籍审查

第三十一条学院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

具体标准如下:

1.学生应修的课程经补考(重考、重修,下同)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30学分以下者,给予书面成绩警告一次。

受到三次书面成绩警告者给予降级处理,其已获得学分有效。

2.学生应修的课程经补考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40学分以下者,给予降级处理。

3.学生应修的课程经补考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4.如学生除已获得培养方案内应修课程全部学分外,还获得了上一年级当学年应修课程的全部学分,则可以申请编入上一年级学习,达到要求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5.体育课未取得学分不用于学籍审查。

第三十二条警告和学籍变动操作程序为:

由教务处出具书面警告和学籍变动通知书,并送发有关系部。

1.书面警告和学籍变动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部指定送交人,将通知书送交给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在送达的书面警告和学籍变动通知书上签字。

2.书面警告和学籍变动通知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送交人记明无法送达事由和日期,可采用留置送达。

3.学生对学籍变动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5.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6.从通知书下发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或转学者。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手续按有关规定办法办理。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末(初)办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

2.不能正常学习要求休学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年为限。

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回家治疗。

否则,按违纪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休学学生学院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

1.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因故申请办理停学者;

3.因学业成绩或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停学的。

第四十条停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停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1.停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2.停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停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否则,按违纪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3.停学学生学院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停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学生停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停)学期满,应按休(停)学通知书注明的日期持休(停)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递交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批,于开学后办理复学手续,并安排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若原专业的下一年未招生,由有关系部与教务处协商安排到下一年级其它相近的专业学习。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我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要求复学的学生,应持街道、乡、镇开据的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材料,由系进行政治审查。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一章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

1.因学习成绩达到学籍审查退学规定;

2.休(停)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不具备继续休(停)条件;

4.须休(停)学而拒不休(停)学;

5.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

6.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

7.无故逾期开学两周不注册;

8.本人申请退学。

9.构成其它退学条件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退学,由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入学前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安排;其它的,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和患有其它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其它的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已修满48学分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者,在校时间超过本学期教学进程三分之一以上时间者,学院不返还本学期已交纳学费。

第四十五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或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对符合《辽宁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缩短学习年限,提前毕业。

缩短学习年限申请须在上届学生毕业当年三月五日前提交,由学生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者,不允许缩短学习年限。

第五十条不能在所在专业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申请须在同届学生毕业当年三月五日前提交,由学生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者,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一条未取得体育课学分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二条经审查,思想品德不合格的学生,由所在系或有关部门提出。

学生处与教务处协同审核,学院审定,不准毕业,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三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对未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小于30学分者,可按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30学分及以上,或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在校期间所修学分未达到48学分者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第五十六条结业的学生可在半年后二年内(不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向学院申请重修考试,一般安排跟下一年级进行,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逾期不申请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给予考核机会。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缴清学费的,不发给学业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六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辽宁科技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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