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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妇女地位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步进展

研究信息简报

2007年第1期

总第73期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编2007年1月15日编者按:

自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成功举行之后,许多国家通过采取社会性别主流化等积极措施,推进社会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南非、韩国等非洲和亚洲国家也努力探索推动性别平等的有效途径,并取得了一定进展。

本期简报介绍了南非和韩国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绩,以期为中国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提供参考与借鉴。

南非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做法和成绩

1994年以前,南非一直实行种族隔离政策。

种族、阶级和性别统治造成了妇女的从属、边缘和被压迫地位。

自1994年新南非成立以来,为扭转妇女受歧视和被边缘化的历史,南非出台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来促进和实现性别平等,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南非妇女参政成效显著

南非政府十分重视性别平等,努力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尤其是在积极鼓励妇女参政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南非已成为世界妇女参政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

世界经济论坛《2006年全球性别差异报告》公布的性别差异指标全球排名中,南非总排名第18位,其中“妇女政治赋权”名列全球第8位。

南非无论总排名还是“妇女政治赋权”排名都位居非洲国家第一位。

南非声势浩大的妇女运动成为反对种族主义群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南非妇女通过与男子一起参与反对种族隔离的斗争,形成了自己强大的斗争力量和优良传统,培养了一大批妇女骨干,为日后妇女参政打下了一定基础。

新南非成立后,妇女的政治热情有增无减,在1999年第二次全国大选时,女性选民登记人数超过男性。

1994年南非女议员的比例高达25%,1999年上升为30.0%,2004年换届后妇女席位从上届的120个增加到131个,女议员比例为32.8%。

在世界议会联盟女议员比例全球排名中,南非名列第13位,也是全世界17个女议员比例超过30%的国家之一。

目前,南非国民议会议长和副议长均为女性,南非内阁成员中女性占内阁人数的45%。

除现任副总统外,28位政府部长中有12位是女性,分别掌管着外交部、教育部、内政部、司法及宪法发展部、公职及行政事务部、卫生部、通信部、农业及土地事务部、水利及林业事务部、矿业及能源部、住房部、公共工程部等重要的实权部门。

此外,21位副部长中也有10位女性。

全国9省中亦有4位女省长。

本届内阁比上一届多了3位女部长、2位女副部长和3位女省长。

目前非国大正在推动旨在将女议员在各级议会中的比例提高至50%的新法案。

如果新法案能够成功通过,南非将超过目前女议员比例世界排名第一位的卢旺达(48.8%),成为妇女参政率最高的国家。

二、南非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政治承诺与法律政策保障

1975年以来,南非的妇女解放运动组织一直参与世界妇女大会。

1995年,南非政府首次以官方身份参加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

1995年12月,南非政府无保留地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从法律上要求国会和政府部门在管理国家事务时要积极地推动废除性别歧视的工作。

1997年,包括南非在内的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13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共同签署了《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宣言》,号召成员国积极落实世妇会《北京宣言》和《北京行动纲领》,要求各国在2005年底之前将各自议会和权力机构中女性的比例增加到30%,以便更充分地体现和代表妇女权益。

目前13个成员国中已有莫桑比克、南非和坦桑尼亚3个国家达到了女议员30%的目标。

性别平等一直是南非为争取民主而进行斗争的一个核心价值。

实行民主改革以后,1996年性别平等首次被写入《宪法》,明确规定了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促进人权与自由;消除种族和性别歧视等价值观念。

《宪法》中的《人权法案》(BillofRights)详细规定了男女平等,权利不可转让。

这种平等原则不仅保护了妇女权利,也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宪法》是促进性别平等主要的国家工具,也是南非在国家层面对性别平等强有力的政治承诺。

这种政治承诺要求政府具有社会性别视角,增强社会性别意识,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推动南非加入地区或者国际性的性别平等运动。

此外,南非的宪法法院在保护妇女权利方面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宪法法院2005年作出规定,妇女不享有继承权的传统习惯法违宪。

宪法法院在另一决定中一般性地表达了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应更多地考虑妇女权利的司法意见。

1996—2000年间,南非通过了一系列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

例如,在家庭领域,制定和修订了《家庭暴力法》等7部法律;在就业领域,制定和修订了《就业平等法》、《失业保险法》和《劳动关系法》等6部法律;在教育和培训领域,制定和修订了《高等教育法》等6部法律;在保障财产所有权方面,制定和修订了《住房法》、《租房法》和《土地使用法》、《国家森林法》等7部法律;在健康领域,制定了《中止妊娠选择法》等2部法律;在其他领域还制定了《选举法》、《选举委员会法》、《促进平等和防止不公正歧视法》等法律。

