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系统宣传贯彻实施森林法工作方案.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5567467 上传时间:2022-12-27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县林业系统宣传贯彻实施森林法工作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县林业系统宣传贯彻实施森林法工作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县林业系统宣传贯彻实施森林法工作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县林业系统宣传贯彻实施森林法工作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县林业系统宣传贯彻实施森林法工作方案.docx

《县林业系统宣传贯彻实施森林法工作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林业系统宣传贯彻实施森林法工作方案.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县林业系统宣传贯彻实施森林法工作方案.docx

县林业系统宣传贯彻实施森林法工作方案

 

森林法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目的,各股站要深刻认识新修订森林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林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推进新修订森林法的宣传贯彻实施。

为指导我县林业系统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责,扎实有序做好新修订森林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将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学习培训、宣传解读、规章制度、执法监管等多种方式全面推动新修订森林法的宣传贯彻实施。

责任单位:

局办公室牵头,相关股站配合;县生态国有林场(木兰溪源自然保护区)

二、将新修订森林法列入普法教育的重点,采取专题学习、举办培训班和专题讲座等形式,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学习培训,特别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林业干部职工准确把握今后工作的方向和准则,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5-7月期间,各股站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站、微信、宣传栏等阵地开展普法宣传,重点做好“三个一”:

组织一次专题学习,组织林业系统各单位专题学习《森林法》,或举办一场专题讲座,邀请专家解读《森林法》;分发一本单行本,将《森林法》单行本分发给林业干部职工、有关部门;安排一场专题考试,围绕《森林法》出题,组织全局林业干部职工参加考试。

责任单位:

办公室牵头,相关股站配合;县生态国有林场(木兰溪源自然保护区)

三、开展对林业经营者、林农的宣传、培训,增强其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并学会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

执法队、防火办、营林站、局安办,各林业站,县生态国有林场(木兰溪源自然保护区)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教育、新闻、学校等单位的配合,结合植树节等节点,推动新修订森林法等法律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提高全社会参与保护森林、造林绿化的意识。

责任单位:

绿化办、营林站、办公室,各林业站,县生态国有林场(木兰溪源自然保护区)

五、组织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全面清理工作,主要内容违反新修订森林法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新修订森林法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政策不配套、不协同的,要理顺制度关系,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责任单位:

办公室牵头,相关股站配合

六、推进地方性配套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制修订,争取将地方配套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列入立法计划,上下联动,共同推动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

办公室牵头,相关股站配合

七、对新修订森林法未保留的原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审批。

新修订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审批、出口限制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审批,做好公告宣传工作,自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相关审批申请。

责任单位:

审批股,各林业站

八、取消木材运输许可后,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木材,应当按照新修订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规定予以调查处理、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

执法队,各林业站

九、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

审批股、野动站

十、对新修订森林法调整审批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修改行政许可公告,并予以公开。

新修订森林法调整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再办理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

责任单位:

资源站、审批股,各林业站

十一、已实行委托审批且行政许可项目及审批机关未发生变化的,原委托行为继续有效。

责任单位:

审批股

十二、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林长制;对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

资源站、执法队,各林业站,县生态国有林场(木兰溪源自然保护区)

十三、改进监管方式,以“十四五”规划为契机,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促进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重视,打造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责任单位:

资源站、防火办、绿化办、营林站、推广站,各林业站,县生态国有林场(木兰溪源自然保护区)

十四、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采取包括查封、扣押在内的措施,切实破解监管实践难题,履行森林资源的保护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

资源站、野动站、执法队,各林业站,县生态国有林场(木兰溪源自然保护区)

十五、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导,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的要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行使毁坏林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收购、加工、运输非法来源木材案件的行政处罚权。

责任单位:

森林公安分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制度规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