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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财政赋税论述

秦朝的财政、赋税制度论述

一、秦朝世纪

二、秦朝的政治、军事制度

三、秦朝的中央财政管理

四、秦朝的土地制度

五、秦朝的财政收入

六、秦朝的财政支出

七、秦朝的徭役制度

八、秦朝的财政、赋税制度与国家兴亡

一、秦朝世纪

秦,原是周的一个诸侯国,嬴姓,相传始祖伯益曾辅助禹治水有功,被帝舜赐了嬴姓。

伯益的后人非子曾为周孝王养马,周孝王将秦谷(今甘肃省天水市西南面)一带分封给他,这就是“秦”的起源了。

前770年,秦襄公护送周平王东迁至雒邑有功,被封为诸侯,秦始建国,随后秦逐走了占领宗周的犬戎,以关中的领地为基础,在春秋时代发展为中原西方的大国。

进入战国时代后,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开启了强国之路.以后秦逐步强大,并且屡屡欺凌山东六国。

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了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帝国——秦帝国。

随之,建立起不同以往的政治、军事、经济制度。

1。

确立尊号

西周初年,只有周天子才可称为“王”,但自平王东迁后,周室衰落,楚吴越三国分别僭越称王,而到了战国时代,周天子权威更形低落,各诸侯不但各自称王,还互相承认对方君主的王位。

当嬴政统一六国后,认为自己“功过三皇,德兼五帝”,“王”的称号根本不足以向后世人张显自己伟大的功业及尊崇地位,于是与重臣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及廷尉李斯等人商议,就自己的“尊号”为“皇帝”,颁布律令的“命”改称“制”,诏告天下事件的“令”改称“诏",印章称“玺”,所说的话称“谕”,群臣称君主为“陛下"。

天子自称为“朕"。

同时嬴政认为古时的谥法是“子论父,臣论君”,实为不妥,将之废除。

自称为“始皇帝”,后代则称二世、三世直到万世。

百姓则称为“黔首”。

秦始皇命李斯将和氏璧磨成玉玺,制成“传国玉玺",以为国家信物。

2。

推崇“五德终始说”

秦始皇采用战国阴阳家邹衍的五德终始说,认为黄帝属土德,夏朝得木德,商朝得金德,周朝属火德。

秦继周而兴,故秦应属水德.为配合水德的特性,以十月为岁首,年初朝贺改至十月一日进行,色尚黑、终数六,因而规定衣服旄旌节旗皆尚黑,符传、法冠、舆乘(天子乘舆六尺、车驾六马)等制度都以“六"为数,并更改黄河的名称为“德水”.其他水德的特性包括方向尚“北”,季节尚“冬”等.因为水主阴,阴代表刑杀,秦始皇以此作为加重严刑酷法的依据.

3。

确立“三公九卿”的官制

秦始皇确立百官体制,称“三公九卿”。

关于“三公"一词出现的时间,应在春秋之末。

至于“九卿”则自周初至战国初期。

先秦文献中关于九卿之说的确切记载是《吕氏春秋》。

4.废除封建,确立郡县制

消灭六国后,当时丞相王绾认为,燕国、齐国、楚国地处偏远,若果不在此三地分封宗室,此三地就无法真正被朝廷控制,因此建议秦始皇分封诸子,以屏藩皇室。

而当时担任廷尉的李斯却力排众议,指出周王室分封不少姬姓公族,但他们的后代却纷纷割据,最终周朝分崩离析.秦始皇认同李斯的意见,把天下分为三十六郡,直至秦亡为止,共置五十四郡,各郡设置郡守(掌民政)、郡尉(掌军政)、郡监(掌监察),由中央朝廷委任,不得世袭,并须向朝廷汇报租税、户口及治安情况。