此外,南非还通过规定配额制来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

南非非洲人国民大会制定了政党的候选人配额,即政党设置一定比例的女候选人的规则或目标。

在南非1998年的《市政结构法》中规定了政党应当确保地方选举中候选人50%为妇女,扩大了妇女担任公职的机会。

为了更好地实现性别平等,南非的妇女地位办公室制定了性别政策框架,为各部门制定详细的性别政策提供指导方针。

具体内容包括性别平等目标和原则、制度框架、部门间合作框架、性别主流化的实施、监测与评估等。

框架试图确保将实现性别平等作为南非社会转型过程的核心内容之一,贯穿于所有组织、制度、政策、步骤、政府的行动计划,以及办事机构、半国有化机构、公民社会和私有部门的转型过程。

框架的主要原则之一是采取针对妇女的积极行动计划,而衡量该计划的主要指标包括:

在公共服务部门和国有企业中女性在决策层至少应占30%;在所有的部门,女性就业者应至少达到30%;劳动部明确规定,所有的部门在执行国家技能培训战略时,要确保将包括预算在内的54%的资源分配给女性。

此外,教育部在2000年3月出台的《国家高等教育计划》中也明确要求招收更多的女学生。

三、南非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在南非国家和社会转型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一机制是由致力于提高性别平等的多个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分布于议会、政府部门、独立的法定机构以及公民社会之中。

在立法机构中,设有提高生活质量和妇女地位的联合监测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确保议会通过的所有的立法必须具有性别视角。

在政府部门中,主要有内阁、妇女地位办公室以及社会性别联络小组和联络员。

强调作为制定国家政策的最高机构,内阁要重视性别问题,确保在国家性别政策框架内采取和实施国家性别政策,确保内阁成员在讨论问题时纳入性别视角,确保部长积极主动地坚持执行性别政策等。

妇女地位办公室设在总统府,是促进性别平等的协调机制,其职责主要是制定性别政策,完善性别框架,并监测实施情况。

社会性别联络小组和联络员要在性别政策框架下,依靠各级政府部门,确保国家性别政策的有效实施。

省级和地方政府提高性别平等的机制与国家层面相一致。

在南非,涉及性别问题的独立法定机构包括性别平等委员会、人权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公共服务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土地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等。

南非《宪法》的一个有创新意义的新举措就是明确规定了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

性别平等委员会有权促进和监督性别平等的实现以及为实现性别平等进行游说,发挥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促进性别平等,对任何影响妇女地位的法律提供建议的作用。

委员会通过揭露法律、政策、习惯行为中的性别歧视,提倡改变男性至上主义和性别成见,使公众逐渐尊重妇女权利,最终实现社会转型。

此外,南非政府将妇女组织视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应重视通过能力建设、教育培训以及提供信息资源等赋权妇女组织。

四、南非高层决策者在推动性别平等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新南非成立以来,高层决策者十分重视推动性别平等。

前总统曼德拉在就职演说中强烈谴责了性别歧视行为。

在1994年5月首届多种族议会的开幕式上,曼德拉提出议会应努力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解放。

由现任总统姆贝基倡导的“非洲复兴计划”,其重要内容之一是主张建立无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的社会。

2000年8月,姆贝基总统亲自出席设在比勒陀利亚联合大厦的妇女纪念碑揭碑仪式,并在讲话中强调了妇女在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消除贫困中的重要作用。

南非妇女参政的重大进展也与姆贝基总统一贯重视提拔妇女干部、强调发挥妇女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密不可分。

南非现任副总统普姆齐莱·姆兰博-恩格库卡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政绩突出。

1994年恩格库卡被选入南非议会。

1996年担任贸易与工业部副部长期间将妇女和贸易事务作为工作重点,设立了商业妇女技术奖,奖励那些运用技术在商业领域做出贡献的妇女。

恩格库卡还要求南非商业代表团必须有妇女代表,否则将取消代表团的行程。

1999年恩格库卡被任命为矿业和能源事务部长,鼓励妇女加入采矿行业,并在其所管辖的部门里雇用妇女,使得女职员的数量不断增加。

2002年恩格库卡推出的《采矿业宪章》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5年内采矿业雇用的女工数量要达到10%以上。

