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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模板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模板

 

台州湾大桥及接线工程PPP模式融资

和部分路段施工总承包第一合同段

(K99+000~K131+100)

质量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湾大桥及接线工程

PPP模式融资和部分路段施工总承包

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02月25日

 

 

台州湾大桥及接线工程PPP模式融资

和部分路段施工总承包第一合同段

(K99+000~K131+100)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湾大桥及接线工程项目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和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明确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实现工程质量管理目标,使项目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和坚持依法管理,全面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坚持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精心筹划、科学论证、规范管理、争创一流”;坚持和加强质量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开展“三项治理活动”,防范各类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总公司项目管理手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台州市沿海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招标文件、本项目合同文件等国家、地方、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湾大桥及接线PPP模式融资和部分路段施工总承包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总承包部”)及所属各分部。

第五条各分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

第六条本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交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竣工验收质量评定(鉴定)90分及以上且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标准。

第七条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杜绝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遏制较大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杜绝质量隐患,有效克服质量通病。

建设百年工程,打造放心工程,争创钱江杯和鲁班奖。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总承包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各分部成立以分部项目经理为组长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项目经理是项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程师是质量管理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经理是质量管理的施工过程质量负责人。

参加单位的各工程局是工程质量控制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总包部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质量总监任副组长(无质量总监可由总工担任),项目班子其它成员任组员。

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项目经理

副组长:

质量总监

成员:

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主要部门负责人、各分部项目经理及总工

第十条总包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建议总承包有三点,一是建立总承包的质量管理组织,二是要督促各分部建立质量组织结构和人员并能正常运行,三是巡查)

1.认真贯彻国家、交通部、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规范、规程、标准等,对整个工程质量管理负责;

2.建立健全总包部、分部两级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制定规划,建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和质量责任制;

3.监督各分部建立质量管理机构、配齐人员,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各分部质量组织机构运行情况和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不定期组织召开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编写领导小组会议材料、撰写质量管理情况报告、研究解决质量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安排领导小组质量检查的活动、收集工程质量信息,确保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坚决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奖惩制度,有效调动各参建项目部的创优积极性;

5.审批各分部上报的创优规划。

6、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质量检查、组织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评比;

7、开展施工项目质量策划;

9、参加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总包部工程部为工程质量的业务管理部门,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在总包部总工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或组织实施国家、交通部、建设部、浙江省、台州市有关工程质量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总包部、各分部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要求;

2.负责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监督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总结评比工作,撰写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检查报告和通报等,实施奖优罚劣和质量否决等有关具体事务的处理,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稳定及不断提高;

4.建立拟创优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台帐,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必要抽查,确保创优目标的顺利实现;

5.负责对下属各分部施工过程及质检资料实行抽检,确保各类工程资料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6.负责对下属各分部质量管理部门工作的对口管理;

7.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8.做好上级或股份公司领导质量检查或巡视行程安排等具体事宜;

9.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10.参与对分部验工计价的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第十二条各分部职责

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省、部及业主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办法及通知等文件的精神要求,实施工程质量目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验标及合同要求;

2.制定标段质量管理办法,编制创优规划,强化工程创优意识,组织有关培训,大力开展全员、全过程的创优活动;

3.严格实行质量负责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各种质量管理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4.各分部质量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评比;

5.提出本标段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难点并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6.经常组织对各工区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并提出有关改进措施;

7.项目开工时组织对各工区施工队伍(含劳务分包)施工能力和质量水平进行审查和核对,确保具有较高施工质量水平的施工队伍承担工程施工任务;

8.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建设工程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10.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11.做好立功竞赛考核评比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为实现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全项目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过程质量管理、全员参与质量管理,质量目标逐级分解,直到参与工程建设的最基本岗位,使每一个岗位都承担相应的质量控制职能。

第十四条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主要目标是:

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事故。

深入开展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活动,有针对性的整治现场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认真推行规范化施工,严格执行考核管理办法,强力推行质量一票否决的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严格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各级、各类岗位责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并有专人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初期确定质量目标,认真编制过程管理文件和实体工程质量控制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目标、规范标准、合同条款进行施工,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整改,确保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五条工程创优制度:

