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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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2022年县农业农村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我县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组长: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渔业和渔政股,负责增殖放流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技术小组由县水产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增殖放流的技术支撑。

二、放流苗种的品种、数量、规格

(一)品种和数量:

根据《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号)及《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号)下达给我县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资金30万元,放流水生生物苗种任务为70万尾(其中青鱼20万尾、草鱼20万尾、鲮20万尾、倒刺鲃10万尾)。

(二)规格:

鱼苗平均全长5厘米以上,其中全长小于5厘米的苗种数量不得超过10%;标志鱼规格为全长12厘米以上,数量不少于放流总量的0.1%。

三、放流时间和地点

(一)放流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放流地点:

县辖区内红水河、奇庚江、傍江河、北之江安东段等重要河段及其支流。

四、任务承担单位和经费安排使用要求

(一)任务承担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二)经费安排使用要求:

根据《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1〕36 号)及《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3号)的要求,2022年我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资金为30万元。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包括购买放流苗种、放流期间的公证公示等,其中用于购买放流苗种方面的费用(含苗种采购、暂养、标志、包装、运输、疫病和药残检验等费用)支出为29万元(不少于项目资金总额的 90%),增殖放流的其他费用(含后续渔政执法、监管经费等)支出1万元(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 10%)。

五、苗种来源

用于放流的亲本、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禁止放流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增殖放流任务承担单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选择切实符合标准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提供增殖放流苗种,其中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必须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中央财政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有关情况的通报》(农办渔〔2015〕52号)的有关要求,且所有放流苗种必须是本单位培育,不得外购转售,优先选择国家级、自治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

珍稀濒危物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需为农业部公告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

被列入农业部通报的增殖违法违规供苗单位名单的,不得承担放流项目苗种供应任务,也不得纳入增殖放流供苗单位招标范围。

六、苗种的生产和投放

(一)生产监管

增殖放流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供苗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将增殖放流苗种质量检验要求作为必要条款列入放流项目采购文件中,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需由具备资质的水产品检验机构进行药残检验和具备资质的动物疫病检疫部门进行疫病检疫,经药残检验、疫病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放流。

药残检验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2009〕52号)执行,苗种疫病检测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执行。

检验检疫费用和具体支付方式由检测单位和供苗单位协商确定。

1.苗种的培育要求

①苗种培育引用水源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l1607)。

②苗种培育用水的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或《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

2.苗种投饵、用药要求

①苗种投喂配合饲料符合《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5072)。

②苗种使用鱼药符合《无公害食品一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禁止使用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

(二)苗种投放和监管

1.苗种验收

供苗单位凭检测单位出具的疫病和药残检验合格报告申请参与增殖放流活动,经检验含有药残或不符合疫病检测合格标准的水产苗种,不得参与增殖放流活动。

增殖放流任务承担单位成立苗种验收工作小组,由行政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生产部门专家和纪检监察、执法机构、渔民群众等代表组成验收组,对放流苗种的品种、规格、质量、成活率和数量进行验收,对投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出具《增殖放流现场验收报告》。

放流苗种质量要求以及规格测量、计数、验收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9401-2010《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执行。

  

放流苗种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感官质量:

规格整齐,活力强,外观完整,体表光洁。

② 可数指标:

规格合格率≥90%,成活率≥90%,伤残率、体色异常率之和<5%。

③ 疫病:

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病种不得检出。

④ 药物残留:

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不得检出,其他药物残留符合《无公害食品一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NY5070)的要求。

2.公示

增殖放流任务向社会公示放流区域、时间、品种、规格和数量,并鼓励社会各界和群众参加,接受社会监督。

3.投放方法和程序。

根据增殖放流对象的生物学特性和增殖放流水域环境条件确定适宜的投放时间,投放方法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 SC/T9401-2010《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执行。

在开展增殖放流进,严格按照增殖放流操作规范,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

  

4.严格把关苗种供应单位

按照《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报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是查看苗种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等。

5.加强监督管理

渔政执法部门在增殖放流前加强禁渔宣传和清查定置网具;在放流期间采取临时限制捕捞措施,禁止在投放苗种水域进行捕捞作业。

增殖放流后加强开展巡逻检查,认真查处各类偷捕和电、炸、毒鱼行为,杜绝“边放边捕”、“上游放、下游捕”等现象,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七、增殖放流效果评估

由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承担2022年淡水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效果评估任务。

资源监测方法和效果评价内容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要高度重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和专家组,加强增殖放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来宾市农业农村局和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二)加强项目管理。

严格遵守《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做好增殖放流材料整理和收集工作。

严格按照“一个项目、一份档案”的要求,建立和保存增殖放流项目完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苗种采购合同、检验检疫证明、生物学测定记录表、计数记录表、增殖放流现场验收报告、公示公证材料、增殖放流监督表等相关图文视频材料。

(四)建立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备案核查制度,完善增殖放流基础信息数据。

在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将填写完成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基础数据统计表、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情况汇总表(任务承担单位填报)、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登记表(供苗单位填报)上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并通过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上报相关信息。

(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要求在放流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增殖放流任务执行进度表,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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