5。

销兵器

统一后,为了防止六国遗民作乱,秦始皇下令收集天下的兵器,聚集到咸阳熔化,铸成大钟及十二个铜人,每个铜人重达二十四万斤,放置在宫廷里。

6。

统一度量衡

度是用来计算长短,量是用来测量体积,衡则用来计算物件重量。

战国时代,各国都采用不同的度量衡标准,致令在换算过程中显得十分混乱。

秦统一全国后,秦始皇下令统一全国的度量衡,以商鞅变法时制定的秦度量衡作为标准,规定标准度量衡器具须由官府负责监制,民间不得私铸。

度制:

寸、尺、丈、引为十进制,亦规定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

量制:

合、升、斗、石为十进制。

衡制:

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一百二十斤)。

秦代度量衡器具的测算标准为:

一尺为23.1厘米,一升为201毫克,一斗为2010毫升,一斤为256。

25克,一石(120斤)为30.75公斤,每件标准度量衡器具均刻上以小篆写成的铭文:

“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嫌疑者皆明壹之”

7。

车同轨、书同文

秦代一般道路多为泥地,长期行车后会在泥泞地面留下车辙的痕迹。

车轮相距(即车轨)不同的车辆,会因与道路上留下的沟痕不同,而有行进困难的情况,这对战车的行驶是很不便的,秦始皇于是推行“车同轨”,车轮相距统一为六尺。

统一天下后,秦始皇推行“书同文"政策,按照时任廷尉的李斯所奏,废除关东六国原有文字,将史籀大篆简化为小篆(亦称秦篆),作为全国通用字体.李斯作《仓颉》七章、赵高作《爰历》六章、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学》七章作为全国规范字帖。

但是小篆形象复杂,书写繁琐,难以在奏事繁多的环境下使用,故书吏们发明了隶书。

8.徙富豪

秦始皇自消灭六国后,便下令迁徙关东六国富豪十二万户入咸阳,其中以齐、楚两地出身的富豪为主。

这样既繁荣了首都经济,更可避免富豪与六国旧贵族互相勾结,有助消除地方势力。

9。

统一货币

秦始皇废止山东六国原本通行的珠玉、龟贝、银锡等货币,改以黄金为上币,以“镒"(二十两)为单位,圆形方孔的铜钱为下币,文曰“半两”,直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

以上均是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的政治决策。

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年),秦始皇巡游陇西、北地,并在渭水南岸、骊山修筑离宫.又下令在全国范围修筑驰道。

驰道以京师咸阳为中心,向四面八方延伸出去将秦故地和原六国境内的旧道连接起来。

修筑驰道最初只是为了方便始皇巡游,军事用途不过是附带的功能。

据《汉书·贾山传》记载,秦驰道宽50步(合今6。

9米),约隔三丈(合今7米)载一颗树,用来计算道路的里程.驰道两边根据当地情况,种植杨,柳,槐,榆等树。

驰道的路基加厚,呈“龟背形",形成一个缓坡,有利于排水。

著名的驰道包括上郡道、临晋道、东方道、武关道、西方道、秦栈道及秦直道。

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秦始皇东巡,封泰山,禅梁父,并立石刻字。

又作琅琊台,迁徙百姓三万户于此,刻石纪念。

齐人徐市上书请渡海求仙山,秦始皇令徐市率童男女数千人渡海求仙山。

接着,秦始皇又南巡至衡山,终由武关入咸阳.

始皇二十九年(前218年),秦始皇东巡,在博浪沙遇刺客。

又东登之罘,刻石。

又至琅琊,终由上党返咸阳。

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据刘宋裴驷《史记集解》引东晋徐广叙述,秦始皇下诏“使黔首自实田”。

但对于此诏令的真正意思,史学界众说纷芸,具体分析详见“秦朝的土地制度”篇,同年米价每石为一千六百钱(平常年份粮价为每石三十钱)。

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秦始皇第二次巡游,途经碣石,宣布拆除原关东六国建造的城廓及堤防,称为“坠城廓、决堤防、夷险阻”。

又巡视北边,“使将军蒙恬发兵三十万人北击胡,略取河南地.”(《史记·秦始皇本纪》)

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秦始皇“又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史记·秦始皇本纪》),这次远征是攻略岭南,设置了桂林、象、南海三郡,并派人戍守。

同年,又向西北驱逐匈奴,在今河套地区设置县,建筑亭障并派人戍守。

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秦始皇“適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史记·秦始皇本纪》)。

同年秦始皇在咸阳宫大开宴席,席上听从丞相李斯的建议,下令“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

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这就是著名的“焚书”.