在南非国民议会中,在起草新《宪法》时,女议员为保护妇女权利作出了积极努力。

女议员不仅说服了同党成员,还说服了议会其他成员,确保了平等、自由、安全、生育选择权等维护妇女权利的条款被写入宪法。

 

韩国的妇女地位和社会性别主流化进展

自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韩国也开始将社会性别主流化作为其在妇女政策方面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有效策略,发展并实施了一系列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制度框架,韩国的妇女地位和妇女运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

韩国促进性别主流化的努力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法律和制度,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妇女参与明显不足领域中的妇女参与;二是逐步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到政府的政策和预算中;三是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

一、韩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进步与提高

在传统的韩国社会中,妇女的作用都被限制在家里。

妇女从小就学习服从和忍耐的美德,为将来做一个贤妻良母做好准备。

妇女通常不能像男子那样投身于社会,其任务仅限于管理家务。

随着19世纪末韩国对外开放,这一情况开始发生变化。

这一时期,有了现代学校,其中大多数是西方基督教传教士创办的。

有些学校是专门为妇女开办的。

接受了教育的妇女积极从事艺术、教育、宗教工作,并为其他妇女进行启蒙工作。

妇女还参加了反对日本统治的独立运动,并在运动中表现出活力、决心和勇气。

1948年大韩民国建立后,妇女获得了受宪法保障的受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机会。

自卢武铉总统2003年宣誓就职以来,政府努力实现“男女平等社会”的目标,致力于建立一个妇女与男士在家庭、工作岗位和社会每个角落受到平等待遇的社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为妇女创造就业岗位,改善儿童保育制度,为妇女创造激励环境,使她们充分发挥才智与潜力。

2005年3月,政府废除了被视为歧视妇女的主要标志的户主登记制,为建立民主价值观和性别平等家庭新文化奠定了基础。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条件的改善,韩国妇女受教育的水平也有了提高。

在韩国,小学与中学为免费义务教育。

2005年,100%的韩国儿童接受小学教育。

接受中学与高中教育的男孩与女孩的比例几乎相等。

进入大专或大学的高中毕业男生的比例为82.7%,女生为80.4%,差别很小。

实际上,进入大学的女生比例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韩国的产业化逐步增加了劳动力市场中的女性人数,女性从业人员从1965年的37.2%增加到2005年的50.1%。

从工作分类来说,1975年在专业及管理岗位工作的女性仅为2%,3.7%的女性从事职员工作。

然而,2005年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女性比例上升至17.5%,有2.4%的女性从事职员工作。

韩国政府正在创造各种条件充分发挥妇女的知识与技能,以期在不久的将来达到人均国民收入(GNI)20,000美元的目标。

通过出台支持女性创业的法律和一系列优惠政策,韩国政府不断促进女性的经济参与。

2004年韩国由女性创办的企业已达115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36%。

韩国妇女积极活跃在各个领域,并在政府内担任领导职务。

国会女议员人数从第16届国会(2000~2004年)的16人(5.9%)增加到第17届国会(2004~2008年)的41人(13.7%)。

2006年4月19日,经韩国国会全体会议表决,韩明淑成为韩国1948年建国以来的第一位女总理,并于4月20日正式上任。

在韩国律师考试中,通过考试的考生中32%为女性。

在高级公务员和外交官考试中女性通过的比例分别为38.4%与52.6%。

这些女性几乎全部得到聘用,担任了法官、监察员、政府中层管理人员或外交官。

二、制定有利于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

韩国妇女地位的提高与韩国积极制定有利于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密不可分。

与妇女相关的法律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妇女发展基本法》(FrameworkActonWomen’sDevelopment)及妇女政策发展方向

1995年12月,韩国制定了《妇女发展基本法》,明确妇女政策的目的是促进性别平等、妇女的社会参与和妇女的福利,妇女政策的范围涉及提高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就业平等、孕产妇保护、性别平等教育以及预防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广泛的社会问题。

2002年12月,韩国修改了《妇女发展基本法》,为社会性别分析提供了法律基础。

为了更好地实施该法,2003年3月韩国修订了该法的实施条例。

2005年3月该法又再一次被修订。

该法是韩国各级政府建立性别平等必须遵循的基本法。

《妇女发展基本法》规定每五年制定一次《妇女政策基本计划》,详细说明妇女政策基本的发展方向、目标以及资金来源等。

第一期《妇女政策基本计划》(1998~2002年)已成功地在18个政府部门、专门机构和办事处实施。

第二期《妇女政策基本计划》(2003~2007年)进一步强调了社会性别主流化政策,并正在22个政府部门、专门机构、办事处以及2个委员会中实施。

2、促进妇女的政治参与

2004年4月,韩国第17届国会上当选的女议员比例是上届的两倍还要多,致使同年韩国女议员比例在各国议会联盟的世界排名从104位跃升到了第67位。

这与韩国采取的一系列积极措施密不可分:

