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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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农财发[2003]38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
农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行为,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农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系统(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及部属企事业单位等,下同)所有执行国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和农业部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核算、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和群众投工投劳的特点,全面反映国家投资项目的各种渠道资金,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经营性项目应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投资的筹划、建设、生产经营、还贷全过程的系统管理。
非经营性项目参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办法,实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农业基本建设全过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三)审核、汇总、编制农业部基本建设资金预算。
(四)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农业部投资计划,审核、汇总部直属单位用款计划;编制中央与地方联建项目用款计划,并按财政部批复的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
(五)审核、汇总、上报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和季度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报表,审核、汇总、上报、批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重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
(七)审核和审批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有中央级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的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指定适应工作需要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农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部门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按计划、工程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三)审核、汇总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审核、汇总上报和批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监督重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
(五)审核、审批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部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原则实行一级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编报用款计划和资金的解拨及核算。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业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依法设置会计账目,加强会计核算。
(三)按计划和工程进度付款,及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加强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部财务司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复制件。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方向和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监督。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加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账户(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范围的部属单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建立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账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农业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各种资金,都应纳入预算,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制度,财务部门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工程款,没有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财务支出,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对多渠道资金配套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将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的年度投资计划,抄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不予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经营性项目应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
筹集的资本金,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
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六条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项目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上交的基建项目竣工结余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按拨款渠道逐级上交。
其中中央投资形成的应上交结余,应逐级汇总上交部财务司。
第四章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九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一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的办法。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的,需事前经部财务司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
项目竣工后,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冲销相应的资金。
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五章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和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办法。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将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入部门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条纳入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由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审批。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自行付款。
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与验收,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并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六章财务报表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认真详细编写决算说明。
建设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编报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报送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必须使用财政部开发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项目信息系统”软件编报,并按要求逐个项目录入,产生汇总上报数据,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部财务司。
第三十三条各建设单位要在做好建设单位资金清理、账务核实的基础上,采用财政部统一编制的“数据处理软件”,及时、准确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在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和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本年其他基建拨款”的构成情况做详细的说明。
第七章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决算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实事求是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工业性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性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编报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基本建设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合同、工程结算等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两个部分。
(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二)
主要有以下报表: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意见,由农业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按以下权限进行:
(一)部属农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财务司审批;
(二)部属科研单位院本级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财务司审批,院下属各所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院本级审批;
(三)部属垦区本级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农垦局审批,垦区下属各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垦区本级审批;
(四)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经营性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
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二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本建设收入管理。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进行资产产权登记。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主管部门应严守廉政规定,加强与计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普查、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和国家资金运行的安全、合理和有效。
对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有重大问题的项目,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追踪、检查和监督工作。
对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的资金,应保证按投资计划使用,不得挪用、挤占;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应参与指导和监督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预算、工程实施中的资金使用、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作为有关审核、审批的依据。
第九章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四十七条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应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财务分析报表主要包括财务现金流量表(利用外资的项目分报全部投资和国内投资)、资金平衡表、基本建设投资表、基本建设借款情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表、基本建设收入情况表等报表。
第四十九条财务评价指标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到期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偿还率、综合建成周期、交付使用率和资产产出率等主要指标。
第五十条建立和完善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制度,部属单位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在编制财务报表的同时,加强项目实施和已完工项目形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的跟踪分析,正确反映基本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逐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基本建设项目资料档案库,认真搞好有关信息资料的采集、加工处理、传递和利用工作。
第五十二条加强基本建设财会队伍建设,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末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1999]1号)同时废止。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
颁布单位:
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
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