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秦始皇通过九原道抵达云阳,又决定在渭南上林苑中兴建“朝宫”,这就是著名的“阿房宫”,又在骊山兴建陵墓,这两处共征发民力七十万人。

同年,又迁徙三万户到丽邑,五万户到云阳。

同年,因方士炼长生药不果,方士卢生、侯生等又诽议皇帝,秦始皇大怒,下令坑方士、儒生四百六十余人于咸阳,史称“坑儒”.秦始皇的长子扶苏进谏,始皇不悦“使扶苏北监蒙恬於上郡”(《史记·秦始皇本纪》).

始皇三十六年(前211年),东郡降下陨石,有百姓在石上刻字“始皇帝死而地分”。

秦始皇下令屠杀当地人。

同年又迁徙三万户到北河榆中。

始皇三十七年(前210年),秦始皇再次巡游,携左丞相李斯、小儿子胡亥跟从。

此次,秦始皇南巡云梦,沿江东下,登会稽山刻石.北上琅琊后,向西巡游,至平原津时,始皇生病。

七月,始皇崩於沙丘平台。

中车府令赵高扣押了秦始皇召长子扶苏回咸阳的诏书,丞相李斯祕不发丧。

胡亥、赵高及李斯合谋,诈为始皇遗诏,立胡亥为太子,赐公子扶苏、蒙恬死.车队通过井陉抵达九原,走直道至咸阳,方才发丧.太子胡亥袭位,为二世皇帝。

九月,葬始皇骊山。

二世元年(前209年),秦二世与赵高商议,仿始皇巡游天下,以示“威服海内”(《史记·秦始皇本纪》)。

春,二世东行,李斯从,北达到碣石,南至会稽,亦刻石纪念。

秦二世又与赵高合谋,诛杀大臣及秦始皇诸子,天下振恐。

四月,秦二世回到咸阳,继续兴建阿房宫。

又征调五万军士屯卫咸阳,令周围郡县转输粮食.七月,戍卒陈胜、吴广起义,山东郡县百姓群起响应,杀守、尉、令、丞造反。

陈胜率兵西向伐秦。

原六国的贵族也纷纷起兵,同年,刘邦在沛县起兵,项羽在会稽郡举兵。

二世二年(前208年)冬,陈胜大军的前锋到达戏,秦二世听从少府章邯的建议,将骊山的徒役征发为士兵,由章邯率领,击败了陈胜大军的前锋。

秦二世又派司马欣、董翳、章邯三人率军,消灭了陈胜,击败项梁,消灭魏咎。

秦二世偏听赵高,不久就杀了进谏的右丞相冯去疾、左丞相李斯、将军冯劫。

二世三年(前207年),章邯等围攻钜鹿,为楚将项羽所败,又听说赵高专权,诛杀大臣,竟投降项羽.项羽独赦免了司马欣、董翳、章邯等秦将,而坑杀秦卒二十余万人.不久刘邦率军由武关进入关中,秦朝此时已是无兵可用,赵高与其婿咸阳令阎乐、其弟赵成合谋在望夷宫发动政变,秦二世胡亥被迫自杀。

随后赵高立秦二世兄长的儿子公子婴为秦王。

不久,秦王子婴派人刺杀赵高。

子婴为秦王四十六日,刘邦率军至霸上,子婴投降.项羽入关中后,杀子婴及秦诸公子宗族,屠咸阳,烧宫室,收珍宝,秦地被分成了雍、塞、翟三个王国,号“三秦”.秦灭亡了

秦朝共历经二世,二帝,一王,享运15年.

