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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垃圾兑换银行管理办法.docx

县垃圾兑换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逐步实现垃圾分类,变末端清扫垃圾为源头减量,有效解决农村“垃圾围村”的问题,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县城区、各镇(街道)、各行政村成立了垃圾兑换银行。

为规范垃圾兑换银行运营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镇、村(社区)分别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垃圾兑换银行日常管理。

县上建总行,镇(街道)建分行,村、社区设网点,各镇(街道)、各村社区各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垃圾兑换银行的业务办理工作。

第三条垃圾收集和处置实行四级责任体系,即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

第四条县人居办负责全县垃圾兑换银行的全面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县垃圾兑换银行运营的管理指导及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全县垃圾分类业务指导和有毒有害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积极争取环保专项资金,力争为每户配备垃圾分类设施;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村垃圾兑换网点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积极筹措资金,为垃圾兑换网点配备必要的运营管理设施;县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垃圾兑换银行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员选用及工资筹措

第五条人员选用从垃圾兑换网点所在村组贫困户家庭成员中择优选聘,所选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

第六条人员工资由本区域垃圾兑换银行主管部门解决。

即城区总行人员工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决,各镇(街道)分行及村上网点人员工资由各镇(街道)负责解决。

第三章兑换时间

第七条垃圾兑换银行运营时间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4个小时,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八条由于特殊情况在固定时间内不能运营的,应在运营时间公示牌上注明原因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第四章兑换物品

第九条兑换物品以日用生活用品为主,如肥皂、洗衣粉、洗洁精、毛巾、抽纸、牙膏、油、盐、酱、醋、米、面、蛋等。

第十条兑换物品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县人居办统一采购,并根据各行每月的积分量适量配发兑换物品,确保各行正常运转。

第五章兑换的垃圾种类及方式

第十一条兑换垃圾以易散落生活垃圾为主,如烟头、塑料袋、矿泉水瓶、食品包装袋、废铜铁、废纸等。

第十二条不宜兑换的垃圾种类:

<一>行政村不能自主处理的垃圾,如过期药品等;

<二>数量过于庞大的垃圾,如酒瓶等;

<三>体积过大的垃圾,如白色泡沫箱、废旧家具等;

不宜兑换的垃圾由各行政村统一收集,并转运至专门垃圾处理场地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对不可回收兑换垃圾采取限量制,比如:

烟头每人每月最多可兑换10000个,烟盒每人每月最多可兑换5000个,对于捡拾不可回收垃圾量较大的,各兑换银行(网点)可酌情予以兑换积分,严禁境外生活垃圾流入本县。

第十四条坚决禁止从垃圾台、箱、桶内拣拾垃圾兑换物品,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一律拒收。

第六章兑换垃圾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对于兑换库存的垃圾要及时处理。

<一>对应当填埋的不可回收垃圾,由上一级监管人员定期对垃圾数量进行核实,确保填埋数量和账册积分相符,避免回收人员做假账,虚报填埋数量,增加财政负担。

核实无误后,由镇(街道)垃圾运输车清运至专门垃圾填埋场地集中填埋。

<二>对可回收的垃圾,对接废品回收公司上门收购,所得资金及时登记入账。

第七章兑换比例

第十六条垃圾兑换物品根据兑换垃圾的数量确定。

第十七条兑换比例应当根据垃圾价值和物品价格对比因素,垃圾价值参照本地同类废品市场收购价格及计量方法计算。

具体兑换标准如下:

垃圾积分标准

兑换物品标准

垃圾种类

数量

积分

物品种类

价格

所需积分

烟盒

1

0.05

1瓶洗发水

16元

16分

饮料瓶

1

0.1

1瓶洗洁精

4元

4分

废旧塑料

50克

0.025

1条毛巾

8元

8分

废铁

50克

0.05

1支牙膏

5元

5分

废铝

50克

0.3

1块香皂

4元

4分

废红铜

50克

1.4

1块肥皂

4元

4分

废黄铜

50克

0.8

1袋洗衣粉

5元

5分

烟头

1

0.01

1双线手套

2元

2分

废塑料袋

1

0.025

废纸制品

50克

0.05

废铁皮

50克

0.025

第八章兑换记录

第十八条垃圾兑换台账要记录兑换人姓名、兑换日期、垃圾种类(分为可回收与不可回收)、数量、折算积分、兑换物品名称、用去的积分等。

第十九条兑换垃圾时,工作人员为兑换人发放“***县垃圾兑换银行零存整取(积分)存折”,记录垃圾存入的时间、种类、数量、积分,兑换物品的时间、数量、剩余积分。

第二十条累计积分每1年为一个周期,过期清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提醒群众兑换物品。

第九章兑换物品盘点

第二十一条盘点是垃圾兑换银行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做到货物进出账目清楚。

盘点内容为入库数和库存数,库存数=入库数-出库数。

垃圾兑换银行管理人员应当每天盘点一次,每次进货盘点一次。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镇、村监督作用,定期对垃圾兑换银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镇(街道)纪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村监委会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镇纪委和村监委会检查要形成详实记录,作为对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记假账、虚报积分等行为或有群众举报经调查问题情况属实的工作人员,镇政府(街道办)要及时调整,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村兑换网点、镇分行、县总行每月、每半年、每年逐级向县人居办上报运营情况报表,以便更好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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