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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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分析报告

 

2015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分析报告

 

2015年6月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环保产业中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属于鼓励类产业中的“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国家环保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内容有:

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全过程检测制度和检测网络;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控制标准及规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

住建部负责全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规划,相关政策、法规、条例、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等;研究与开发,推广新技术和新产品;组织信息网;教育与培训等。

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合理安排废旧物资收购网点,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处理与处置设施,指导、协调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卫部门的管理。

地方环境卫生局(处)负责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具体治理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组织项目的实施。

地方环境保护局负责统计每年有关固体废物产生于处理处置情况的指标;对垃圾处理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工业及危险固体废物

对于工业及危险固体废物,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对于医疗废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根本大法,各项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立法都必须以该法为基础。

该法规定的污染防治基本原则、相关制度的规定等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9月开始对该法进行修改,并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

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的总体原则是采取综合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规

在我国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前,就已经出台并实施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9)两项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标准。

2002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确立了我国垃圾处理收费的制度。

之后,又相继颁布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法规标准。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于2003年6月发布施行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全程管理、集中处置、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等四大原则。

根据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行业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政策如下表所示:

二、环保行业概况

关于环保行业的定义,在我国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我国基本沿用了经合组织(OECD)所提出的,即环保行业是为环境污染控制与减排、污染清理以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提供设备和服务的行业。

广义上,环保行业指是以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自然保护开发等活动的总称。

广义的环保行业不仅包括狭义的环保行业的内容,而且增加了清洁技术、清洁产品和生态环境建设等部分。

从污染防治的角度,按业内通行的做法,将环保行业划分为大气治理、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噪声与振动控制及其他等子行业。

其中,固体废物治理、大气治理和水处理等三个子行业在整个环保行业中占主导。

1、环保行业产业链结构

环保行业产业链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上的环保行业产业链,其上游主要是钢铁、有色、电力、化工、电子元器件等行业。

下游用户则主要包括市政以及钢铁、电力、水泥、冶金、化工等工业行业。

环保产业链一个相对突出的特点是,上、下游行业存在一定的重叠,即环保行业的需求方同时也是供给方,如钢铁、电力、化工等行业。

狭义的环保行业产业链,即从环保行业本身看,可以大致划分为:

上游环保产品生产,中游环保工程,以及下游环保运营。

2、上下游行业与环保行业的关联性

钢铁、有色等上游行业为环保行业产品生产及工程实施等提供原材料,其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环保行业的成本,进而对环保行业的细分行业的利润产生影响。

能源与大宗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都会增加环保行业的营运成本,从而对其盈利带来冲击。

而由于环保行业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其需求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业政策。

国家对环保产业扶持力度的加大,将进一步提升环保产业下游高污染、高耗能工业企业的治污减排需求,从而助益于环保产业的发展。

3、环保行业主要经营模式

环保行业中环保产品生产商主要通过生产、出售产品或提供综合服务来获取收益,业务模式相对简单。

而环保服务,包括工程和运营服务则从最初仅为客户提供工程设计、施工服务或环保设施运营服务的单一业务模式,逐步向EPC+C、BOT等全寿命周期服务模式演变。

这种演进既是国际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也是我国环保行业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节约成本及提高利润水平的内在要求。

目前,环保工程及运营领域比较常见且特有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EPC)、托管运营、工程总承包+系统托管运营(EPC+C)、建设-运营-转移(BOT)、建设-拥有-运营-维护(BOOM)等。

随着政府进一步放开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政策的引导和市场化的推进,环保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新的商业模式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保行业,并推动其快速发展。

4、环保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一个产品门类相对齐全,污染治理技术及配套服务比较完善的环保行业体系,产业规模显著扩大。

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产品门类相对齐全的产品体系,基本可满足国内市场对常规环保装备产品的需求。

环境服务业方面,从原来单一的工程技术与咨询服务向决策、管理、金融等综合性、全方位的智力型服务发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的步伐明显加快。

截至2012年底,全国环保系统机构总数13225个。

其中,国家级机构45个,省级机构394个,地市级环保机构2102个,县级环保机构8807个,乡镇环保机构1877个。

各级环保行政机构3177个,各级环境监察机构2892个,各级环境监测机构2725个。

全国环保系统共有20.5万人。

其中,环保机关人员5.3万人,占环保系统总人数的26%;环境监察人员6.1万人,占环保系统总人数的29.7%;环境监测人员5.7万人,占环保系统总人数的27.5%。

我国环保行业规模总体仍旧偏小、创新能力不足,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有待健全。

从环保技术装备方面看,目前产业规模较小,集中度偏低,中小企业众多,但专业化特色发展不突出且分布较分散,生产社会化协作尚未形成规模。

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成套装备依赖进口,生产多为技术含量及附加值低的产品,核心、关键部件的自主化率不高。

标准体系不完善,产品质量低下问题较为突出,运行效果难以保证。

政策环境不健全,难以有效促进市场需求和健康运行。

而对于环境服务业,同样存在企业规模较小、创新力不足的问题。

此外,政策环境不完善,支撑体系不健全的局面进一步制约了环境服务业的发展。

目前,国内环保投资规模仍落后于发达国家水平。

“十一五”期间,环保行业年均投资规模约4700亿元,从绝对量看规模庞大。

但从相对GDP的占比看,国内环保投入的相对规模还处于较低水平,2013年我国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仍仅为1.67%,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

尽管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跨过了环保领域治理高峰,但环保投资仍占GDP的比重为2.5%左右,例如欧盟地区2011年的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为2.3%。

因此,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保领域的投资仍有庞大的提升空间。

环保行业与宏观经济相关性较小,但与行业政策关系密切。

环保产业是一个具有公益性,同时也是典型的政策驱动型的产业,其发展与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政府干预、引导密切相关。

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增速与GDP增速的相关性分析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但相关性较小。

环保行业不会随宏观经济的周期起落而相应变动,但其变动与政策出台情况紧密相关: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增速呈现较为规律的周期性变化特征(基本每5年周期波动),这与国家历次的环保规划基本相对应,说明环保行业的政策依赖性与驱动性。

三、固废处置处理行业概况

1、固体废物的概念

我国于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与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该法把固体废物分为三类,分别是:

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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