 

二、秦朝的政治、军事制度

秦朝的官制目前尚未发现系统的文件描述,但是“秦制汉沿”,西汉初期的官制大多沿袭了秦制。

秦朝的中央官制,历代将之归纳为“三公九卿”.

所谓“三公"是指: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丞相,又名相国、相邦、相,其职责为“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汉书·百官公卿表》),秦朝分置左、右丞相。

秦国时代相国的权力很大,不少相国都曾率兵出征,现代考古也发现了许多具“吕不韦"名的兵器。

太尉,又名尉,其职责为“掌武事”(《汉书·百官公卿表》),其地位同于丞相。

在秦朝的官制中有许多“尉”职,如中央的卫尉、廷尉,地方的郡尉等,大多与军职有关。

但是在史书中未曾见到过秦朝有过人担任太尉的记载。

其实在秦朝,太尉一职设而不授,军队的指挥权一直在皇帝的掌控中。

太尉一职的设置旨在分去原本属于丞相的兵权。

御史大夫,其职责为“掌副丞相”(《汉书·百官公卿表》),其地位仅次于丞相。

秦代的御史大夫为诸御史之首,负责纠察百官、掌管律令、司法审判,在统一六国前,史书中未见有御史大夫的记载,最早的记载是“始皇二十六年”(《史记·秦始皇本纪》),可见该职设置于秦统一中国后,其意亦在分散丞相之权。

所谓“九卿”是指:

卫尉、郎中令、太仆、廷尉、典客、奉常、宗正、少府、治粟内史。

卫尉:

其职责为“掌宫门卫屯兵"(《汉书·百官公卿表》),其率领的卫队保卫宫廷。

郎中令:

其指责为“掌宫殿掖门户”(《汉书·百官公卿表》),专司保卫皇帝宫殿之责。

郎中即为廊中,秦代殿内不得持兵器,皇帝卫士皆列于殿外廊下,故称“郎中",其长官为郎中令。

太仆:

其职责为“掌舆马”(《汉书·百官公卿表》),是掌管国家马匹的官员。

廷尉:

其职责为“掌刑辟”(《汉书·百官公卿表》),是执行国家法律的官员,在秦代廷尉的地位虽低,但很受重视,在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身为廷尉的李斯就能与丞相、御史大夫共同讨论“上尊号”(《史记·秦始皇本纪》)。

典客:

其职责为“掌诸归义蛮夷”(《汉书·百官公卿表》),是主管周边民族事务的官员.

奉常:

其职责为“掌宗庙礼仪"(《汉书·百官公卿表》),是负责宗庙、祭祀的官员.

宗正:

其职责为“掌亲属”(《汉书·百官公卿表》),负责管理皇族内部事务,但是秦宗法制向来不严密,秦二世诛杀宗室,未见有宗正。

少府:

其职责为“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汉书·百官公卿表》),负责管理皇家私家财富的机构.秦代的少府机构相当大,下属很多,有“十二官令丞”、“三长丞”、“七池监”等,章邯身为少府,得以进言镇压陈胜起义军.

治粟内史:

其职责为“掌谷货”(《汉书·百官公卿表》),是管理农业的官员,在秦国时代称为“大田”。

秦代的地方体制为郡、县、乡、里四级行政组织。

郡:

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在刚统一中国后,秦始皇就下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史记·秦始皇本纪》),分别为:

内史郡、上郡、陇西郡、北地郡、云中郡、九原郡、汉中郡、巴郡、蜀郡、三川郡、南阳郡、颍川郡、砀郡、薛郡、东郡、琅邪郡、齐郡、上谷郡、渔阳郡、右北平郡、辽西郡、辽东郡、代郡、巨鹿郡、邯郸郡、上党郡、太原郡、雁门郡、河东郡、南郡、九江郡、鄣郡、会稽郡、泗水郡、黔中郡、长沙郡。