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制定工程创优规划和保证措施,努力做到“坚持标准、一步到位,开工必优、一次成优”的目标。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各分部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初审、上报和变更后落实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技术交底制度:

在工程开工前或变更设计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内容清楚,记录详细,参加人员逐一签名。

因交接不清造成质量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进料从竟标后公布的合格厂家进货(砂石料在检验合格的料场进料),材料进场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到货验收、检验,认真做好记录和试验报告。

检验不合格的拒收,因材料不合格造成质量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

各类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树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意识,下道工序的施工必须保护上道工序的完整。

对野蛮施工造成上道工序产品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试验把关制度:

试验室应严格按照试验规程的具体规定,把好试验关。

因工程试验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分部应贯彻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所有分项工程的隐蔽施工,在隐蔽前,作业班组及班组之间应进行“三检”,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后,应及时通知分部专职质量检查员进行专检,在确认其质量达到标准后,再由专职质量检查员及时通知现场监理,进行隐蔽检查,在现场监理确认达到质量要求并及时履行相关隐蔽工程的签证手续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隐蔽施工,禁止事后补办手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贯彻执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制度。

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部、分部两级工程技术部均应组织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质量巡回检查,总包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相关分部,并视问题轻重程度,在征得相关领导的批准后,对相关分部及责任人处以限期整改、停工整顿、返工重做或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严格按现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方准转入下一道工序。

严格按照工程验收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文件资料记录制度:

图纸审核记录、技术交底记录、测量及复核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单、变更设计记录、施工日志等必须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

记录要求真实、详尽、规范、完整、签认齐全,妥善进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质量问题通报制度:

总包部工程部结合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较大质量及质量隐患问题,以文件的形式通知各分部,以督促各分部改正及预防。

分部发现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包部及有关领导。

第二十六条会议制度:

总包部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分析本月质量控制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第五章质量检查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定期进行质量大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正在施工的质量状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对实体工程必须坚持随工检查,及时禁止和纠正、处罚违章行为,克服质量通病,任何一道工序未经检查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九条检查的主要内容:

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人员到位及时措施执行情况;质量监控手段是否科学,关键工序是否进行了技术交底工作。

第三十条路基工程:

填筑材料必须符合要求,要做到分层填筑、摊铺、碾压、检测、软基处理按图纸施工;软基处理长度、间距、承载力满足试桩要求;内业资料做到及时、齐全、真实、有效。

结构物工程内实外美,轮廓分明,表面光洁、整洁。

隧道工程质量做到不渗、不漏、不裂,结构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一条总包部每周召开周例会,参加人员应及时沟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方面的问题,及时研究,布置相应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总包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各分部参加,对当月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布置下一个月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章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施工进程中或完工后,总包部工程部或各分部质量管理部门如发现工程存在着技术规范不允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以下方式处理(如为分部发现,应立即向总包部报告):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立即制止,并要求其相应的下属施工作业单位及时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相关的分部或其下属施工作业单位发出暂停施工的书面指令,待施工作业单位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同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不良影响时,分部质量管理部门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判定,并编制补救方案,报相关方审批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及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4.工程完工后,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时,分部质量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分包单位按要求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重视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出现质量缺陷,由分部提出处理方案报总包部,视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必要时由总包部通知设计单位,提出修补加固方案;修补加固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如果质量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必须推倒重来,彻底返工,总包部将按质量事故严重程度对分部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

未经分部总工和总包部工程部(必要时应由总包部总工参加)察看或验证,不得擅自掩盖处理,更不允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提供假材料。

在查清质量事故原因并确定相关责任人后,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第七章质量事故处罚

第三十六条为充分调动各分部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扎实开展质量管理和创优活动的积极性,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各分部进行综合考评,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工程质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分部,将给予1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首次发现质量问题,将予以通报。

对同一质量问题屡次不改的(2次以上的)或连续两次综合考评为不及格的分部,将给予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偷工减料或存在问题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分部,发现一次处—0元的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条对施工现场出现的不按设计和规范施工,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300万元之间的事故,将给予5万元~30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野蛮施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将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隐瞒真相、破坏现场,不及时上报,造成极端社会影响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建设部、浙江省颁发的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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