2002年韩国对《政党法》(PoliticalPartiesAct)进行了修订,规定在道/市议会选举中,女性候选人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并且候选人选票必须从第一位候选人开始就将女候选人姓名与男候选人姓名轮流交替排序。

韩国第17届国会召开前夕,国会又再次修订了《政党法》,要求每隔两个候选人必须有一名女性,并规定政党必须为女性提供30%的地方选民候选资格。

韩国《公职选举法》(ActontheElectionofPublicOfficials)也规定,在国会和地方议会中要有50%的代表席位留给女性。

2004年修订的《政治基金法》(PoliticalFundAct)规定,作为促进妇女参政的一种方式,所有的政党必须将其政治基金的10%作为妇女政治发展基金。

韩国国民大会女议员的比例

《女性政府雇员雇用目标(1996-2002)》(WomenGovernmentEmployeeHiringGoals)适用于如高级公务员考试、外交官考试等女性考试通过率较低的政府考试。

该目标后来修改为《性别平等就业行动(2003-2007)》(TheGenderEqulityEmploymentInitiative),并提出强制性的两性雇佣配额,若某一性别比例不足30%,就会从该性别通过考试的人中选择30%的配额。

3、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

韩国通过《性别平等就业法》(SexualEqualityEmploymentAct)、《女性企业援助法》(WomenEnterpriseAssistanceAct)、《女农民、女渔民促进法》(WomenFarmersandFisherwomenPromotionAct)、《教育公务员法》(PublicEducationalOfficialsAct)等一系列积极的法律政策,促进女性在经济领域中的参与。

2001年韩国制定了《女科学家和工程师雇佣目标》(WomenScientistsandEngineersHiringGoal),以确保国立科研中心、国立和公立实验室、政府投资的研究中心,国立和公立的理工科大学等科技部门中有一定或更多比例的女性。

目前,在所有25个政府主办的研究中心中,女研究员比例已增至13.6%,比2003年提高了3.1个百分点。

韩国的新目标是到2006年达到15%,2010年达到20%。

2002年韩国制定了在科学领域培养和援助女性的法案(ActonFosteringandAssistingWomeninScience),旨在科技领域更多地支持女性,加强女性能力建设,使女性充分发挥在科研、技术以及相关领域的技能。

就女性在科技领域的发展和支持情况,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每五年将确定和执行一个全面的标准计划。

中央和地方政府将提供各种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就业、提高地位等方面的项目。

此外,法案还提到对大学里主修科技和工程专业的女大学生要给予优先对待和支持。

2003年修订的韩国《教育公务员法》为在国立和公立大学中实施女教职员工目标配额制铺平了道路。

公平就业目标配额制要求至少有30%的名额留给新聘人员中的女性。

2004年修订的《教育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为避免性别不平衡,大学校长在任用教员时,实行每3年公示各系任用目标比例计划等积极措施,并向教育人力资源部部长提交业绩报告。

4、为家庭和事业间的平衡提供政策支持

为平衡家庭和事业,韩国政府对产假和育儿假作了相关法律规定。

修订后的《劳动标准法》(LaborStandardsAct)、《性别平等就业法》以及《就业保险法》(EmploymentInsuranceAct)都将产假从以前的60天延长至90天,通过就业保险支付所延长的30天。

此外,自2006年1月起,就业保险法规定的特惠企业中的雇员,可以领取由就业保险支付的90天的产假工资。

在韩国,有3岁以下子女的父母可以享受育儿假,育儿假的工资支付也来自于就业保险。

5、建立性别平等的家庭政策

在韩国,与家庭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照顾法》(InfantCareAct)、《健康家庭基本法》(FrameworkActontheHealthyFamily)和《单亲家庭福利法》(FatherlessandMotherlessFamilyWelfareAct)等。

1991年韩国制定了《未成年人照顾法》,通过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全的教育,来提高家庭福利。

该法的目标是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健康的社会成员,增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经济社会参与能力。

未成年人照顾必须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兴趣,确保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

国家、地方政府和监护人共同承担培养健康的未成年人的责任。

2005年修改的《未成年人照顾法》确定了由总理办公室下设的未成年人照顾政策协调委员会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未成年人照顾政策委员会,负责有效协调相关部门的意见。