随着秦始皇发兵北征匈奴、南平百粤、分割大郡,到秦末是全国分为五十四郡(后晓荣著《秦代政区地理》),分别为:

内史郡、陇西郡、上郡、北地郡、云中郡、九原郡、新秦中郡、三川郡、颍川郡、砀郡、东郡、薛郡、东海郡、四川郡(泗水郡)、淮阳郡(楚郡)、南阳郡、临菑郡(齐郡)、济北郡、博阳郡、琅邪郡、即墨郡、胶西郡、城阳郡、河东郡、河内郡、太原郡、上党郡、代郡、雁门郡、邯郸郡(赵郡)、巨鹿郡、恒山郡、清河郡、河间郡、广阳郡、右北平郡、上谷郡、渔阳郡、辽西郡、辽东郡、汉中郡、蜀郡、巴郡、南郡、九江郡、衡山郡(鄣郡)、会稽郡、长沙郡、巫黔郡(黔中郡)、洞庭郡、苍梧郡、象郡、南海郡、桂林郡、闽中郡.郡的最高长官为郡守,其下设郡丞,负责郡守管理郡中行政及刑狱事务;郡尉负责军事及治安;郡监御史负责监视百姓及官吏.

县:

郡以下的一级行政单位为县,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则设道,级别同县。

秦制:

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县设县长,均为一县之首。

县令(长)下设丞、尉。

县尉负责一县的军事和治安,由于秦政权具有军事专制的特点,所以县尉的事务特别繁重.县尉要负责一切军事、治安、征发徭役、管理士卒的任务,要保证士兵的满额,要检查地方城防,在战争时县尉还要组织县里士兵出征,若没有完成这些任务,县尉将受到重罚。

一个县的县尉可能不止一个。

县在秦代是很重要的一级行政单位,它是最基本的行政职能单元。

乡:

县以下的一级行政单位为乡。

乡有四大行政职能:

摊派徭役、征收田赋、查证本乡被告案情、参与保管国家仓库粮食。

乡吏的职称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分别掌管教化、诉讼、赋税、循禁贼盗。

里:

乡以下的一级行政单位为里.里设里正或里典,其职权与乡大体相似。

亭:

亭与乡、里并无隶属关系,亭属于治安基础组织,直属于都尉、县尉。

亭有亭长,其下有“亭父”、“求盗”各一人.亭长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治安,还负责接待往来官吏,为政府输送、采购、传递(文书)等事务。

大体上十亭为一里,十里为一乡。

秦代的官吏并非世袭,而是有朝廷任命。

担任官吏须符合种种条件,其中主要的有三条:

要有一定的家资;会书写、懂法律;年龄当在十七岁以上。

秦廷对官吏行考核制度.一种是朝廷派出御史到各郡监督,二是“上计”制,即每年地方官将赋税收入的预算上报朝廷,到年终根据实际收入评判官员政绩。

秦代的官员领取官俸,官俸多少则按官秩高地而定.官秩以“石”计,自“百石"至“万石”不等,不同级别的官吏拥有不同的特权,而官吏的俸禄按月以粟为标准发给,如发给其他粮食也须折合成“粟"的石数,有记载“稻禾一石,为粟二十斗”(《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

秦代的爵位有:

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第七级爵位公大夫以上被称为“高爵”,位比县令。

在秦国时代,授爵的标准是军功,且多与官位相联系。

当秦统一后,授爵不再限于军功,如始皇三十六年(前211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而且许多高官也并无爵位,如丞相王琯、冯去疾。

秦代实行普遍征兵制,军士多是以徭役的形式征发来的。

“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汉书·食货志》)

