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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农科所科研管理办法

洛阳市农科所科研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研面向经济建设的原则。

立足洛阳农业实际,充分发挥本所优势,坚持以旱作农业研究为中心,以新品种选育为重点,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性研究,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产增收、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服务。

(二)坚持科研面向市场的原则。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化要求,积极调整研究方向,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努力突出经济效益,实现农业科研与经济建设的有机结合。

(三)坚持自主研究与技术引进相结合的原则。

解放思想,大胆探索。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农业技术。

(四)坚持科学研究与成果推广相结合的原则。

加强示范基地建设,搞好科技示范,加快成果推广步伐,不断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效益。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一)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省农科院、农业厅及其它厅局下达的科技攻关项目及推广项目;

(二)与其他单位有协作协议和协作经费的协作项目;

(三)企业或其它单位委托的科研和开发项目;

(四)本所自选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本所自选科研项目的立项及审批

(一)项目申报人填写“洛阳市农科所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式二份交科研科。

科研科对全所的立项申请进行初步筛选,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学术委员会讨论。

(二)所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等进行论证。

参加项目论证会议的人员必须达到学术委员会人员总数的80%以上。

当赞成项目的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2/3时,视为论证通过。

项目论证会也可聘请所外专家到会论证,所外专家享有与所内专家同样的权利。

(三)通过所学术委员会论证的项目,报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科研科统一下达年度科研计划。

(四)列入所计划的科研项目,由课题主持人与所签订科研合同,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科研项目,由科研科统一组织和协调,申请立项的申请书、合同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等,一律到科研科登记备案,经主管所长审批后上报有关单位。

第六条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科研如被批准立项,即列入本所年度科研计划。

第七条科研项目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课题主持人在年初填写当年研究任务计划表,报科研科管理汇总。

年终或项目终结时,应写出总结报告,研究进展,存在问题,人员劳务及经费收支情况。

对终结的项目,必须写出结题研究报告,并申请结题鉴定或验收。

第八条有关单位委托执行或合作研究的科技项目,其年终总结或项目研究报告,必须交科研管理科审查登记,然后上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一)列入所计划内的科研项目由科研科统一组织检查和验收。

(二)检查或验收时,课题组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并解答检查人员的提问,出具必要的文字材料。

(三)科研项目的检查分现场检查、年度考核和结题鉴定三项进行。

(四)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凡年度考核优秀或合格者,其项目承担人员的风险抵押金如数退还,并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其完成情况,全部或部分扣除项目承担人员的风险抵押金,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课题的延续或变更

所有列入研究计划的课题,应按设计方案进行,不得随意中止或变更。

本所自选项目需要中止、报废或变更的,由课题主持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裁定,并报科研管理科备案。

其它类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或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科研条件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科研单位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是完成科研项目的必要的物质条件,科研条件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配,分散保管,有偿使用,节约资金,避免浪费。

力求做到配置合理,利用充分。

第十二条对高、精、尖的仪器设备,实行专人集中管理,组建开放性的公用实验室,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科研条件的管理由科研科负责。

科研条件的调配由科研科提出意见,所办公会议统一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科研条件的申请程序。

各科室及课题组应根据科研的需要申请与之配套的科研条件。

经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随同科研计划一并下达。

第十五条科研仪器的购置,由使用部门写出报告,经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当年财务预算。

对购置单价超过一万元的大中型仪器设备,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

第十六条科研设备的内部调剂。

对通用仪器设备,原使用部门不用时,所里可视其情况收回或转给其它部门使用。

第十七条科研设施的改善与维修。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列入财务预算。

维修完成后由科研科组织验收,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科研设备的报废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联合鉴定后,方可报废。

报废时要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清单。

第十九条科研条件的使用为有偿使用,使用费纳入科研成本核算。

科研条件的使用费以课题组(或研究中心)为单位收取。

其收费标准为:

(一)科研用地:

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一年单季田,每亩每年收取100元,种收两季以上的实验田,每亩每年收取150元;蔬菜田,每亩每年收取200元(包括温室面积)。

(二)种质资源库每年每间150元。

(三)办公用房(包括实验室)每年每间收费标准为120元。

第二十条课题终结或人员变动时应依照科研合同将科研条件归还有关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指的科研经费是指科技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经费,其它部门(单位)的合作研究经费和有关单位委托执行的项目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中心)、课题组争取的科研经费,单项经费拨款金额在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的全部归课题组使用;一万至十万元的项目经费,所里提取10%的科研管理费后,其余全部留给课题组使用:

1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费由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由所计财科统一管理,年节余经费或项目结束后的节余经费留课题组继续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四条所里自筹的课题经费由课题主持人在当年元月份提出申请,经所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列入财务预算。

第二十五条所里自筹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加快育种速度的项目如小麦加代、玉米南繁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制的关键环节所需的研究费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自选课题和预备课题研究补贴等。

第二十六条所自筹的科研项目经费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专项经费,一律由经办人签名,主持人签述意见后报主管所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运行,在项目研究内容实施前经主管所长同意后,可预付一部分课题经费,但预付总额不得超过该课题总经费的50%。