该法还增加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建立了未成年人照顾支持联盟。

与以往只针对低收入育儿家庭提供育儿支持不同,修改后的法律要求对所有育儿家庭提供支持。

为了从质量和数量上满足育儿的需求,国家逐年并大幅提高了育儿的预算。

韩国中期财政计划拟到2009年在未成年人照顾方面平均每年增加22.7%的预算。

在过去的四十年里,韩国的女议员和女性团体为了废除户主登记制做了很多的努力。

2005年3月2日,国民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了提议废除户主登记制的《民法》修正案,为建立性别平等的家庭法律政策体系奠定基础。

6、加强对妇女人权的保护

为提高公众保护妇女人权的意识,进一步切实有效地保护妇女人权,韩国制定了与预防家庭暴力、性暴力、性交易和援助慰安妇的生计等内容相关的法案。

韩国寻求咨询家庭暴力的人数已从1998年的15475人上升到了2004年的193439人,咨询性暴力的人数由1997年的12358人上升到了2004年的23284人,咨询性交易的人数则从2000年的8648人上升到了2004年的26424人。

截至2005年12月底,韩国政府对健在的119名日本殖民统治时期被迫充当日军慰安妇和性奴隶的韩国妇女提供了生活和医疗救助,并且通过支持研究和纪念项目开辟了一个网络纪念堂。

三、将社会性别主流化纳入到妇女政策的执行体系

1、国会中的性别平等与家庭委员会(GenderEqualityandFamilyCommittee)

性别平等与家庭委员会是韩国国会17个常设委员会之一,主管性别平等与家庭部。

其前身是1994年6月成立的妇女事务特别委员会,负责检查和提高妇女福利和权利的相关事项。

2002年3月成为常设委员会。

2005年7月更名为性别平等与家庭委员会,职责扩大并覆盖家庭事务。

委员会现有16位立法机关成员,包括12位女性,4位男性(占25%)。

委员会成员中有7名执政党Uri党成员、7名大国家党成员、1名民主党成员和1名民主劳动党成员。

其角色和作用主要有在权限范围内审查立法议案和诉状,复审与之相关的其他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交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性别平等与家庭部的预算案、结算和妇女发展基金;在每年例行会议期间开展针对相关政府组织国家行政部门的检察,并组织相关必要的调查研究;在权限范围内提出立法议案、决议以及建议等。

2、政府中的性别平等与家庭部(MinistryofGenderEqualityandFamily)以及性别事务联络组和联络员制度(GenderFocalUnitandFocalPoint)

2001年1月29日韩国成立了性别平等部。

这是韩国历史上第一个负责性别平等事务的政府专门机构。

2004年性别平等部将育儿内容纳入其职责范围。

2005年3月,修订后的《政府组织法》(GovernmentOrganizationLaw)将性别平等部重组为性别平等与家庭部,增加了家庭方面的任务内容。

性别平等与家庭部负责制定和协调性别政策;对政府政策进行性别分析和评估;开发妇女人力资源;扩大妇女的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防止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交易,保护受害者;建立、协调和支持家庭政策。

为了加强政府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韩国政府建立了性别事务联络组和联络员制度。

2003年由相关部门部长和性别顾问组成的妇女政策协调委员会(Women’sPolicyCoordinationCommittee)成立。

同年,又建立了高级性别政策协调员制度(SeniorGenderPolicyCoordinator),即在45个政府部门任命相当于国民服务计划管理办公室主任级别的高级性别政策协调员,负责促进各自部门的性别政策。

妇女政策官员制度(Women’sPolicyOfficer)是在1998年建立的,主要是在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部、农林部、司法部、保健福祉部以及行政自治部成立妇女政策办公室,积极协助各部门出台和执行与妇女相关的政策和项目。

2005年,各部门妇女政策办公室经过重组更名为教育部妇女教育政策司、保健福祉部人口和妇女政策组、行政自治部公民参与和性别平等组,等等。

此外,劳动部妇女就业司、科技部人力计划和协调司、文化和旅游部计划和协调局、国防部妇女政策组、政府政策协调办公室福利和妇女署等许多政府机关都建立了性别事务联络员制度,性别事务联络员与妇女政策官员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和完善妇女政策。

四、韩国社会性别主流化取得的突出进展

1、通过了采用社会性别敏感预算的决议

通过性别平等部审查预算法案,妇女事务委员会认识到社会性别敏感预算十分必要。

过去,与妇女事务相关的预算一直被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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