“凡民年二十三,附之疇官,給郡縣一月而更謂卒,複給中都一歲謂正卒,複屯邊一歲謂戍卒。

”(《文献通考·兵考一》)

由以上的史料可知秦代兵制:

男子满二十三岁需服兵役,一生共有两次,一次称“正卒”,须守卫首都一年,另一次称“戍卒",须戍守边疆一年,另外还要在本郡、县服役一月,称“更卒”。

但是最近的考古发现,《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纪》中的记载,事实绝非如此。

多有低年龄服役,多次服役,超期服役的情况。

其实男子爵在“不更”以下,年龄在傅籍(17岁)以上者随时皆有被征调为兵的可能.

秦代的军队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

直属中央的军队包括戍边、野战和首都警卫部队。

地方武装由郡、县尉统帅,主要平日进行军事训练,作为补充中央军队的预备队。

秦代的兵种有三:

一是材官,也称材士,即步兵;二是骑士,也称车骑,即车兵和骑兵;三是楼船,即水兵.

秦军的步兵装备矛(长7米)、铍(长3米5)、戟(长2米8)、剑(近身格斗用);骑兵主要使用弩。

秦代的军队调动权在皇帝手中。

调集军队,包括郡兵,须持皇帝的兵符.将帅带兵出征时,将左半兵符交与将帅,右半兵符留在皇帝手中,将帅方才有调兵之权.

军队中,作战部队的统帅是将军,其下有尉(校尉、郡尉)、司马、军司马、军侯、骑长等,士兵则五人为“伍",设伍长,百人为“卒”,设卒长,车兵中相当于“卒”的是“乘”。

 

三、秦朝的中央财政管理

秦帝国的中央财政管理机构有两个:

治粟内史、少府。

治粟内史负责管理国家财政,主管国家田租和各种钱物的收支,以及国库的管理。

少府负责管理宫廷财政,主管山川水泽之税,管理皇帝的个人财富收支.其下设有六丞,属官有太医、汤官、导官、乐府、东西织室、东园匠等十六官令丞。

秦代的少府机构十分庞大,地位也不一般。

作为少府职的章邯能进言攻打农民起义军,并能统帅数十万大军。

地方上的财政由郡守负责。

秦代就有财政预算制,即每年地方官将赋税收入的预算上报朝廷登记。

到年终时朝廷也根据实际收入登记,并将此作为评判官员政绩标准之一。

秦代执行国家统一的货币制度.秦统一中国后,废除了六国各自原有的货币,制定了统一的货币标准:

以黄金为上币,以“镒”(二十两)为单位,圆形方孔的铜钱为下币,文曰“半两",直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

珠、玉、龟、贝、银锡之类作为器物装饰,不再作为货币流通。

四、秦朝的土地制度

秦的土地制度变化始自商鞅变法。

在商鞅变法之前的秦国土地制度,目前说法不一.有持井田制的,有持爰田制的。

其中就何为爰田制,也是说法不一,有持赏赐说,有持以田出车赋说,有持换田说、固定授田说、轮耕说、牛耕之田说等等。

这里对秦国古有的土地制度不做探讨了,只是有一点在目前学术界可以确定的,秦开始推广施行土地私有制是始于商鞅变法.

秦国规定凡二百四十平方步为一亩,合公制461平方米,约相当于今市亩三分之二。

百亩为一顷。

秦国的商鞅变法,极力干涉农民的农业生产,目的是保证粮食的收成,以供应国家的需要。

所以虽然商鞅变法开始承认土地私有制,但是农业生产仍是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故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而目前可知的秦国商品买卖中未见到土地的买卖,所以在秦国土地不能买卖,只是允许百姓耕作.

同时,秦国的商鞅变法,也结束了上古流传的“井田制”,而改以“名田制",即国家根据户口名籍按照标准授田。

现今虽无直接文字证据,但学界都同意秦代授田的标准是:

庶民每夫百亩,有爵位者可以多授田,“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衍字)除庶子一人."(《商君书·境内》),而秦国的爵位是根据军功来授予的,所以授田也与军功有联系.