第五章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科研成果申报程序

(一)协作成果的申报。

协作成果中的个人情况完成表及应用证明等书面材料,经主管所长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

同时申请人要将协作成果通知单及本人证明材料交科研科一份登记存档。

(二)主持成果申报程序

主持成果在鉴定和申报时,应将全套材料如查新报告、研究报告(主件)、主要技术证明材料等交科研科进行形式审查,经主管所长同意后,由科研科统一组织鉴定或申报。

第二十九条科研成果报奖人员的确定。

科研成果的报奖人员以完成该项成果的课题组为主,以课题计划人员为主要依据,按科研与推广的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课题主持人可根据是否有利于成果升级,是否有利于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的原则,对报奖人员进行全面安排。

没有直接参加成果研制的人员不得报奖,具有报奖资格的人员不准将报奖资格转让他人。

报奖人员名单应在成果鉴定时确定,交在科研科公示三天以上。

第三十条科研成果的转让与开发

(一)各研究室或课题组应建立自己的科研成果示范基地,建基地时所用的示范材料由科室自主安排。

(二)科研成果的对外转让与开发。

科研成果属本所所有,不经所办公会议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

科研成果对外转让或合作开发时,由课题主持人提出转让申请,经所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其转让费或合作开发收益的60%上交所,20%作为课题组科研经费。

20%用于课题组奖励。

第六章科研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二条全所科研档案由所情报资料室统一管理,有关研究室(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确保科研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三十三条科研资料的归档范围

(一)科研项目准备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课题审批文件、计划任务书、计划申请书、协议书、课题研究合同、委托书、调研报告等。

(二)研究试验阶段:

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声像资料、研究报表、参试品种的区试总结、生产示范总结、重要的来往文件等。

(三)总结验收阶段:

科研总结、研究报告、论文等。

(四)成果申报阶段:

各级成果申报材料、奖励证书、品种审定证书、鉴定证书、成果报告表、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五)开发性课题包括开发方案、协议、合同、最后的开发总结、经济效益证明等。

(六)协作课题包括主持单位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双方签订的合同等。

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科研资料的正本外,可按要求将复印件报送项目主持单位。

第三十四条科研资料的归档要求

(一)实行由课题(项目)主持人负责立卷归档的责任制,所有归档资料经科研档案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后归档。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或手写的定稿材料),内容真实可靠,严禁用代号入档。

(三)凡归档的科研资料,做到手续完备,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洁,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

第三十五条所档案资料室对接收的科研资料要认真审查,按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

对保管期限、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先提出建设,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科技人员退休、调离时,必须到科研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理手续。

第七章科研奖惩条例

第三十七条科技成果奖。

凡我所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所从预算中列出专门资金,按以奖代拨的形式,用于支付成果申报费用和个人奖励,科研成果按类别和等级进行奖励。

科研成果的奖励以获得各级政府的成果等级为标准,其中农科系统奖按同级政府成果奖的80%给予奖励,其它行业奖按同级政府奖的60%给予奖励,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获各级政府科技成果的奖励标准

等级别

国家级

(万元)

省(部)级

(万元)

市(地、院)级(万元)

一等奖

5.0

3.0

2.0

二等奖

3.0

2.0

1.4

三等奖

1.8

1.5

1.0

第三十八条主持成果的奖金分配:

科研成果奖金,扣除成果申报费用后其余额的25%奖励课题主持人,其余75%由课题主持人按贡献大小分配(包括主持人本人在内)。

第三十九条论文(著作)奖。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著书、立说,营造学术气氛,对有正规出版编号的著作或论文进行奖励,每篇著作(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一)著作奖:

本人为第一主编的著作,十万字以上,每部奖励2000元;十万字以下(含十万字)的,每部奖1000元。

(二)论文奖:

本人为第一作者,在规定的刊物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

(三)论、著奖以著作、刊物和会议论文集(有标准出版编号)为准,题录、文摘、摘要、科普文章和证书不做为报奖依据。

第四十条品种审定奖:

凡纳入国家和本省审定范围内的作物品种,通过国家审定的,每品种奖励1.5万元,通过省级审定的,每品种奖励1万元;非审定范围内的作物通过省级鉴定的,每品种奖励5000元。

第四十一条示范基地奖

科技示范基地是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各课题组每年应根据自己的研究成果,积极建立科技示范基地,要求粮食作物不小于300亩,经济作物不小于100亩,蔬菜类保护地不小于10亩,露地不小于20亩。

示范基地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每个基地奖励500元。

(一)在基地召开县以上示范推广现场观摩会。

(二)经市以上专家组现场鉴定验收。

(三)市以上电视台、报纸对该基地进行过宣传报道,产生较好影响。

第四十二条对于虚假、假报科技档案者,所里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愈期不改者,经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撤换课题主持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由于人为失误,造成课题报废者,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造成课题报废,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罚款,并推迟一年晋升职称。

第四十四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课题组,扣除课题组成员的个人风险抵押金,二年不合格者,更换课题主持人。

第四十五条对于私自转让科技成果或违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责任大小和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科研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与以前我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对该项目进行同类补助和奖励时,应扣除以前资助金额。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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