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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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办法

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考核评分试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验收)范围是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省级开发县和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实施的各类项目及其管理工作(不含部门项目和投资参股项目)。

第三条验收时段为三年,按年度每年验收一次,第三年做年度验收,并做三年总验和迎接国家农发办三年考评准备。

第二章验收内容

第四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

以及其间批准调整、变更、终止的项目计划和州(市)农发办批准的各类项目的初步设计。

第四章验收方法

第十三条验收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走访农户、查对资料、交换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主要包括内业检查验收和外业检查验收两个方面,内业重点查阅项目和资金档案,外业现场检查验收项目。

第十四条凡是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所有资金(包括事业费),均属检查验收的对象。

具体检查内容:

(一)会计核算是否实行电算化;

(二)用上级批复计划检查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

(三)是否按要求设置财政资金和报账资金两套账务核算体系和十三个账簿,检查是否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是否按《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帐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帐户设置管理要求进行账务设置和会计核算;

(四)用上级批复计划、资金到位与拨付时间检查各级财政资金是否及时拨出和报账;

(五)查看上级批复的项目计划与本级农发办下拨项目资金的单位是否一致,有无计划外拨款;

(六)检查财政无偿资金是否实行县级报帐制,并逐笔审核报帐单据;

(七)检查有偿资金的投放和回收情况。

将上级批复的有偿资金计划数与本级财政借出资金和用款单位借款合同相对照,检查三者是否吻合,有无缩短还款期和提高占用费率等问题;

(八)检查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看是否与计划相一致;

(九)核查银行对帐单;

(十)是否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十一)检查和了解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二)上级检查或资金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是否已进行纠正;

(十三)财务人员基本状况,有无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必要时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一)核对计划。

查看是否严格按批复的项目计划使用资金;

(二)是否专账核算;

(三)审查用款单位的帐簿、报表和原始凭证(或复印件),并将财务费用与支出内容与实物对照,检查有无虚列开支、挪用资金扩大支出范围的问题。

(四)核查银行对帐单;

(五)上级检查或资金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是否已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项目检查验收的主要方法:

(一)查阅项目档案。

1.从项目申请、计划批复到实施、自验有无一套完整的资料;2.对照上级计划批复与地、县对下批复是否一致。

(二)实地检查验收项目。

查阅开发区示意图,对当年实施的所有项目进行逐一检查验收。

重点检查五个方面:

1.建设规模。

实地丈量、测算项目区面积,是否与完成计划数一致。

2.工程量。

对照规划图、工程设计图、竣工图、项目示意图在现场逐一核对,有无未完工工程和计划外工程。

购买农机和设备的,查看购买设备是否与计划一致;根据产业化经营项目初步设计,核查项目建设内容。

3.工程质量。

一方面检查主要工程的规划、设计是否合理,建设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偷工减料、工程破损的现象;对新建机电井和排灌站进行测试;林木及作物的成活率及长势;对产业化经营项目购置的设备、仪器运转情况、产品质量、销售、经营状况进行了解。

另一方面检查项目区山、水、林、田、路的综合治理情况,治理措施是否单一,种植业结构是否得到调整。

4.工程管护。

建筑物、沟渠、林木、道路是否得到管护,有无淤积、破损、毁坏的现象。

5.走访农户。

听取项目区农民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反映、意见和要求,了解农民的集资和投劳情况,尤其是农民的受益情况。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检查验收的主要方法:

(一)查阅项目和资金档案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是否有专人管理,有无查找资料不能提供的情况。

(二)查阅下达人员编制的文件,了解开发办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情况。

(三)了解广播、电视是否有农业综合开发报道,查阅档案是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简报、有关报刊、杂志是否有农业综合开发宣传报道。

(四)通过听取汇报、交流情况,了解地方领导对农业开发的重视程度和部门配合情况。

第五章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各开发县(市、区)应在每年6月份做好上一年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并向所在州(市)农发办提交请验报告;州(市)级农发办及时做好督查工作。

由州(市)农发办汇总所属县(市、区)请验报告后,向省农发办提交请验报告。

省农发办在7月份开展全面验收工作(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州(市)、县(市、区)农发办必须准备好相关验收资料。

(一)县(市、区)级须准备:

1.请验报告;2.工作总结;3.从项目申报到移交管护的项目档案;4.项目管理文件资料;5.县开发办的帐簿、凭证、借款合同等财务会计文件资料;6.群众投物折资台帐、投工投劳情况表;7.年度审计报告;8.综合管理文件资料(包括有关宣传资料、档案资料及其他)。

(二)州(市)级须准备:

1.请验报告;2.全州(市)工作总结;3.各类上报〈(州(市)对省、县(市、区)对州(市)〉和批复〈省对州(市)、州(市)对县(市、区)〉文件;4.全州(市)审计报告;5.州(市)制定的规章制度;6.全州(市)验收统计表;7.州(市)本级实施的项目单项工作总结;8.帐簿、凭证、借款合同等相关财务资料;9.有关宣传资料;10.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各验收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投入检查工作,不能缺漏项。

成员之间应相互配合、紧密团结,按照分工,应尽心尽职地完成份内工作,认真记录每天查阅和了解的情况,及时向组长反映问题,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出检查。

验收组在与州(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交换意见前,应统一组内意见,由验收组长交换意见。

第二十一条各验收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食宿从俭,轻车简从,不准收受礼品和纪念品,不准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向地方提出与验收无关的要求。

第六章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是对项目建设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必要环节,是检验开发成果和检查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有效途径,是改进管理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县级农发办进行项目验收准备,州(市)级检查验收准备情况,省级农发办对各类项目进行全面验收的规定精神,县级农发办按建设程序组织完成单项工程和项目验收,并按时做好全面验收准备;州(市)农发办对所辖各县单项工程和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督查,并检查全面验收准备情况;省农发办对各州(市)、县(市、区)应验收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第二十四条验收时,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验收组。

验收组人员通过集中培训,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内容和统一打分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结束后,每个组要向省农发办提交附有验收组人员签字的评分表、验收州市和开发县的验收统计表和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一)。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验收组按《云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二)进行评分。

省农发办依据各验收组的考核评分,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种。

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7O一79分的为及格,7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对评为优秀的州(市)、县(市、区),省农发办将在分配下一年项目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为不及格和存有违规违纪的州(市)、县(市、区),省农发办除了下达限期整改意见外,将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依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分别给予扣减下一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批准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调整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二十八条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二十九条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条无正当理由滞留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其中在本级滞留时间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在本级滞留时间半年以上,至检查或验收时已经拨付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至检查或验收时仍未拨付的,除给予上述处理外,还应逐级全额收回滞留的财政资金(含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未还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二条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抵顶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三条随意提高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的,多收的占用费应如数退还,并按多收占用费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四条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五条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七条大额现金支付、使用不合格发票以及白条入账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八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未能客观、真实界定和登记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以及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以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扣款资金来源是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扣款对象是指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

第三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项目县。

(一)由于申报失实、选项不准、实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失败甚至无法实施,造成项目财政资金损失。

(二)超越权限擅自调整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要求逐级报经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国家农发办批准,以及先调整后报批,情节严重的。

(三)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在1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含)以下。

(四)国家农发办组织竣工项目验收考评时,被评为“不合格”的开发县。

(五)对国家农发办检查、验收考评、人民来信核查,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六)违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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