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秦始皇下诏“使黔首自实田”。

对于此条记载,传统的历史解释有四条。

一是“就是命令有田的黔首向政府呈报占有土地的数额”(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二册).

二是“在这个法令下,地主和有田农民自动陈报所有土地实数,按定制缴纳赋税,取得土地所有权”(范文澜:

《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

三是“命令全国有田的人自报占有田地的实际数额,以便征收赋税,同时也就在全国范围内从法律上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杨宽:

《战国史》)。

四是这个法令使农民户籍中增加了土地占有状况的记载(翦伯赞:

《中国史纲要》第一册).

其基本意思都是命令百姓向政府呈报自己占有的土地数额,并登记在册,以此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但是近来的研究又有了新的见解:

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实(充满、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的数额,自己设法占有足额的土地(袁林:

《两周土地制度新论·战国类型国家授田制的崩溃-—“使黔首自实田”新解》)。

这个解释的提出直接指出:

到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秦帝国放弃了向百姓班授土地,而是命令百姓自己设法完成足额土地的占有。

此时段仍是秦政权尚强大的时期,能合法地获得土地的主要手段是购买土地,所以实际上这条法令是宣布并肯定了土地的自由买卖,宣告了土地的完全私有制。

至于为什么此时的秦帝国不再班授土地给农民,是否与国家实际掌握的土地减少有关,目前均无历史依据。

同是“始皇三十一年”,《史记·秦始皇本纪》还有几条记载颇具玩味.

其一是“始皇为微行咸阳,与武士四人俱,夜出逢盗兰池,见窘,武士击杀盗,关中大索二十日。

”当时距离秦始皇统一全国才五年,在秦帝国的心脏地带——关中地区,竟然夜间盗贼猖狂,并冲击了正在微服私行的秦始皇,并且秦始皇一行人“见窘”,致使“关中大索二十日”,至于有没有抓住盗贼,史书无载,但鉴于没有了下文,估计是没有抓住。

这起事件可见秦帝国的社会已是动乱不堪,秦国素来刑法严酷,在其故地尚有大胆的盗贼,至于新征服的山东六国故地,应当更是混乱不堪.

其二是“米石千六百",在秦代粮价一般是一石三十钱,《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中有记载:

“●(系)城旦舂,公食当责者,石卅钱。

”,意思是服城旦舂劳役,官府给予饭食应收代价的,每石收三十钱。

竹简的主人喜在秦始皇时为吏,死于始皇三十年,其所抄律文当是当时实施的法律,故断定此律中所记粮价是当时一般粮价。

始皇三十一年,天下粮价竟比常年高出五十多倍,实在惊人,而该年史书上并未有灾害的记载。

综合考虑一下,这应与“使黔首自实田"有关.

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这等于承认了土地的自由买卖,随之而来的是大商人们大片购入土地,而当年出产的粮食又大量掌握在商人手中,于是一些商人囤积居奇,粮价大涨。

出售了土地的农民既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遭受高粮价的盘剥,不得不四处流亡,有些就成为了“盗贼”。

“使黔首自实田”令实质上开启了秦帝国的土地兼并之风,但是为什么这股兼并浪潮来的如此凶猛,竟催发了天下大乱,还有待新的考古资料证实。

总而言之,秦最初实行授田制,但在末期放开了土地的自由买卖,承认了完全的土地私有制。

 

五、秦朝的财政收入

秦朝的财政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

田赋、口赋、户赋、工商税收、杂赋.

1.田赋:

即耕种土地缴纳的农业税。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

”(《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这是目前记载的秦代税法。

这条短短的记录揭示了秦代田税的几大特点。

这里的“受"通“授”,即国家授给农民的土地.国家按照授给农民土地的数额,要征收定额的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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